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就职宣誓应由其宣誓、签署并提交至区秘书处,可在董事获知其当选或被任命后随时进行,但不得迟于其任期开始后的15天。无需进行其他备案。
区内部组织董事的职权和职责
Section § 11882
本法律条款规定,董事会必须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如果主席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副主席可以代行主席职务。董事会还必须决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且会议至少每月举行一次。
董事会主席 副主席职责 每月会议
Section § 11884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区域的正常管理有任何需要,而现有规定尚未涵盖的,则由董事会负责提供或作出安排。
区域事务的妥善管理所需的一切事宜和事项,凡本分部未作规定的,应由董事会作出规定。
区域管理 管理职责 董事会职责
Section § 11885
这条法律解释了董事会有权监督和管理区域拥有的公用事业。他们负责设定费率、租金和收费,并执行与这些公用事业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相关的规章制度。
董事会应监督和管理区域拥有和运营的每一个公用事业,包括费率、租金、收费和分类的确定,以及规则、规章、合同、惯例和时间表的制定和执行,针对或与区域拥有或控制的任何服务、产品或商品相关。
公用事业监督 费率设定 租金收费
Section § 11886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负责决定有效运营区所需的工作岗位数量和类型。他们还确定这些职位的薪资。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取消职位。通常,除非另有说明,总经理负责这些职位的招聘,并需遵循公务员制度规定。
区职位 董事会决议 职位设立
Section § 11886.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域拥有并运营配电系统至少八年,并且有至少25万居民,那么该区域的理事会可以允许总经理执行第11886条所述的某些职责。
配电系统 区域理事会 总经理授权
Section § 11887.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大型区域(人口超过25万),如果它运营配电系统至少八年,其董事会可以决定某些职位不必遵循常规的招聘规定。这些职位需要特殊技能或属于非常重要的管理职务。但这只有在所有此类豁免职位的总数不超过该区域所有公务员职位的5%时才能实现。此外,如果某个公务员职位目前由根据旧制度聘用且仍在职的员工担任,则不能将其设为豁免职位。
拥有并运营配电系统至少八年且人口达到25万或以上的区域的董事会,尽管有第11887条规定,仍可决定某些需要特殊和卓越资质的额外职位,包括但不限于科学、专业或专家性质的职位,或具有特殊信任度的职位,或具有重要管理职责的职位,应免于区域公务员制度。如果这些豁免职位的总数,包括根据第11887条填补的豁免职位,不超过该区域公务员职位总数的5%。但是,只要某个职位由根据区域公务员制度任命的雇员担任,董事会就不得决定该职位为豁免职位。
配电系统 区域公务员制度 豁免职位
Section § 11887.2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拥有电力分配系统至少八年且服务人口达到25万或以上的地区委员会,委员会可以任命或罢免某些不属于公务员系统的官员或雇员。这些官员要么直接向委员会报告,要么向直接向委员会报告的官员报告。其他豁免雇员则由总经理任命并随时任免。
委员会还可以与特定官员签订服务合同,包括那些向指挥链中其他人报告的官员,合同期限最长为五年。总经理可以被授权与其他豁免雇员和官员签订合同。
电力分配系统 地区委员会 人口要求
Section § 11889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聘请一名专家,该专家将至少每年一次审查并报告该区的会计实务。
董事会应聘用一名专家,该专家应至少每年一次审查并报告该区所采用的会计制度。
董事会职责 聘用专家 账目审查
Section § 11890
这项法律规定,某区所有高级职员和雇员的工资应由董事会决定定期发放。在每个发薪期结束时,必须编制一份工资单,列出所有雇员及其收入。只有在董事会或总经理按照既定规则批准了工资单后,才能进行支付。
某区所有高级职员和雇员的薪金或工资应按照董事会可能规定的方式定期支付。在规定的薪金或工资支付期满时,应编制一份工资单,列明在前一个薪金期内雇用的所有人员,并说明每个人应得的报酬金额。工资单中列明的每个人的薪金或工资支付,可以在工资单获得董事会或总经理按照董事会通过的规则批准后进行。
区雇员工资单 薪金批准 支付时间表
Section § 11891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设定条款,以便在无需董事会事先具体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支付,但前提是该支付是为了先前已批准的目的,且不超过授权金额。总经理也必须批准该支付。
董事会决议 支付要求 事先批准
Section § 11891.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的董事会,如果它已运营水系统至少十年并使用特定的会计系统,可以在无需董事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授权支付某些义务。这些支付必须在预算预测范围内,经总经理批准,并在董事会决议中详细说明。
配水系统 董事会决议 支付授权
Section § 11891.6
本法律允许电力公用事业区的委员会——如果它符合某些标准,例如运营八年、服务至少二十五万人并遵循特定的会计制度——无需其直接批准即可批准开支,前提是这些开支与年度运营预算中计划的相符。区的总经理必须批准这些开支,并且预算必须以主要会计科目类别详细列出,并纳入委员会决议中。
电力公用事业区 决议 会计制度
Section § 11892
这项法律允许区董事会设立和管理周转金,以帮助其运营。这些资金的总额不能超过10万美元。董事会制定这些资金如何使用的规则,并且每一笔资金支付都必须向董事会报告,并附有支持每笔交易的文件。
为促进区事务的开展,董事会可以根据区的需要,规定设立和管理周转金。周转金总额不得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周转金应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规则支付,任何周转金的所有支付均应向董事会报告,并为此提交凭证。
周转金 区运营 董事会管理
Section § 11892.1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运营电力分配系统至少八年且服务人口至少25万的区理事会,设立和管理资金以帮助运营该区的业务。这些资金的总额不能超过20万美元。理事会制定资金使用规则,且所有使用情况都必须附带证明文件向理事会报告。
电力分配系统 周转基金 区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