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31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支持在该州内开发可再生能源设施(如太阳能及其他来源)以满足电力需求的立场。它承认可再生能源的益处,包括财政、健康和环境优势,并旨在通过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扩大这些益处的获取途径。

该计划旨在以加利福尼亚太阳能倡议为基础,允许更多原本无法获得可再生能源的人群、企业和公共机构参与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该法律强调了大型机构对增加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浓厚兴趣,并指出这些项目有助于创造就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促进能源独立。该计划旨在确保建立一个可持续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同时不给未参与的电力用户带来负担。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1(a) 在加利福尼亚州内建设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运营发电设施,以满足该州的电力需求,为加利福尼亚州带来了显著的财政、健康、环境和劳动力效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1(b) 加利福尼亚太阳能倡议将实现其目标,促成超过15万个住宅和商业现场太阳能系统安装。然而,加利福尼亚太阳能倡议无法覆盖所有希望参与的居民和企业,并且仅限于太阳能系统,而不包括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一项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旨在通过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的获取途径扩展到目前无法获得现场发电效益的所有电力用户,从而在加利福尼亚太阳能倡议的成功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1(c) 许多大型机构客户,包括学校、学院、大学、地方政府、企业和军队,对开发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以满足其超过33%的能源需求表现出广泛兴趣。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1(d) 公共机构将受益于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所增强的灵活性,从而能够参与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共享发电设施。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1(e) 建设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运营发电设施能够创造就业机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促进能源独立。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1(f) 加利福尼亚州的许多大型能源用户已寻求利用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进行现场发电,但由于屋顶或土地空间限制,或净计量电价的规模限制,未能实现其目标。本章的颁布将创建一个机制,使机构客户(如军事设施、大学和地方政府)、商业客户以及个人团体能够通过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来满足其需求。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1(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的实施方式应有助于建立一个大型、可持续的、利用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设施进行非现场发电的市场,同时公平补偿电力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且不影响未参与的电力用户。
(h)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1(h)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的实施方式应确保未参与的电力用户对剩余的捆绑服务、直接接入和社区选择聚合客户保持无差异。

Section § 2831.5

Explanation

本节介绍了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它定义了“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可再生能源信用”和“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等关键术语,这些术语的含义与它们在加州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计划中的用法一致。此外,它还明确指出,“参与公用事业”是指在加州拥有至少10万个客户账户的电力公司。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1.5(a)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援引为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1.5(b) 就本章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1.5(b)(1) “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可再生能源信用”和“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具有与这些术语在加州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计划 (Article 1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99.11) of Chapter 2.3 of Part 1) 中相同的含义。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1.5(b)(2) “参与公用事业”指在加州拥有100,000个或更多客户账户的电力公司。

Section § 28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电力公司提出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的流程。截至2014年3月1日,电力公司必须向委员会提交申请以启动这些计划,并确保它们符合先前的立法调查结果。委员会必须在2014年7月1日前,在考虑公众反馈后,批准、修改或驳回这些申请。批准的依据是拟议计划是否合理并符合立法目标。

客户少于10万的电力公司也可以提交此类申请。然而,在2013年5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的公司有不同的要求,只要其计划不将成本转嫁给非参与客户并符合本章的指导方针。如果对2013年5月1日之前提交的申请已达成和解,则可能需要进行修改以确保其符合本章的标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2(a) 参与公用事业公司应在2014年3月1日或之前向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批准一项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以实施其认为符合第2831条立法调查结果和意图声明的计划。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在加州拥有少于10万个客户账户的电力公司向委员会提交申请,以管理一项符合第2831条立法调查结果和意图声明的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2(b) 委员会应在2014年7月1日或之前就参与公用事业公司提交的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申请作出决定,确定是否批准或不批准,并可附带或不附带修改。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2(c) 在通知并给予公众评论机会后,如果委员会认定参与公用事业公司提交的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合理且符合第2831条的立法调查结果和意图声明,则委员会应批准该申请。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2(d) 本章的要求不适用于在2013年5月1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交申请以设立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或任何名称的等效计划的电力公司,前提是委员会批准该申请,并认定该计划不会将成本转嫁给非参与客户,且该申请符合本章规定。如果委员会已批准与对2013年5月1日之前提交的申请提出异议的各方相关的和解协议,则如果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对先前批准的和解协议进行修订,以使该计划符合本章规定,则本节的要求不适用。

