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签订各种协议和合同,无论是与征用土地的法律程序有关,还是其他事务。这些合同可以包括赔偿他人、雇佣工人,以及采取必要行动来使用本分部赋予的权力。

Section § 130220.5

Explanation

本质上,本条赋予委员会使用征用权来获取其职能所需财产的权力。征用权允许他们为公共用途强制购买私人财产,但仅限于特定条件。

如果委员会想在其管辖范围外为环境目的征用土地,他们需要获得法律批准,并且必须征得土地所在县的同意。在他们可以着手征用城市或县区域内的土地之前,他们必须通知当地政府,并允许他们有机会进行听证,就像其他受影响方一样。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20.5(a) 委员会拥有征用权,可征用为行使其根据本分部所赋权力而必要、附带或便利的任何财产。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20.5(b) 委员会仅在法律另有授权且仅限于该授权范围,并仅在获得减缓措施将发生的县的监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行使征用权以在其管辖范围外为环境减缓目的取得财产。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20.5(c) 任何在任何已设市城市内或任何县的非建制区域内通过征用权取得财产的行动,除非已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245.235条向受影响的市或县(视情况而定)的立法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且受影响的市或县(视情况而定)应享有在委员会面前听证的相同权利,如同根据该条规定应另行送达通知的人一样,否则不得启动。

Section § 130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与各种实体(例如美国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以及私人签订合同,只要委员会认为合同条款是有利的。

Section § 130231

Explanation

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可以在洛杉矶县征收一项特别税,前提是选民根据1980年和1990年的特定条例表示同意。这项权力使委员会能够处理大型交通项目,例如建设一个特殊的公共大众捷运导轨系统。当他们雇佣公司建设这些项目时,需要遵守本法律条款中规定的某些合同规则。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1(a) 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被授权在洛杉矶县内征收交易和使用税,此授权是根据选民于1980年批准的委员会第 (16) 号条例和1990年批准的第 (49) 号条例。委员会拥有南加州快速交通区所赋予的权力,可在洛杉矶县内规划、设计和建造专属的公共大众捷运导轨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第 (5) 条(自第 (30630) 节开始,属于第 (11) 编第 (3) 部分第 (5) 章)。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1(b) 委员会在签订该系统建设合同时,应遵守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130232

Explanation

本法规概述了采购物资、设备、材料和建筑工程的规则,主要侧重于超过特定金额门槛的合同。通常,任何超过25,000美元的采购都必须公开竞标,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并在收到投标书前至少10天在发行量大的报纸上刊登广告。

