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52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使用天然气或电力运输服务的客户可能需要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支付附加费,但县级政府不得在已设市区域征收附加费。对于非公用事业设施用于发电的天然气,其附加费与电力公用事业公司相同,但热电联产设施向转售商出售电力的情况不适用附加费。市政当局不得在基于运输能源推定价值的特许经营费之外,再对天然气或电力商品成本征收额外附加费。现有特许经营协议不受本法律影响。附加费不适用于1986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某些“仅限天然气运输”协议。受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管辖的天然气能源公司必须与市政当局协商特许经营费,而不是征收州政府规定的附加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635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分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从能源运输商处接受天然气或电力输送或分配系统(或两者兼有)运输服务的运输客户,应缴纳第6353条所定义的附加费。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县均不得在本章规定下在已设市区域征收附加费。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352(b) 尽管有(a)款规定,非公用事业设施用于发电的天然气所征收的附加费,应与电力公用事业公司用于发电的天然气所征收的附加费相同,针对第454.4条所述的天然气数量。电力附加费不适用于热电联产或非公用事业设施向实体出售电力以转售给零售客户的情况。
(c)CA 公用事业 Code § 6352(c) 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允许市政当局在根据相同数量天然气或电力的推定价值计算的特许经营费之外,就为运输客户运输的天然气或电力的商品成本征收本章规定的附加费。如果市政当局与能源运输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要求能源运输商根据能源运输商运输但未出售的天然气或电力的商品成本的推定价值支付特许经营费,则能源运输商可以将本章规定的附加费抵扣特许经营协议项下应付的特许经营费金额。
(d)CA 公用事业 Code § 6352(d) 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在本章生效之日有效的、根据本分部签订的现有特许经营协议各方的权利。
(e)CA 公用事业 Code § 6352(e) 尽管有(a)款规定,附加费不适用于根据1986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仅限天然气运输”协议运输天然气的公司。
(f)CA 公用事业 Code § 6352(f) 尽管有(a)款规定,须与市政当局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受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管辖的天然气能源运输商,无需征收本章规定的附加费,但应根据本分部的规定与市政当局协商特许经营费,以收回与根据本章规定本应收回的金额等同的金额。

Section § 63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能源运输公司如何为客户计算附加费。他们必须弄清楚每个客户使用的天然气或电力的用量,然后确定这种能源的平均成本,其中不包括加州的特许经营费。接着,运输公司将这个平均成本乘以客户的用量,得出一个乘积。然后,运输公司通过将这个乘积乘以特许经营费和委员会批准的任何额外附加费来计算最终的附加费。这项附加费仅适用于能源最终使用的地点。

为计算第6352条所要求的附加费,能源运输商应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a)CA 公用事业 Code § 6353(a) 对于每个运输客户,确定需缴纳附加费的运输天然气或电力的体积,分别以撒姆或千瓦时为单位。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353(b) 确定能源运输商的天然气或电力的加权平均成本。对于天然气,能源运输商应使用其经核定核心用户加权平均天然气成本 (WACOG),不包括任何源自加州的特许经营费系数。对于电力,能源运输商应使用根据委员会命令,从已选择直接接入的零售电力客户账单中扣除的、原本适用的公用事业费率或收费的一部分,以反映客户正在从非公用事业供应商处购买能源的事实,不包括任何源自加州的特许经营费系数。对于不以委员会核定费率提供天然气或电力的能源运输商,该能源运输商应使用在同一服务区域内运营的委员会监管的能源运输商的等效核定费率。
(c)CA 公用事业 Code § 6353(c) 通过将根据(a)款确定的体积乘以根据(b)款确定的加权平均成本,为每个运输客户确定一个乘积。
(d)CA 公用事业 Code § 6353(d) 通过将根据(c)款确定的乘积乘以特许经营费系数加上经委员会在能源运输商最近一次确定这些系数和附加费的程序中批准的任何特许经营费附加费的总和,确定适用于每个运输客户的附加费。未受委员会监管的能源运输商应将(c)款中确定的乘积乘以其在每个市生效的单独特许经营协议中包含的特许经营费率。
(e)CA 公用事业 Code § 6353(e) 根据本章征收的附加费仅适用于最终使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