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废热和碳排放减少法案》。

Section § 284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能源法规中与热电联产系统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热电联产系统”是指从单一燃料输入同时产生电力和热能(或制冷)的系统,该系统与电网协同工作,满足用户的热能需求,并符合特定的效率和排放标准。

“合格用户发电机”是指使用此类系统(发电容量不超过20兆瓦,且于2008年1月1日之后投入运营)的电力公司客户,并使用能够追踪双向电能流动的电表。如果需要升级电表,客户需承担相关费用。“余电”是指符合特定效率规定并输送至电网的剩余电能。

最后,它明确了本法律所包含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和六氟化硫。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0.2(a) “热电联产系统”指从单一燃料输入同时产生电力和热能(用于供热或制冷)的系统,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0.2(a)(1) 连接到电力输配电网并与之并网运行。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0.2(a)(2) 规模足以满足合格用户发电机的现场热能需求。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0.2(a)(3) 符合第2843节(a)款和(d)款的效率标准,以及第2843节(f)款的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0.2(b) “合格用户发电机”指电力公司的客户,且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0.2(b)(1) 使用发电容量不超过20兆瓦的热电联产系统,该系统于2008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投入运营。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0.2(b)(2) 使用能够记录双向电能流动的分时计量表。如果合格用户发电机的现有电表无法测量双向电能流动,则合格用户发电机应负责购买和安装能够测量双向电能流动的电表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如果安装了额外电表,则电能流动计算应得出与分时计量表相同的结果。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0.2(c) “余电”指由符合第2843节规定的热电联产系统产生的,净出口到电网的电力。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0.2(d) “温室气体”包括以下所有气体: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和六氟化硫。

Section § 2840.4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热电联产系统的好处,这种系统从单一燃料来源同时产生电力和热量,与独立系统相比,显著提高了效率并减少了燃料使用。通过捕获废热,这些系统减少了供暖所需的燃料,利用了原本会损失的能量。立法机关指出,将废热转化为可用电力和热能的巨大潜力,目前尚未得到有效利用。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0.4(a) 热电联产系统从单一燃料输入同时产生电力和热能,从而比通常用于生产这些形式能源的独立系统实现更高的效率,并减少燃料消耗。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0.4(b) 热电联产系统回收否则将在独立的能源应用中浪费的热量,并利用这些热量避免否则将需要用于产生热量的燃料消耗。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0.4(c) 潜在的数千兆瓦时有用电力和数百万英热单位的热能可以从目前正被排放到大气中的未利用废热中获取。

Section § 28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表明,加州立法机构希望通过捕获废热来更明智地利用天然气。这有助于解决本州的电力问题和输电难题。他们的目标是通过在家庭、企业和制造商中更好地利用废热来提高能源效率,特别是在这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时。

该法律还希望支持同时产生热能和电能的系统,即热电联产系统。但是,本法律不影响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运行的系统,也不影响容量超过20兆瓦的系统。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0.6(a)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州政策通过捕获未利用的废热,显著提高本州天然气的使用效率,从而有助于缓解本州日益增长的电力供应危机和输电拥堵问题。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0.6(b)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通过改进住宅、商业、机构、工业和制造商对废热的利用,减少能源的浪费性消耗,只要这种利用是经济有效的、技术上可行的和环境上有益的,特别是当这能减少二氧化碳和其他碳基温室气体的排放时。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0.6(c)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支持和促进客户拥有和公用事业公司拥有的热电联产系统。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0.6(d) 本条不适用于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运行的热电联产系统,也不影响发电容量超过20兆瓦的热电联产系统。

Section § 2841

Explanation

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第2841节允许委员会要求电力公司向使用热电联产系统(且符合特定指南)的客户购买多余电力。委员会可以限制电力公司必须购买的电量,以防止对长期资源规划或电网可靠性产生负面影响。电力公司必须为这些多余电力提供标准费率,该费率的条款和价格可根据天然气价格而异,最长可达10年。

