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意味着,当本章提及“土地、财产和权利”时,它既可以指整体,也可以指其中的一部分。

在本章中,“土地、财产和权利”包括其一部分或部分。

Section § 14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就本章而言何为“政治分区”。它包括各种类型的公共实体,例如县、市以及各种水务和公用事业区。

本章所称“政治分区”指县、市县、市、市政水区、县水区、灌溉区、公共事业区或任何其他公共法人团体。

Section § 1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政治分区(例如市或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向委员会提交请愿书。第一种方式是表明他们打算通过征用权或其他方式从公用事业公司手中取得土地或财产。第二种方式是提出一项计划,允许选民决定是否通过相同方法取得此类公用事业财产。

Section § 140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当一个政治分区(例如市或县)想要收购土地或财产时,请愿书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请愿书需要列出与该财产相关的所有权人、权利主张人、受托人和抵押权人的姓名和地址,或者说明他们是否未知。它还必须清楚地描述财产,并正式请求确定适当的补偿。请愿书必须由政治分区的一名官员(如主席或书记)签署并核实。此外,还必须提交请愿书的额外副本,其数量应比其中列出的人数多三份。

每份此类请愿书应包含其中作为请愿人出现的政治分区名称、政治分区拟收购的土地、财产和权利的描述,以及所有权人和权利主张人的姓名和地址,包括每份信托契约和抵押贷款下的每位受托人和抵押权人(如果已知),或者声明他们未知。请愿书应请求委员会依法确定政治分区就该等土地、财产和权利应支付的公正补偿。请愿书应以政治分区的名义签署,并由政治分区的立法或其他管理机构的主席或其他主持官员或秘书或书记核实。提交请愿书时,请愿人还应向委员会提交额外副本,其数量应比请愿书中列明的权属人和权利主张人数量多三份。

Section § 1405

Explanation

提交请愿书后,委员会会发出一份命令,解释正在发生的事情,概括性描述所涉财产,并要求财产所有者或索赔人到委员会出庭。他们必须解释为什么委员会不应继续审理此案并确定对该财产的赔偿。该命令必须送达给每位所有者或索赔人,并附上经认证的命令和请愿书副本。

提交请愿书后,委员会应发出其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该命令应指明诉讼的性质,包含对请愿人希望通过征用或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财产和权利的概括性描述,并指示请愿书中指明的业主和索赔人(他们也应在命令中指明)在命令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委员会出庭,说明理由(如果他们有任何理由),解释为什么委员会不应继续审理该请愿书并确定为该土地、财产和权利支付的公正补偿。
该命令应指示委员会执行主任向每位业主和索赔人送达或促使送达一份经委员会盖章认证的命令副本,并附上请愿书副本。

Section § 1405.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概述了水务公司和企业希望通过征用权获取土地时应遵循的程序。当提交请愿书时,公用事业委员会 (PUC) 会发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要求土地所有者解释为何不应继续进行征收。土地所有者可以请求将案件交由高等法院处理。如果法院接管,它将决定土地的补偿金额。

对于某些类型的请愿,程序可以暂停但不会被驳回,重点是确定应为土地支付多少费用。地方政府机构对费用负有特定责任,并且在案件移交之前发生的任何诉讼费用均不予裁定。补偿的估价日期设定为法院接管案件之日。先前一项议会法案的规则变更仅影响1988年之后提交的请愿书。

