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设立选举
Section § 11641
当县监事会收到经认证的决议副本或有效的请愿书时,他们必须立即在拟议的区域内组织一次选举。这次选举应在下一个可能的选举日期举行,至少在选举命令发出后74天之后,目的是决定是否设立该区域并选举其首届董事会成员。
Section § 11642
在准备区域选举之前,监事会必须将拟议区域划分为五个区域,这些区域被称为选区。
每个选区应有大致相同数量的选民。他们可以利用拟议区域内包含的公共机构和其他部分区域来调整这些区域的界线。
Section § 11643.1
当区域组建选举被召集时,立法机构必须在五日内通过挂号信函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区域的名称和描述,并且可以是召集选举决议的核证副本。
收到通知后,执行官有五日时间准备一份关于拟议区域的公正分析,该分析不得超过500字,并需包含拟议区域的边界描述。这份分析随后会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进行批准或修改。
最后,委员会在收到分析后有五日时间进行审查,并批准或修改该分析,然后将其发送给负责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11643.2
Section § 11643.3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就拟议的区划设立提交给选举官员的赞成或反对意见不止一份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官员将从每一方选择一份意见进行印刷并分发给选民。选择过程会按特定顺序优先考虑意见:首先是监事会或其授权成员的意见;其次是个人选民或真正的公民团体的意见。
Section § 11643.4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选举的官员为任何关于设立新区划的提案准备一份选票小册子。该小册子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邮寄给每位选民。它应包括提案的全文、地方机构的公正分析、支持设立的论据以及反对设立的论据。根据选举法,这份小册子被视为官方文件。
Section § 1164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决定是否设立和建立市政公用事业区的选举中,投票应包含哪些内容。投票需要包含法律指示,以及一个供选民选择“是”或“否”的部分,以表明他们是否希望设立该市政公用事业区。
Section § 11652
本法律说明了当人们投票决定时,一个区是如何形成的。监事会负责分别统计每个公共机构和非城市区域(即未建制区域)的投票。如果某个区域的大多数人投票赞成,该区域就成为新区的一部分。如果大多数人没有投票赞成,该区域就不会被纳入。然而,要设立一个区,在那些已批准的区域中,注册选民的总数必须至少达到最初向选民提议的区内注册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