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91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一个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并通过总表向居民提供燃气或电力服务,您可以根据您与当地公用事业公司之间的协议,将这些责任转移给该公司。但是,您不能将与此转移相关的任何费用(包括建设费用)转嫁给您的居民。这些费用也不能转嫁给公用事业公司,除非本章另有规定。

对于1997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园区和社区,居民必须拥有独立计量表,并由公用事业公司的设施提供服务。公用事业公司必须与新园区和社区的业主密切合作,以确保快速高效地安装必要的燃气和电力系统,避免任何延误。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1(a) 向居民提供燃气或电力服务的总表计量式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的业主,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或根据园区或社区业主与提供服务的燃气或电力公司双方的协议,将所有权和运营责任转移给在该园区或社区所在区域提供服务的燃气或电力公司。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1(b) 与所有权转移过程相关的费用,包括与转移程序相关的费用和与建设相关的费用,无论是否导致所有权转移给提供服务的燃气或电力公司,均不得转嫁给园区或社区居民。与所有权转移过程相关的费用,无论是否导致所有权转移给提供服务的燃气或电力公司,均不得转嫁给燃气或电力公司,除非本章另有规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1(c) 1997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移动房屋园区和预制房屋社区的居民,应单独计量,并由在该新园区或社区所在区域提供服务的燃气或电力公司拥有、运营和维护的燃气和电力分配设施提供服务,这应符合委员会关于解除捆绑、聚合、总表计量以及居民客户选择供应商的命令。各燃气和电力公司应与1997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任何园区或社区的业主合作,以确保及时迅速地安装燃气和电力分配系统,并消除园区或社区内燃气和电力系统的设计、施工、许可和运营中的任何延误。

Section § 279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当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的业主希望转让公用事业系统的所有权和运营权时,燃气或电力公司必须采取的行动。在收到书面转让意向通知后的90天内,公司必须与业主会面,讨论转让流程,审查公用事业系统,检查相关文件,并就系统状况和必要的改进提出建议。他们还必须提供一份初步的转让成本估算,以及一份单独的所需工程评估估算,这些估算必须是善意制定的。成本估算至少90天内有效。此外,公司可以对初步检查收取最高150美元的费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2(a) 在收到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业主发出的书面转让意向通知后,燃气或电力公司应在90天内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2(a)(1) 与园区或社区业主会面,描述所有权和运营责任转让所涉及的程序。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2(a)(2) 对园区或社区内的燃气或电力系统,或两者兼有,进行初步审查。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2(a)(3) 检查园区或社区业主提供的关于燃气或电力系统(或两者兼有)的建设、运营和状况的文件。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2(a)(4) 就厂房和设备的总体状况向园区或社区业主提供建议,并就遵守第2794条规定所需的建设工程或其他活动的范围提供初步意见。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2(a)(5) 提供一份初步的非约束性转让成本估算。
(6)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2(a)(6) 向园区或社区业主提供一份初步的非约束性成本估算,用于进行工程评估,并估算由燃气或电力公司在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进行的建设工程和设备更换。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2(b) 燃气或电力公司应善意地制定工程评估的成本估算,采用与类似项目相同的方法。初步成本估算应至少90天内有效。燃气或电力公司应及时通知业主工程评估估算成本的任何增加。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2(c) 在1997年期间,燃气和电力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在90天内对(a)款规定的通知作出回应。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2(d) 燃气或电力公司可以对初步检查收取费用,但不得超过一百五十美元(150美元)。

