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4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南加州特定县域内区域交通相关的关键术语。“委员会”指的是洛杉矶、橙县、河滨县和圣贝纳迪诺的县交通委员会。“区域”指这些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区域公共交通服务”涵盖了这些县之间运营的现有和未来的公共交通(如巴士和火车),无论其资金来源是公共还是私人。

就本条而言: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50(a) “委员会”指洛杉矶县、橙县、河滨县和圣贝纳迪诺县的县交通委员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50(b) “区域”指四个委员会共同管辖范围内的多县区域。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50(c) “区域公共交通服务”指现有和规划的各项公共交通服务,包括那些私人所有并获得公共资金或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143条的协议运营的服务,无论是通过铁路还是巴士提供,且在该区域内两个或更多县之间运营或计划运营的服务。

Section § 1304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各委员会必须共同制定一项区域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该方案要求与各级政府和区域机构合作。

该方案必须包括一份全面的区域公共交通地图、新服务的实施计划,以及简化技术、票价和时刻表的策略,从而使乘客换乘更加便捷。

它还强调高效便捷的运营服务,并要求考虑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求。

最后,它确保该方案与区域交通规划保持一致。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51(a) 各委员会应共同制定一项区域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在制定该方案时,各委员会应咨询南加州政府协会、加州交通委员会、洛杉矶-圣迭戈铁路走廊管理局和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51(b) 该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各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51(b)(1) 一份涵盖所有区域公共交通服务的系统规划和地图。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51(b)(2) 一项用于建立尚未存在的各项区域公共交通服务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包括(如适用)必要的建设和采购时间表。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51(b)(3) 一项用于协调技术、票价和时刻表的政策和实施计划,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乘客在区域公共交通服务之间以及往返于每个连接区域公共交通服务的县内其他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共交通服务之间的换乘能力和便利性。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51(b)(4) 一项区域公共交通服务运营方案,以提供尽可能高效和便捷的服务。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51(c) 该方案应考虑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交通需求。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451(d) 该方案应符合并实施该区域已通过的区域交通规划。

Section § 1304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各委员会在其所管辖的每个县举行联合公开听证会,讨论区域公共交通服务方案草案。这些听证会必须在草案准备好后至少30天举行。听证会结束后,各委员会负责通过该方案。

Section § 1304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区域公共交通服务计划的初稿应在1990年12月1日前完成。尽管这份初步计划可以不包括县际巴士服务,但必须每两年修订和更新一次。每次更新都应包含县际铁路和巴士服务的计划。

Section § 13045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旦某个方案获得通过,它将成为向加州交通委员会提交协调一致的资金申请的基础。然而,本节也允许各委员会在该初始方案通过之前就申请资金。

Section § 130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只有在洛杉矶、橙县、河滨和圣贝纳迪诺县的各个交通委员会都通过决议采纳后才会生效。该法律将在这些决议中最后一个被通过的日期生效。

本条文仅在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橙县交通委员会、河滨县交通委员会和圣贝纳迪诺县交通委员会各自通过一项决议使其适用时方可生效,在此情况下,本条文的生效日期应为这些决议中最后通过的决议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