较小的支出,介于1,000美元至25,000美元之间,需要至少三份报价进行比较。对于低于50,000美元的投标,执行董事可以代表委员会行事。所有建筑投标都必须附带现金、支票或保证金形式的担保。如果未中标,担保将在60天内退还。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存在例外情况,对于超过150,000美元的采购,它可以选择最低投标人或根据招标标准提供“最佳价值”的投标人。对小型和中型企业以及残疾退伍军人企业适用特殊规定,特别是通过优先权来激励合同。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a) 除(f)和(g)款另有规定外,所有物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以及所有设施和工程的建设,当所需支出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时,应当通过合同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招标公告应至少在一家发行量大的报纸上刊登一次。刊登应在收到投标书之日前至少10天进行。委员会可自行决定拒绝任何及所有投标并重新招标。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b) 除(f)和(g)款另有规定外,凡预期所需支出超过一千美元 ($1,000) 但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时,委员会应获取至少三份书面或口头报价,以便比较价格和条款。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c) 如果投标价格所需的支出低于五万美元 ($50,000),执行董事可代表委员会行事。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d) 根据本节提交的所有建筑工程投标书应以密封形式提交,并附有以下任一种形式的投标人保证金: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d)(1) 现金。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d)(2) 开给委员会的银行本票。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d)(3) 开给委员会的保付支票。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d)(4) 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开给委员会的投标保证金。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e) 在授予最低投标人后,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应在合理时间内退还,但在任何情况下,委员会持有该保证金的时间不得超过授予合同之日起60天。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 以下规定仅适用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1) 当所有物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价格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时,合同应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或由管理局自行决定,授予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因素向委员会提供最佳价值的提案提交人。“最佳价值”是指提案中质量、价格和其他要素的综合组合,当这些要素综合考虑时,能够根据招标文件中描述的要求提供最大的整体利益。当所有设施建设的采购价格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时,合同应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2) 凡预期所需支出超过三千美元 ($3,000) 但不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时,管理局应获取至少三份书面或口头报价,以便比较价格和条款。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3) 管理局可以从公开拍卖中采购物资、设备和材料,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公开拍卖,并使用为所有其他公开拍卖参与者制定的程序。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4) 管理局可以参与涉及其他公共实体的采购协议,该协议由一个或多个采购公共实体认定为合作采购协议,其他公共实体可从中进行采购或签订合同;管理局可以根据该采购协议采购并签订合同,即使管理局可能不是采购公共实体,前提是该采购协议由以下任一方授予或签订: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4)(A) 一个或多个公共实体或公共实体组织,其中可包括管理局。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4)(B) 联邦、州或地方公共实体。
(5)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5)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要求管理局将合同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但管理局在促进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地方小型企业和残疾退伍军人企业签订合同时,除涉及《政府法典》第4525和4529.10节定义的私人建筑、景观建筑、工程、环境、土地测量或建设项目管理专业服务合同外,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i)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5)(A)(i) 在建筑、设计-建造团队的建筑部分、货物采购或服务交付中,为小型企业提供优先权。对小型企业的优先权应为符合规范并提供小型企业参与的最低负责任投标人的5%。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5)(A)(ii) Provide for a local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 preference in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component of a design-build team, the procurement of goods, or the delivery of services. The preference to a local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 shall be 5 percent of the lowest responsible bidder meeting specifications that provides for local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 participation. The authority may also offer the preference to a nonlocal business if the bid includes a 30-percent participation by local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s.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5)(A)(iii) Establish a subcontracting participation goal for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s on contracts financed with nonfederal funds and grant a preference of 5 percent to the lowest responsible bidders who meet the goal.
(iv)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5)(A)(iv) Require bidders, before the time bids are opened, to comply with the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 and disabled veteran business enterprise goals and requirements established by the authority on contracts financed with nonfederal funds.
(v)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5)(A)(v) In awarding contracts to the lowest responsible bidder, award the contract to the lowest responsible bidder meeting the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 and disabled veteran business enterprise goals.
(vi)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5)(A)(vi) Until January 1, 2028, set aside work for competition among certified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s and award each contract to the lowest responsible bidder whenever the expected expenditure required exceeds five thousand dollars ($5,000) but is less than five million dollars ($5,000,000), as long as price quotations are solicited by the authority from three or more certified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s.
(vii)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5)(A)(vii) Until January 1, 2028, set aside work for competition among medium business enterprises for no more than 20 contracts and award each contract to the lowest responsible bidder whenever the expected expenditure required exceeds five million dollars ($5,000,000) but is less than thirty million dollars ($30,000,000), as long as price quotations are solicited by the authority from three or more medium business enterprises.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5)(A)(B) If the authority awards contracts pursuant to clause (vi) or (vii) of subparagraph (A), the authority, for purposes of legislative oversight, shall prepare and submit the reports described in this subparagraph to the Legislature regarding contracts awarded pursuant to clauses (vi) and (vii) of subparagraph (A). The reports shall be submitted in compliance with Section 9795 of the Government Code and shall be submit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i)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5)(A)(B)(i) By December 31, 2023, for contracts issued between January 1, 2019, and December 31, 2023.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5)(A)(B)(ii) By December 31, 2026, for contracts issued between January 1, 2019, and December 31, 2026. The report shall note the number of employees working at a medium business enterprise receiving awards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5)(A)(C) A small or medium business enterprise recommended for a contract award through use of a set aside shall be performing a commercially useful function. A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 shall be presumed to be performing a commercially useful function if it performs and exercises responsibility of at least 30 percent of the total cost of the contract work with its own workforce.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5)(A)(D)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 as used in this paragraph, means a business enterprise that is classified as a small business under United States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rules and meets the current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 size standards found in Part 121 of Title 13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appropriate to the type of work the enterprise seeks to perform. The authority may establish limitations regarding the average annual gross receipts of a small business over the previous three fiscal years and establish limitations regarding the personal net worth of the owner of the small business, exclusive of the value of the owner’s personal residence.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5)(A)(E) “Local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 as used in this paragraph, means a business enterprise that is classified as a small business under United States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rules, meets the current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 size standards found in Part 121 of Title 13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appropriate to the type of work the enterprise seeks to perform, and is headquartered in the County of Los Angeles.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5)(A)(F) “Medium business enterprise” as used in this paragraph means a company that is not a subsidiary of another company and that has a maximum of 250 employees and a maximum of two hundred fifty million dollars ($250,000,000) in gross annual receipts averaged over three years.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2(f)(5)(A)(G) “Disabled veteran business enterprise” as used in this paragraph has the meaning as defined in Section 999 of the Military and Veterans Code.

