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拥有或管理供水系统并向他人(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地方政府)供水的实体,例如个人、公司或企业,都被视为公用事业。作为公用事业,它们受州法规和委员会的监督,除非本章另有具体规定。

任何在本州内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任何供水系统,并向任何人、商号、公司、市政当局或本州任何其他政治分区销售、租赁、出租或供应水(无论是根据合同还是其他方式)的个人、商号、公司,以及其承租人、受托人、接管人或任何法院指定的受托人,均为公用事业,并受《第1部第1分部》规定的约束,以及受委员会的管辖、控制和监管,除非本章另有规定。

Section § 2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公司或团体,其成立目的是仅以成本价向其成员或股东供水,但却向包括州政府、政府机构或其他供水公司在内的其他人出售水以获取报酬,那么它就被视为公用事业。作为公用事业,它必须遵守特定的法规并受委员会的管辖。

Section § 2703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或团体既以成本价向其成员供水,也向其他任何人(例如企业或政府实体)供水,它就被视为一家公用事业公司。这意味着它像其他公用事业公司一样,受州委员会的监管。

Section § 2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拥有主要用于您自家、企业或农场的私人供水,并且有多余的水,您可以出售或分享这些水而无需政府监管。您可以将多余的水提供给其他家庭、学校或附近的农场使用。在紧急情况下,您可以分享水一个灌溉季节。如果附近的邻居没有其他水源,您也可以帮助他们。在这些情况下,您无需担心受到监管委员会的控制。

任何未另作公共用途且主要供其本人用于家庭或工业用途,或用于灌溉其土地的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如果 (a) 出售或交付该等剩余水用于家庭或学区用途,或用于灌溉毗邻土地,或 (b) 在紧急缺水情况下,向他人出售或交付该等供水设施的水,期限不超过一个灌溉季节,或 (c) 作为对邻居的便利,出售或交付该等供水设施的一部分水,而这些邻居没有其他同样可用的家庭或灌溉用水供应,则不受委员会的管辖、控制和监管。

Section § 2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旨在以成本价向其股东和成员供水(包括水资源保护和处理等活动)的公司或协会,不被视为公共事业机构。这意味着,如果它仅向其成员或特定实体(如政府机构和互助水公司)供水,则无需接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的监督。但是,此类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仍可供水而不会成为公共事业机构,例如通过书面并经批准的非成员租赁协议、在紧急情况下,以及通过与诉讼或水权交换相关的特定合同。所有相关文件必须保存10年。在此语境中,“成本价”意味着不含利润。

任何旨在以成本价向其股东和成员供水(包括使用工程进行水资源保护、处理和回收)的公司或协会,且除向其股东或成员、或向州政府及其任何机构或部门、向任何市、县、学区或其他公共区、或向任何提供消防保护或运营公园设施的联邦机构、或向任何其他互助水公司以成本价供水外,不向任何其他人供水,则不属于公共事业机构,且不受委员会的管辖、控制或监管。但是,互助水公司可以执行以下行为而不成为公共事业机构并受委员会的管辖、控制或监管: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a) 可以以成本价向其股票或股份或其他成员资格凭证的任何承租人供水,但该租赁协议须由股票或股份或其他成员资格凭证的所有人及承租人书面签署,并经互助水公司批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b) 可以以成本价向互助水公司的股东、持股人或成员租赁给非股东、非持股人或非成员的任何土地供水,但该租赁协议须由该股东、持股人或成员以及土地承租人书面签署,并经互助水公司批准。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c) 可以根据州法或联邦法(或两者兼有)向其他实体转让水或水权,或与该实体交换水或水权。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d) 在真实的水资源紧急情况下,但不得超过紧急情况持续的时间,可以以成本价向拥有或租赁位于互助水公司服务区域内或毗邻区域的房地产的任何人供水,但供水须根据互助水公司与接受供水的人签署的书面合同进行。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e) 可以根据以下任何供水服务合同供水: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e)(1) 为解决涉及争议水权的诉讼或根据该诉讼中的任何判决而签订的合同。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e)(2) 为转让水井、水权或用于水分配目的的通行权而签订的合同。
所有这些租赁协议和合同应由互助水公司保存十年,并应接受委员会的检查。
本节中使用的“成本价”一词应解释为不含利润。

Section § 27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有人经营移动房屋公园或公寓综合体,并使用分表向居民供水,他们不被视为公共事业机构,公共事业委员会也不监管他们。但是,有一个条件——他们必须向每位居民收取与直接从供水公司获取水服务时相同的费率,或者他们需要遵守《民法典》中的一项具体规定。

任何个人或公司,及其承租人、接管人或任何法院指定的受托人,如果维护移动房屋公园或多单元住宅综合体,并通过分表服务系统向用户提供或将提供供水服务,则不属于公共事业机构,且不受委员会的管辖、控制或监管,条件是分表服务系统的每个用户按照其直接从供水公司接收水服务时适用的费率收费,或者移动房屋公园的管理方遵守《民法典》第798.40条 (c) 款的规定。