Section § 28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公用事业公司运营项目,让人们可以从当地可再生能源购买电力,从而实现更清洁的能源。公用事业公司在获得许可后,可以在2023年4月之后终止这些项目。能源必须来自小型来源,通常为20兆瓦或以下,但在被认定为最需要帮助的地区,则限制为1兆瓦。

每个公用事业公司通过这些共享项目最多可提供600兆瓦的电力,其中特定份额预留给弱势社区、住宅客户和戴维斯市。能源应来自附近,并鼓励公用事业公司让低收入和少数族裔社区参与。

参与者支付特定费率,并可能根据使用的可再生能源在其账单上获得抵免。这些抵免与能源产生的时间和资源充足性有关。客户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其需求,且不能认购超出所需电量。各种措施确保透明度,可再生能源信用额度将代表参与者被注销。

此外,公用事业公司必须共享气候报告数据,其他社区项目可以不受限制地提供类似的可再生能源选项。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应要求一项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由参与公用事业公司依照本节规定管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a)(2) 自2023年4月1日起,委员会可通过建议函授权参与公用事业公司终止其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b) 参与公用事业公司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的发电设施应为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其额定铭牌发电容量不超过20兆瓦,但根据 (d) 款第 (1) 项规定,预留用于加州环境保护局认定为受影响最严重和最弱势社区的发电设施除外,其额定铭牌发电容量不得超过1兆瓦。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c) 参与公用事业公司应使用委员会批准的工具和机制,为其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采购额外的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这些能源来自加州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计划(第1部分第2.3章第16条(自第399.11节起))要求之外的发电设施。就本款而言,“委员会批准的工具和机制”是指委员会批准的、供电力公司为满足加州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计划(第1部分第2.3章第16条(自第399.11节起))的采购要求而采购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的采购方法。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d) 参与公用事业公司应允许其服务区域内的客户根据委员会批准的、用于实施该公用事业公司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的电价购买电力,直到该公用事业公司达到其在全州600兆瓦客户参与上限中的按额定铭牌发电容量衡量的相应份额,或者该参与公用事业公司的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被终止或暂停。相应份额应根据各参与公用事业公司的零售销售额占所有参与公用事业公司电力总零售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委员会可对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下的购买施加其他限制,包括将每年的参与限制在一定容量水平。以下限制适用于全州600兆瓦的上限: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d)(1)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d)(1)(A) 100兆瓦应预留给额定铭牌发电容量不超过1兆瓦,且位于加州环境保护局先前认定为受影响最严重和最弱势社区的设施。这些社区应按普查区划定,并根据旨在识别以下各项的最佳可用累积影响筛选方法的结果,确定为受影响最严重的20%。
(i)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d)(1)(A)(i) 受环境污染和其他可能导致负面公共健康影响、暴露或环境退化的危害不成比例影响的区域。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d)(1)(A)(ii) 具有社会经济脆弱性的区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d)(1)(A)(B) 就本款而言,“先前认定”是指在设施开始建设之前认定。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d)(2) 不少于100兆瓦应预留给住宅类客户参与。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d)(3) 20兆瓦应预留给戴维斯市。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e) 在可能的情况下,参与公用事业公司应寻求采购位于已注册参与者合理邻近区域的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f) 参与公用事业公司的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应支持多元化采购和委员会第156号总令的目标。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g) 参与公用事业公司的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不得允许客户认购超过其电力需求100%的电量。
(h)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h) 除本款授权外,参与公用事业公司的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不得允许客户认购超过2兆瓦额定铭牌发电容量的电量。此限制不适用于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学校或学区、县教育局、加州社区学院、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大学。
(i)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i) 参与公用事业公司的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不得允许任何单一实体或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认购任何单一日历年总累计额定发电容量的20%以上。