Section § 13023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某些机构在公开市场找到更低价格的物资、设备或材料时,绕过正常的招标流程进行采购。通常,委员会需要三分之二的投票才能做出此决定,但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只需要多数票。这意味着如果他们拒绝了最初的投标并在其他地方找到了更好的交易,他们可以跳过合同、投标和广告等常规程序。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3(a) 除分节 (b) 另有规定外,如果在根据第 130232 条拒绝所收到的投标后,委员会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确定并宣布可以在公开市场以更低的价格购买物资、设备或材料,则委员会可以继续在公开市场购买该等物资、设备或材料,无需进一步遵守本条中关于合同、投标、广告或通知的规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3(b) 如果在根据第 130232 条拒绝所收到的投标后,圣贝纳迪诺县交通管理局经全体成员多数票通过,确定并宣布可以在公开市场以更低的价格购买物资、设备或材料,则该管理局可以继续在公开市场购买该等物资、设备或材料,无需进一步遵守本条中关于合同、投标、广告或通知的规定。

Section § 130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发生火灾、洪水、流行病或设备故障等重大灾害时,无需遵循通常的合同、投标和公告规定,即可快速动用公共资金。这只有在委员会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为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或财产而有此必要时才能进行。

Section § 130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执行董事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确保公共交通服务正常运行,可以快速动用资金修复或更换受损设施。如果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且现有方案不足,这种支出可以绕过某些常规程序。事后,执行董事必须向委员会提交报告,解释为何需要采取这种快速行动。

Section § 130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特定条件下购买或修改设备进行测试,即使不遵循常规的采购规定。具体来说,如果三分之二的委员会成员同意标准采购流程不适用,他们可以绕过合同、投标和广告的常规要求,以获取测试所需的物品。

尽管有第 (130232) 条规定,并且经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投票认定,依照第 (130232) 条和第 (130233) 条进行的拟议采购不足以构成委员会设施或设备运行的适当采购方式,委员会可以指示采购原型设备或进行修改,其数量足以进行和评估运行测试,而无需进一步遵守本条中关于合同、投标、广告或通知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1302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购买供应品、设备或材料时,可以绕过通常的合同和招标程序。这只有在委员会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这些物品只有一个来源,并且这些物品是用于复制或替换已在使用中的东西时才能发生。

