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31

Explanation

在城市申请特许经营权时,您必须提供您的姓名或名称,说明特许经营的目的和期限,并同意向城市支付您从特许经营中获得的年度总收入的一部分。这笔费用取决于服务类型;例如,通常设定为收入的2%,但不得低于本地销售额的1%。如果涉及较早的电力特许经营权,最低支付额可以是电力销售额的0.5%。对于非公用事业管道,您和城市将根据收入百分比、固定费用或管道尺寸来商定支付方案。

特许经营权的申请人应向期望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市政当局的立法机构提交一份申请,其中应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a)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b) 期望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目的和期限,无论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
(c)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c) 申请人若获准特许经营权,将在特许经营权有效期内向市政当局支付其因 使用、运营或占有该特许经营权而产生的年度总收入的2%,但该支付金额不得低于申请人因在市政当局范围内销售所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公用事业服务而产生的年度总收入的1%。如果申请的特许经营权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条第19节(该节在1911年10月10日修订前)获得的特许经营权的补充,则申请人应每年支付,如果申请的是电力特许经营权,则支付其因使用、运营或占有该特许经营权而产生的年度总收入的2%,但该支付金额不得低于申请人在市政当局范围内根据两项电力特许经营权销售电力所得年度总收入的0.5%;或者,如果申请的是燃气、输油管道或供水特许经营权,则支付其因 使用、运营或占有该特许经营权而产生的年度总收入的2%,但该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在市政当局范围内根据两项燃气特许经营权或两项供水特许经营权销售燃气或供水所得年度总收入的1%。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申请的是用于工业燃气、石油或其产品的非公用事业管道特许经营权,申请应说明,如果申请人获得特许经营权,将在特许经营权有效期内向市政当局支付申请人因使用、运营或占有该特许经营权而产生的年度总收入的特定百分比(由申请人与市政当局商定),或支付申请人与市政当局商定的年度特许经营费,或支付通过将0.5美分($0.005)乘以管道的 标称内径(以英寸表示),再乘以管道在市政当局内的公共街道、道路、小巷或其他公共场所的长度(以英尺表示)计算得出的年度特许经营费。

Section § 623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市政当局申请建造和运营输送石油或其产品的管道系统的特许经营权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其名称、特许经营权的目的和期限,并同意根据管道的长度和直径支付年费。该费用每年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调整。1989年9月1日之前的现有费用不得减少,但新费用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上调。

