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7(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7(a)(1) 委员会应在现有或新的程序中,制定方法,根据每个负荷服务实体(定义见第380条)的负荷和资源组合对产生采购需求的电力系统状况的贡献,向其分配电力系统整合资源采购需求,并确定因负荷服务实体未能满足其分配的采购需求而产生的任何成本。这些需求和成本应限于根据第380条、第454.51条或第454.52条受委员会管辖的范围。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7(a)(2) 第 (1) 款所述的电力系统整合资源采购需求和成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各项相关的需求和成本: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7(a)(2)(A) 与系统灵活性相关的资源充足性要求,如第380条 (c) 款所述。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7(a)(2)(B) 通过第454.51条 (a) 款所述的程序,确定为所需或为响应已识别的系统运行需求而提出的整合资源。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7(b) 委员会应使用根据 (a) 款制定的方法,根据第380条、第454.51条或第454.52条,分配电力系统整合资源采购需求以及因未能采购资源以满足这些已分配的采购需求而产生的任何成本。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7(c) 就本条而言,“电力系统整合资源”是指提供某些电力系统整合功能、效益或特性的资源,例如灵活爬坡能力。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7(d) 本条不要求采购特定资源或技术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