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29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智能高速公路走廊相关法律的术语。它解释说,“智能高速公路走廊”是指城市区域内选定用于测试改善交通管理技术的公路路段。“项目”是指利用电信和计算机系统来减少交通拥堵并提高交通流量的举措。

本条中使用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90(a) “智能高速公路走廊”是指城市区域内选定用于智能高速公路示范项目的州高速公路路线的一段。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90(b) “项目”是指应用电信和计算机系统以减少拥堵并改善交通流量的示范项目。

Section § 1302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智能高速公路示范项目的组成部分。该项目包括一个交通监控网络,用于跟踪高速公路和街道上的车速和车流量。它设有一个交互式系统,用于控制交通信号并改善拥堵区域的交通流。此外,它还提供一个系统,让通勤者通过各种媒体获取实时交通信息。它还升级了应急响应,以加快对交通事故的援助,并引入了拖车服务,以迅速移走抛锚车辆。最后,它包含一个机构间数据库,用于协调影响交通的施工和维护工作。

智能高速公路示范项目应包含以下要素: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91(a) 一个互联的交通监控网络,由放置在高速公路车道、地面街道行车道、转弯车道以及高速公路走廊内的匝道上的交通监控设备组成,以持续监控交通速度和流量,从而识别拥堵和交通事故。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91(b) 一个交互式信号控制系统,允许中央控制人员或系统覆盖常规信号周期,以加快拥堵高速公路和地面街道交叉口的交通流量,并促进交通绕行拥堵区域。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91(c) 一个交通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电话、广播电视、家用电脑、办公楼终端、车载驾驶员信息系统、放置在高速公路、匝道、停车场以及高速公路走廊内主要干道上的计算机激活可变信息标志,向通勤者提供当前交通信息。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91(d) 一个改进的应急响应系统,以加快应急车辆、交通管制人员和信号维护人员的调度,从而减少清除造成交通拥堵的事故所需的时间。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91(e) 拖车服务,根据加州公路巡逻队与交通部协商制定的计划,减少因延迟从高速公路移走抛锚或损坏车辆而造成的交通拥堵。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91(f) 一个联合机构数据库系统,用于协调影响高速公路走廊交通流量的施工和维护。

Section § 13029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县交通委员会应如何协调其管辖范围内的交通项目。委员会必须与地方交通部门、执法机构、交通部以及加州公路巡逻队合作,以确保项目与现有计划和方案保持一致。

项目启动后,委员会负责与州和地方机构分享初步和最终结果,以鼓励在其他地方推广类似项目。他们还必须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总结其调查结果和建议。

交通部负责报销县委员会在项目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此外,在智能高速公路走廊电信示范项目完成后,不得使用州普通基金的资金。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92(a) 该项目应由法定设立的县交通委员会协调,该项目位于其管辖范围内。县交通委员会应与地方交通和执法机构、交通部以及加州公路巡逻队就项目的所有方面进行协商,以确保项目与现有计划和方案进行必要的协调。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92(b) 县交通委员会应将示范项目的初步和最终结果提供给州和地方公共机构,以便在全州范围内推广应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92(c) 县交通委员会应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编写并提交一份包含其调查结果、结论和建议的报告给立法机关。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92(d) 交通部应从根据本条拨付给项目的资金中,向县交通委员会报销委员会根据本条产生的费用。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92(e) 在根据本条设立的智能高速公路走廊电信示范项目完成后,普通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该项目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