(j)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j) 在可能的情况下,参与公用事业公司应积极向低收入和少数族裔社区及客户推广其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
(k)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k) 参与客户应根据参与公用事业公司批准的适用于该参与客户所属类别的电价表中确定的类别平均零售发电成本,获得参与的合格可再生能源资源发电量的账单抵免,外加一个可再生能源调整值,该调整值代表用于服务参与客户的合格可再生能源资源的交付时间曲线与类别平均交付时间曲线之间的差异,以及公用事业公司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中包含的资源的资源充足性价值(如有)。适用于合格可再生能源资源交付时间曲线的可再生能源调整值应根据委员会通过的规则确定。为此,“交付时间曲线”是指参与的合格可再生能源资源随时间变化的日常发电模式,其价值通过比较该参与的合格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发电模式与随时间变化的电力需求以及可用于满足该需求的其他发电资源来确定。
(l)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l) 参与客户应支付委员会确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率、参与公用事业公司的管理成本以及委员会认为公正合理的任何其他费用,以完全覆盖采购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资源以满足参与客户需求的成本。
(m)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m) 参与客户的费率应借记或贷记任何其他委员会批准的、适用于参与公用事业公司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组合中包含的合格可再生能源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这些额外成本或价值应在成本或价值获得委员会批准后,当新客户初次认购时适用。
(n)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n) 参与客户应支付所有其他适用费用,不作修改。
(o)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o) 参与公用事业公司应允许参与客户认购该计划,并根据委员会的决定,获得最长20年内合理预期的账单抵免和账单费用的非约束性估算。
(p)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p) 参与公用事业公司应为增强型社区可再生能源计划提供支持,以促进位于靠近需求来源的合格可再生能源资源项目的开发。
(q)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q) 委员会应确保与参与公用事业公司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相关的费用和抵免的设定方式,能够确保剩余的捆绑服务、直接接入和社区选择聚合客户的非参与用户费率无差异,并确保不会将任何成本从参与客户转移到非参与用户。
(r)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r) 参与公用事业公司应跟踪和核算所有收入和成本,以确保公用事业公司收回其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的实际成本,并确保所有成本和收入完全透明且可审计。
(s)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s) 与参与公用事业公司为其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采购并由参与客户使用的电力相关的任何可再生能源信用,应由参与公用事业公司代表参与客户注销。这些可再生能源信用不得为任何目的进一步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货币化。与参与公用事业公司为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采购但未被参与客户使用的电力相关的任何可再生能源信用,应计入该参与公用事业公司满足其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
(t)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t) 如果出现参与客户流失或其他导致客户参与度或用电需求低于发电水平的原因,参与公用事业公司应将通过其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采购的合格可再生能源资源产生的多余发电量用于履行公用事业公司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采购义务,或根据委员会批准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储存和采购规则,储存多余发电量以供将来使用,造福所有客户。
(u)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u) 在计算其采购要求以满足加州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计划(第1部分第2.3章第16条(自第399.11节起))的要求时,参与公用事业公司可以从总零售销售额中排除根据该公用事业公司的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计入参与客户名下的、由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产生的千瓦时,自发电设施实现商业运营之时起计算。
(v)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v) 为参与公用事业公司的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中的参与客户采购的所有可再生能源资源,均应遵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自愿可再生电力计划。与这些采购相关的符合加州资格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应作为委员会自愿可再生电力计划的一部分,代表参与客户注销。
(w)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w) 参与公用事业公司应向市政当局提供其管辖范围内参与客户的汇总消费数据,以允许市政当局报告气候行动目标的进展。参与公用事业公司还应在符合第4.1部第5章(自第8380节起)规定的隐私保护的前提下,按地理区域公开披露由该公用事业公司绿色电价共享可再生能源计划中的参与客户实现的消费数据和温室气体排放减少量(汇总数据)。
(x)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3(x) 本节不禁止或限制社区选择聚合商向社区选择聚合的参与客户提供其自己的自愿可再生能源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