Section § 2705.6

Explanation

如果移动房屋园区使用自己的资源向其租户供水,通常不被视为水务公司。但是,如果百分之十或以上的租户就水费不公或服务不佳提出投诉,委员会可以介入审查并可能下令进行更改。

租户必须在过去五年内在该园区居住过才能投诉。每次水费或服务发生变化时,园区必须以多种语言通知租户如何投诉。如果园区不提供通知,可能会面临处罚。如果自 2012 年底以来收取了不公平的费率,园区可能需要向受影响的租户退还款项并支付利息,除非这些费率此前已被委员会认定为公平。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6(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6(a)(1) 仅使用其拥有的水源和设施向其租户提供供水服务,且未另行用于公共服务的移动房屋园区,不属于水务公司。但是,如果在任何十二个月期间内,由占园区供水连接总数百分之十或以上的移动房屋园区租户向委员会提交投诉,声称园区收取的供水费不公正合理或服务不足,则委员会有权管辖以裁定投诉的案情,并应根据所有事实和情况确定所收取的费率是否公正合理以及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充足。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6(a)(2) 人数门槛可包括前租户或现租户,或两者兼有。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6(a)(3) 如果某人在过去五年内未在该移动房屋园区居住,则该人不得根据第 (1) 款对移动房屋园区提出投诉。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6(b) 根据 (a) 款提交的投诉受本法典以及委员会管辖投诉和委员会调查的《执业和程序规则》约束。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6(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6(c)(1) 如 (a) 款所述的移动房屋园区,应向移动房屋园区的每位租户提供书面通知,告知这些租户他们有权以及如何就移动房屋园区收取的供水费或提供的服务向委员会提交投诉。关于该通知,移动房屋园区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6(c)(1)(A) 在新租户入住移动房屋园区时向其提供通知。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6(c)(1)(B) 每次移动房屋园区更改供水费率或服务时向租户提供通知。
(2)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6(c)(2)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6(c)(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移动房屋园区根据第 (1) 款提供的通知应以英文、《民法典》第 1632 条 (b) 款规定的语言以及与接收通知的居民主要沟通所使用的语言书写。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6(c)(2)(A)(B) 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准备并提供经批准的英文通知以及《民法典》第 1632 条 (b) 款规定的语言版本。根据第 (1) 款提供通知时,移动房屋园区应使用委员会根据本分段提供的当时有效的语言版本。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6(c)(3) 未能提供本款要求通知的移动房屋园区,应受第 2111 条规定的处罚。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6(d) 委员会可提供费率减免,或可命令移动房屋园区根据其认为公正合理的条款改善其供水、设施和服务,或两者兼施。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6(e) 如果委员会经调查发现,移动房屋园区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之后违反本条规定收取了不公正或不合理的费率,则委员会应命令移动房屋园区向投诉人以及受该费率影响的任何其他现任和前任租户进行补偿,如果补偿不会导致歧视。补偿应从收取不公正或不合理费率的首日起计算,并计利息。如果相关费率此前已被委员会正式裁定为合理,则委员会不得以不公正或不合理为由发出支付补偿的命令。委员会不承认补偿索赔的转让,除非是依法转让,例如死亡、精神失常、破产、接管或法院命令的情况。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5.6(f) 根据第 321 条设立的公共顾问以及委员会的必要工作人员应协助投诉人。

Section § 270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说,专门向水资源保护区出售或输送水的实体不被视为公用事业。这也适用于那些向此类区域租赁沟渠或输水设施的实体。它明确指出,这些活动并不意味着这些实体已将其水权或财产用于公共用途。

此外,如果其水未用于公共用途,以批发方式向公共机构或供水公用事业提供商出售或供应水的实体也不被视为公用事业。互助供水公司不适用这些规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6(a) 任何个人、公司或法人团体,其承租人、受托人、由任何法院指定的接管人或受托人,专门向根据州法律组建的水资源保护区出售或输送水,或专门允许该区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沟渠或其他输水设施的,不属于本章所指的公用事业。任何此类当事人的工程、财产或水权,不得仅因向水资源保护区出售或输送水而被视为已用于公共用途。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6(b) 任何个人、公司或法人团体,其拥有的水未用于向公共供水系统供水,或未以其他方式用于公共用途,而以批发方式出售、租赁、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公共机构或提供供水公用事业服务的供水公司输送水的,不属于本章所指的公用事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706(c) 本节不适用于互助供水公司。

Section § 2707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并就州内供水系统或供水设施的拥有者、控制者、运营者或管理者作出裁定。委员会对事实问题的裁定是最终的,通常不能被质疑,除非法律的另一部分另有规定。

为确定在本州内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任何供水系统或供水设施的任何个人、公司或法人实体,其承租人、受托人、接管人或任何法院指定的受托人的地位,委员会可以按照第一部分(自第201条起)规定的方式和范围举行听证会并发布程序和命令,且委员会根据本章就事实问题作出的调查结果和结论是终局的,不可复审,但第一部分(自第201条起)另有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2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监管那些在不负面影响现有用水户的情况下,无法向新增用水户供水的供水公司。经过听证后,如果委员会发现某供水公司的系统已达到最大容量,它可以命令该公司停止向新用水户供水。反之,如果增加新用水户不会损害现有供水,委员会可以允许该公司服务更多人。