对于水务公司和水务企业,应适用以下程序: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405.1(a) 请愿书提交后,委员会应发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该命令应指明诉讼的性质,包含请愿人希望通过征用或其他方式获取的土地、财产和权利的概括性描述,并指示请愿书中以及命令中指明的业主和索赔人,在命令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委员会出庭,并说明理由(如果他们有的话),说明委员会为何不应继续审理请愿书并确定应为该土地、财产和权利支付的公正补偿。
该命令应指示委员会执行主任向每位业主和索赔人送达或促使送达一份经委员会盖章认证的命令副本,并附上请愿书副本。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405.1(b) 针对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以及针对第1403条规定的第一类请愿,被申请的公用事业公司,或拥有该公用事业公司超过一半权益的业主,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已向公用事业财产所在地高等法院提交的管辖权移交动议的认证副本。如果在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听证会之前或听证会之时提交该动议,委员会应驳回该程序。高等法院随后应批准该管辖权移交动议。政治分区可在法院批准该动议后60天内,根据《民事诉讼法典》提起征用权诉讼,任何后续程序均应根据这些规定进行。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405.1(c) 根据 (b) 或 (d) 款进行的任何程序,均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260.010条优先于所有民事案件。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405.1(d) 针对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以及针对第1403条规定的第二类请愿,并在提交 (b) 款中指明的动议后,委员会应暂停该程序,但不得驳回该程序。高等法院随后应批准该动议,以有限管辖权处理该事项,仅为确定公正补偿金额。政治分区可在30天内提起一项具有征用权性质的诉讼,仅为根据《证据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确定应为该土地、财产和权利支付的公正补偿。在确定公正补偿后,法院应将裁定结果认证并提交给委员会。该裁定结果不得上诉,且法院在作出该裁定结果时应作为委员会的代理人。该裁定结果对委员会具有约束力,如同委员会根据第1411条自行作出的一样。委员会随后应根据本章继续处理该事项。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405.1(e) 如果被申请的公用事业公司,或拥有该公用事业公司超过一半权益的业主,在第一类或第二类请愿的情况下,根据本条提交动议将事项从委员会移交至高等法院,则委员会和法院不应裁定支付在委员会驳回或暂停该事项之前发生的任何诉讼费用。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405.1(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公正补偿目的的估价日期应由高等法院确定为法院根据 (b) 或 (d) 款批准公用事业公司提交的动议之日。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405.1(g) 政治分区仅根据第1414条和第1415条的规定,对根据 (d) 款启动的任何程序中业主发生的合理支出承担支付责任。就本款而言,第1415条中使用的委员会程序包括根据 (d) 款进行的任何程序。
(h)CA 公用事业 Code § 1405.1(h) 在1987-88立法会常会1987年部分期间,由第616号议会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不适用于或影响在1988年1月1日之前根据本条提交的任何请愿书。

Section § 1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正式送达“传唤令”。可以通过遵循《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的常规法律程序进行,或者通过挂号邮件寄送一份经认证的副本。信封内需要包含一份密封的认证令状和一份请愿书副本,并且必须寄送至请愿书中列出的地址,邮资已付。

Section § 1407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如果法律案件中的某人不在加州或正在规避法律文书送达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找不到此人、此人已离开本州或藏匿以逃避送达,并且此事实已通过宣誓书证明,委员会可以命令在报纸上刊登通知。此通知应在委员会认为合理的期限内刊登,但如果此人不在州外,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如果此人的地址已知且在加州以外,委员会还必须在15天内通过邮件寄送一份经认证的通知副本。如果命令已刊登,则在州外亲自向此人送达一份副本,其效力与刊登和邮寄相同。

如果请愿书中提及的任何所有者或索赔人居住在州外,或已离开本州,或经尽职调查后仍无法在本州内找到,或藏匿以逃避送达,或是一家没有管理或业务代理人、出纳员或秘书或其他可送达传票的官员,且经尽职调查后仍无法在本州内找到的法人团体,且该事实经宣誓书证明令委员会满意,且该宣誓书或请愿书亦表明,对将要送达文书的所有者或索赔人存在诉因,或其是该程序中必要或适当的当事人,则委员会应下令,通过公布委员会的传唤令状(order to show cause)的方式,向该所有者或索赔人送达文书。该命令应指示,公告应在委员会指定的一家报纸上刊登,该报纸应能合理地向被送达人发出通知,并在委员会认为合理的时间内,至少每周一次,但对居住在州外或不在本州的所有者或索赔人的公告,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如果请愿书中列明的任何所有者或索赔人的地址在州外,委员会秘书应在传唤令状作出并提交后15天内,将该命令的副本(经委员会盖章认证,并附有请愿书副本)放入密封信封,以挂号信方式预付邮资,通过美国邮件寄送给请愿书中指定的该所有者或索赔人。当命令进行公告时,在州外亲自送达传唤令状和请愿书的副本,等同于公告和通过美国邮件寄送。

