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与当地公共交通运营机构合作,在1980年2月1日之前制定解决公共交通服务争议的拟议规则。这些规则需要向公众征求意见。委员会随后必须在1980年4月1日之前正式采纳这些规则,采纳前需举行公开听证会,并获得有表决权的成员或其替补成员至少八张赞成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70(a) 不迟于1980年2月1日,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应与洛杉矶县内的所有公共交通运营机构合作,准备并提交拟议的规则和条例,供公众审查和评论,以根据第130371条解决该县的公共交通服务争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70(b) 委员会应不迟于1980年4月1日,在举行公开听证会(该听证会应在其采纳前至少30天举行)之后,经有表决权的成员或指定替补成员的八张赞成票,采纳此类规则和条例。

Section § 1303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套处理公共交通服务争议的规则。它阐明了如何定义和确认在此背景下何为争议(a点)。法律规定了向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提交争议的具体步骤(b点),并说明了应在发送给相关方的正式通知中包含哪些信息(c点)。

如果各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分歧(d点),可以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提出解决方案(e点)。最后,法律详细说明了委员会为解决争议可以采取的行动(f点)。

规则和条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71(a) 确定公共交通服务争议的定义和有效性的标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71(b) 向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提交公共交通服务争议的程序。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71(c) 应包含在发送给公共交通服务争议各方的通知中的信息,例如争议事项。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71(d) 在公共交通协调和服务委员会举行听证会之前的调解程序。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71(e) 如果调解失败,任命一个由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组成的公共交通协调和服务委员会,在争议发生地就公共交通服务争议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就该争议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71(f) 委员会为解决公共交通服务争议可能采取的行动。

Section § 130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专属权力,以解决洛杉矶县内公共交通运营商之间的服务争议。委员会对这些争议的决定是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并遵循其制定的规则。

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并且在至少八名有表决权的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某些行动,即使这意味着可以不顾法律的某些条款。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72(a) 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应拥有解决洛杉矶县内公共交通运营商之间任何公共交通服务争议的唯一权力,且其对该争议的决定应根据委员会根据第130370节通过的规章制度,具有最终性和约束力。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72(b) 在根据根据第130370节通过的规章制度解决公共交通服务争议时,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经由有表决权的成员或指定替补成员的八张赞成票,采取此类行动,而不受第99280节、第99281节和第130263节的限制。

Section § 130373

Explanation
1981年1月1日之前,洛杉矶县内由公共交通运营商提出的关于公共交通服务的争议,只能由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