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为了促进天然气和电能新来源的更快发展,通过持续生产商品和为其人民提供就业来维持本州的经济活力,并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分配,鼓励私人能源生产商竞争性地开发公共事业公司无法向加州消费者提供的独立天然气和电能来源是可取和必要的,要求公共事业公司在特定条件下为私人能源生产商传输此类能源,并消除涉及私人能源生产商的能源交易中不必要的障碍。
私人能源生产商一般规定和定义
Section § 2801
这项法律旨在鼓励私人能源生产商独立开发新的天然气和电力来源。它强调通过确保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分配来促进加州的经济发展。公共事业公司被要求在特定条件下协助传输这些能源,从而消除涉及私人生产商的能源交易中的障碍。
私人能源生产商 天然气开发 电能
Section § 2802
在加利福尼亚州,“私人能源生产商”是指任何个人或实体,例如个人、公司或地方政府机构,他们使用非传统燃料或天然气以外的能源发电,主要供自己或租户使用。这些生产商也可以为公用事业公司或政府机构发电,但不能以其他方式向公众出售电力。重要的是,仅仅因为他们从事这些活动,他们不被视为公共事业,因此不受州公用事业委员会的监管。
私人能源生产商 发电 非传统能源
Section § 2803
本节将“互连”定义为将私人能源生产者的能源来源与公共事业的输送系统连接所需的各项基础设施。它包括使这种连接正常运作所需的任何设备,例如变压器或压缩机。
互连设施 私人能源生产者 输送设施
Section § 2804
本法律将“传输服务”定义为公共事业公司为私人能源生产商在加利福尼亚州内进行的电力或天然气输送。这种输送发生在私人生产商连接到公共事业公司服务区域的特定点之间。
传输服务 州内传输 电力
Section § 2805
本节定义了“传统电源”的含义。它指的是核能、大型水力发电(超过30兆瓦)或燃烧化石燃料产生的电力。但是,如果使用了热电联产技术,则不被视为传统电源。
传统电源 核能 水力发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