Section § 13023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应如何采购专用轨道交通设备及相关电子设备。他们选择供应商时,不仅可以考虑价格,还可以考虑可靠性、技术和保修等因素。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程序,但需满足特定要求:提案请求书应送达合格供应商,确保公平竞争和明确的评估标准。提案将经过全面评估,合同将授予最有利的报价方,即使它不是最便宜的。对采购过程的异议可以在特定阶段提出,并有机会获得听证。合同必须遵守关于妇女和少数族裔企业参与的规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8(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1) 鉴于所有轨道交通设备的专业化和独特性,(2) 鉴于产品和材料正在经历快速技术变革,以及 (3) 为了将新技术变革引入委员会的运营中,除了价格之外,考虑供应商融资、性能可靠性、标准化、全生命周期成本、交付时间表、支持物流、可用的最广泛的竞争产品和材料范围、采购适用性、制造商保修以及在授予这些车辆和设备合同时的类似因素,可能符合公共利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8(b) 本节仅适用于委员会采购 (1) 专用轨道交通设备,包括轨道车辆,以及 (2) 计算机、电信设备、票务设备、微波设备及其他相关电子设备和装置。本节不适用于建筑合同或采购大量向公众提供的任何产品。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8(c) 委员会在其全体成员以三分之二多数票认定某项采购符合 (b) 款规定后,可以指示根据本节通过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就本节而言,竞争性谈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8(c)(1) 提案请求书应由委员会确定,准备并提交给足够数量的合格供应商,以允许与采购性质和要求相符的合理竞争。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8(c)(2) 提案请求通知应在普通报纸上至少刊登两次,且至少在接收提案日期前 10 天刊登。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8(c)(3) 委员会应尽一切努力从合格供应商处获得尽可能多的提案,并且如果在收到提案请求后仅收到一份回复,则在进行谈判之前应作出相关认定。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8(c)(4) 提案请求书应明确所有重要的评估因素,包括价格,以及它们的相对重要性。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8(c)(5) 委员会应提供合理的程序,用于对收到的提案进行技术评估、识别合格供应商以及选择合同授予对象。
(6)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8(c)(6) 合同应授予对委员会最有利的合格提案人,同时考虑价格和所有其他因素。
(7)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8(c)(7) 如果未将合同授予提案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委员会应作出认定,说明授予合同的依据。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8(d) 委员会可自行决定拒绝任何及所有提案并要求提交新提案。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8(e) 提交或计划提交提案的人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对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采购提出异议: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8(e)(1) 基于提案请求书内容的异议应在提案请求书首次根据 (c) 款刊登广告后 10 个日历日内向委员会提出。委员会应在开启提案之前就异议作出书面决定。异议可以通过在推荐授予通知邮寄后 15 个日历日内重新向委员会提出异议来续期。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8(e)(2) 任何投标人均可在推荐授予通知邮寄后 15 个日历日内,以非基于提案请求书内容为由,向委员会提出对推荐授予的异议。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8(e)(3) 任何异议均应包含一份完整详细的书面声明,具体说明异议的理由和支持异议的事实。对于基于提案请求书内容的异议,异议人应有机会在开启提案之前向委员会陈述和听证;对于基于其他理由的异议或基于提案请求书内容异议的续期,异议人应有机会在最终授予之前向委员会陈述和听证。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38(f) 任何合同中关于妇女和少数族裔企业(符合提案请求书规定)的条款,不得与中标人进行谈判。

Section § 130239

Explanation

本规定允许委员会制定一项计划,以支持少数族裔和女性拥有的企业以及弱势个体参与其合同和活动。该计划采纳了某些联邦法规中概述的类似多元化和包容性政策,特别是在这些具体法规不直接适用时。

为促进少数族裔和女性拥有的企业以及弱势个体参与委员会的活动和合同,在经修订的1965年9月24日第11246号行政命令以及《联邦法规法典》第41篇第60章(自第60.1条起)和第49篇第23部分(自第23.1条起)的规定不适用的范围内,委员会有权制定一项计划,以实施适用于其活动和合同的类似规定。

