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和职能交通系统
Section § 130251
Section § 130252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公共大众交通系统(包括专用交通导轨)和某些公路项目的计划,都必须提交给委员会审批。这些计划必须符合区域交通规划。但是,委员会无权审批州公路系统的安全和维护项目——这些由交通部负责。对于重大的公路重建或修复项目,交通部和委员会必须合作。这里,“计划”指的是项目概况,而不是详细的技术方案。
Section § 130253
如果一个公共交通系统被提议在多个县之间运行,那么它的计划必须得到一个负责这些县的特殊交通规划机构的批准。一旦计划提交,该机构有60个工作日的时间来做出决定。
Section § 130254
Section § 130254.5
洛杉矶市可以在其机场内或机场之间建造和运营一个交通系统。一旦该系统投入使用,必须由相关县交通委员会与当地交通和公共交通服务进行协调。洛杉矶市还需要该委员会的批准才能申请联邦或州的公路或公共交通资金用于这些项目,但1978年之前获得的资金除外。
Section § 13025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通勤或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计划跨越两个或更多县,这些县必须设立一个联合权力实体。该实体将负责规划、设计、选择技术、估算成本以及管理铁路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等任务。
联合权力实体还将决定谁来运营铁路系统。如果州政府资金用于运营该系统,那么在系统开始服务前至少四个月,必须将运营计划提交给立法机构。
Section § 130257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与交通部达成协议,由交通部在其能力范围内协助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系统,例如地铁或公交系统。然而,委员会对这些系统的任何重要决策仍保留最终决定权。交通部所做的任何工作都必须遵守适用于委员会和交通部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Section § 130258
Section § 130259
这项法律要求河滨县和圣贝纳迪诺县的交通委员会在1978年2月1日前设立地方交通区。洛杉矶县和橙县可以选择这样做,与各种机构和社区合作。
这些区域的设立应涉及地方政府和公共实体,并考虑地理形状、交通规模经济和出行模式。这些区域的指导方针必须涵盖它们的管理、设立多县区域的可能性,以及如何提供交通服务,无论是直接提供、通过合作还是与第三方交通提供商签订合同。
Section § 130261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设立地方交通区,但仅限于八名有表决权的成员(或其替补成员)同意由南加州快速交通区或市政运营商提供的现有交通服务未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满足社区需求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