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地区发行的债券,包括为现有债券再融资而发行的债券,被视为信托基金、保险公司、银行、信托公司和州学校基金的合法投资。这些债券也可以像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县或学区债券一样,用作各种金融和法律义务的担保。

地区发行的所有债券,包括再融资债券,均为所有信托基金、所有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信托公司的资金、州学校基金以及州司库控制下的所有偿债基金的合法投资。凡法律规定任何资金可以投资于本州城市、市县、县或学区债券,或以其为担保进行贷款时,该资金可以投资于地区债券,或以其为担保进行贷款;凡法律规定城市、市县、县或学区债券可以作为任何法院或私人信托或其他行为的忠实履行或执行的担保时,地区债券也可以如此使用。

Section § 13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银行使用区域债券作为保管政府资金的可靠担保。简而言之,这些债券与本州任何城市或公共实体发行的债券一样,都可以合法地用于这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