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可引述为《1937年特许经营法案》。
市政当局授予的燃气、石油、电力和供水特许经营权总则
Section § 6201.3
本节将“工业气体”定义为在正常条件下呈气态,并用于商业、工业或科学活动的任何气体。但是,它不包括用于照明、供暖、动力或作为原料等用途的碳氢化合物气体。
工业气体 气态 环境条件
Section § 6202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授权给个人、公司或企业,使用城市的公共空间来安装和使用电线杆、管道等设备。这样做的目的是输送和分配电力、燃气、石油和水等资源。这些授权是在一套更广泛的规则中规定的特定条款和条件下授予的。
市政特许经营权 电力分配 燃气管道
Section § 6203
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加入额外的条款和条件,只要这些条款不与现有法律冲突。这些条款可以是政府或合同相关的,并且应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特许经营协议 立法机构 公共利益
Section § 6204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一种替代程序,用于市政当局如何授予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类似于在市政区域内运营服务的许可或权利。当通过此程序授予特许经营权时,必须遵循本特定章节的规定,而非常规规定。
市政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授予 替代程序
Section § 6205
本节指出,加州那些拥有自己关于颁发特许经营权章程规定的城市,不需要遵守本章的规定。然而,如果这些城市愿意,它们仍然可以选择遵守本章。此外,本章关于与城市分享一定比例总收入的指导方针,并非旨在建议在这些特许城市中使用特许经营权应支付的公平费用。
本章不适用于任何拥有根据宪法通过并批准的自治宪章,且其宪章中包含由该市颁发特许经营权规定的市。但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任何此类特许市在其合法可行的情况下,利用本章规定的权利。本章中关于支付总收入百分比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关于应向特许市支付适当补偿以获得在该市行使特许经营权权利的立法判断声明。
自治宪章 市政当局 特许经营权颁发
Section § 6205.1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的市、县或市政当局向公用事业公司授予与石油管道相关的特许权、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特权时,它们必须遵守州政府规定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这些条件可以在本章或相关的第1章中找到。自 (January 1, 1990) 起,与这些特权相关的任何补偿都必须符合第 (6231.5) 条的规定。
这项法律旨在取代拥有自身宪章(自由民宪章)的市政当局中,任何关于授予这些石油管道相关特许权的地方条例。
(a)CA 公用事业 Code § 6205.1(a) 尽管有第6205条的规定,所有由任何持有自由民宪章(包含特许权颁发规定)的市、县或市县授予公用事业公司,用于在其市辖区内的公共街道、道路、小巷和场所之下、沿线、横穿或之上使用,或建造、铺设和使用属于输送石油或其产品的管道系统一部分的设施的特许权、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特权,均应根据本章或第1章(自第6001条起)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授予。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205.1(b) 自 (January 1, 1990) 起,由任何市、县或市县(包括持有自由民宪章的)授予的特许权、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特权应支付的补偿,应按照第 (6231.5) 条的规定执行。
(c)CA 公用事业 Code § 6205.1(c) 立法机关在颁布本条时,意图优先于任何特许市的条例,只要该条例管辖授予建造属于输送石油或其产品的管道系统一部分的设施的特许权。
公用事业特许权 管道系统 石油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