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a)(1) 独立太阳能生产商与实体或个人签订合同,用于住宅的电力使用或销售,或太阳能系统租赁的,应向买方或承租人提供披露,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a)(1)(A) 太阳能系统将提供的千瓦时数的善意估算。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a)(1)(B) 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合同期内定价的计算条款,以及每千瓦时价格的善意估算。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a)(1)(C) 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合同各方的运营和维护责任。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a)(1)(D) 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在住宅所有权转让时,规范合同处置或转让的合同条款,以及与合同处置或转让相关的成本或潜在成本。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a)(1)(E) 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合同期满时太阳能系统的处置方式。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a)(2) 委员会可以要求,作为获得纳税人资助激励的条件,独立太阳能生产商向买方或承租人、委员会或两者提供额外披露。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b) 独立太阳能生产商与实体或个人签订合同,用于住宅的电力使用或销售,或太阳能系统租赁的,应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在不动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将一份《独立太阳能生产商合同通知》记录在发电不动产的产权上,以及将使用电力的任何相邻不动产的产权上。该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并可包括额外信息: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b)(1)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b)(1)(A) 如果太阳能系统位于不动产上,文件顶部应有14磅字体突出显示的标题“独立太阳能生产商合同通知”,以及以下声明:
“本不动产的部分电力服务来自独立太阳能生产商,该生产商保留了位于本不动产上的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所有权。独立太阳能生产商通过长期电力服务合同向本不动产的当前所有者提供电力服务。独立太阳能生产商须在收到本不动产当前所有者的书面请求后十 (10) 天内,向不动产的潜在买方提供合同副本。”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B) 如果太阳能系统位于相邻不动产上,文件顶部应有14磅字体突出显示的标题“独立太阳能生产商合同通知”,以及以下声明:
“本不动产的部分电力服务来自独立太阳能生产商,该生产商保留了位于相邻不动产上的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所有权。独立太阳能生产商通过长期电力服务合同向本不动产的当前所有者提供电力服务。独立太阳能生产商须在收到本不动产当前所有者的书面请求后十 (10) 天内,向本不动产的潜在买方提供合同副本。”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2) 记录通知所针对的不动产的地址和评估员地块编号。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3) 独立太阳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独立太阳能生产商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联系信息。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4) 一份声明,指明合同是电力销售合同还是太阳能系统租赁合同,并提供合同的开始和终止日期。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5) 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概述合同终止时可能产生的潜在成本、后果和责任分配(如有)。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c)(1) 已记录的《独立太阳能生产商合同通知》不构成不动产的产权瑕疵、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独立太阳能生产商应全权负责通知中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以及向县记录员记录该文件。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c)(2) 独立太阳能生产商应在合同作废、终止、出售、转让或转移时,备案一份后续文件,以撤销独立太阳能生产商合同通知。如果独立太阳能生产商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或更改其联系信息,应在其发生之日起30天内备案一份反映这些变更的新通知。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c)(3) 在电力使用或销售合同或太阳能系统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30天内,独立太阳能生产商应在不动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一份后续文件,以撤销发电所在不动产产权以及使用电力的任何相邻不动产产权上的独立太阳能生产商合同通知。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d) 签订电力使用或销售合同或太阳能系统租赁合同的独立太阳能生产商,应在收到不动产现任所有者的书面请求之日起十 (10) 天内,向电力使用或产生的不动产的潜在买方提供现有合同的副本。
(e)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e)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e)(1) 独立太阳能生产商向实体或个人出售电力用于住宅的所有合同,应委员会要求提供给委员会,并应保密,但本款另有规定的除外。(a)款要求的披露可由委员会公开查阅或公布。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e)(2) 根据本款提供给委员会的合同,不得公开查阅或公布,除非委员会命令,或由委员会或委员在听证会或程序中进行。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e)(3) 本款不消除或修改任何规定在委员会程序中提交给委员会的信息保密性的规则或法律规定。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f) 从独立太阳能生产商处购买电力或租赁太阳能系统,并向移动房屋公园、公寓楼或类似住宅综合体的租户用户提供电力服务的电力公用事业总表客户,应执行以下两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f)(1) 向分表系统下的每个电力服务用户收取的太阳能发电费率,不得超过独立太阳能生产商收取的费率或电力公用事业公司对等量电力收取的费率,以较低者为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f)(2) 遵守第739.5条或第12821.5条的规定,以及电力公用事业公司为总表客户制定的任何规则。
(g)CA 公用事业 Code § 2869(g) 仅因任何人未能遵守本条任何规定,不得使受本条约束的不动产转让无效。任何故意或过失违反或未能履行本条任何规定所规定的义务的人,应对因该违反或未能履行而给不动产受让人或转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金额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