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重组监督委员会
Section § 334
Section § 335
这项加州法律设立了电力监督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电力交易中心,决定电力交易中心理事会的组成,并审查独立系统运营商做出的某些决定。它还可以拒绝电力交易中心理事会的任命,特别是涉及代表各类消费者群体的成员。此外,该委员会还可以调查电力市场的运作方式,以确保加州居民在电力供应和成本方面的利益得到保护,尤其是在用电高峰期。
Section § 336
这项法规设立了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并规定了具体的任命规则和职责。其中三名成员是加州居民和电力用户,由州长任命;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则分别任命各自立法机构的一名成员。立法成员没有投票权,但享有委员会的其他权利。任期为三年,州长任命的成员首次任期错开。州长还会任命一名主席来领导委员会和主持会议。委员会需要两名有投票权的成员才能达到法定人数,所有决定都需经多数票通过。成员不领取报酬,但因履行职责产生的必要费用可以报销。
Section § 337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独立系统运营商(ISO)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和运作方式。它明确指出,该委员会由五名独立董事组成,由州长任命,并须经参议院确认。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参与ISO市场的公司有联系。
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且任期次数没有限制。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首次任命的成员任期错开(分别为一年、两年和三年)。监督委员会负责根据需要更新ISO的法律文件,并与联邦监管机构协调。
一旦第359.5条规定的治理修改生效,本法律将失效,并于次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338
本节解释,监督委员会拥有专属权力,批准电力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规则和资格,这些成员必须是服务区域内的用电客户。委员会应包括来自不同领域的多元化代表,例如投资者所有的和公有的电力公司、非公用事业发电商、公共和私人买卖方,以及不同类型的终端用户等。在与参与州达成合法协议之前,1999年7月1日已有的委员会结构保持不变,但加利福尼亚州可以选择将委员会改为非利益相关者。如果发生此类变更,必须依法向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提交新的章程。
Section § 339
本节规定,监督委员会是独立系统运营商(ISO)理事会就某些特定问题作出的多数决定的上诉委员会。这些问题包括独立系统运营商理事会成员的选择、零售电力服务事项,以及确保独立系统运营商的运作符合加州非营利组织的标准。它还涵盖了分配给独立系统运营商的州职能、公开会议规定、咨询代表的任命、公众查阅记录以及章程修订。只有独立系统运营商理事会成员才能就这些决定向监督委员会提出上诉。
Section § 340
这项法律要求监督委员会确保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公司法》尽快作为独立的公益性非营利公司成立。
Section § 341
监督委员会拥有多项权力和职责。它可以举行会议、接受资金并参与法律诉讼。委员会可以与各种机构签订合同或聘请服务来执行所需任务。它可以组建咨询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并发出传票以收集必要文件和证人证词。委员会还可以制定或更新规则,并参与相关的法律程序。此外,它可以向政府官员提出建议,并参与改善电力系统的活动。
Section § 341.1
本条规定,如果某些法规在本条生效后120天内通过,可以作为紧急法规快速审批。紧急法规可以跳过一些常规程序,因为它们被认为对保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至关重要。
Section § 341.2
这项法律规定,监督委员会必须遵守被称为贝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的公开会议规则,但也允许委员会因特定原因举行闭门会议。他们可以举行闭门会议,讨论任命或罢免电力交易所理事会成员,或讨论保密事项。然而,对这些问题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在公开会议上投票表决。
Section § 341.4
Section § 341.5
本节规定了独立系统运营商(ISO)和电力交易中心章程的要求。这些章程需要明确哪些事项属于加州的管辖范围(如另一节所述),并阐明加州的权力不应限制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根据《联邦电力法》采取的行动。FERC应尊重加州的管辖权,但在必要时仍可采取行动。如果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电力交易中心扩展到多个州,任何关于董事会成员任命的变更都必须向FERC备案。
此外,对这些章程的任何必要修改,或因与其他州达成协议而产生的修改,在获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批准并经FERC接受后即可生效。
Section § 34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检察长接管电力监督委员会的权利和权力,特别是在追究与2000-02年能源危机相关的法律行动或和解方面。然而,总检察长没有义务追究任何索赔。
从这些和解中追回的任何款项,只能根据《政府法典》和《水法典》的特定条款进行支出或分配。此外,专门分配给电力监督委员会的资金,不得由总检察长支出或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