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对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发电所用燃料来源的清晰准确信息的需求。它旨在建立一个计划,要求电力服务提供商披露易于理解的详细信息,说明其能源来源以及与之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

Section § 398.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条中与加州电力供应相关的关键术语。“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衡量发电的污染水平。“零售供应商”向消费者出售电力,而“系统运营商”管理输电网的效率和可靠性。“购买来自特定来源的电力”是指经核实来自特定发电机组的交易,确保每单位电力只出售一次。相反,“来自非特定来源的电力”缺乏与特定发电机组的可验证联系。

本节所列定义应适用于本条的解释。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2(a) “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指与发电来源相关的所有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除以该发电来源的年度发电量。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2(b) “零售供应商”指在加州向零售消费者提供电力产品出售的实体,包括电力公司、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电力服务提供商和社区选择聚合商。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2(c) “系统运营商”指根据第345节的规定,负责输电网的有效利用和可靠运行的独立系统运营商,或不使用独立系统运营商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2(d) “购买来自特定来源的电力”或“购买来自特定来源”指可通过任何可审计的合同追踪或等效方式(例如可交易商品系统)追溯到特定发电来源的电力交易,该方式提供商业验证,证明所声称的电力来源已且仅已向零售消费者出售一次。零售供应商可以依靠年度数据来确定交易是否符合此定义,而不是逐小时匹配负荷和资源。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2(e) “来自非特定来源的电力”指无法通过任何可审计的合同追踪或等效方式(包括可交易商品系统)追溯到特定发电来源的电力,该方式提供商业验证,证明所声称的电力来源已且仅已向零售消费者出售一次。

Section § 39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或此后尽快,能源发电机组必须向系统运营商报告详细的发电数据,例如每小时的发电量(千瓦时)和所使用的燃料类型。如果设施只使用一种燃料,只需报告该燃料类型即可。对于使用多种燃料的设施,它们还必须报告燃料消耗量占发电量的百分比。

能源委员会有权访问与系统运营商关联的设施的详细发电数据,包括州内和州外的数据。如果州外数据已提交给系统运营商,委员会即可获得访问权限。

该法律还将发电数据视为商业秘密,确保其机密性。这些数据只能在发电机组同意的情况下披露,除非由能源委员会进行汇总,以确保个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3(a) 自1998年1月1日起,或在此之后切实可行的时间起,向系统运营商提供计量数据的每个发电机组,应向系统运营商报告按发电机组每小时的发电量(以千瓦时计)、燃料类型或多种燃料类型,以及按燃料类型每月燃料消耗量,并以历史记录的季度为基础进行报告。仅使用一种燃料类型的设施,只需报告其燃料类型即可满足此要求。对于使用多种燃料类型的任何设施,报告应反映燃料消耗量占发电量的百分比。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3(b) 能源委员会应有权访问向系统运营商提供计量数据的每个设施的每小时发电量数据(以千瓦时计),以及燃料类型或多种燃料类型。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3(c) 关于州外发电,能源委员会应有权访问州外发电计量点的每小时发电量数据(以千瓦时计),只要该信息已提交给系统运营商。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3(d) 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给系统运营商的信息中包含的、《民法典》第3426.1条(d)款所定义的商业秘密,应被视为机密。这些数据只能由系统运营商披露,且仅在发电机组授权的情况下披露,但能源委员会应有权访问这些数据,应将所有这些数据视为商业秘密,并且只能以汇总形式发布这些数据,以确保无法识别商业秘密。

