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41

Explanation

当县监事会收到经认证的决议副本或有效的请愿书时,他们必须立即在拟议的区域内组织一次选举。这次选举应在下一个可能的选举日期举行,至少在选举命令发出后74天之后,目的是决定是否设立该区域并选举其首届董事会成员。

收到经认证的决议副本或充分的请愿书后,收到这些文件的县监事会应立即在拟议的区域内召集选举,该选举应在下一个既定的选举日期举行,且不得早于召集选举命令日期后74天,目的是决定拟议的区域是否将被设立和建立,以及在区域设立的情况下,选举其首届董事会成员。

Section § 11642

Explanation

在准备区域选举之前,监事会必须将拟议区域划分为五个区域,这些区域被称为选区。

每个选区应有大致相同数量的选民。他们可以利用拟议区域内包含的公共机构和其他部分区域来调整这些区域的界线。

在举行选举之前,监事会应将拟设区域划分为五个选区,其边界的划定应确保每个选区包含大致相等数量的选民,并尽可能接近。为确定选区边界,可以对拟设区域内包含的公共机构和任何其他区域进行划分。

Section § 11643

Explanation
在设立了选举区域(即选区)之后,地方政府必须在该特定区域内公布即将举行的选举。

Section § 11643.1

Explanation

当区域组建选举被召集时,立法机构必须在五日内通过挂号信函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含区域的名称和描述,并且可以是召集选举决议的核证副本。

收到通知后,执行官有五日时间准备一份关于拟议区域的公正分析,该分析不得超过500字,并需包含拟议区域的边界描述。这份分析随后会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进行批准或修改。

最后,委员会在收到分析后有五日时间进行审查,并批准或修改该分析,然后将其发送给负责选举的官员。

在区域组建选举被召集后的五日内,召集该选举的立法机构应通过挂号信函,向拟议区域所在地县或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一份关于选举召集的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议区域的名称和描述,并可以采用召集区域组建选举的立法机构通过的决议的核证副本形式。
执行官在收到区域组建选举已召集的通知后五日内,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议区域组建的公正分析,供其批准或修改。
该公正分析的长度不得超过500字,并应包括拟议组建区域边界的具体描述。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收到执行官的分析后五日内,应批准或修改该分析,并将其提交给负责进行区域组建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11643.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县监事会、某些经授权的监事会成员、合格选民或公民团体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支持或反对设立新区域。这些意见书的字数上限为300字,并且必须在区域设立选举举行前至少54天提交。

Section § 1164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就拟议的区划设立提交给选举官员的赞成或反对意见不止一份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官员将从每一方选择一份意见进行印刷并分发给选民。选择过程会按特定顺序优先考虑意见:首先是监事会或其授权成员的意见;其次是个人选民或真正的公民团体的意见。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就拟议的区划设立提交给选举官员的赞成或反对意见不止一份,则该选举官员应选择其中一份意见进行印刷并分发给选民。
在选择意见时,选举官员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以下各方的意见: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1643.3(a) 监事会或经监事会授权的任何一名或多名成员。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1643.3(b) 个人选民或真正的公民协会,或此类选民和协会的组合。

Section § 1164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选举的官员为任何关于设立新区划的提案准备一份选票小册子。该小册子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邮寄给每位选民。它应包括提案的全文、地方机构的公正分析、支持设立的论据以及反对设立的论据。根据选举法,这份小册子被视为官方文件。

负责举行选举的官员应负责印刷并邮寄一份关于将要投票的区划设立提案的选票小册子,给每一位有权就区划设立问题投票的选民。
选票小册子应按规定顺序包含以下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1643.4(a) 提案的完整文本。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1643.4(b) 由地方机构设立委员会准备的提案公正分析。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1643.4(c) 支持拟议区划设立的论据。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1643.4(d) 反对拟议区划设立的论据。
选举官员应在选举日期前至少10天,将选票小册子邮寄给每一位有权在区划设立选举中投票的选民。根据《选举法》第13303条的含义,该选票小册子属于“官方事项”。

Section § 116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关于成立新区域的通知必须包含该区域的名称及其边界描述。通知还必须描述被称为“选区”的较小区域的边界,这些选区用于选举董事。

Section § 116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决定是否设立和建立市政公用事业区的选举中,投票应包含哪些内容。投票需要包含法律指示,以及一个供选民选择“是”或“否”的部分,以表明他们是否希望设立该市政公用事业区。

选举投票上应包含依法须印制在上的指示,以及以下内容:
“ (giving name thereof) 市政公用事业区”是否应设立和建立?

Section § 116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票上列出每个特定选区被提名担任董事会成员的候选人姓名。每个选区的被提名人应在选票上单独清楚地显示。

Section § 11647

Explanation
想要竞选董事职位的人,需要获得一份由其居住选区内至少50名选民签署的书面请愿书才能被提名。

Section § 11648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拟议区域内的每个选民都有权投票选举所有竞选董事职位的候选人。投票是整体进行的,这意味着选民可以投票选举所有可用的董事职位。

Section § 11649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某个拟设区域的特定选举中投票,你必须是居住在该区域的注册选民。

Section § 116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项选举可以与现有的其他州、县或市选举安排在同一天举行,并且为了方便,可以与这些选举合并。

Section § 11651

Explanation
监事会必须在选举后的星期一开会,以审查和清点所投的选票。

Section § 116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说明了当人们投票决定时,一个区是如何形成的。监事会负责分别统计每个公共机构和非城市区域(即未建制区域)的投票。如果某个区域的大多数人投票赞成,该区域就成为新区的一部分。如果大多数人没有投票赞成,该区域就不会被纳入。然而,要设立一个区,在那些已批准的区域中,注册选民的总数必须至少达到最初向选民提议的区内注册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二。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1652(a) 监事会应分别审查并统计每个公共机构和每个未建制区域地块(如有)的投票结果。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1652(b) 受 (c) 款约束,监事会应宣布,在那些多数投票人投票赞成设立该区的公共机构和未建制区域地块中,设立并建立一个区。那些多数投票人未投票赞成设立该区的公共机构和未建制区域地块应被排除在该区之外。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1652(c) 仅当批准的公共机构和未建制区域地块中的注册选民人数达到向选民提议的区内注册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时,方可根据 (b) 款设立并建立一个区。

Section § 11653

Explanation
要成为董事,你必须居住在该区并是该区的注册选民。如果因某个区域不再属于该区而出现董事空缺,其余董事将任命新成员,即使这会跨越通常的界线。

Section § 11654

Explanation
监事会负责核查选举结果,以确保被选为董事的候选人在各自选区获得最多票数。如果这些候选人居住在该区并且是那里的注册选民,监事会必须宣布他们当选为董事。

Section § 11655

Explanation
当选举被召集时,监事会必须在整个区域内组织选举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Section § 11656

Explanation
如果只为决定设立一个区而举行特别选举,举行选举的县将获得费用偿还。这笔偿还款来自对提议设立的区范围内的所有财产征收的税。该税款将计入下一期的县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