Section § 130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橙县交通管理局(OCTA)一系列权力,以管理与公共交通相关的设施和服务。它允许OCTA在橙县获取、建造和管理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州公路91号路线。OCTA可以对这条公路征收通行费,但收入主要必须用于支付维护和债务等开支。盈余收入可用于改善公共交通服务或减少交通拥堵。然而,在河滨县的任何运营都需要当地政府的批准。OCTA可以发行债券为项目提供资金,如果双方都运营收费设施,则必须与河滨县协调。此外,任何特许经营权益的转让都需要立法批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a) “公共交通”指第40005条所界定。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b)(1) 橙县交通管理局可以获取、建造、开发、租赁、联合开发、拥有、运营、维护、控制、使用、联合使用或处置路权、铁路线、单轨铁路、导轨、公交线路、车站、站台、道岔、车辆段、终点站、停车场、空中权、土地权、开发权、出入口,以及任何和所有用于、附属于、必要于或便利于公共交通服务的其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共交通服务在物理上或功能上相关的设施和结构,无论是在县内或部分在县外,地下、地面上或地上,以及在公共街道、公路、桥梁或其他公共道路或水路之下、之上或其上,连同所有必要于、附属于或便利于人员和车辆通行的物理结构,并可以获取、租赁、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就上述任何或所有设施的任何权益或使用权或联合使用权订立合同。然而,在州高速公路上的设施须经交通部批准,而在其他州公路上的设施须遵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部第3章第2条(自第670条起)的规定。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b)(2) 仅就州公路91号路线在州公路15号路线和州公路55号路线之间的路段而言,橙县交通管理局可以行使第(1)款中适用于街道、公路、桥梁和连接道路的所有权力。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b)(3) 橙县交通管理局行使第(2)款中授予的权力,须经河滨县监事会和河滨县交通委员会批准,并与第130245条所述的咨询委员会协商,因为这涉及根据(c)款所述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在河滨县使用这些权力。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c) 如果橙县交通管理局提出请求,交通部应批准将交通部与加州私人运输公司有限合伙(CPTC)之间经修订的《修订和重述开发特许经营协议》转让给橙县交通管理局,用于《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43条授权的州公路91号路线中央隔离带改进项目,但须满足以下要求:如果CPTC和管理局同意将CPTC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所有权益转让给管理局,则重述特许经营协议第3条第2款的(a)至(f)项(含)应全部删除。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d) 橙县交通管理局有权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授权,对使用州公路91号路线设施征收通行费。
(e)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e)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e)(1) 州公路91号路线在州公路55号路线与橙县和河滨县交界线之间设施的使用通行费收入,只能由橙县交通管理局用于与州公路91号路线快速车道相关的以下开支以及第(2)款的目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e)(1)(A) 资本、运营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通行费征收和执法。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e)(1)(B) 维修和修复。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e)(1)(C) 支付购置成本、偿债以及履行与债务相关的其他契约和义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e)(1)(D) 储备金。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e)(1)(E) 行政管理,不得超过通行费收入和相关设施收入的3%。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e)(2) 超出第(1)款开支需求的通行费盈余,可用于以下目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e)(2)(A) 改善旨在减少州公路91号路线交通拥堵或扩大州公路91号路线走廊沿线出行选择的公共交通服务。根据本分项支出的收入可用于维持改善后的公共交通服务。符合条件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运营援助、公共交通车辆购置、河滨县和橙县之间通勤铁路的改进,以及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64条在州交通改善计划下原本有资格获得资助的公共交通资本改善项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e)(2)(B) 旨在减少91号州际公路交通拥堵或改善交通流量的运营或运力改进。合格支出可包括项目交付的任何阶段,用于对91号州际公路(西起57号州际公路,东至橙县和河滨县县界之间)的收费和非收费设施相关的匝道、连接道路、公路、桥梁或其他结构进行资本改进。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e)(3) 橙县交通管理局应与该部门和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协商,发布一份关于91号州际公路走廊交通改善的计划和拟议完成时间表。橙县交通管理局应每年更新该计划。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f) 橙县交通管理局可为本节授权的目的承担债务和义务,并可发行债券、再融资债券和承担现有债券。根据本节发行的债务和债券不构成州或除该管理局以外的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债务或负债,也不构成州或除该管理局以外的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信用担保。根据本节发行的债券不应被视为构成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银行和该管理局除外)的债务或负债,也不构成州或任何政治分支机构的信用担保,而应仅从承诺用于偿还债券的收入和资产中支付。根据本节发行的所有债券,其票面应载有相同内容的声明。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g) 尽管有《街道和公路法》第143节的规定,根据该节批准的特许经营协议授权建造和运营的91号州际公路设施,在租赁期满或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时,应无偿归还给州。归还后,该设施应以符合该部门设定的性能和维护标准的状态交付给该部门。
(h)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h) 未经河滨县监事会、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事先批准,橙县交通管理局不得对河滨县境内的91号州际公路设施收取通行费,也不得建造和运营这些设施。
(i)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i) 未经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规批准,橙县交通管理局不得出售或转让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权益,但根据重述特许经营协议第16条向贷款人授予权利和补救措施时,无需此批准。
(j)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j) 如果橙县交通管理局决定出售或转让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权益,橙县交通管理局应在其根据本款向该部门提交批准请求之日前至少90天提供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提供给根据第130245节设立的咨询委员会和河滨县交通委员会。
(k)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k) 橙县交通管理局有权通过部分转让给河滨县交通委员会,或通过修订重述特许经营协议(经修订),来解除其在河滨县91号州际公路上的权利、权益和义务。如果发生部分转让或修订,该部门应同意,并且经部分转让或修订后的重述特许经营协议的期限应延长至由该管理局确定的日期,该日期不得晚于2065年12月31日。
(l)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l) 如果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在橙县边界和15号州际公路之间的91号州际公路上建造和运营收费设施,那么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和橙县交通管理局应签订一项协议,规定各自在91号州际公路上运营的收费设施之间的协调。

Section § 130240.1

Explanation

橙县交通管理局可以与县内外的城市、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合作,共同使用或开发财产。这可以用于建立线路、分摊成本或支持其交通服务的其他安排。他们还可以与县内的城市、县或公用事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