Section § 14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案件请愿书的首次听证会之前,执行主任必须至少提前10天通知请愿人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该通知必须在请愿书提交后不少于30天发出。该法律遵循《民事诉讼法典》关于送达和证明送达此通知的规定。一旦通知送达,委员会对请愿人以及任何被指名的所有者或索赔人拥有完全的管辖权。如果有人声称自己是所有者或索赔人但未被指名或未收到送达,委员会仍对那些已正确收到送达的人保持管辖权。

Section § 14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委员会就请愿书举行听证会时会发生什么。委员会将听取政治分区以及请愿书中指明的任何所有者或索赔人提交的证据。政治分区必须支付委员会为管理听证会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果政治分区不支付这些费用,委员会可以暂停听证程序。

Section § 1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决定应支付多少补偿金之前,更改或更新请愿书的详细信息。这可能涉及调整所涉土地或财产的描述,或更改其他相关细节。

Section § 1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案件提交审查时,委员会必须确定并记录政府实体因征用土地、财产或权利而应支付的公平金额。如果因财产分割而产生损害,则必须单独评估这些损害。补偿金额以最初向委员会提交请求之日的价值为准。

Section § 1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政府机构确定其需要征用的土地的补偿金额时的程序。土地所有者有20天时间书面同意该金额。一旦同意,政府必须迅速筹集资金支付给土地所有者。补偿款项提出后,土地所有者以及对该土地拥有任何权利的其他人员需要通过适当的法律文件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如果他们在60天内不转让所有权,政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遵循进一步的程序以获得所有权。

Section § 14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一个政治分区希望通过征用权征收财产时,根据两种不同类型的申请会发生什么。对于第一类申请,如果财产所有者未能在 (20) 天内同意条款,该政治分区必须在委员会作出裁定后 (60) 天内启动法律程序以征收财产。对于第二类申请,如果所有者未能在 (20) 天内同意,该分区必须在委员会作出裁定后 (60) 天内向其选民提出此项行动。如果选民同意,他们必须在 (60) 天内启动法律行动,除非所有者接受了所提供的补偿。这一过程确保了如果所有者不同意或公众支持征收,财产可以合法地被征收。

Section § 14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一个政治分区在委员会作出裁定后60天内未能就财产征收采取法律行动的程序。如果他们不采取行动,财产所有者可以向委员会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和他们产生的费用。

委员会随后会通知该政治分区,要求其解释为何没有采取行动。如果他们无法为其不作为辩解,委员会可以撤销之前关于补偿的裁定,并确定所有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些费用可能会由该政治分区承担。

如果政治分区在第一类申请中,未能在委员会作出并提交其裁定后6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此类诉讼;或者如果政治分区在第二类申请中,未能勤勉地将其提案提交给其选民,或者如果其选民已投票赞成征收土地、财产和权利,但未能在其后6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此类诉讼,则此类土地、财产和权利的所有人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经核实的书面申请,陈述该事实。该申请还可以详细说明所有者在委员会审理程序中必然发生的开支。
委员会应随即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所有人的申请副本,送达给该政治分区,要求其在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委员会出庭,说明委员会为何不应作出命令 (a) 认定该政治分区未能勤勉地行使其权利, (b) 裁定关于公正补偿的裁定不再具有任何效力,以及 (c) 裁定所有者必然发生的合理开支,委员会认为这些开支应由该政治分区承担。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应不早于送达日期后10天。

Section § 1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政治分区(例如市或县)在委员会就补偿作出决定后60天内没有采取某些法律行动,那么委员会的决定将失效。对于第一类请愿,所需的行动是在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第二类请愿,则是在选民批准征收土地或财产后,将此事提交给选民或提起诉讼。如果政治分区未能采取行动,他们将欠财产所有者其产生的费用,并且所有者可以在法院起诉以追回这些费用。

