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0月1日之前,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应与洛杉矶县内的所有公共交通运营商合作,准备并向立法机构、县及其中的城市以及交通部提交一份拟议的公共交通协调和服务计划,供审查和评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80(a) 定义县内所有公共交通运营商之间的机构关系,以及委员会与公共交通运营商之间的关系。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80(b) 对全县所有公共交通服务的当前分布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议的变更,包括公共交通服务的水平和类型。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80(c) 公共交通服务生产力指南,以及为使现有公共交通服务符合指南而应采取的具体步骤。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80(d) 县内所有公共交通运营商应达到的财务标准,以及所有可用于公共交通目的资金的使用指南。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380(e) 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公共交通协调和服务问题及行动,以促进县内所有可用交通资源的有效利用,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县居民可获得的公共交通服务的质量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