Section § 27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公园或社区业主希望将其燃气或电力系统转让给公司时的步骤和责任。首先,公园业主必须支付工程评估费用。然后,公司必须在90天内制定一个升级系统并评估其价值的计划。必须制定一份所有权转让提案,详细说明谁负责升级费用并概述施工计划。公园业主可以同意该计划或协商修改。他们必须将提案告知居民。一旦所有工程建成、检查完毕并支付费用,所有权将转让给公司。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a) 在收到公园或社区业主支付的、代表燃气或电力公司工程评估预估费用的押金后,燃气或电力公司应在90天内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a)(1) 制定一项工程计划,使燃气或电力系统达到第2794节所述的标准,纳入公园或社区业主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包括计划、图纸、工程研究和其他现有文件,并考虑纳入所有被认定为已使用、有用且兼容的燃气或电力系统部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a)(2) 对构成拟转让的燃气或电力系统(或两者)的、被认定为已使用、有用且兼容的实物厂房和设备,评估其对燃气或电力公司的价值,包括对燃气或电力系统剩余使用寿命的估算。对燃气或电力公司的价值应考虑公园或社区业主为符合第2794节规定的标准所支付的费用。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a)(3) 提交一份详细程度足以作为投标文件的提案,用于将系统所有权转让给燃气或电力公司。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b) 该提案可基于以下任一方法,或由公园或社区业主与燃气或电力公司双方协商同意: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b)(1) 公园或社区业主负责所有建设和设备更换活动(如有),费用由公园或社区业主承担,减去任何抵免或补贴(如有),包括基于燃气或电力公司因公园或社区业主对燃气或电力系统的投资而增加的收入所产生的抵免或补贴。建设和设备更换以及抵免和补贴应基于燃气或电力公司线路和服务延伸规则中确立的原则(如适用)。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b)(2) 燃气或电力公司应向公园或社区业主支付被认定为已使用、有用且兼容的任何燃气或电力分配设施对燃气或电力公司的评估价值。如果需要任何新设施,公园或社区业主应负责挖掘、安装下部结构、管道和电表板以及地表修复的费用。除(c)款第(4)项另有规定外,燃气或电力公司应负责任何额外建设和设备更换的费用,包括电缆和变压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c) 提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c)(1) 描述由公园或社区业主承担费用的建设和设备更换活动(如有)。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c)(2) 在公园或社区场所建设或维护公用事业设施的任何额外规定或权利要求,包括燃气或电力公司可接受的地役权和通行权。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c)(3) 关于存在非标准但已使用且有用的材料或设备的任何具体要求或费用(或两者),包括但不限于库存要求、专用设备要求或专业人员或培训。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c)(4) 关于存在特殊施工条件或运营和维护条件的任何具体要求或费用(或两者)。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d) 如果工程评估的实际费用高于燃气或电力公司的估算,公园或社区业主应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燃气或电力公司支付差额。如果工程评估的实际费用低于押金,燃气或电力公司应在30天内向公园或社区业主支付差额。提案内容应归公园或社区业主所有。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e) 在收到所有权转让提案后90天内,公园或社区业主可以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e)(1) 以书面形式向燃气或电力公司提出异议以寻求解决,如果双方无法解决异议,可以要求委员会进行调解。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e)(2) 拒绝继续进行,但不影响将来任何时候提交新通知的权利。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e)(3) 接受提案并与燃气或电力公司签订合同,以完成建设工程和设备更换(如有),或收购燃气或电力系统,或两者兼有。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e)(4) 接受提案,并与经批准的第三方签订合同,以依照适用的燃气或电力公司申请人安装规则完成施工工作和设备更换(如有)。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f) 燃气或电力公司为将园区内现有燃气或电力公司系统的配电或服务设施扩展至以前未开发的地点而提供的任何新设施,应依照向委员会备案的燃气或电力公司费率表中包含的线路扩展规则和服务扩展规则提供,包括任何和所有免费扩展、补贴和可退还的预付款。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g) 施工工作和设备更换(如有)完成后,收到燃气或电力公司以及对检查拥有管辖权的机构的适当检查批准后,以及各方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完成后,园区或社区所有者应转让,燃气或电力公司应取得燃气或电力系统的所有权和运营责任。
(h)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3(h) 收到(a)款第(3)项所述提案后,园区或社区所有者应就转让流程请求的待决情况以及转让流程法的规定通知园区居民。

Section § 279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燃气或电力系统何时可以准备好转让给另一方。首先,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地提供燃气或电力。它必须遵守与安全和可靠性相关的委员会指令和标准,但如果双方同意并获得批准,这些规则可以被放弃。系统必须根据特定研究和行业规则,处理其服务地点的典型能源需求。

