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635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分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从能源运输商处接受天然气或电力输送或分配系统(或两者兼有)运输服务的运输客户,应缴纳第6353条所定义的附加费。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县均不得在本章规定下在已设市区域征收附加费。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352(b) 尽管有(a)款规定,非公用事业设施用于发电的天然气所征收的附加费,应与电力公用事业公司用于发电的天然气所征收的附加费相同,针对第454.4条所述的天然气数量。电力附加费不适用于热电联产或非公用事业设施向实体出售电力以转售给零售客户的情况。
(c)CA 公用事业 Code § 6352(c) 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允许市政当局在根据相同数量天然气或电力的推定价值计算的特许经营费之外,就为运输客户运输的天然气或电力的商品成本征收本章规定的附加费。如果市政当局与能源运输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要求能源运输商根据能源运输商运输但未出售的天然气或电力的商品成本的推定价值支付特许经营费,则能源运输商可以将本章规定的附加费抵扣特许经营协议项下应付的特许经营费金额。
(d)CA 公用事业 Code § 6352(d) 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在本章生效之日有效的、根据本分部签订的现有特许经营协议各方的权利。
(e)CA 公用事业 Code § 6352(e) 尽管有(a)款规定,附加费不适用于根据1986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仅限天然气运输”协议运输天然气的公司。
(f)CA 公用事业 Code § 6352(f) 尽管有(a)款规定,须与市政当局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受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管辖的天然气能源运输商,无需征收本章规定的附加费,但应根据本分部的规定与市政当局协商特许经营费,以收回与根据本章规定本应收回的金额等同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