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您作为电话或电报公司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您的书面同意,他们不得分享您的通话习惯、财务信息、您使用的服务或人口统计数据等详细信息。如果您同意分享信息,您可以查明谁收到了这些信息,甚至可以在以后改变主意。法律详细规定了例外情况,例如用于紧急服务、合法程序和某些监管要求的信息。违反本法可能导致民事诉讼。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a) 任何电话或电报公司,未经事先获得住宅用户的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或公司提供以下任何信息: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a)(1) 用户的个人通话模式,包括用户拨打的电话或其他接入号码的任何列表,但不包括向被叫方识别主叫方和拨出电话的电话号码,但须遵守第2893条的限制,并且不包括联邦法律或法规要求电话公司向被叫方提供的主叫方的计费信息。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a)(2) 住宅用户的信用或其他个人财务信息,除非公司被委员会命令向任何电力、燃气、供热、电话、电报或水务公司,或集中信用查询系统提供此信息,以确定新公用事业用户的信用度。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a)(3) 住宅用户从公司或从使用公司电话或电报线路向住宅用户提供服务的独立信息服务供应商处购买的服务。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a)(4) 关于单个住宅用户的人口统计信息,或尚未移除个人身份和特征的汇总信息。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b) 任何根据(a)款规定同意披露一项或多项个人信息类别的住宅用户,经书面请求,电话或电报公司应告知其信息已披露给的每个个人或公司的身份。每当根据本款请求同意时,公司应将本款的规定告知每位住宅用户。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c) 任何已根据(b)款规定,就(a)款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个人信息类别给予书面同意的住宅用户,可在向电话或电报公司提交书面通知后撤销此同意。公司应在收到根据本款发出的通知后30天内,停止提供关于该用户的任何个人信息。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d)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d)(1) 住宅用户为纳入公司用户目录而提供的信息。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d)(2) 公司通过查号服务通常提供的信息。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d)(3) 邮政编码信息。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d)(4) 电话公司在委员会监督下,专门为追收未付债务而提供给催收机构的信息。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d)(5) 提供给响应911电话或任何其他传达对生命或财产构成迫在眉睫威胁的电话的紧急服务机构的信息。
(6)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d)(6) 根据合法程序提供给执法机构的信息。
(7)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d)(7) 委员会根据其对电话和电报公司的管辖权和控制权要求提供的信息。
(8)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d)(8) 电话或电报公司之间根据在服务区域之间或内部提供电话服务而传输的信息。
(9)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d)(9) 公司根据委员会或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规则和命令要求提供的信息,涉及除电话和电报公司以外的其他方通过电话线路提供电话或信息服务。
(10)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d)(10) 电话公司向公用事业公司提供的其生命线客户的姓名和地址,仅用于低收入用户援助推广工作。根据本款收到信息请求的电话公司可向请求方公用事业公司收取查询和发布所请求信息的费用。
(1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d)(11) 根据《刑法典》第530.8条(a)款的请求而提供的信息。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e) 每次违规都是受侵害的住宅用户针对电话或电报公司及其对违规行为负责的员工提起民事诉讼的理由。

Section § 28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电话公司不得将拥有未列出或未公开号码的用户的电话号码包含在任何出售或许可的名单中,除非用户提供书面许可。

对于移动服务,只有在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电话号码才能被列入目录。该同意必须清晰明确,可以通过签署文件或在没有预选选项的网站上做出肯定回应。

如果用户根据其套餐可能因未经请求的电话而产生费用,则在征求同意时必须明确披露这一点。用户可以通过符合这些同意标准的协议选择将其号码列入广告,并可以随时撤销同意。

用户选择不列出其号码不应被收取费用。例外情况包括向执法、消防、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目的(如未偿债务催收)提供号码。