Section § 39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电力供应商向消费者披露其电力来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他们必须每年在10月1日前在其网站上提供这些信息,并在第四季度第一个计费周期结束前在书面宣传材料中提供。这些披露必须显示煤炭、水力发电、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来源的百分比,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数据。加州能源委员会制定了信息共享的指导方针,并通过防止排放数据重复计算来确保准确性。这些规定不适用于现场使用的电力服务或某些私人交易。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a) 每一家提供在加利福尼亚州消费的电力销售服务的零售供应商,应当披露其电力来源以及上一个日历年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b) 本节要求的披露,应当通过印刷或电子方式(包括零售供应商的互联网网站,如果存在)分发给消费者的所有产品特定的书面宣传材料中,向潜在的终端用户作出,但一般流通媒体上的广告和通知不受此要求约束。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c) 本节要求的披露,应当每年向所提供电力的终端用户作出。年度披露应在每年10月1日前在零售供应商的互联网网站上作出,并在该年第四季度第一个完整计费周期结束前在书面宣传材料中作出,且应与根据第398.5节向能源委员会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零售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分发本节要求的披露,给任何已同意接收电子邮件而非印刷材料的终端用户。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d) 本节要求的披露,应当针对零售供应商提供的每项电力组合产品单独作出。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e) 在1998年1月1日或之前,能源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并须经过公开听证,规定第398.3节和本节要求的披露的格式和方式指南。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f) 作出本节要求的披露的成本,应当被视为与发电相关。
(g)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g) 本节要求的披露,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g)(1) 零售供应商对其电力来源的披露,应当以年度销售额的百分比表示,源自以下各类别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g)(1)(A) 来自未指定来源的电力。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g)(1)(B) 从指定来源购买的电力。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g)(2) 零售供应商对其电力来源的披露,还应当单独列明加利福尼亚州系统总电力,即所有州内发电量和按燃料类型划分的净电力进口量之和。
(h)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h)
(g)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h)(g)款中指定的每个类别,应当额外列明为年度销售额的百分比,源自以下燃料、能源或电力产品: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h)(1) 煤炭。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h)(2) 大型水力发电(超过30兆瓦)。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h)(3) 天然气。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h)(4) 核能。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h)(5)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计划(第16条(自第399.11节起))的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h)(5)(A) 生物质和生物废弃物。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h)(5)(B) 地热。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h)(5)(C) 符合条件的水力发电。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h)(5)(D) 太阳能。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h)(5)(E) 风能。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h)(6) 能源委员会确定的其他类别。
(7)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h)(7) 源自未捆绑可再生能源信用额的年度销售部分,应当以能源委员会确定的格式包含在披露中。零售供应商可以包含与未捆绑可再生能源信用额来源相关的额外信息。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i) 所有披露为从指定来源购买的电力来源,应当符合第398.2节(d)款的要求。
(j)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j) 根据本节确定的从指定来源购买的电力,应当来自连接到西部电力协调委员会互联电网的来源。
(k)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k)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k)(1) 每一家零售供应商应当披露向其零售客户提供的任何电力组合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以及能源委员会计算的与所有全州零售电力销售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符合本款的要求。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k)(2) 能源委员会应当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k)(2)(A) 经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采纳一种方法,用于计算零售供应商为服务其零售客户而购买的每笔电力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4(k)(2)(B) 基于加利福尼亚州系统总电力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与全州零售电力销售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Section § 3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零售电力供应商每年向能源委员会报告其电力购买和销售的详细信息。他们需要具体说明从每个发电机和燃料类型购买的数量,以及任何未指定来源的电力。供应商还必须报告其零售销售额和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被视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只能以保护这些秘密的方式发布。能源委员会将提供指导方针,使报告更简单、成本更低。某些特定类型的电力交易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委员会还可以核实零售商提出的关于环境影响和采购的声明。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5(a) 零售供应商应每年向能源委员会报告,针对上一日历年的每项电力供应,以下各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5(a)(1) 上一日历年按发电机和燃料类型购买的千瓦时数,应与向系统运营商报告的计量数据(包括损耗)保持一致。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5(a)(2) 从加利福尼亚州境内未指定来源以及从西部电力协调委员会内其他次区域进口到加利福尼亚州的未指定来源购买的千瓦时数。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5(a)(3) 针对每项电力供应,零售销售的千瓦时数。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5(a)(4) 针对每项电力供应,根据第398.4节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5(b) 根据本节提交给能源委员会的信息,如果属于《民法典》第3426.1节(d)款所定义的商业秘密,则不得披露,除非以汇总形式披露,以致无法识别商业秘密。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5(c) 能源委员会应根据本条的规定并经公开听证,为根据本条提交信息制定指导方针和标准格式。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5(d) 在制定本节规定的规则和程序时,能源委员会应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零售供应商施加的报告负担和报告成本。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5(e)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第218节所述的“越界交易”在现场提供电力服务的发电机,或根据第372节(a)款定义的关联公司或关联方。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5(f) 能源委员会可以核实零售供应商提出的环境和采购声明。

Section § 398.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了零售电力供应商报告其所售电力相关温室气体(GHG)排放的要求。它定义了“避免的温室气体排放”和“负荷服务实体”等关键术语。从2028年开始,供应商必须每年提供其电力来源和排放的详细数据,其中不包括任何避免的排放。

能源委员会将制定报告规则,并与其他机构共享这些信息以协助温室气体法规的制定,同时发布汇总的数据摘要。某些小型供应商或具有特殊情况的供应商可能会获得报告义务的修改或延迟。

