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当一个城市或再开发机构想要接管私有的电力或燃气设施,并且他们以前没有运营过此类服务时,应该进行彻底的审查并设置保障措施。这样做的目标是确保如果他们收购和管理这些设施,他们会明智地行事,并以造福公众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10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本条中使用的三个术语:“电力公司”指特定类型的电力公用事业公司,“燃气公司”指一种燃气公用事业公司,而“重建机构”则与《健康与安全法典》另一条中概述的实体相关。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02(a) “电力公司”指第218条所定义的电力公司。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02(b) “燃气公司”指第222条所定义的燃气公司。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302(c) “重建机构”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02条所定义的重建机构。

Section § 103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一个通常不提供电力或燃气的市或地方政府,希望通过从现有电力或燃气供应商处购买设施来开始提供此类服务,他们需要获得选民批准。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重建机构,但在他们的情况下,只有将使用新服务的人才有权投票。

市政法人(以前未定期持续向客户提供电力或燃气)使用参与证书,或重建机构使用任何债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证书),为向客户提供电力或燃气而收购电力或燃气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设施,须经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六节第三条(自第54380条起)举行的选举批准,但重建机构进行任何收购的情况下,《政府法典》第54380条中使用的“合格选民”一词,指将由拟收购设施提供服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