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530

Explanation
委员会拥有权力,可以根据本章的规定,为本章中描述的特定目的发行债券。他们还可以根据本章的指导方针,对这些债券进行再融资。

Section § 13053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某个委员会及其财务活动的税收豁免。它明确指出,该委员会及其收入无需缴纳任何所得税。

此外,委员会发行的任何债券都无需缴纳财产税,这些债券产生的任何利息也免征所得税。

最后,委员会拥有的所有财产都免征财产税和其他相关的公共费用。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1(a) 委员会及其收入免征所有基于收入或以收入为衡量标准的税款。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1(b) 委员会发行的债券免征所有财产税,且债券利息免征所有所得税。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1(c) 委员会拥有的所有财产免征财产税、评估费以及由留置权担保的其他公共费用。

Section § 1305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在等待出售债券期间,发行或续期称为“票据”的短期债务。这些票据可用于偿还现有债务或用于委员会的任何其他目的。票据的授权、出售和发行方式与债券类似。委员会可在票据中包含与债券协议类似的条款。这些票据的偿还资金可来自委员会的收入、未承诺用于其他用途的资金,或来自债券销售所得款项。

委员会可不时发行或续期票据,以预期债券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委员会也可部分发行票据以续期票据或清偿任何其他未偿债务,部分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票据可按与债券相同的方式获得授权、出售和交付。委员会任何授权票据的决议可包含委员会在任何授权债券的决议中可能包含的任何条款,且委员会可在票据中包含其在债券中可能包含的任何条款、契约或条件。票据应从委员会的任何收入或为此可用的且未另行质押的其他资金中支付,或从预期其发行的债券销售所得款项中支付,但须受限于任何未偿票据或其他债务持有人的任何合同权利。

Section § 1305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如何发行债券,明确这些债券是特别义务,应从委员会可用的收入或资金中支付,除非与债券持有人另有约定。但是,委员会不能使用某些资金,例如特定的联邦资金、州交通资金以及其他列出的资金来担保这些债券。

委员会还被限制使用分配给城市的零售税收入,除非该城市同意。尽管这些债券是从专项基金中支付的,但它们被视为可转让票据,这意味着它们可以在各方之间转让,但须遵守其登记条款的规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3(a) 除本分项另有规定以及委员会可能明确另有规定外,其所有债券发行均为委员会的特别义务,应从委员会可用于此且未另行质押的任何收入或资金中支付,但须遵守与特定债券持有人就质押任何特定收入或资金达成的任何协议。但是,委员会不得质押来自以下来源的收入或资金:根据《美国法典》第49篇第1602和1607a节提供的联邦资金;根据第99312节(a)和(b)分项从根据第99313.6节设立的州交通援助基金中分配的资金;从州交通基金中的交通规划和发展账户中分配的资金;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X条约束的资金;以及根据《米尔斯-阿尔奎斯特-德德法案》(第10编第11部分第4章(第99200节起))提供的资金。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3(b) 委员会不得质押根据第130350节通过的条例分配给城市的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任何收入,除非该城市已授权质押其分配款项。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3(c) 尽管债券可能从专项基金中支付,但它们在所有方面均为可转让票据,仅受限于债券的登记条款。

Section § 1305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委员会如何发行债券。债券可以作为系列债券或定期债券发行,或者两者兼有。

委员会通过决议决定具体的细节,例如日期、利率、支付时间表和其他特征。这些债券的期限可以从发行之日起长达50年。

债券可以通过公开或私人方式出售,委员会设定这些销售的条件。在正式债券准备期间,委员会还可以发行临时债券。债券可以不受限制地以低于其面值的价格出售。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4(a) 债券可以作为系列债券或定期债券发行,或者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发行两种类型的债券。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4(b) 债券应由委员会决议授权,并应注明日期,在一个或多个时间到期(自其各自日期起不超过50年),按一个或多个利率计息,在一个或多个时间支付,采用一个或多个面额,采用记名形式,享有登记特权,以规定的方式签署,在一个或多个地点以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支付,并应受赎回条款的约束,具体由一项或多项决议规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4(c) 债券可以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并以委员会确定的一个或多个价格以及条款和条件出售。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4(d) 在债券准备就绪之前,委员会可以发行临时收据、凭证或临时债券,这些应与正式债券进行兑换。委员会可以以低于其票面价值的价格出售任何债券,且不受任何价格限制。