该法律还允许涉及征用权的市政当局通过法令临时设定费用。对于非公用事业管道,费用可以是年度总收入的百分比,也可以是根据管道特性计算的年度金额。如果非公用事业管道转换为公用事业,则必须满足关于公共服务奉献和符合公共事业委员会要求的特定标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5(a) 申请建造和运营输送石油或其产品的管道系统的特许经营权申请人,应向特许经营权所在市政当局的立法机构提交一份申请书,其中应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5(a)(1) 申请人的名称。
(2)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5(a)(2) 申请特许经营权的目的和期限,无论是确定期限还是不确定期限。
(3)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5(a)(3) 如果申请人获得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特权,将按以下方式向市政当局支付年费:
特许经营区域内以英尺表示的管道长度应乘以根据 (d) 款调整后的适用基本费率,具体按照以下附表执行:
管道尺寸(内径
基本费率
单位英寸) _____
每延米 
 0–4
$0.088
 6
0.132
 8
0.176
10
0.220
12
0.264
14
0.308
16
0.352
18
0.396
20
0.440
22
0.484
24
0.528
26
0.572
28
0.616
30
0.660
对于上述未列出的内径管道,其费用应与12英寸直径管道的费用成比例,比例为未列出管道的直径与12英寸的比例。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5(b) 每延米管道的年付款应按以下方式每年计算和修订:
(1)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5(b)(1) 适用基准费率应乘以美国劳工部信息办公室公布的、紧接在应付和到期付款月份之前的九月份的该地区消费者物价指数,并除以1989年6月30日的消费者物价指数,该指数被定为100.0。在任何情况下,乘数不得小于一。
(2)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5(b)(2) 如果美国劳工部信息办公室停止编制或公布该地区的消费者物价指数,并且如果劳工部没有提供转换表,以使当时可用的统计数据适用于1989年6月30日的指数,则市政当局应规定一种支付费率,该费率应根据其判断,与本节规定的费率有所不同,大致与当时商品消费价格相对于1988年12月商品消费价格的变化比例相同。在这一点上,市政当局的决定应是最终和决定性的。
(c)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5(c) 根据1989年9月1日生效的法令颁发的特许权、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特权向任何市政当局支付的费用,如果超过根据本节计算的费用,则不得减少。自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市政当局可以收取一笔额外费用,该费用为前一历年该地区消费者物价指数的百分比增长应用于该费用。计算该费用的公式应适用于管道的任何更换、修改或延伸。特许权、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特权到期后,市政当局可以使用1989年9月1日生效的法令中包含的当地公式续签或延长该特许权、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特权。但是,该费用不得超过1989年9月1日实际支付的费用或根据本节计算的费用中的较大者。
(d)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5(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截至1990年1月1日,涉及征用权诉讼且已就输送石油或其产品的管道系统地役权发出占有法院命令的市政当局,可以通过一项法令设定其费用,而无需遵循本节的规定。该法令到期后,市政当局可以续签或延长特许权、执照、许可证或其他特权,使用1990年1月1日生效的当地公式,或根据本节计算的费用,以较高者为准。
(e)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5(e) 尽管有本节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申请是针对工业用天然气或石油或其产品的非公用事业管道的特许权,申请应声明,如果获得特许权,申请人将在特许权有效期内向市政当局支付以下任一费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5(e)(1) 申请人和市政当局同意的、申请人因使用、运营或占有特许权而产生的年度总收入的特定百分比。
(2)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5(e)(2) 申请人和市政当局同意的年度特许权费用,或通过将管道标称内径的一半(以英寸表示)乘以市政当局内公共街道、道路、小巷或其他公共场所内管道的线形英尺数来计算的年度特许权费用。
(f)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5(f) 1989年12月31日受(e)款涵盖的、输送石油或其产品的非公用事业管道系统,如果转变为公用事业状态,应在其特许权、执照、许可证或其他特权的剩余期限内继续支付根据(e)款确定的费用。在其特许权、执照、许可证或其他特权到期后,已转变为或寻求转变为公用事业状态的输送石油或其产品的非公用事业管道系统,应向特许权授予机构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5(f)(1) 其财产专用于公共服务。
(2)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5(f)(2) 其运输费率是根据向公共事业委员会提交的费率表确定的。
(3)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5(f)(3) 其账目和记录是根据委员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建立的。
(4)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5(f)(4) 它已向委员会提交了适当的年度报告。
(5)CA 公用事业 Code § 6231.5(f)(5) 其运输费率是公正、合理且非歧视性的,这可以通过委员会批准这些费率的命令,或向委员会提交的待批费率申请来证明。

Section § 6232

Explanation

当一个城市收到特许经营权申请时,其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决议,宣布计划审议该申请。该决议会详细说明特许经营权的类型,并确定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便公众可以提出任何异议。市书记员必须在决议通过后的 15 天内,在当地报纸上公布关于此次会议的通知。听证会必须在决议通过后的 20 到 60 天内举行。

收到申请后,市政当局的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决议,声明其打算授予所申请的特许经营权,说明该特许经营权的性质,并载明日期、时间、地点,届时所有对授予该特许经营权有异议的人均可到立法机构前陈述意见并接受听证,同时指示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在决议通过后十五 (15) 天内,在该市范围内的一份普通发行报纸上至少公布一次该通知。
听证会确定的时间应在决议通过之日起二十 (20) 天至六十 (60) 天之间。

Section § 62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发布一份通知,说明特许经营权听证会的异议何时何地进行。通知必须说明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同意每年向市政当局支付一定比例的收入。如果未支付此款项,特许经营权可能会被撤销。通知还必须说明特许经营权的期限,无论是固定期限还是无限期。

Section § 623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反对授予特许经营权,他们需要在听证会开始前提交书面抗议。这份抗议书必须签名并交给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在听证会上,立法机构会审议这些抗议,其决定是最终的,除非公众通过投票另作决定。如果需要,听证会可以延期。 如果在听证会前没有提交抗议,或者提交的抗议被认为理由不足并被驳回,立法机构就可以继续批准特许经营权。这种批准是通过遵循法律程序的官方条例来完成的。

Section § 6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特许经营权在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个人或公司向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市的书记员提交书面接受书之前不会正式生效。一旦接受,如果该市通过兼并新土地而扩张,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在该新区域内的任何特许经营权将被视为放弃,除非这些权利源自某个特定的旧宪法条款。

根据本章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在受让人向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市的书记员提交书面接受书之前不生效。一旦提交,该接受书即构成受让人的一项持续性协议,即如果且当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市此后兼并或合并额外领土时,受让人在该额外领土内拥有的所有特许经营权、权利和特权,但根据宪法第XI条第19款(该款在1911年10月10日通过修正案之前存在)获得的特许经营权除外,应被视为在该额外领土范围内被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