商业秘密受到保护,报告制度旨在不产生新的采购义务。该法规旨在密切监测排放,同时不给供应商造成过重负担。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a)(1) “避免的温室气体排放”是指与从指定来源每小时购买的电力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该排放量超出零售供应商在该小时的损耗调整负荷,且超出部分电力在该小时内减少了与非指定来源电力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a)(2) “电力来源类型”是指燃料、能源来源或电力产品,如第398.4节(h)款所述。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a)(3) “负荷服务实体”具有第380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a)(4) “损耗调整负荷”是指零售供应商在输配电损耗后为提供零售销售所需的电力总量,以公用事业规模发电来源处测量为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b) 自2028年1月1日起,在本州向零售客户提供电力产品销售的每个零售供应商应每年向能源委员会报告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b)(1) 零售供应商在前一公历年每小时用于满足损耗调整负荷的电力来源。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b)(2) 在可行范围内,与每个电力来源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在计算这些温室气体排放时,零售供应商不得包含或考虑任何避免的温室气体排放。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b)(3) 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总量和年度平均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计算方式为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总量除以零售供应商的年度损耗调整负荷总量。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b)(4) 避免的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总量。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c) 能源委员会应在2024年7月1日或之前,通过公开程序,经公众意见征询并由能源委员会投票通过,采纳规则以实施本节的要求。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d) 能源委员会应在必要范围内,与委员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系统运营商共享根据(b)款收集的信息,以用于以下目的: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d)(1) 根据公共事业委员会的决定和认为的必要性,依据第454.52节评估负荷服务实体的综合资源计划。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d)(2)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强制报告的规定。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d)(3) 在可行范围内,估算非指定来源电力的每小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e) 能源委员会应每年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根据本节由每个零售供应商报告的数据汇总摘要,其中可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e)(1) 来自指定来源的电力,表示为每年损耗调整负荷的百分比,该百分比来源于每种电力来源类型。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e)(2) 来自非指定来源的电力,表示为每年损耗调整负荷的百分比。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e)(3) 与所有用于满足损耗调整负荷的电力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计算这些温室气体排放时,不得包含或考虑任何避免的温室气体排放。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e)(4) 用于满足损耗调整负荷的所有电力的平均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e)(5) 避免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f) 为确保零售供应商能够获取遵守本节要求所需的信息并保护市场敏感数据的机密性,应要求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f)(1) 所有发电设施的电力销售商应及时向受(b)款报告要求约束的设施电力购买者提供购买者每小时调度到加州平衡机构的电力份额以及与该电力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f)(2) 储能设施的所有电力销售商应及时向受(b)款报告要求约束的该设施出口电力的每个购买者提供购买者每小时的出口电力份额,以及储能设施在考虑往返损耗后,为提供出口电力而在之前小时内消耗的每小时电量。如果该设施出口电力的购买者不负责提供储能设施在之前小时内消耗的电力,则储能设施的电力销售商还应向购买者提供电力来源类型以及与储能设施在之前小时内消耗的电力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f)(3) 从指定来源分配电力的实体应及时向每个获得电力份额的零售供应商提供该零售供应商从每个指定来源获得的每小时电力份额以及与该电力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f)(4) 根据本款接收每小时数据的接收方应保守所接收数据的机密性,并仅将其用于满足本节要求之目的。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f)(5) 根据本款接收每小时数据的接收方应在必要时,并在相同的保密要求下,与指定来源电力的后续购买者共享每小时数据。
(g)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g)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g)(1) 委员会应审查根据本节报告的每个负荷服务实体的温室气体年度总排放量和年度平均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并可评估这些温室气体排放量,结合负荷服务实体未来几年的采购计划,是否表明在实现根据第454.52节设定的负荷服务实体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方面取得了充分进展。委员会应向每个社区选择聚合器的管理委员会提供其对该社区选择聚合器的调查结果。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g)(2) 每个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应审查根据本节报告的每个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温室气体年度总排放量和年度平均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并可评估这些温室气体排放量,结合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未来几年的采购计划,是否表明在实现根据第9621节设定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方面取得了充分进展。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可利用现有董事会流程来促进本款的实施。
(h)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h) 根据本节提交给能源委员会的信息,如果属于《民法典》第3426.1节(d)款所定义的商业秘密,则不得披露,除非以汇总形式披露,使得商业秘密无法被识别。
(i)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i)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的报告、评估和进展评估要求不应构成负荷服务实体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新的电力采购义务。
(j)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j) 本节的要求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零售供应商: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j)(1) 不受第454.52节要求约束的负荷服务实体。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j)(2) 不受第9621节要求约束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
(k)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k) 在制定本节规定的规则和程序时,能源委员会应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零售供应商施加的报告负担和报告成本。
(l)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l) 如果能源委员会发现遵守本节要求的成本对州内拥有60,000个或更少客户账户的任何电力公司或年电力需求低于1,000吉瓦时的任何零售供应商造成过重负担,能源委员会可修改或调整本节对这些实体提出的要求。
(m)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m) 如果能源委员会认定零售供应商在(b)款规定的时间内获取必要数据或开发必要报告工具是不可行或成本过高的,能源委员会可以推迟零售供应商根据本节开始报告的时间。
(n)CA 公用事业 Code § 398.6(n) 能源委员会可以核实零售供应商提出的环境和采购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