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根据本章在市政当局界限内授予一项新的公用事业服务特许经营权时,它将取代受让人或其继承人可能在该区域拥有的所有其他类似的特许经营权和权利。唯一的例外是源自1911年修正案之前的一项较早宪法条款的特许经营权。接受这项新的特许经营权意味着任何先前的特许经营权都将被视为放弃。

Section § 6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当一个城市或城镇授予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时,它不会放弃通过购买或征用(即政府为公共用途征收私人财产的权力)来购买或接管该公用事业财产的权力。法律明确规定,特许经营权不会限制市政当局对该公用事业财产行使征用权。

Section § 62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章授予的特许经营权,法院或公共机构对其的估价不得超过获得该特许经营权的实体所产生的成本。这仅包括公告费用以及在首次取得特许经营权时向市政当局支付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62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章授予的任何特许经营权,除非明确规定了具体期限,否则将无限期持续,直到发生某些情况。这些情况包括:特许经营权持有者自愿放弃;公共实体通过征用权购买或取得该特许经营权;或者特许经营权因不遵守其条款而被没收。

Section § 6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获得了燃气、石油、工业燃气、供水或电力特许经营权,他们就被允许在公共街道上安装和使用管道或电线来输送这些资源。这仅在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市政当局范围内有效。本质上,这些特许经营权允许公司在公共区域铺设其基础设施,以供应燃气、石油、水或电力。

根据本章授予的每一项燃气特许经营权,均授予受让人使用或铺设和使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以输送和分配燃气的权利;如此授予的每一项石油特许经营权,均授予其受让人使用或铺设和使用石油管道及附属设施以输送和分配石油或其产品的权利;如此授予的每一项工业燃气特许经营权,均授予受让人使用或铺设和使用工业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以输送和分配工业燃气的权利;如此授予的每一项供水特许经营权,均授予其受让人使用或铺设和使用管道、沟渠、水槽、导管及附属设施以输送和分配水的权利;如此授予的每一项电力特许经营权,均授予其受让人使用或建造和使用电杆、电线或导管及附属设施以在市政当局内现有或将来存在的公共街道、道路、小巷和场所之下、沿线、横穿或之上为所有目的输送和分配电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