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4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奥兰治县交通相关特定条文中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委员会”指为奥兰治县设立的县交通委员会。“县”特指奥兰治县。最后,“公共交通运营”包括与运行公共交通系统相关的活动,但不包括公共交通设备、车辆和设施的采购、建设和维护。

在本条文中: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00(a) “委员会”指根据第130000条在奥兰治县设立的县交通委员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00(b) “县”指奥兰治县。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00(c) “公共交通运营”指与运营公共交通系统相关的所有活动,但不包括为公共交通目的而进行的设备、车辆和设施的采购、建设和维护。

Section § 1304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鼓励加州的县和城市将收到的任何额外公共交通资金用于增加其现有预算,而不是取代现有资金。它还敦促他们继续保持目前对公共交通的财政支持水平。

立法机关通过颁布本条,旨在使县及其中的城市将本条提供的任何额外资金用于补充现有用于公共交通目的的地方收入。县及其中的城市还被进一步鼓励保持其对公共交通目的的现有地方资金承诺。

Section § 130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县的特定区域征收一项特别税,前提是三分之二的选民在特别选举中同意。委员会只有在同时有一份关于资金如何使用的批准计划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这项税收条例。

如果对该措施投票的选举人中有三分之二在委员会为此目的召集的特别选举中投票赞成征收,并且根据第130406条通过了一项支出计划,则委员会可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编第1.6部分(第7251条起)和第130410条,通过一项适用于县的已设市和未设市区域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

Section § 130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当委员会提出一项税收法令时,必须清楚地列出几个关键细节:这是什么类型的税,确切的税率或最高可能税率,以及从该税收中征收的资金将如何使用。

Section § 1304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橙县负责举行由委员会召集的一次特别选举。委员会必须向橙县报销举行此次选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此次选举必须按照县级特别选举的正常程序进行组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03(a) 橙县应举行委员会根据第130401条召集的特别选举,且委员会应向该县偿付其举行该特别选举的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03(b) 该特别选举的召集和举行方式应与法律规定的县举行特别选举的方式相同。

Section § 130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一项新的交易和使用税被通过时,它将在该税通过后超过120天开始的日历季度的第一天生效。在该税生效之前,委员会必须与州平衡委员会签订合同,以处理与该税运行相关的一切事务。

Section § 130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税收收入用于公共交通项目,例如修建和维护街道、公路、高速公路以及公共交通系统。它也适用于改善州公路系统。但是,这些资金不能用于日常交通运营。

根据本条征收的税款收入可由委员会分配用于公共交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公路和高速公路的建设、维护和运营,以及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现有或未来可用的专用公共大众捷运导轨系统。该收入也可用于以法律另行规定的方式改善州公路系统。但是,该收入不得分配用于交通运营。

Section § 130406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希望引入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来资助公共交通,它首先会评估交通需求,并从地方当局和运营商那里收集提案。然后,委员会将制定并评估一个15年的支出计划,其中包含预期的税收和其他资金来源。该计划涵盖各种交通项目,例如道路和公共交通。在最终确定之前,该计划需要获得地方政府机构的批准,并且必须经过公开听证会。该计划必须在任何相关选举之前采纳,任何修正案也需要获得批准和公众意见。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06(a) 如果委员会决定根据本条采纳零售交易和使用税,委员会应审查和评估 Section 130405 中规定的公共交通目的的需求。作为此审查和评估的一部分,委员会应向交通部、县及其中的城市以及县内所有公共交通运营商征集公共交通目的的提案。委员会应与交通部、县及其中的城市以及县内所有公共交通运营商协商,采纳评估这些提案的程序。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06(b) 根据评估结果,委员会应准备一份为期15年的计划,用于支出预计将从本条规定的税收中获得的收入,以及预计可用于交通改善的其他联邦、州和地方资金。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06(c) 支出计划应包括用于各类交通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公路、主干道、地方街道和道路以及公共交通)的资本、维护和运营目的的收入和支出预测。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06(d) 委员会在获得监事会以及代表县内多数城市和县内已设市区域多数居民人口的市议会的批准之前,不得采纳支出计划。在采纳支出计划之前,委员会还应就该计划举行公开听证会。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06(e) 支出计划应在 Section 130401 规定的选举召集之前最终采纳。根据 Section 130407 (c) 款 (3) 项可提出异议的支出计划修正案,应在经本节规定的监事会和城市批准以及就修正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后,由委员会最终采纳,该修正案在委员会最终采纳后生效。