联合开发可以包括与他人合作,开发、规划、融资或运营与交通项目或其周边区域相关的设施。

非交通设施是指主要用于在不运营交通系统的情况下产生交通收入的资产,例如土地或建筑物。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1(a) 橙县交通管理局可以与任何城市、公共机构、运营交通设施或非交通设施(或两者兼有)的公共事业机构,或任何其他个人、商号、公司、协会、组织或其他实体(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在县内或县外,全部或部分地,就任何财产或权利的联合使用或联合开发签订协议,用于管理局或该城市、公共机构、公共事业机构、个人、商号、公司、协会、组织或其他实体(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的任何财产的联合使用或开发,以建立直达线路、联程票价、车站成本分摊、连接费,或土地、空中或开发权的销售或租赁、乘客转运、联营安排,或本章授予的权力充分行使所必需、附带或便利的任何其他目的。对于管理局根据本章授权履行的任何服务,管理局可以与任何城市、县或其辖区全部或部分位于该县内的公共事业机构签订合同,由其履行该服务。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1(b) “联合开发”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个人、商号、公司、协会、组织或其他实体(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签订协议,以开发或参与管理局设施或与管理局设施相邻、或在物理或功能上相关的开发项目的规划、融资、建设或运营。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0.1(c) 本节所使用的“非交通设施”包括主要用于产生非源自交通系统运营的交通收入的任何土地、建筑物或设备,或其中的权益。

Section § 1302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橙县交通管理局从自愿出售者那里购买土地,用于特定的道路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在橙县的特定路段为91号州际公路增设一条额外的西行车道,以及拓宽57号州际公路的北行路段。

Section § 13024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1965年法案赋予奥兰治县交通区的所有规则和权力,也适用于奥兰治县交通管理局。它们拥有相同的运营能力,并且可以自行选择哪些具体规则适用于它们。

Section § 130242

Explanation

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有权与私营企业签订合同,负责交通项目的各个方面,例如规划和建设。如果这些合同有助于评估绩效且不与劳工协议冲突,它们还可以包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任何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守公共工程法律。合同通常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或者通过竞争性程序,综合考虑质量和设计等因素,而不仅仅是价格。合同机会必须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投标截止日期根据项目成本而有所不同。此外,成功的分包商必须尽早确定,并遵守分包和转包的公平实践。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2(a) 除了其拥有的其他权力外,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可与私营实体签订合同,其范围可在单一合同中结合全部或部分以下事项:(1) 交通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客运装载或多式联运车站设施)以及 (2) 该管理局拥有或将拥有的不动产上的设施的规划、设计、许可、开发、联合开发、建设、施工管理、购置、租赁、安装和保修。管理局可在其成员多数票通过后,根据本款征求或授予合同。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2(b) 根据本节授予的合同可包含运营和维护要素,如果包含这些要素 (1) 在管理局的合理判断中是必要的,以评估供应商的陈述和保证、履约担保或全生命周期效率,并且 (2) 不与管理局作为一方的集体谈判协议相冲突。管理局可在其成员三分之二票通过后,认定授予该合同将为管理局在质量、及时性、价格以及与设计、项目工作和组件整合相关的其他私营部门效率方面实现更具竞争力的招标流程,然后根据本款授予合同。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2(c) 根据本节授予的合同所进行的任何建设、改造、拆除、维修或其他改进工程,应被视为公共工程项目,受《劳动法》第二编第七部分第一章(自第 1720 条起)的约束,并应由工业关系部以其根据《劳动法》履行此职责的相同方式执行。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2(d) 根据本节签订的合同应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其投标应符合招标邀请中规定的标准,或者,由管理局酌情决定,授予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选出的承包商,该程序采用客观选择标准,除价格外,还可包括但不限于拟议的设计方法、特点、功能、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管理局认为适当的其他标准。征求投标或提案的通知应至少在一家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一次。对于预计超过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的合同,应在收到投标或价格提案前至少 60 天刊登公告。对于预计不超过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的合同,应在收到投标或价格提案前至少 30 天刊登公告。管理局可酌情拒绝任何及所有投标和提案,并可重新刊登广告。根据本节提交的所有投标和价格提案应以密封形式提交,并应附带以下形式之一的投标人担保:(1) 现金,(2) 支付给管理局的银行本票,(3) 支付给管理局的保付支票,或 (4) 由获准担保保险公司签发并支付给管理局的投标保证金。合同授予后,每个未中标投标人的担保应在合理时间内退还,但管理局持有该担保的时间绝不能超过自合同授予之日起 60 天。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2(e) 当项目部分设计允许选择分包商时,承包商应对这些部分进行竞争性招标。承包商应在分包商确定后,立即向管理局提供一份分包商名单,其工作量超过项目总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一旦列入名单,分包商应享有《分包和转包公平实践法》(《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一部分第四章(自第 4100 条起))中规定的权利。