“惯常预期负荷”一词指该地区家庭所需的通常服务量。所有者不负责不直接惠及社区的普遍改进。系统不需要特定的架构或设备更换,除非是为了满足关键标准。现有设备是可行的,除非它可能在故障或紧急情况下引起问题,或者如果它不再有用。需要特殊培训或非标准库存的设备可能会有不同的评估,但仍可使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4(a) 燃气或电力系统在符合以下标准时,应被视为可接受转让: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4(a)(1) 它能够为最终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燃气或电力服务来源。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4(a)(2) 它符合委员会的通用指令,具有兼容性,并且在新建工程的情况下,符合燃气或电力公司与安全和可靠性相关的设计和施工标准。双方可以通过相互协议,并在必要时获得委员会批准,放弃这些要求。经双方同意的偏差可以反映在购买价格中。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4(a)(3) 它能够根据现场特定研究、可比园区或社区的研究、行业标准以及经委员会批准的燃气或电力公司规则,服务于园区或社区内惯常的预期负荷。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4(b) 在本节中,“惯常预期负荷”指园区或社区内住宅单元预期的服务需求水平。园区或社区所有者不应对不惠及园区或社区的燃气或电力公司配电系统设施或运营的改进或升级负责。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4(c) 满足这些标准不应要求任何特定的系统架构或更换已使用且有用的设备、厂房或设施,除非为遵守 (a) 款的规定所必需。作为现有燃气或电力系统一部分的设备、设施或厂房应被视为兼容,除非它们在系统中的存在在故障或紧急情况下会导致停电频率或持续时间大幅增加,或者它们已无剩余使用寿命。根据第 2793 节 (c) 款的规定,需要燃气或电力公司员工进行特殊培训,或要求燃气或电力公司维护非标准设备库存的设备、设施或厂房可以被视为兼容,但它们的存在可以反映在评估价值或施加给园区或社区所有者的成本中。

Section § 27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公园或社区的所有者与燃气或电力公司合作,共同确定其能源系统所有权转让的成本。该成本应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赔偿、责任以及其他双方共同商定的事项。重要的是,此安排不应影响公用事业公司的用户。双方还可以就逐步引入设施以应对未来能源需求增长和系统改进的计划达成一致,包括相关的成本。

Section § 27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提出转让园区或社区燃气或电力系统责任的请求时,现有所有者必须保持系统良好维护和安全,直到转让完成。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伤害或损害,他们也需负责。一旦转让发生,燃气或电力公司将接管运营,并对未来任何问题承担责任,除非园区所有者在转让过程中未披露已知问题。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6(a) 在转让请求待决期间,园区或社区的所有者应负责持续维护,以维护园区或社区燃气或电力系统的完整性,并根据适用法律确保园区或社区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6(b) 在转让请求待决期间,园区或社区的所有者应承担因分表燃气和电力系统运行而造成的伤害和损害的责任。转让后,燃气或电力公司应承担燃气或电力系统运行以及向园区或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责任,并应承担未来因燃气或电力系统运行而造成的任何伤害或损害的责任,但园区或社区所有者已知晓且在所有权转让过程中未向燃气或电力公司披露的缺陷除外。

Section § 27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燃气或电力公司将其在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中购买、改进、升级、运营和维护燃气或电力系统的成本,计入其收入需求和向客户收取的费率中。

Section § 27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为移动房屋园区和预制房屋社区内的燃气和电力分配设施转让制定一份标准协议范本。这份标准范本将简化此类转让的审批流程。该协议必须符合委员会规定的具体规章以及燃气或电力公司的规定。

Section § 279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的业主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停止将其燃气或电力系统转让给公用事业公司,并且必须在60天内偿还公用事业公司在此之前产生的所有费用。

参与转让的双方如果遇到问题或延误,可以向委员会申请非正式调解。

如果转让未能完成,公用事业公司必须保留所有相关记录五年,并且在处置这些记录之前必须将其提供给园区业主,但专有信息除外。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9(a) 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业主可随时通过书面通知停止转让程序。在向园区或社区业主送达详细账单之日起60天内,业主应向燃气或电力公司偿付截至通知送达之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9(b) 在所有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可向委员会申请非正式调解,以解决转换过程中的任何问题、调查结果、决定或延误。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799(c) 如果转让程序的启动未能导致园区或社区业主的燃气或电力系统转让给燃气或电力公司,所有信息、数据、报告、研究和提案应由燃气或电力公司保留五年,或提供给园区或社区业主。在处置这些记录之前,燃气或电力公司应将其提供给园区或社区业主,但燃气或电力公司无需向园区或社区业主提供专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