违反本规定可对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法律定义了何为未公开号码,并保护电话公司在依法发布信息时免受责任。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1(a) 尽管有第2891条规定,销售或许可住宅用户名单的电话公司不得包含任何被指定为未列出或未公开接入号码的用户的电话号码。用户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电话公司,放弃本款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保护。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1(b) 尽管有第2891条规定,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或其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公司或代理人,为纳入任何形式的目录,或销售任何目录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提供用户姓名和拨号号码的,未经该用户明确同意,不得包含任何用户的拨号号码。该明确同意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1(b)(1) 应为以下之一: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1(b)(1)(A) 由用户签署并注明日期,且未附于任何其他文件的独立文件。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1(b)(1)(B) 在互联网网站上一个没有默认选项的独立字段中做出的肯定回应。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应向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确认通知,如果用户没有电子邮件账户,则发送至用户的邮政地址。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1(b)(2) 应明确、清晰且显著地披露,通过选择加入,用户同意将其拨号号码作为用户名单的一部分进行销售或许可,并且用户的拨号号码可能被包含在公开可用的目录中。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1(b)(3) 如果根据用户的通话套餐,用户可能因接收来自电话推销员的未经请求的电话或短信而被收费,提供商的表格应包含一份明确且清晰的披露声明,说明通过同意将其拨号号码作为用户名单的一部分进行销售或许可,或包含在公开可用的目录中,用户可能因接收未经请求的电话或短信而产生额外费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1(c) 本条规定不禁止移动电话服务用户自愿签订协议,将其姓名和移动电话拨号号码纳入任何广告计划,如果该协议符合本条的明确同意要求。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1(d) 根据 (b) 款提供明确事先同意的用户可以随时撤销该同意。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应在合理期限内(不超过60天)遵守用户的选择退出请求。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1(e) 用户选择不将其姓名和移动电话拨号号码列入公开可用的目录查询数据库,不应被收取费用。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1(f) 本条不适用于为以下目的向以下各方提供电话号码: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1(f)(1) 向催收机构提供,仅用于追收未偿债务,且该机构的披露受委员会监督。
(2)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1(f)(2)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1(f)(2)(A) 向任何执法机构、消防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公共环境卫生机构、市或县应急服务规划机构,或根据与上述一个或多个机构签订的合同并在其指导下运营的私人营利性机构提供,仅用于响应911呼叫、传达对生命或财产的迫在眉睫的威胁,或测试响应911呼叫或传达生命或财产威胁的系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1(f)(2)(A)(B) 根据本款提供给私人营利性机构的任何信息或记录,应由该机构及其雇佣或关联的任何个人保密。这些信息或记录不得用于与第2872条 (e) 款或本段规定的服务管理无直接关联的任何目的的审查。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1(f)(3) 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发出的合法程序。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1(f)(4) 向在服务区之间提供服务的电话公司提供,以便向用户提供服务区之间的电话服务,或向第三方提供,仅用于提供计费服务。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1(f)(5) 向电话公司提供,以实现客户将其分配的电话号码从现有电信服务提供商转移到新电信服务提供商的请求。
(6)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1.1(f)(6) 根据委员会对其管辖和控制电话和电报公司的权力,向委员会提供。

Section § 2891.2

Explanation

如果您使用“800”或“900”号码,您的电话号码可能会被告知给您所呼叫的人。每年,电话公司必须告知客户这种可能性。负责的机构将确保提供这些号码的主叫识别服务的电话公司负责发出这些通知。

电话用户应每年收到通知,告知其使用“800”或“900”电话号码可能导致其电话号码被披露给被叫方。委员会应通过规则或命令,规定提供与“800”或“900”服务相关的主叫识别服务(通常称为自动号码识别)的电话公司承担此通知的责任。

Section § 28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电信服务,并要求委员会与紧急服务办公室一起,评估停电期间电信网络对备用电力的需求。目标是确保人们在停电时仍能联系到紧急服务。这包括调查服务提供商是否遵循了备用系统的当前最佳实践。如有必要,委员会将制定可靠性标准,但前提是其益处大于成本。他们还将探讨使用清洁能源,例如零排放燃料电池,来替代柴油备用电源。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2.1(a) 就本节而言,“电信服务”指第234节所定义的电话公司提供的语音通信、卫星电话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语音通信、第224.4节所定义的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语音通信,以及利用互联网协议语音(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或任何后续协议的商业化设施基础语音通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语音通信。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2.1(b) 委员会应与紧急服务办公室协商,启动调查或其他适当程序,以确定非客户场所的电信服务系统是否需要备用电力,以使电信网络能够运行,并使客户能够在停电期间联系公共安全应答点操作员;确定备用系统的性能标准;并确定加利福尼亚州运营的电信服务提供商是否已实施网络可靠性和互操作性委员会于2005年12月推荐的备用系统最佳实践。如果委员会认定符合公共利益,委员会应根据 (c) 和 (d) 款的规定,制定并实施性能可靠性标准。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2.1(c) 委员会在根据 (b) 款所要求的程序制定任何标准时,应考虑建立电池备用要求的当前最佳实践和技术可行性。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2.1(d) 委员会不得根据 (b) 款所要求的程序实施标准,除非其确定标准的效益超过成本。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2.1(e) 委员会应确定使用零温室气体排放燃料电池系统替代柴油备用电源系统的可行性。

Section § 28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手机服务提供商定期向指定委员会报告客户欺诈事件。报告必须详细说明欺诈的类型、因欺诈造成的收入损失,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防范欺诈措施。