Section § 1302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奥兰治县和河滨县之间 91 号州际公路沿线交通设施的管理和开发。它定义了“管理局”、“债券”和“交通设施”等关键术语。奥兰治县交通管理局可以修改或终止与该公路部分路段相关的协议。河滨县交通委员会获准收取通行费和费用,以支付公路改善和维护的相关成本。任何额外收入可用于改善该公路走廊沿线的交通流量和公共交通选择。

委员会可以发行债券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但这些债券不以州的全部信用和信誉为担保。法律还规定,通行费表必须公开供公众审查。设施开放后,通行费最长可征收 50 年,除非立法机关延长此期限。一旦债券还清,交通设施将归还给交通部,除非通行费征收期限延长。

本法规还规定,如果新建设施影响通行费收入,委员会不得获得补偿,并解释说,即使某些条款被认定无效,法律的其他部分仍然适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a)(1) “管理局”指奥兰治县交通管理局。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a)(2) “债券”指根据 (c) 款第 (4) 项授权发行的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a)(3) “委员会”指河滨县交通委员会。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a)(4) “部门”指交通部。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a)(5) “特许经营协议”指根据第 130240 节 (c) 款转让给管理局的特许经营协议。
(6)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a)(6) “交通设施”指位于 91 号州际公路(西起奥兰治县与河滨县交界线,东至 15 号州际公路)上的以下一项或多项:(A) 通用收费车道;(B) 可征收通行费且通行费可根据预期或实际拥堵程度或车辆占用情况而变化的行车道或设施;以及 (C) 利用 (A) 或 (B) 的组合或变体,或委员会可能根据具体设施确定为适当的其他策略的设施或行车道。
(7)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a)(7) “交通项目”指与 91 号州际公路(西起奥兰治县与河滨县交界线,东至 15 号州际公路)的建设或运营相关、必要或位于其上的收费和非收费设施、结构、匝道、连接道路、桥梁和公路的规划、设计、开发、融资、建设、重建、修复、改进、购置、租赁、运营或维护,或这些活动的任何组合。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b) 根据第 130240 节 (l) 款,管理局可为了推进 (a) 款第 (7) 项所述的交通项目,修改、转让或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中涉及河滨县的部分。交通部应管理局的请求,应批准对特许经营协议进行修订,以将 91 号州际公路在河滨县境内的任何部分从特许经营协议中移除。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c)(1) 委员会应有权设定、征收和收取使用交通设施应支付的通行费、使用费或其他类似费用,以及任何其他附带或相关费用,其金额应足以支付 (a) 款第 (6) 项所定义的交通设施的以下开支,并用于第 (2) 项的目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c)(1)(A) 资本支出,包括设计、施工、路权征用和公用设施调整的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c)(1)(B) 运营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通行费征收和执行。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c)(1)(C) 维修和修复。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c)(1)(D) 所产生的债务,包括相关融资成本。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c)(1)(E) 储备金。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c)(1)(F) 行政管理费用,不得超过通行费收入和相关设施收入的 3%。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c)(2) 超出第 (1) 项支出需求的超额通行费收入可用于以下目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c)(2)(A) 增强旨在减少 91 号州际公路交通拥堵的公共交通服务,或扩大 91 号州际公路走廊沿线的出行选择。根据本分项支出的收入可用于维持增强的公共交通服务。符合条件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运营援助、公共交通车辆购置、改善河滨县和奥兰治县之间的通勤铁路,以及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 164 节在州交通改善计划下原本有资格获得资助的公共交通资本改善项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c)(2)(B) 进行旨在减少 91 号州际公路拥堵或改善交通流量的运营或运力改进。符合条件的支出可包括项目交付的任何阶段,以对 91 号州际公路(西起奥兰治县与河滨县交界线,东至 15 号州际公路)上与收费和非收费设施相关的匝道、连接道路、公路、桥梁或其他结构进行资本改进。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c)(3) 委员会应与管理局和交通部协商,发布一份 91 号州际公路走廊交通改善计划,其中应包括预计成本、通行费收入的使用以及拟议的完成时间表。该计划应每年更新。该计划及每次年度更新应在委员会通过前至少 30 天提供给公众审查和评论。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c)(4) 委员会获授权发行债券,以资助交通项目的成本,包括发行债券的成本以及支付与债券相关的信用增级和其他费用。这些债券可由根据第 (1) 款授权的通行费、销售税收入、开发影响费、联邦拨款资金,或委员会可用于这些目的的任何其他可用收入来源支付。债券可根据委员会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出售。债券应根据委员会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的决议发行。根据本款发行的任何债券,其票面应载有以下声明:
“加利福尼亚州的充分信任和信用以及征税权均未质押用于支付本债券的本金或利息。”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5) 部门获授权与委员会签订为实现本节目的所需的任何租赁、地役权、许可或其他协议。
(6)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6) 委员会应有权在交通设施向公众开放后的 50 年内征收交通设施使用费,此后,除非经立法机关重新授权,委员会将无权再对使用 91 号州际公路上的交通设施征收或收取通行费。除非通行费已由立法机关重新授权,否则根据本节发行的债券全部偿清后,交通设施应归还给部门。归还时,设施应以符合部门设定的性能和维护标准的状态移交给部门。
(7)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7) 委员会应在通过通行费时间表前至少 30 天,将通行费时间表及任何后续拟议的变更提供给公众审查和评论。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d) 本节应补充并附加于委员会承担交通项目的任何其他权力。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e) 本节不应阻止部门或任何地方机构在 91 号州际公路走廊内建设与交通项目竞争的设施,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委员会均无权就因这些设施对通行费收入造成的不利影响获得补偿。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f) 如果本节的任何条款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节中可在没有无效条款或适用的情况下生效的其他条款或适用,并且在此范围内,本节的条款是可分割的。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4(g) 本节不适用于橙县和河滨县县界与 15 号州际公路之间的 91 号州际公路,除非管理局修订或部分转让部门与管理局之间经修订的重述特许经营协议,以将 91 号州际公路的该部分排除在经修订的重述特许经营协议之外。