委员会确保不使用这些系统的客户不受多余电力费率的影响。费率可以鼓励在高峰时段发电,并且这些机会必须以合同形式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客户。这些安排的收益和成本将分摊给所有受益客户,包括那些通过替代电力安排获得服务的客户。此外,这些系统的发电能力计入整体能源资源,备用费用仅基于事实证据。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调整对小型电力公司的要求。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1(a) 委员会可要求电力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客户发电商购买其热电联产系统(符合第2843节规定)输送至电网的多余电力。如果委员会发现预期的多余发电量对长期资源规划或电网的可靠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则委员会可对电力公司必须购买的多余电量设定最大千瓦时限制。委员会应与独立系统运营商协商,制定费率条款,以促进本章的规定和电网的可靠运行。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1(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1(b)(1) 每家电力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标准费率,用于购买符合条件的客户发电商的多余电力。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1(b)(2) 该费率应规定,对热电联产系统输送至电网的每千瓦时电力,按委员会确定的价格进行支付。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1(b)(3) 该费率应包括灵活费率,提供不同期限(不超过10年)的选项,以及相对于天然气成本的固定或浮动费率。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1(b)(4) 委员会应确保不使用热电联产系统的用户不受此费率的影响。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1(c) 委员会在审查电力公司提交的费率时,应制定分时电价,以鼓励在系统高峰需求期进行需求管理和净发电。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1(d) 每家电力公司应根据请求,向在其服务区域内拥有或租赁并运营热电联产系统的符合条件的客户发电商提供该费率。电力公司可以标准合同的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该费率条款。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1(e) 电力公司根据本节签订的任何费率或合同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应分配给所有受益客户。就本节而言,“受益客户”可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包括电力公司的捆绑服务客户、通过第331节 (c) 款定义的直接交易获得电力服务的电力公司客户,以及通过第331.1节定义的社区选择聚合商获得电力服务的电力公司客户。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1(f) 热电联产系统的实际发电能力应计入负荷服务实体为第380节目的所需的资源充足性要求。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1(g) 委员会应采纳或维持热电联产系统的备用费率或费用,这些费率或费用应仅基于事实数据支持的假设,并应排除任何关于热电联产系统强制停运或其他发电量减少将同时发生在多个系统上,或在电力系统高峰需求期发生,或两者兼有的假设。
(h)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1(h) 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本条对服务连接少于10万个的任何电力公司的要求。

Section § 28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公共电力公司设立一个计划,帮助零售客户更高效地使用热电联产系统。这些系统应通过利用原本会浪费的热量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该计划还必须建立一种购买这些系统产生的额外电力的方式。这种电力的价格应公平合理,由电力公司的管理机构决定。

为零售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当设立一项具备以下两项功能的计划: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1.5(a) 允许零售终端用户使用热电联产系统,该系统通过提高效率,利用在独立能源应用中原本会被浪费的热量,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1.5(b) 为购买热电联产系统产生的过剩电力提供市场,购买价格应公平合理,并由该公用事业机构的管理机构确定。

Section § 28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电力公司的采购计划获得批准时,必须纳入热电联产解决方案。如果这些方案具有成本效益、实用可行并能带来环境效益,特别是能减少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就应该被采纳。

Section § 28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电力公司对其输配电系统的升级改造进行长期规划并评估其可靠性。这些升级改造必须支持使用热电联产系统,这些系统应具有成本效益、技术上可行且有益于环境,特别是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

Section § 28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电力公司为某些符合条件的客户实施一个名为“按节省付费”的试点项目。要符合条件,客户需要使用发电量不超过20兆瓦的热电联产系统,并且必须是特定税法下的非营利组织或政府机构。

该项目的目标是帮助这些客户为这些系统的初始成本融资,允许他们通过十年内节省的电费来偿还。电力公司必须收回其相关成本,但不能将其转嫁给其他客户。该项目有期限,直到这些系统在全州主要电力公司中的总容量达到100兆瓦。