此外,服务提供商必须警告其客户潜在的欺诈问题,并提供如何保护自己的建议。委员会必须审查这份通知,以确保它对用户有用且清晰易懂。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2.3(a) 委员会应要求第224.4条所定义的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按照委员会的规定,向委员会报告与客户欺诈相关的活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2.3(b) 每份报告应包括对所发生欺诈类型的描述、因欺诈而无法收回的收入金额,以及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为打击欺诈所采取的行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2.3(c) 委员会应要求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向其用户提供一份经委员会审查的通知,警告用户有关欺诈相关问题,并告知他们防范欺诈的方法。

Section § 28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移动服务提供商与公共安全机构签订合同。这些合同赋予公共安全人员的通信优先于其他用户的通信。但这些协议必须遵守相关的联邦法律。

Section § 28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本州所有电话服务允许呼叫者选择向被呼叫方隐藏其电话号码,但用于电话营销的号码除外。呼叫者选择隐藏号码不收取费用。电话公司必须通知其用户,他们的呼叫可能会被识别,通知有具体的截止日期,取决于服务何时开始。

例外情况包括:私人系统(如PBX)内的呼叫、紧急服务呼叫、涉及合法呼叫追踪的呼叫,以及某些免费电话服务(直到技术上可行)。此外,在本地电话市场出现公平竞争之前,电话公司不得对未列名号码收费,并且这样做不能减少其收入。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a) 委员会应通过规则或命令,要求本州内由电话公司或任何其他使用电话公司设施的个人或公司提供的所有电话呼叫识别服务,允许呼叫者在个人基础上,从接听呼叫的个人电话机上隐藏其电话号码的显示。但是,当呼叫者的商业电话号码用于电话营销目的时,不得允许呼叫者隐藏该号码的显示。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b) 呼叫者要求将其电话号码对任何被呼叫方隐藏时,不得向呼叫者收取费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c) 委员会应指示每家电话公司通知其用户,他们的呼叫可能会被被呼叫方识别,通知方式如下: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c)(1) 在电话公司开始参与提供呼叫识别服务之前三十天或更长时间。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c)(2) 如果电话公司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已参与呼叫识别服务,则应在1990年3月1日之前通知。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d)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d)(1) 在与接收电话相同的有限系统内使用的识别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中心交换机(Centrex)或专用小交换机(PBX)系统。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d)(2) 在公共机构的紧急电话线或接收主要紧急电话号码(911)的线路上使用的识别服务。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d)(3) 与合法授权的呼叫追踪或窃听程序相关的任何识别服务。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d)(4) 与任何“800”或“900”接入码电话服务相关的任何识别服务,直至电话公司具备遵守 (a) 款规定的技术能力,并经委员会确定。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e) 在本地电话服务市场具有竞争力之前,电话公司不得向任何用户收取未列名或未公开电话号码的费用。但是,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委员会解释为减少电话公司的收入。委员会根据本款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在竞争中立的基础上实施。此项收费不得在委员会实施抵消费率的生效日期之前取消。

Section § 289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意图误导、损害、欺骗或诈骗电话接收方,而将虚假的政府信息输入来电显示系统,都是非法的。法律也禁止在明知有此行为的情况下拨打电话。例外情况包括执法和情报机构,以及某些作为中介的服务提供商。

违反此法的罚款可能很高,每次违规最高可达10,000美元,并且可以由市检察官、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提起诉讼。违规行为也可以与其他适用法律一并追究。本节旨在即使部分内容在法庭上被判无效,其余部分仍能保持效力。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a)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a)(1) “呼叫”是指通过访问根据北美编号计划发布的号码来启动电信服务,无论该呼叫是使用公共交换电话网络上的传统固定电话、使用移动电话服务还是使用互联VoIP服务网络启动的。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a)(2) “呼叫方”是指发起呼叫的个人或实体。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a)(3) “呼叫方识别信息”、“呼叫方识别服务”、“有关来源的信息”和“互联VoIP服务”具有与截至2019年1月1日《联邦法规法典》第47篇第64.1600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a)(4) “输入”是指通过任何方式将数据输入计算机或电话系统。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a)(5) “虚假政府信息”是指通过将有关呼叫来源的信息显示为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任何代理人,从而向呼叫接收方或网络本身谎报呼叫方身份的呼叫方识别信息。
(6)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a)(6) “联邦政府”是指美国,或美国的任何机构或部门。
(7)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a)(7) “地方政府”是指本州的任何市、市县、县、公共区、公共公司、管理局、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其他公共实体。
(8)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a)(8) “电话号码”是指根据北美编号计划发布的接入号码。
(9)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a)(9) “电信”和“电信服务”具有与截至2019年1月1日《美国法典》第47篇第153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b)(1) 呼叫方不得将虚假政府信息输入或导致输入呼叫方识别系统,意图误导、造成损害、欺骗或诈骗呼叫接收方。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b)(2) 任何个人或实体不得在明知虚假政府信息已被输入呼叫方识别系统的情况下发起呼叫,意图误导、造成损害、欺骗或诈骗呼叫接收方。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c)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c)(1) 呼叫方识别信息的屏蔽。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c)(2) 联邦政府或州或地方政府的任何执法机构。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c)(3) 联邦政府的任何情报或安全机构。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c)(4) 仅作为呼叫方和接收方之间电信服务传输中介的电信、宽带或互联VoIP服务提供商。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d) 任何违反本条的个人或实体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被禁止。
(e)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e)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e)(1) 任何故意违反本条的个人或实体,每次违规行为将面临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e)(2) 执行本条的诉讼可由市检察官、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提起。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e)(3) 如果在调查可能违反第1条(自第2871节起)的投诉期间,委员会确定可能发生了违反本条的行为,委员会应将潜在违规行为通知呼叫接收地所在县的地方检察官和总检察长。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e)(4) 本条应适用于禁止相同或类似活动的其他任何适用法律之外。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2(f) 本条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2893.5

