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380

Explanation

在1980年10月1日之前,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必须与县内的公共交通运营商合作,制定并提交一份计划,以改善公共交通的协调和服务。该计划应明确公共交通运营商之间以及运营商与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审查当前公共交通服务的分布情况,提出改进建议,设定生产力指南,并制定财务标准。它还包括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措施,以提高洛杉矶县的交通效率和质量。

1980年10月1日之前,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应与洛杉矶县内的所有公共交通运营商合作,准备并向立法机构、县及其中的城市以及交通部提交一份拟议的公共交通协调和服务计划,供审查和评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80(a) 定义县内所有公共交通运营商之间的机构关系,以及委员会与公共交通运营商之间的关系。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80(b) 对全县所有公共交通服务的当前分布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议的变更,包括公共交通服务的水平和类型。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80(c) 公共交通服务生产力指南,以及为使现有公共交通服务符合指南而应采取的具体步骤。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80(d) 县内所有公共交通运营商应达到的财务标准,以及所有可用于公共交通目的资金的使用指南。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80(e) 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公共交通协调和服务问题及行动,以促进县内所有可用交通资源的有效利用,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县居民可获得的公共交通服务的质量和数量。

Section § 130381

Explanation
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需要制定一个协调公共交通服务的计划。该计划需要至少八名有投票权的成员或其替补成员批准,并且必须在1981年1月10日之前最终确定。在他们通过该计划之前,必须至少提前30天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13038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1981年4月1日之后,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必须落实公共交通协调和服务计划的建议。如果其他法律妨碍执行这些建议,则不适用,除非第130385条另有规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82(a) 1981年4月1日之后,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应当实施公共交通协调和服务计划的建议,除非第130385条另有规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82(b) 在实施这些建议所必需的范围内,第99280条、第99281条和第130263条不适用。

Section § 1303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从1983年1月10日开始,每两年制定并更新一次公共交通服务计划。他们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随时进行修改,以改善洛杉矶县公共交通服务的提供方式和资金筹措。

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应不迟于1983年1月10日采纳一份更新的公共交通协调和服务计划,此后每两年采纳一次,并可在其认为适当时修订该计划,以适应洛杉矶县提供和资助公共交通服务方面不断变化的条件。

Section § 13038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洛杉矶县公共交通协调和服务计划的任何更新或变更,必须获得县交通委员会至少八名成员的批准。在这些变更正式通过之前,拟议的更新或修订需要提前至少60天向公众开放查阅,并发送给县内的所有公共交通运营商。

Section § 130385

Explanation
如果洛杉矶县的公共交通运营者不同意公共交通协调和服务计划的某个部分,或者其修改,并且这些部分或修改影响到他们的服务,他们可以要求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解决这个分歧。委员会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解决这个问题。 在分歧解决之前,并且对计划做出任何必要的修改之前,有争议的部分不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