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委员会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董事会行为准则
Section § 130600
本节明确了本章中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MTA)相关的术语的具体定义。它阐明了“董事会”、“董事会工作人员”、“礼物”、“说客”、“MTA”、“MTA承包商”、“MTA雇员”和“MTA提案人”所指代的对象。这些术语要么在本节中定义,要么引用MTA行政法规或其他法律条款中的定义。
Section § 130605
本节明确规定,本章中凡提及“首席执行官”、“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监察长”、“道德操守官”、“董事会秘书”或“秘书”等称谓时,均特指根据其他特定法律规定任命的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的官员。
Section § 130607
本法律为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董事会设定了具体的行为准则。它要求董事会成员不仅要遵守适用于公职人员的现有道德法律,还要遵守董事会专门采纳的额外规则和准则。
Section § 130610
本法律概述了董事会和MTA(大都会交通管理局)道德官员的职责和作用。道德官员由董事会任命,独立报告,并就行为准则和利益冲突等道德问题提供指导。他们提供的任何建议都是保密的。道德官员可以建议修改行为准则,这些修改需要董事会批准。他们还与监察长合作处理道德违规行为。罢免道德官员需要董事会投票或有其违法行为的证据。
Section § 130615
这项法律规定,监察长负责执行本章。如果违反本章的行为也触犯了其他法律,其他机构也可以对其进行起诉。当报告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时,董事会必须将其提交给监察长进行调查。如果违规行为不属于刑事性质,监察长会向董事会报告。如果是刑事性质,案件将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起诉。董事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报复或干预任何向大都会交通管理局(MTA)报告潜在违规行为的人。
Section § 130620
本法律解释了违反董事会规定某些规则的后果。惩罚与违规的严重程度相符,如果情况非常糟糕,措施可能会更严厉。董事会可以向专家咨询适当的惩罚,前提是不需要分享机密信息。
惩罚范围从简单的警告或公开谴责,到被免去委员会职务或面临罚款。如果董事会成员被指控犯罪,他们将暂停董事会活动,直到法律案件结束。如果被判无罪,他们可以回来并充分参与。
如果某人在民事或刑事法庭上被认定负有法律责任,可能会建议额外的惩罚。
Section § 130625
本法律条文规定,某些信息,特别是供监察长使用的调查报告和采购详情,必须保密,并且只能与授权接收人共享。机密信息包括法律不要求披露的任何内容,或大都会交通管理局(MTA)已标记为机密的内容。
Section § 130630
本节概述了董事会关于大都会交通管理局(MTA)的职责。董事会的主要作用是向管理层提供建议和指导。他们不应参与MTA的日常运营。此外,董事会成员个人对MTA不具有任何个人权力或权限;此类权力由全体董事会集体持有。
Section § 130635
Section § 130640
本法律条款禁止董事会成员对大都会交通管理局(MTA)的员工进行人身攻击或试图纪律处分。如果董事会成员对员工的工作表现感到担忧,他们应通知首席执行官。关于其他董事会成员绩效的担忧应直接告知该成员。然而,董事会保留整体评估其成员的权利。
Section § 130655
Section § 130660
这项法律禁止董事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MTA合同最终决定后的一整年内,接受任何已提交该合同提案或投标的人的礼物。他们还需要谨慎接受来自任何正在考虑提交提案或投标的人的礼物。此外,他们不得接受来自当前的MTA承包商或说客的每月总计超过10美元的礼物。
Section § 130675
这项法律规定,MTA董事会成员不得要求任何MTA员工、承包商或提案提交者进行慈善捐款。但是,如果这些捐款根据特定的政府法规不被视为受命付款,董事会成员可以请求捐款。董事会成员也可以向(a)部分提及的人员以外的人募捐,即使该捐款需要作为受命付款报告。
Section § 130680
本节概述了都会交通管理局(MTA)采购流程中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成员的职责与限制。首席执行官的任务是确保有一个独立的采购团队,并遵守州和联邦法律。董事会成员必须根据采购文件中设定的标准做出采购决定,并应保持公正。
此外,董事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被禁止影响合同授予,或在采购过程中与都会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沟通,除非明确允许。在合同建议公开之前,他们可以与首席执行官和道德官就合规性进行沟通,但在合同授予细节公布之前,他们不得寻求或披露相关信息。
Section § 130685
Section § 13070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MTA董事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他们必须避免从事与其公务职责相冲突的工作或活动。他们不得利用MTA的资源,如设备或其职位的影响力,谋取个人利益。他们的行为不应让其他人觉得他们不当地使用了自己的职位。此外,他们应避免对因个人偏见或先入为主的判断而无法公正处理的事项作出决定。
Section § 130710
这项法律规定,大都会交通管理局(MTA)不得与某些方签订合同,以防止利益冲突。具体来说,MTA被禁止与其董事会成员或其工作人员签订合同。此外,如果董事会成员或其工作人员在某个企业中拥有重要所有权或担任关键职位(如高级职员或合伙人),并且拥有该企业超过10%的股份,MTA也不能与这些企业签订合同。
Section § 130715
Section § 130720
董事会成员需要向道德操守官提交经济利益申报表,无论他们上任还是离任,以及每年。他们在上任或离任后有30天时间完成此事。如果他们的财务利益有任何变化,他们必须在变化发生后30天内更新申报表。
Section § 130725
如果有人因定期向MTA董事会成员提供建议或推荐而获得报酬,他们必须在咨询工作开始后的30天内向MTA提交一份经济利益申报表。但是,如果此人是政府机构的全职雇员,并且已经需要向其所在机构提交类似的申报表,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3073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向MTA(大都会交通管理局)董事会成员或工作人员提供建议,同时又向在MTA董事会决策中拥有经济利益的另一个实体提供咨询,那么他们就不能就该特定决策提供建议。但是,如果顾问是公共机构的雇员,并且该决策普遍影响其所在机构,而不会给他们个人带来好处,他们仍然可以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