Explanation

2019年消费者电话保护法案规定,到2021年1月1日,所有电信服务提供商必须使用STIR/SHAKEN等技术来验证通过互联网网络拨打的电话的主叫号码。这项技术有助于防止垃圾电话和欺诈电话。

该法律允许州委员会和总检察长执行与此要求相关的联邦法规。他们可以合作确保合规,特别是针对联邦法律的某些条款。

此外,如果提供商证明他们已真诚努力满足这些要求,他们可以对与不公平商业行为相关的违规索赔提出抗辩。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5(a)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2019年消费者电话保护法案。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5(b) 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前,各电信服务提供商应实施安全电话身份重访 (STIR) 和使用令牌的安全断言信息处理 (SHAKEN) 协议,或提供同等或更优能力以验证和认证通过互联网协议网络传输的呼叫的主叫身份的替代技术。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5(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5(c)(1) 根据《美国法典》第47篇第227节授予各州的权力,委员会和总检察长可采取一切适当行动,以执行该节以及根据该节颁布的任何法规。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5(c)(2) 委员会可应总检察长的请求,与总检察长合作,以执行《美国法典》第47篇第227节的 (e) 和 (g) 款。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3.5(d) 真诚努力遵守 (b) 款的要求,应构成对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部第2编第5章(自第17200节起)提出的违反本节的索赔的抗辩。

Section § 28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电话公司或移动服务提供商根据法院命令、搜查令或传票与执法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则不能因不当披露该信息而被起诉。当这些公司真诚地遵守执法部门的要求时,法律为它们提供保护。

“长途电话公司”和“本地电话公司”分别指长途运营商和本地电话服务提供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4(a) 尽管有第2891条(e)款的规定,长途电话公司、本地电话公司或第216.8条所定义的商业移动无线电服务提供商,如果真诚地遵守应执法官员或其他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为执法目的而发出的州或联邦法院搜查令、命令或行政传票的条款而披露任何信息,则构成针对根据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15编第1部第1.5章(自第630条起))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的完全抗辩,以应对该信息的不当披露。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4(b) 在本条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4(b)(1) “长途电话公司”是指提供长途服务的电话公司。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4(b)(2) “本地电话公司”是指提供本地交换服务的电话公司。

Section § 289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家庭电话用户了解其关于不请自来的推销电话的隐私权。法律要求电话公司每年提供有关这些权利的信息。他们可以在电话账单中附上政府关于隐私权的小册子,或者列出可获取的小册子及其获取方式。只要公司真诚地努力提供这些信息,即使未能完全做到,也不会受到处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4.1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已制定多项联邦和州法律,以保护住宅电话用户在电话推销方面的隐私权。各政府机构发布的信息通常描述了电话用户在这些法律下的权利。出版物示例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小册子《关于电话营销的直言不讳》和联邦通信委员会的出版物《消费者新闻:您可以如何应对不请自来的电话营销电话和传真》。立法机关旨在向电话用户提供根据州和联邦法律,关于其在电话推销方面的隐私权的信息。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4.10(b) 每一家本地电话交换公司应每年通过在其住宅客户的账单中以及在该电话公司分发的本地电话簿的消费者信息页中以醒目通知的形式,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信息,以告知其住宅客户关于保护住宅电话用户在电话推销方面的隐私权的州和联邦法律: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4.10(b)(1) 由消费者事务部、公共事业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联邦或州政府机构准备的出版物副本,该出版物通常描述了电话用户根据州和联邦法律在电话推销方面的隐私权。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4.10(b)(2) 第 (1) 款中确定的出版物标题列表以及如何获取这些出版物的信息。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94.10(c) 如果本地交换服务提供商真诚努力提供或确定 (b) 款所述的出版物,则该提供商不受任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