Section § 130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每年可以审查并建议修改一项支出计划,特别是为了利用额外的资金或应对新的情况。他们必须将任何拟议的修改告知当地市议会和县监事会。这些修改在45天后自动生效,除非涉及删除项目。如果删除一个市级项目,该市的市议会必须同意。如果删除一个县非建制区域的项目,县监事会必须同意。如果以上两种情况都不适用,则除非有足够多的市议会或县监事会提出反对,否则修订将通过。如果遭到反对,则需遵循一个特殊的批准程序。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07(a) 委员会可每年审查并提出修订根据第130406条通过的支出计划,以便利用额外的联邦、州和地方资金,说明意外收入,或考虑不可预见的情况。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07(b) 委员会应通知县监事会和县内各市的市议会,并向其提供拟议修订的副本。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07(c) 拟议修订应在根据 (b) 款发出通知后45天生效,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07(c)(1) 如果拟议修订删除一个已包含在最初通过的支出计划中且完全位于某个市内的项目,则拟议修订仅在受影响市的市议会通过决议同意删除该项目后生效。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07(c)(2) 如果拟议修订删除一个已包含在最初通过的支出计划中且完全位于县的非建制区域内的项目,则拟议修订仅在监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删除该项目后生效。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07(c)(3) 除 (1) 款和 (2) 款规定的情况外,拟议修订应生效,除非监事会或代表县内25%城市的市议会通过决议反对拟议修订。如果遭到反对,拟议修订仅在委员会遵循第130406条 (d) 款中的批准程序后生效。

Section § 1304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规划资金使用时,每年必须为县及其辖区内的城市公共交通预留资金。这些资金可能包括来自经选民批准的特别税债券的款项。

根据第130406条通过的支出计划,以及根据第130407条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包含一项规定,用于每年向县及其辖区内的城市拨款,以用于公共交通目的。
在向县及其辖区内的城市进行年度拨款时,委员会可以分配根据第130412条经选民授权的任何有限税债券的收益。

Section § 130409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税收计划需要修改,委员会可以在不再次征求选民意见的情况下降低税率。如果税率之前被降低,他们也可以将其提高回来,但不能高于选民最初批准的水平。在进行任何税率调整之前,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新税率将产生足够的资金,以支付依赖于这项税收收入的任何债务,例如债券支付。

根据第130407条通过的修订后的支出计划,可包含一项规定,以将税率降低至低于选民批准的百分比,并且如果税率此前已被降低,可进一步规定提高税率;但税率不得提高至高于选民批准的税率。任何修订后的税率只有在委员会经三分之二投票确定,经调整税率后的税收收益将足以支付任何有限税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以及委员会产生的任何其他应由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收益支付的债务时,方可采纳。

Section § 1304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根据本条实施了零售销售和使用税,相关委员会必须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他们需要每年1月1日前将这份报告发送给交通部、地方政府议会和公共交通运营商。报告应评估上一财政年度支出计划的进展。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通过了零售交易和使用税,委员会应在根据本条规定征税之日后的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结束后的次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向交通部、监事会、县内各市的市议会以及县内的每个公共交通运营商准备并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评估并报告前一财政年度支出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

Section § 13041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设定最高为1%的税率。该税率可以是1%的完整税率,也可以是0.75%、0.5%或0.25%等分段税率,无需立法机关批准。

此外,委员会可以决定税款的持续时间,并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提高税率。具体而言,任何税率的提高都需要通过适当的条例,并须经委员会为此目的专门举行的选举中多数选民的批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10(a) 委员会根据本条以及《收入和税收法典》第二编第1.6部分(自第7251条起)有权征收最高1%的税率,且委员会可以规定最高税率不超过1%或任何低于该百分比的税率。除非经立法机关特别授权,委员会不得以1%或1%的3/41/21/4以外的税率征收税款。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10(b) 委员会应在条例中规定税款生效时间的限制。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税率或最高税率,除非另有禁止,经委员会以第130401条规定的方式和投票通过的条例授权,并经委员会为此目的召集的选举中对该措施投票的多数选民批准后,可以提高。

Section § 1304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奥兰治县交通委员会在选票上提出销售税提案的要求。当选民被要求通过销售税批准一项为奥兰治县交通改善提供资金的措施时,选票必须包含特定的措辞。这种措辞向选民提供了简单的“同意”或“反对”选择,即是否授权委员会征收销售税,且税率百分比必须明确说明。此外,邮寄给选民的样本选票必须包含选举条例中详述的提案全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11(a) 提案在任何简式选票卡、标签或其他设备上的实际措辞,无论采用何种投票系统,应如下所示:
交通——奥兰治县交通委员会
为改善、扩建、建造、维护和运营本县的交通系统,本提案授权奥兰治县交通委员会专门为交通目的征收_____百分比的销售税。
同意
反对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11(b) 提案应列明选民正在投票的交易和使用税的实际百分比。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11(c) 根据《选举法》第13303条规定,将邮寄给选民的样本选票应为召集选举的条例中规定的完整提案。

