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81

Explanation

如果拟议设立新市政公用事业区的区域内,至少半数的地方政府机构(例如市议会)同意存在公共需求,它们可以各自通过一项决议,启动设立该区域的程序。这个新区域将负责当地的公用事业服务,例如电力和供水服务,并且会有一个特定的名称。

拟议区域内半数或以上拟纳入的公共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根据其意见,通过决议声明公共利益或必要性要求设立和维持一个称为“(giving the name) municipal utility district”的市政公用事业区。

Section § 1158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在组建公用事业区时,决议可能会提及他们计划首先获取的公用事业服务类型,但即使他们没有立即获得该公用事业,这也不影响该区的合法性。决议需要概述该区的边界,但如果该区仅由公共机构组成,那么简单地列出这些机构的名称就足以构成合法的描述。

Section § 115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某些决议的认证副本必须提交给拟设区域内选民最多的县的监事会。他们被要求立即组织一次选举,以决定是否应设立该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