Section § 130535

Explanation
当委员会想要发行债券时,它必须首先通过一项决议,说明他们打算发行的债券总额。这项决议应包含关于如何担保债券支付的规定,例如通过质押收入、设定费用和收费规则,以及详细说明如何管理储备金。它还涉及对债券收益使用方式的限制、发行更多债券的条件,以及修改债券持有人协议的规则。此外,它还定义了委员会违约的构成,并概述了如果发生违约,债券持有人的权利。最后,它涵盖了债券销售的条款,包括销售方式、价格和利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5(a) 委员会希望发行债券时,应通过一项决议,明确拟发行债券的总金额。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5(b) 任何授权发行任何债券或任何一期债券的决议,在适用范围内,应包含以下条款,这些条款构成与拟授权债券持有人合同的一部分: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5(b)(1) 质押任何项目的所有或任何部分收入,或委员会与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的任何创收合同,或委员会的其他资金,以担保债券或任何特定一期债券的支付,但须遵守当时可能存在的任何债券持有人协议。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5(b)(2) 应收取的租金、费用、票价、购买款项及其他收费,以及每年由此筹集的金额,以及收入的使用和处置。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5(b)(3) 储备金或偿债基金的设立,以及其管理和处置。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5(b)(4) 对当时或此后发行的任何一期债券销售所得款项用途的限制,以及质押所得款项以担保债券或任何一期债券的支付。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5(b)(5) 对发行额外债券的限制,额外债券的发行和担保条款,以及未偿债券的再融资。
(6)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5(b)(6) 修改或废止与债券持有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条款的程序(如有),需要其持有人同意的债券金额,以及同意的给予方式。
(7)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5(b)(7) 对委员会运营、行政或其他开支的限制。
(8)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5(b)(8) 界定构成委员会对债券持有人义务违约的行为或不作为,并规定债券持有人在违约情况下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9)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5(b)(9) 抵押任何项目或其任何部分,以担保债券持有人。
(10)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35(b)(10) 销售的条款和条件,无论是公开还是私下销售,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利率、到期期限、担保安排以及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305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成员和发行债券的个人不对因这些债券产生的任何责任或财务问题承担个人责任。

Section § 1305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使用其可用资金购买自己的债券。委员会随后可以持有、作为担保进行质押、注销或再次出售这些债券,但须根据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进行。

Section § 13053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可以选择通过信托协议来担保债券,该协议涉及一名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位于加州境内或境外的银行或信托公司。信托协议或债券决议可以质押收入或合同,并可能包含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条款。担任债券收益保管人的银行,如果委员会要求,必须提供赔偿保证金或证券。信托协议还可以明确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可能限制个人诉讼,并包含任何其他被认为对债券持有人安全必要的条款。

Section § 130538.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不得作出或采取会显著降低其已发行债券的担保或抵押品的决定或行动。基本上,他们必须确保先前发行的债券保持受保护且财务安全。

Section § 1305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履行信托协议或决议所需的任何费用,都可以被视为项目运营成本的一部分。这意味着这些费用可以纳入项目运行的总预算中。

Section § 1305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不属于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公共机构(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除外)的财政义务。这些债券仅使用为此目的专门提供的资金偿还。每张债券的票面必须清楚表明,州政府的信用和信誉及其征税权均不为此债券提供担保。此外,发行这些债券不要求或强制州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征税或拨款来偿还这些债券。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40(a) 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不构成州或除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债务或负债,也不构成州或除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信用和信誉担保,而应仅从为此提供的资金中支付。所有债券的票面应载有以下声明:
“加利福尼亚州或除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公共机构的信用和信誉,以及其征税权,均不为此债券的本金或利息的支付提供担保。”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40(b) 根据本章发行债券不以任何方式强制州或其任何其他公共机构为此征税或承诺任何形式的税收,或为此支付作出任何拨款。

Section § 130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发行新债券来偿还现有债券,包括涉及的任何利息或费用。它还可以为新项目或升级提供资金。但是,委员会必须确定再融资对公众有利,通过改善财务条款,例如降低利息成本或提供更好的偿还条件。

Section § 1305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管理发行新债券所得的资金,这些新债券旨在偿还现有债券。负责的委员会可以决定使用这些资金在现有债券到期时或在他们选择的任何赎回日期买回或注销这些债券。

在这些资金被使用之前,它们可以存入托管账户,并投资于美国政府担保的证券。这些投资的收益可以帮助支付债券。一旦托管账户下的所有义务都履行完毕,任何剩余的资金都可以返还给委员会,用于合法目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42(a) 为现有债券再融资而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收益,经委员会酌情决定,可用于在现有债券到期时购买或赎回,或在其最早或任何后续赎回日进行赎回,或在其到期时购买或赎回,并且在进行此项用途之前,可存入托管账户,用于在委员会确定的日期进行到期购买或赎回。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30542(b) 在此用途之前,托管收益可由委员会或其受托人投资和再投资于由美利坚合众国发行或担保的债务,或由美利坚合众国发行或担保的债务作担保的存单或定期存款,这些投资的到期时间应适当,以确保及时支付拟进行再融资的现有债券的本金、利息以及(如有)赎回溢价。通过投资赚取或实现的任何利息、收益和利润,也可用于支付拟进行再融资的现有债券。在托管条款完全履行和执行后,任何收益余额以及通过其投资赚取或实现的任何利息、收益和利润,可返还给委员会,由其以任何合法方式使用。

Section § 1305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将用于建设或扩建项目的债券资金,投资于美国政府支持的证券或有担保的存款。这些投资必须在项目资金需要时到期。任何投资收益可以用于支付项目费用,或者由委员会以其他合法方式使用。

Section § 1305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第130542条发行的债券,必须遵守与本章涵盖的其他债券相同的规则和规定。

根据第130542条发行的债券,应与根据本章发行的其他债券以相同的方式和相同的程度受本章约束。

Section § 130545

Explanation
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可以作为多种基金的合法投资,包括信托基金、保险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它们也适用于遗嘱执行人、监护人和受托人等个人角色使用。此外,这些债券可以存入州或公共机构,用于法律授权的各种目的,例如担保公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