Section § 130412

Explanation

本法规允许奥兰治县交通委员会通过一项投票提案,提议征收销售税并发行债券。这些销售税和债券将专门用于资助本县的交通改善项目。允许的债券债务金额将与未来30年内预计的销售税收入相符。选民将在选票上看到这项提案,并有明确的“是”或“否”选项,以决定是否为交通项目实施这些改变。

委员会可以,作为批准征收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同一份投票提案的一部分,寻求授权发行仅可从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收益中支付的债券。可授权的最高债券债务应等于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总和,且不得超过零售交易和使用税在30年期间的预计收益。无论采用何种投票系统,提案在任何简短的选票卡、标签或其他设备上的实际措辞应如下所示:
交通——奥兰治县
交通委员会
为改善、扩建、建造、维护和运营本县的交通系统,本提案授权奥兰治县交通委员会征收一项____%的销售税,专门用于交通目的,和/或发行可从该销售税收益中支付的债券。

Section § 130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一项单独的投票措施中,既提出一项新倡议,也提出提高委员会设定的支出上限。具体来说,该提案可以涉及使用不作为偿债款项获得豁免的销售税收入来提高拨款限额。如果是这样,除了其他必要的措辞外,选票必须明确说明它“增加了拨款限额”。

委员会还可以作为同一提案的一部分,向选民提交一项提案,以增加此前对委员会施加的任何拨款限额,增加额度为不享有作为偿债款项免除这些限额权利的销售税收入金额。在此情况下,除了第130411条和第130412条中规定的措辞外,投票提案还应包含以下词语:“并增加拨款限额。”

Section § 1304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委员会可以在需要时发行一种称为“有限税收债券”的债券,这些债券将通过征收经选民批准的零售税所得款项来偿还。

用于偿还这些债券的零售税款,优先于将这些资金用于其他项目,除非债券发行决议中另有明确规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20(a) 经选民与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批准同时授权的债券,可由委员会随时不时发行,且仅可从该税收的收益中支付。这些债券应被称为“有限税收债券”。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20(b) 根据本条授权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对有限税收债券的质押,应优先于将任何资金用于“现收现付”融资,除非该优先权在规定发行债券的决议中明确限制。

Section § 1304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委员会如何通过一项需经三分之二投票批准的决议来发行有限税收债券。这些债券可以分多期发行,每期有不同的支付日期,并且不必在其周年日到期。

该决议会明确债券债务的目的、估计成本、本金金额、最长不超过31年的期限、利率以及至少5,000美元的债券面额。债券的形式可以多样,包括记名债券和息票债券,并且可能包含登记和转换等多种特点。

该决议还可以包含法律允许的其他相关细节。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21(a) 有限税收债券应根据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投票随时通过并可不时通过的决议发行。每项决议应规定发行债券的金额,以满足其必要性,直至授权的债券总额全部发行完毕。债券总额可分为两期或多期,并为每期债券确定不同的支付日期。债券无需在其周年日到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21(b) 规定发行债券的决议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21(b)(1) 拟产生债务的目的,其中可包括与实现这些目的相关或附带的所有费用和估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检查、法律、财务代理、财务顾问及其他费用,债券及其他准备金,营运资金,预计在建设期间及此后不超过三年的期间内应计的债券利息,以及债券授权、发行和销售所有程序的费用。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21(b)(2) 实现这些目的的估计成本。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21(b)(3) 债务本金的金额。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21(b)(4) 拟发行债券在到期前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自其发行之日或每期发行之日起的31年。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21(b)(5) 应支付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限额。
(6)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21(b)(6) 债券的面额,不得低于五千美元 ($5,000)。
(7)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21(b)(7) 债券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记名债券和息票债券(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及附带的任何息票形式,与之相关的登记、转换和兑换特权(如有),以及本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到期应付的时间。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21(c) 该决议还可包含经本条或任何其他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事项。

Section § 13042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奥兰治县委员会发行债券的详细规定。债券的利率最高可达法律允许的上限,并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利息。首次付息期限具有灵活性,最长可达一年。委员会可以规定债券提前赎回的条款,但如果债券可以在到期前赎回,则必须明确说明。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以美元进行,支付地点为奥兰治县司库办公室等指定地点。债券将注明日期、编号,并由主席和审计长兼主计长等官员签署,其中一个签名必须是手签。即使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其签名仍然有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22(a) 债券应按不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计息,每半年支付一次,但债券或其任何系列的首期利息支付期限可由委员会决定,不超过一年。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22(b) 在规定发行债券的决议中,委员会还可以规定在债券到期前按其可能指定的此类时间、价格和条款赎回债券,但任何债券在到期前不得被赎回,除非债券中包含该说明或债券上印有该说明。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22(c) 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应以美国法定货币在奥兰治县司库办公室或可能指定的其他地点支付,或由债券持有人选择在上述任一地点支付。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22(d) 债券或其每个系列应注明日期并连续编号,并由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以及奥兰治县审计长兼主计长签署,并加盖委员会的正式印章。此类债券的息票应由奥兰治县审计长兼主计长签署。所有签名和印章均可印刷、石印或机械复制,但债券上的其中一个签名应为手签。如果任何官员的签名出现在债券或息票上,但在债券交付前该官员不再担任该职务,则该官员的签名仍有效,如同该官员仍在任一样。

