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a) 在本节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a)(1) “受益账户”指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一个或多个电力账户: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a)(1)(A) 该账户或多个账户位于地方政府的地理边界内,或者对于校园而言,位于校园所在市、县或市县的地理边界内,且该账户或多个账户经地方政府或校园与电力公司双方协商一致。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a)(1)(B) 该账户或多个账户属于联合权力机构的成员,并位于组建该联合权力机构的公共机构群体的地理边界内,前提是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和电力账户或多个账户完全位于联合权力机构所在的一个县内,且电力服务由一家电力公司提供,并经联合权力机构与电力公司双方协商一致。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a)(1)(C) 该账户或多个账户属于部落,并位于部落拥有或管辖的土地上,前提是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和电力账户或多个账户完全位于部落所在的一个县内,且电力服务由一家电力公司提供,并经部落与电力公司双方协商一致。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a)(2) “账单抵免”指计入受益账户的金额,该金额根据发电账户的用电费用中分时段发电部分计算,并乘以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在相应时段内输送至电网的电量。如果电力由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产生,未被地方政府现场使用,且电力流经计量点并进入电力公司的配电或输电基础设施,则视为输送至电网。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a)(3) “校园”指单个社区学院校区、单个加州州立大学校区或单个加州大学校区。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a)(4) “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指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发电设施: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a)(4)(A) 发电容量不超过五兆瓦。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a)(4)(B) 是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定义见第1部分第16条(自第399.11节起)。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a)(4)(C) 位于地方政府的地理边界内,或者对于校园而言,如果校园位于已建制区域,则位于市或市县的地理边界内;如果校园位于未建制区域,则位于县的地理边界内;或者对于部落而言,位于部落拥有或管辖的土地上。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a)(4)(D) 由地方政府、校园或部落拥有、运营或在其控制的财产上。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a)(4)(E) 其规模旨在抵消受益账户的全部或部分电力负荷。为此目的,由地方政府、校园或部落租赁的场所,均视为由该地方政府、校园或部落控制。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a)(5) “发电账户”指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所在的地方政府或校园的分时段电力服务账户。
(6)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a)(6) “地方政府”指市、县(无论是普通法县还是特许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政治分区、其他地方公共机构,或根据《联合权力行使法》(《政府法典》第1编第7部第5章(自第6500节起))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其成员为位于同一县和同一电力公司服务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但不包括州、州的任何机构或部门(加州大学或加州州立大学的单个校区除外),或其成员位于不同县或不同电力公司服务区域的任何联合权力机构,或其成员包括联邦政府、任何联邦部门或机构、本州或其他州、或本州或其他州的任何部门或机构的联合权力机构。
(7)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a)(7) “部落”指《公共资源法典》第21073节所定义的加州原住民部落。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b) 受 (h) 款限制,地方政府或部落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根据本条规定接受电力服务: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b)(1) 地方政府或部落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账户以获得账单抵免。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b)(2) 受益账户根据分时电价表接受服务。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b)(3) 受益账户由拥有、运营或控制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同一地方政府或部落负责,并服务于该地方政府或部落拥有、运营或控制的财产。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b)(4) 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发电量按分时计量,以便根据电力输送至电网的时间计算账单抵免。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b)(5) 与 (2) 款和 (4) 款的计量要求相关的所有费用由地方政府或部落或其成员承担。
(6)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b)(6) 与并网相关的所有费用由地方政府或部落或其成员承担。就本款而言,“并网”具有与第 2803 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但其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并网,而非私人能源生产商的能源来源。
(7)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b)(7) 地方政府或部落不向第三方出售输送至电网的电力。
(8)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b)(8) 地方政府或部落通过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发电设施输送至电网的所有电力,成为该设施所并网的电力公司的财产,但就第 1 部分第 2.3 章第 16 条(自第 399.11 条起)而言,不计入电力公司的零售总销量。可再生能源信用(如第 399.12 条所定义)的所有权应与根据第 2827 条进行净计量的电力相关的可再生能源信用所有权相同。
(9)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b)(9) 电力公司无须就地方政府或部落根据本条规定从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设施产生的电力,超出指定受益账户所施加的账单抵免部分进行补偿。根据本条规定参与的地方政府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在参与本条规定的地方政府再生能源自发电计划期间,无权享受任何其他要求电力公司购买该设施发电量的电价或计划。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c) 以下计费和抵免程序将适用于选择根据本章规定接受电力服务的地方政府或部落: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c)(1) 受益账户应根据适用于该账户的电价表,就所有用电量和每个账单组成部分进行计费,包括委员会确定的任何成本责任附加费或其他成本回收机制,以根据《水法》第 27 部分(自第 80000 条起)的规定,补偿水资源部购买电力。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c)(2) 账单随后应减去适用于受益账户的账单抵免。抵免给受益账户的发电组成部分不应包括委员会确定的成本责任附加费或其他成本回收机制,以根据《水法》第 27 部分(自第 80000 条起)的规定,补偿水资源部购买电力。电力公司应确保地方政府获得全额账单抵免。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c)(3) 如果在计费周期内,用电费用的发电组成部分超出账单抵免,受益账户应就差额进行计费。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c)(4) 如果在计费周期内,根据 (2) 款施加的账单抵免超出用电费用的发电组成部分,差额应作为财务抵免结转至下一个计费周期。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c)(5) 在确定 12 个月期间最后一个计费周期内根据 (1) 款的用电费用和根据 (2) 款的抵免后,因适用本条而产生的任何剩余抵免应重置为零。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30(d) 委员会应确保账单抵免转移至受益账户不会导致成本转移给捆绑服务用户。与账单抵免转移相关的所有费用应包括所有与计费相关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