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公用事业供水公司
Section § 270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拥有或管理供水系统并向他人(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地方政府)供水的实体,例如个人、公司或企业,都被视为公用事业。作为公用事业,它们受州法规和委员会的监督,除非本章另有具体规定。
Section § 2702
Section § 2703
Section § 270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拥有主要用于您自家、企业或农场的私人供水,并且有多余的水,您可以出售或分享这些水而无需政府监管。您可以将多余的水提供给其他家庭、学校或附近的农场使用。在紧急情况下,您可以分享水一个灌溉季节。如果附近的邻居没有其他水源,您也可以帮助他们。在这些情况下,您无需担心受到监管委员会的控制。
Section § 2705
本法律规定,旨在以成本价向其股东和成员供水(包括水资源保护和处理等活动)的公司或协会,不被视为公共事业机构。这意味着,如果它仅向其成员或特定实体(如政府机构和互助水公司)供水,则无需接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的监督。但是,此类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仍可供水而不会成为公共事业机构,例如通过书面并经批准的非成员租赁协议、在紧急情况下,以及通过与诉讼或水权交换相关的特定合同。所有相关文件必须保存10年。在此语境中,“成本价”意味着不含利润。
Section § 2705.5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有人经营移动房屋公园或公寓综合体,并使用分表向居民供水,他们不被视为公共事业机构,公共事业委员会也不监管他们。但是,有一个条件——他们必须向每位居民收取与直接从供水公司获取水服务时相同的费率,或者他们需要遵守《民法典》中的一项具体规定。
Section § 2705.6
如果移动房屋园区使用自己的资源向其租户供水,通常不被视为水务公司。但是,如果百分之十或以上的租户就水费不公或服务不佳提出投诉,委员会可以介入审查并可能下令进行更改。
租户必须在过去五年内在该园区居住过才能投诉。每次水费或服务发生变化时,园区必须以多种语言通知租户如何投诉。如果园区不提供通知,可能会面临处罚。如果自 2012 年底以来收取了不公平的费率,园区可能需要向受影响的租户退还款项并支付利息,除非这些费率此前已被委员会认定为公平。
Section § 2706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说,专门向水资源保护区出售或输送水的实体不被视为公用事业。这也适用于那些向此类区域租赁沟渠或输水设施的实体。它明确指出,这些活动并不意味着这些实体已将其水权或财产用于公共用途。
此外,如果其水未用于公共用途,以批发方式向公共机构或供水公用事业提供商出售或供应水的实体也不被视为公用事业。互助供水公司不适用这些规定。
Section § 2707
本条允许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并就州内供水系统或供水设施的拥有者、控制者、运营者或管理者作出裁定。委员会对事实问题的裁定是最终的,通常不能被质疑,除非法律的另一部分另有规定。
Section § 2708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监管那些在不负面影响现有用水户的情况下,无法向新增用水户供水的供水公司。经过听证后,如果委员会发现某供水公司的系统已达到最大容量,它可以命令该公司停止向新用水户供水。反之,如果增加新用水户不会损害现有供水,委员会可以允许该公司服务更多人。
Section § 2710
Section § 2711
Section § 2712
Section § 2713
本法律规定,受委员会监管的水务公司不得向消防服务提供商收取用于消防的水费,除非双方有书面协议。这些公司必须在其服务区域内,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消防用水。但是,如果其他法律允许,它们可以向其他人(个人或财产)收取这些服务的费用。“提供消防服务的实体”包括城市、县、消防区,或任何提供消防服务的公共或私人组织。
Section § 2714
这项法律规定,供水公司不能让新租户支付前一个租户留下的任何未付水费。但是,公司可以要求将新的供水服务费用直接记在房东或业主名下。
Section § 2715
拥有超过10,000个服务连接的大型供水公司必须在其网站上保留所有建议函(无论是待处理、已批准还是已驳回)的公开档案,保留期限为两个费率案件周期或六年,以较短者为准。它们需要提供一个易于查找的链接指向每份建议函,并按数字顺序整理。公司可以将这些函件保存在独立网站上,也可以与当前函件列表一起保存。公司网站上还必须有指向委员会建议函索引的链接。此规定适用于2019年1月1日及之后的所有建议函,包括所有相关文件,除非标明为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