如果委员会认定,对于第一类请愿,该政治分区未能在委员会作出并提交公正补偿裁定后60天内,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对于第二类请愿,该政治分区未能勤勉地将其提案提交给其选民,或者在其选民投票赞成征收土地、财产或权利后,未能在其后60天内,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此类诉讼,则委员会应作出并提交命令,宣布该裁定不再具有任何效力,并裁定所有者在委员会程序中必然产生的合理开支,该开支应由该政治分区承担。该政治分区应因此对所有者承担委员会所裁定的金额的责任,所有者可因此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该政治分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该金额。

Section § 14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一个政治分区决定征用土地或财产时,由委员会确定的补偿金额是最终的。一旦法院同意该分区有权征用财产,它将根据委员会设定的补偿金额作出判决。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否则任何法院都不能更改或推翻这一支付金额。但是,如果委员会随后根据本章的详细规定调整了金额,判决必须允许补偿金额可能发生变化。

Section § 141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判决作出后30天内,土地所有者或政治分区可以请求修改委员会确定的补偿金。如果土地所有者在提交原始申请后为改善其财产而投入资金,他们可以要求更高的补偿。另一方面,如果财产发生损失或损坏,政治分区可以要求降低补偿。委员会必须通知相关方,并在判决后45天内安排听证会。如果双方都提交了申请,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Section § 1418

Explanation

听证会后,委员会根据新的信息或主张,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此前确定的对土地、财产或权利的公平补偿(即“公正补偿金”)。如果财产所有者声称他们在原始请愿书提交后进行了改进,从而应增加补偿金,委员会只会在这些改进被认定为有益且合理实施的情况下增加金额。一旦委员会就金额作出决定,该决定即为最终决定,不得在法庭上更改或质疑。

听证会后,委员会应作出并提交其裁定,确定自裁定作出并提交之日起,此前确定的公正补偿金应基于请愿书或多份请愿书中所述事项而增加或减少的程度。如果提出主张,认为委员会此前确定的公正补偿金应因所有者在向委员会提交原始请愿书之日后为保护或改善土地、财产和权利所作的支出而增加,则委员会只能在委员会认定此类支出对土地、财产和权利有益且是合理审慎作出的程度上增加公正补偿金。委员会确定此前确定的公正补偿金应如此增加或减少的程度的裁定应为最终裁定,且不得由本州任何法院进行修改、变更、撤销或复审。

Section § 14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在委员会确定作为公正补偿的金额应增加还是减少后,它会将经认证的裁定提交给法院。法院随后会更新其判决以符合委员会的裁定。一旦修改,法院关于支付金额的判决是最终的,不能被更改或上诉。如果提交了任何相关的申请,它不会暂停法院的判决。在原告支付了最初设定的补偿后,他们可以立即占有所涉财产。

Section § 14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对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裁决提出异议的程序。如果您不同意某项裁决,您有20天时间提交复审请求。如果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推翻了该裁决,案件将发回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审查,届时可以考虑旧证据和新证据。

如果法院审查了该案件,地方政府采取法律行动或举行公众投票的截止日期将延长至法院裁决后的60天。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420(a) 本部分关于复审和审查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章作出并提交的委员会裁定。需复审的裁定,其复审申请应自该裁定作出并提交之日起20天内提交。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420(b) 如果委员会的裁定被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撤销,该事项应发回委员会,以便在委员会面前的程序中采取进一步行动;委员会在采取进一步行动时,可以考虑此前在委员会面前的程序中取得的全部证词,以及与该进一步行动相关的进一步证词。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420(c)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发出审查令状,政治分区应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将其提案提交给其选民的时间,应延长至法院对该令状作出最终裁决后不超过60天。

Section § 14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本章所述的从公用事业公司获取土地、财产或权利的方法,并不会取代其他现有方法。它们只是额外的选择。政治分区,例如城市或县,仍然有权使用征用权——即政府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的权力——也可以使用其他法律方法。本节还明确指出,它不会废除任何其他关于征用权程序的州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