Section § 13042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如何出售债券。委员会决定出售条款,并且可以以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出售债券,只要折扣不超过5%。 在出售之前,委员会必须邀请密封投标。如果收到好的投标,债券将出售给出价最高且负责任的投标人。如果投标不足或不令人满意,委员会可以拒绝这些投标,然后重新尝试或私下出售债券。

Section § 130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在任何地点交付,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在其他州。此外,这些债券的付款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进行。

任何债券的交付可以在州内或州外的任何地点进行,并且购买价格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贷记收取。

Section § 1304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债券出售时,任何赚取的利息和溢价必须用于偿还债券。剩余的收益应按债券最初的目的使用。如果在这些目的实现后仍有剩余资金,这些资金可以用于进一步偿还债券,或者从市场上回购债券。任何回购的债券都必须立即注销。

Section § 130430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委员会发行和出售再融资债券的权力,目的是偿还或赎回现有债券。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覆盖多种费用,包括旧债券的本金、提前赎回的溢价、与发行再融资债券相关的费用以及利息支付。此外,发行普通债券的规则也适用于这些再融资债券。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30(a) 委员会可按照其确定的条款、时间及方式,规定发行、出售或交换再融资债券,以赎回或偿还委员会发行的任何债券。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30(b) 再融资债券的本金金额可足以支付未偿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在到期前被要求赎回时应支付的溢价(如有)、再融资的所有费用,以及 (a) 从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至将由再融资债券出售所得支付的被再融资债券的支付日,或至根据赎回要求或与此类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再融资债券的利息;或 (b) 从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至被再融资债券的支付日,或至根据赎回要求或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支付被再融资债券之日,被再融资债券的利息。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30(c) 本条关于债券发行和出售的规定适用于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和出售。

Section § 13043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在出售尚未售出的授权债券之前借款。他们可以发行短期票据,称为“债券预期票据”,其最长到期日为五年。这些票据可以使用委员会的任何可用资金(包括特定的税收收入)偿还,或者在必要时从未来债券销售所得款项中偿还。

委员会可以发行的这些短期票据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授权债券的总金额减去已售出的任何债券或其他未偿还票据的金额。这些票据的发行和销售方式与债券相同,并且可以包含与债券本身类似的条件或限制。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35(a) 委员会可以预期出售根据本条授权但尚未出售和交付的债券而借款,并为此发行可转让的债券预期票据,并可不时续期债券预期票据,但任何债券预期票据(包括其续期)的最长到期日,不得超过原始债券预期票据交付之日起五年。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35(b) 债券预期票据及其利息,可以从委员会可用的任何资金中支付,包括根据本条征收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收入。如果此前未以其他方式支付,债券预期票据或其任何部分,或其利息,应从委员会为预期发行该票据而进行的下一次债券销售所得款项中支付。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35(c) 债券预期票据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已获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减去已售出的任何授权发行债券的金额,并减去为此已发行且尚未偿付的其他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债券预期票据的发行和销售方式应与债券相同。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35(d) 债券预期票据以及授权其发行的决议可以包含委员会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可能包含的任何条款、条件或限制。

Section § 1304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特定条款发行的债券可以作为各种基金的合法投资,例如加州的信托基金、保险公司、银行和州学校基金。此外,如果其他州法律允许资金投资于城市、县或区的债券,那么这些债券也可以用于此目的。此外,这些债券可以像其他类型的市政债券一样,用作公共资金存款或其他义务的担保。实质上,这为已发行的债券提供了额外的投资选择和担保用途,并且是立法机关就此事项的最新指导。

Section § 1304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人想挑战某项特定税收条例的有效性或与之相关的债券的发行,他们必须在该条例获得批准的选举之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在此期限内未提出挑战,这些债券和该条例将被视为完全有效,并且将来不能再被质疑。

任何对本条规定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的通过的有效性、或根据该条例发行的任何债券、或与此相关的任何程序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质询或否认的诉讼或程序,应自条例获批的选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否则,该债券及所有相关程序,包括条例的通过和批准,应被视为有效且在各方面均合法且不可争议。

Section § 1304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交易和使用税措施未在 (1985) 年 (12) 月 (31) 日前付诸表决,该法律将自动于 (1986) 年 (1) 月 (1) 日失效。只有在 (1986) 年 (1) 月 (1) 日前通过一项新法律来废止或延长该日期,它才能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