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公用事业储能系统
Section § 2835
本法律定义了与储能系统相关的各种术语。“储能系统”是一种能够储存能量以供日后使用的技术,可以是集中式或分布式,可由不同实体拥有,并且必须具有成本效益。
它应能减少温室气体、管理电力需求、替代基础设施投资或提高电网可靠性。此类系统可利用机械、化学或热力方法储存和利用能量。“负荷服务实体”指电力供应商,“新建”系统指2010年后投入运行的系统。
“非高峰期”和“高峰需求期”分别定义为电力使用量较低或较高的时段,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采购”是指通过购买或合同方式获得储能系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Section § 2836
本法律要求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和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评估是否设定采购储能系统的目标。这些目标应力争在2015年底、2016年底和2020年底前完成。委员会关于目标的决定(如有)应在2013年10月1日前作出,而地方公用事业公司则有直到2014年10月1日的时间。双方都被要求每三年审查一次其决定。即使在这些程序之外,委员会也可以批准对储能项目的投资。
Section § 2836.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委员会在制定或更新储能系统采购目标和政策时必须采取的步骤。首先,他们必须审查现有储能设施和试点项目的当前数据和结果。他们还需要考虑加州独立系统运营商进行的测试所获得的见解。此外,重要的是要了解储能技术如何与其他项目(如需求侧管理)协同工作,以实现高效的电力使用和电网管理。最后,所有目标和政策都需要在技术和成本方面可行。
Section § 2836.4
这项法律允许电力供应商使用储能系统来满足其资源充足性要求。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他们有足够的资源来供应电力以满足需求。但是,储能系统必须符合特定标准才能获得资格。这适用于私营实体和地方公用事业公司。
Section § 2836.6
这项法律要求,当加州的电力公司或地方电力公用事业购置储能系统时,必须确保这些系统具有成本效益。简单来说,任何储能技术的采购都应物有所值。
Section § 2836.7
本节要求,截至2018年6月1日,洛杉矶水电局(LADWP)和加州委员会需评估部署储能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以解决因阿利索峡谷天然气储存设施问题导致的洛杉矶盆地电力系统限制。
如果可行,洛杉矶水电局应考虑安装至少100兆瓦的储能设备,而委员会应指示一家电力公司增加至少20兆瓦。此外,鼓励公用事业公司和地方政府加快审批等流程,以帮助快速实施。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有足够的电力容量,并强调采取迅速行动,促进成本效益型储能解决方案的整合。
Section § 2837
这项法律要求电力公司在其可再生能源计划中纳入储能系统。这些系统有助于将可再生能源整合到电网中,最大限度地利用它,并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它们还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电网效率,管理高峰电力需求,并延迟昂贵的系统升级。储能系统支持传统上依赖化石燃料的电网运行。
Section § 2838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2016年1月1日,以及再次截至2021年1月1日,所有供电实体必须向相关委员会提交报告。这些报告应证明其遵守了先前设定的储能系统采购目标和政策。此外,委员会必须将这些报告在线公开,并删除任何敏感信息。
Section § 2838.2
本法律定义并推广分布式储能系统的使用,这些系统是使用寿命至少10年、连接到配电系统内的储能设备。法律指示加州三家最大的电力公司寻找方法扩展这些系统,以造福纳税人,减少对石油的依赖,达到空气质量标准,并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同时保持低成本。
能源委员会可以批准此类计划和投资,只要它们包含合适的能源管理系统,并允许非公用事业公司进行公平竞争。法规将总系统容量限制在500兆瓦,由三家公司分摊,其中来自电表后系统的容量不得超过25%。
此外,委员会必须在一年内解决申请,并优先考虑帮助公共部门和低收入客户的项目。
Section § 2838.3
本法律旨在确保,当电力公司被允许向客户收回储能项目的成本时,这些成本应以与客户从这些项目中获得的收益相匹配的方式向客户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