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公用事业总表计量移动房屋园区和预制房屋社区设施移交燃气或电力公司所有权
Section § 2791
如果您拥有一个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并通过总表向居民提供燃气或电力服务,您可以根据您与当地公用事业公司之间的协议,将这些责任转移给该公司。但是,您不能将与此转移相关的任何费用(包括建设费用)转嫁给您的居民。这些费用也不能转嫁给公用事业公司,除非本章另有规定。
对于1997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园区和社区,居民必须拥有独立计量表,并由公用事业公司的设施提供服务。公用事业公司必须与新园区和社区的业主密切合作,以确保快速高效地安装必要的燃气和电力系统,避免任何延误。
Section § 2792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当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的业主希望转让公用事业系统的所有权和运营权时,燃气或电力公司必须采取的行动。在收到书面转让意向通知后的90天内,公司必须与业主会面,讨论转让流程,审查公用事业系统,检查相关文件,并就系统状况和必要的改进提出建议。他们还必须提供一份初步的转让成本估算,以及一份单独的所需工程评估估算,这些估算必须是善意制定的。成本估算至少90天内有效。此外,公司可以对初步检查收取最高150美元的费用。
Section § 2793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公园或社区业主希望将其燃气或电力系统转让给公司时的步骤和责任。首先,公园业主必须支付工程评估费用。然后,公司必须在90天内制定一个升级系统并评估其价值的计划。必须制定一份所有权转让提案,详细说明谁负责升级费用并概述施工计划。公园业主可以同意该计划或协商修改。他们必须将提案告知居民。一旦所有工程建成、检查完毕并支付费用,所有权将转让给公司。
Section § 2794
本节解释了燃气或电力系统何时可以准备好转让给另一方。首先,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地提供燃气或电力。它必须遵守与安全和可靠性相关的委员会指令和标准,但如果双方同意并获得批准,这些规则可以被放弃。系统必须根据特定研究和行业规则,处理其服务地点的典型能源需求。
“惯常预期负荷”一词指该地区家庭所需的通常服务量。所有者不负责不直接惠及社区的普遍改进。系统不需要特定的架构或设备更换,除非是为了满足关键标准。现有设备是可行的,除非它可能在故障或紧急情况下引起问题,或者如果它不再有用。需要特殊培训或非标准库存的设备可能会有不同的评估,但仍可使用。
Section § 2795
Section § 2796
这项法律规定,当提出转让园区或社区燃气或电力系统责任的请求时,现有所有者必须保持系统良好维护和安全,直到转让完成。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伤害或损害,他们也需负责。一旦转让发生,燃气或电力公司将接管运营,并对未来任何问题承担责任,除非园区所有者在转让过程中未披露已知问题。
Section § 2797
Section § 2798
Section § 2799
本法律规定,移动房屋园区或预制房屋社区的业主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停止将其燃气或电力系统转让给公用事业公司,并且必须在60天内偿还公用事业公司在此之前产生的所有费用。
参与转让的双方如果遇到问题或延误,可以向委员会申请非正式调解。
如果转让未能完成,公用事业公司必须保留所有相关记录五年,并且在处置这些记录之前必须将其提供给园区业主,但专有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