本条的规定不应排除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112(1) 通过按照本条下文规定设立的适当准备金或专项信托账户支付任何此类本金、利息或溢价。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112(2) 从该发行债券销售所得的溢价或应计利息中支付任何此类发行债券的利息或本金。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112(3) 从为该目的发行的再融资债券的销售收益中支付任何此类本金或溢价。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3112(4) 从任何债券的收益中支付在将由该收益支付的工作履行期间该债券的全部或部分应计利息。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3112(5) 由任何此类债券的购买者,或由除该区以外的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在任何此类购买者或实体可能已担保该支付的情况下,支付任何此类本金、利息或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