对该项目感兴趣的州机构需要获得州财政批准,除非提前获得许可,否则在向特定的立法预算委员会发出30天通知之前,不得批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2.4(a) 委员会应为每个电力公司设立一个针对合格客户的按节省付费试点项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2.4(b) 就本节而言,“合格客户”是指符合以下标准的电力公司客户: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2.4(b)(1) 该客户使用发电容量不超过20兆瓦且符合第2843节规定的热电联产系统。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2.4(b)(2) 该客户是以下任一: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2.4(b)(2)(A) 《国内税收法典》(26 U.S.C. Sec. 501(c) (3))第501(c)(3)节所述的非营利组织,根据该法典(26 U.S.C. Sec. 501(a))第501(a)节免税。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2.4(b)(2)(B) 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2.4(c) 该试点项目应使合格客户能够通过账单融资的方式,在最长10年内,以合格客户原本应支付的电费与实际节省的费用之间的差额,分期偿还购买和安装热电联产系统的所有前期成本。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2.4(d) 委员会应确保电力公司与该试点项目相关的合理成本得到回收。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2.4(e) 按节省付费项目或融资机制的所有成本应仅由使用该项目或融资机制的热电联产系统使用者承担,委员会应确保项目成本不会转嫁给电力公司的其他客户或客户类别。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2.4(f) 每个电力公司应向合格客户提供账单融资,直至州内三家最大电力公司服务区域内试点项目热电联产系统的全州累计额定发电容量达到100兆瓦。电力公司仅需参与试点项目,直至其达到100兆瓦限制的按比例分摊份额,该份额基于其峰值需求占所有电力公司服务区域内全州总峰值需求的百分比。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2.4(g) 财政部对州机构购买、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将通过按节省付费试点项目融资的热电联产设施的批准,不得早于向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主席、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主席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提供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后作出,或不早于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可能确定的任何更短时间。

Section § 2843

Explanation

加州能源委员会被要求在2010年1月1日前制定热电联产(CHP)系统的指导方针。这些系统必须优先减少废弃能源,适应客户的热能需求,高效运行,并兼具成本效益和环境友好性。

该法律旨在通过这些指导方针,防止客户充当批发电力生产商。这些指导方针免于遵守某些政府法典要求,并且必须在适当通知的公开会议上通过。

这些系统必须符合特定的氮氧化物(NOx)排放和效率标准,其中60%的效率水平允许获得一定的排放抵免。系统还必须遵守温室气体标准,并进行维护以持续满足这些标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3(a) 能源委员会应在2010年1月1日前,通过本章所规定的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的指导方针,并应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3(a)(1) 减少废弃能源。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3(a)(2) 其规模应满足合格客户发电机组的热负荷需求。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3(a)(3) 以持续运行的方式满足预期热负荷,并优化废热的有效利用。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3(a)(4) 具有成本效益、技术可行性并有益于环境。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3(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这些指导方针不允许客户作为事实上的批发发电商运营,并为其电力提供有保障的购买者。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3(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要求的指导方针应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要求。指导方针应在公开通知的会议上通过,为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评论机会。在能源委员会首次通过指导方针之前,应就本节要求的会议发出至少30天的公开通知。未经至少10天的书面公开通知,不得通过对指导方针的实质性修改。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3(d) 在2010年1月1日之前,能源委员会可以为符合(a)款规定参数的热电联产系统通过临时指导方针。
(e)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3(e)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3(e)(1) 合格客户发电机组的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氮氧化物 (NOx) 排放率标准,即每兆瓦时0.07磅,且最低效率为60%。最低60%的效率应以有用能量输出除以燃料输入来衡量。效率的确定应基于100%负荷。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3(e)(2) 符合60%效率标准的合格客户发电机组的热电联产系统,可以获得抵免以满足每兆瓦时0.07磅的适用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抵免额度应为每回收340万英热单位热量抵免一兆瓦时。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3(f) 合格客户发电机组的热电联产系统应遵守委员会根据第8341节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性能标准。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843(g) 合格客户发电机组应充分维护和保养热电联产系统,以确保系统在运行期间持续达到或超过根据(a)、(d)和(f)款设定的效率和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