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51(a) 各委员会应共同制定一项区域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在制定该方案时,各委员会应咨询南加州政府协会、加州交通委员会、洛杉矶-圣迭戈铁路走廊管理局和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51(b) 该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各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51(b)(1) 一份涵盖所有区域公共交通服务的系统规划和地图。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51(b)(2) 一项用于建立尚未存在的各项区域公共交通服务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包括(如适用)必要的建设和采购时间表。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51(b)(3) 一项用于协调技术、票价和时刻表的政策和实施计划,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乘客在区域公共交通服务之间以及往返于每个连接区域公共交通服务的县内其他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共交通服务之间的换乘能力和便利性。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51(b)(4) 一项区域公共交通服务运营方案,以提供尽可能高效和便捷的服务。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51(c) 该方案应考虑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交通需求。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51(d) 该方案应符合并实施该区域已通过的区域交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