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299(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299(a)(1) (A) 在本章生效之日起15日内,每家大型电力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其选择参与或不参与该账户,并(如适用)根据本章规定提供年度缴款和额外缴款。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299(a)(1)(B) 大型电力公司选择参与该账户,应视为其同意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299(a)(1)(B)(i) 授权管理人根据本章和第4章(自第3298条起)的规定管理该账户。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299(a)(1)(B)(ii) 根据第3299.3条(a)款的规定提供年度缴款,并根据第3299.3条(b)款的规定提供任何额外缴款。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3299(a)(1)(B)(iii) 同意基金运营的变更,依照第3292条(h)款(2)项(C)分项(ii)目和(k)款的规定,以本章生效之日这些规定所载内容为准。
(iv)CA 公用事业 Code § 3299(a)(1)(B)(iv) 授权使用野火基金资产和账户资产,用于第719条的目的,该条由新增本章的措施所增设。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299(a)(2) 未能根据本款提供通知的大型电力公司,应视为已选择不参与该账户。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299(b) 如果所有大型电力公司均向委员会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其选择参与该账户以及其承诺根据本章规定提供年度缴款和额外缴款,则委员会应将该选择通知管理人、州务卿以及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委员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299(c) 如果根据(a)款提供的通知表明某大型电力公司已选择不参与该账户,或者某大型电力公司未能根据(a)款提供通知,则委员会应将不参与的情况通知管理人、州务卿以及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委员会,且本章应自通知之日起失效,并于通知次年的1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