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使用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90(a) “智能高速公路走廊”是指城市区域内选定用于智能高速公路示范项目的州高速公路路线的一段。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90(b) “项目”是指应用电信和计算机系统以减少拥堵并改善交通流量的示范项目。
本节定义了加州智能高速公路走廊相关法律的术语。它解释说,“智能高速公路走廊”是指城市区域内选定用于测试改善交通管理技术的公路路段。“项目”是指利用电信和计算机系统来减少交通拥堵并提高交通流量的举措。
这项法律概述了加州智能高速公路示范项目的组成部分。该项目包括一个交通监控网络,用于跟踪高速公路和街道上的车速和车流量。它设有一个交互式系统,用于控制交通信号并改善拥堵区域的交通流。此外,它还提供一个系统,让通勤者通过各种媒体获取实时交通信息。它还升级了应急响应,以加快对交通事故的援助,并引入了拖车服务,以迅速移走抛锚车辆。最后,它包含一个机构间数据库,用于协调影响交通的施工和维护工作。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县交通委员会应如何协调其管辖范围内的交通项目。委员会必须与地方交通部门、执法机构、交通部以及加州公路巡逻队合作,以确保项目与现有计划和方案保持一致。
项目启动后,委员会负责与州和地方机构分享初步和最终结果,以鼓励在其他地方推广类似项目。他们还必须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总结其调查结果和建议。
交通部负责报销县委员会在项目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此外,在智能高速公路走廊电信示范项目完成后,不得使用州普通基金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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