Section § 130245

Explanation

本法规设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负责监督并就橙县和河滨县91号州高速公路相关的交通设施提出建议。该委员会由来自地方交通管理局的十名有表决权的成员和三名无表决权的成员组成,将处理通行费、运营以及沿线走廊所需的改进等问题。管理局和委员会必须每年审计通行费收入和支出,以确保与其各自的章节保持一致。本节的费用由两县共同分担,不得使用州基金。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5(a) 应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负责审查与根据第130240节和第130244节授权的设施相关的问题,并向橙县交通管理局和河滨县交通委员会提出建议,包括征收的通行费、运营、维护、互操作性、通行费收入的使用,以及91号州高速公路走廊的改进,包括替代高速公路的识别和选址。该委员会应由10名有表决权的成员和3名无表决权的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5(a)(1) 由橙县交通管理局董事会任命的五名董事会成员。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5(a)(2) 由河滨县交通委员会任命的五名委员会成员。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5(a)(3) 由圣贝纳迪诺联合政府任命的一名成员,以及交通部第8区和第12区的区主任,所有这些成员均应为无表决权的成员。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5(b) 咨询委员会应制定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这些规则须经橙县交通管理局和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双方批准。该管理局和委员会可以任命委员会的候补成员。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5(c) 在审查橙县交通管理局和河滨县交通委员会提议的初始通行费结构或通行费结构的任何变更时,咨询委员会应将信息项目列入定期议程,以供公众评论和咨询委员会审议。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5(d) 橙县交通管理局应每年对其在运营第130240节授权的设施期间收取的通行费收入和支出的费用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审查与这些设施相关的收入和支出是否符合该节规定,并应提交给咨询委员会。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5(e) 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应每年对其在运营第130244节授权的设施期间收取的通行费收入和支出的费用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审查与这些设施相关的收入和支出是否符合该节规定,并应提交给咨询委员会。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245(f) 橙县交通管理局和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应平等分担与本节相关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均不得从州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130246

Explanation
滨河县交通委员会获准聘请私人公司处理两项主要任务。首先,他们可以根据《车辆法典》中的具体指导方针,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停车规则。其次,他们也可以根据同样的指导方针,移走非法停放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