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议区域内半数或以上拟纳入的公共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根据其意见,通过决议声明公共利益或必要性要求设立和维持一个称为“(giving the name) municipal utility district”的市政公用事业区。
区域设立决议请求
Section § 11581
如果拟议设立新市政公用事业区的区域内,至少半数的地方政府机构(例如市议会)同意存在公共需求,它们可以各自通过一项决议,启动设立该区域的程序。这个新区域将负责当地的公用事业服务,例如电力和供水服务,并且会有一个特定的名称。
市政公用事业区 地方政府机构 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