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02(a) “电力公司”指第218条所定义的电力公司。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02(b) “燃气公司”指第222条所定义的燃气公司。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02(c) “重建机构”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02条所定义的重建机构。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本条中使用的三个术语:“电力公司”指特定类型的电力公用事业公司,“燃气公司”指一种燃气公用事业公司,而“重建机构”则与《健康与安全法典》另一条中概述的实体相关。
本节解释说,如果一个通常不提供电力或燃气的市或地方政府,希望通过从现有电力或燃气供应商处购买设施来开始提供此类服务,他们需要获得选民批准。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重建机构,但在他们的情况下,只有将使用新服务的人才有权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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