委员会经其主动或根据投诉举行听证后,如发现任何在本州内运营的作为公共事业的供水公司已达到其供水能力的极限,且在不损害性地全部或部分中断此前由该公司供水的用水户的供水的情况下,无法再向更多用水户供水,则委员会可命令并要求任何此类公司不得向任何新的或新增用水户供水,直至该命令被委员会撤销或修改。委员会经其主动或根据投诉举行听证后,亦可要求任何此类供水公司允许向新增用水户供水,当其认为向新增用水户供水不会损害性地全部或部分中断此前由该公共事业供水的用水户的供水时。

Section § 2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名为“委员会”的监管机构,要求水务公司提交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其供水的具体区域和土地。

Section § 2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水务公司根据某些必要文件显示,其承诺服务的客户或土地面积超出了其实际供水能力,那么委员会可以介入。在经过听证后,委员会可能会限制该公司可以服务的客户数量或土地面积,以确保其提供充足的服务。

Section § 2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个法人以前曾向某个区域供水,则某些豁免不适用。在水资源短缺期间,该法人必须平等对待所有消费者,均匀分配其供水,不得偏袒任何人,无论他们是自愿加入还是被要求提供服务。

Section § 2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第2701条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允许公用事业公司签订合同,从而阻止州或相关监管机构控制其费率和服务。实质上,公用事业公司不能利用合同来规避监管。

Section § 27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受委员会监管的水务公司不得向消防服务提供商收取用于消防的水费,除非双方有书面协议。这些公司必须在其服务区域内,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消防用水。但是,如果其他法律允许,它们可以向其他人(个人或财产)收取这些服务的费用。“提供消防服务的实体”包括城市、县、消防区,或任何提供消防服务的公共或私人组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13(a) 任何受委员会管辖和控制以及受本分部第1部分(自第201条起)规定约束的水务公司,不得向任何向他人提供消防服务的实体收取任何费用,用于提供消防用水,或用于与在该水务公司服务区域内提供消防用水相关的设施的运营、安装、资本、维护、修理、改造或更换的任何费用,除非根据与该提供消防服务的实体签订的书面协议。水务公司应在其能力范围内,并作为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的条件,在发生火灾或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在其服务区域的边界内提供消防用水,供在该区域内使用。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713(b)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713(b)(a)款的规定不应限制或约束提供消防用水的水务公司向任何个人、财产或实体(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征收水务服务或设施(包括消防用水)的费用,但不得向提供消防服务的实体征收。
此类费用应根据授权此类费用的现有法律规定从其他此类个人、财产或实体收取,或仅根据授权此类费用的书面协议从提供消防服务的实体收取。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713(c) 就本条而言,“提供消防服务的实体”指市、县、市县(无论是普通法市县还是特许市县),以及消防队、消防区,或任何其他个人、协会、公司、法人团体、特别区、市政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该公共或私人实体或个人向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或个人提供消防服务。

Section § 2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供水公司不能让新租户支付前一个租户留下的任何未付水费。但是,公司可以要求将新的供水服务费用直接记在房东或业主名下。

任何向租户提供住宅用水的供水公司,不得因前一租户未支付费用而试图向任何后续租户追讨因向该租户提供或供其住宅使用的水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罚金。但是,供水公司可以要求向后续租户提供的服务记在房东或业主名下。

Section § 2715

Explanation

拥有超过10,000个服务连接的大型供水公司必须在其网站上保留所有建议函(无论是待处理、已批准还是已驳回)的公开档案,保留期限为两个费率案件周期或六年,以较短者为准。它们需要提供一个易于查找的链接指向每份建议函,并按数字顺序整理。公司可以将这些函件保存在独立网站上,也可以与当前函件列表一起保存。公司网站上还必须有指向委员会建议函索引的链接。此规定适用于2019年1月1日及之后的所有建议函,包括所有相关文件,除非标明为机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715(a) 拥有10,000个以上服务连接的供水公司,应当在其互联网网站上维护所有待处理、已批准或已驳回的建议函的档案,期限为自建议函提交之日起两个费率案件周期或六年,以较短者为准,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715(a)(1) 从其互联网网站提供指向每份建议函的直接链接,使其中包含的信息可供公众查阅。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715(a)(2) 按数字顺序维护建议函。建议函可以作为独立网站保留。供水公司可以将该列表与已提交备案、已备案、待处理、已抗议或以其他方式活跃的当前建议函列表合并。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715(a)(3) 在供水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上包含指向委员会建议函索引的链接。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715(b) 就本节而言,“建议函”指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待处理、已批准或已驳回的建议函,并包括其同时提交的封面页、附件、送达名单和展品,只要它们未被标识为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