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重组独立系统运营商
Section § 345
Section § 345.5
加州独立系统运营商(ISO)作为一家非营利组织运营,确保其行为符合州和联邦法律,并服务于加州居民的利益。它管理本州的电网,以维持可靠的电力服务,并强调高效利用能源、最大限度地降低消费者成本,以及遵守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的法律。
独立系统运营商旨在最大限度地提高电力可用性,降低缴费人成本,并与其他能源管理机构保持开放沟通,以支持电网可靠性。
此外,独立系统运营商必须与地方和州机构合作,以符合消费者和环境法律。它按照与其他非营利组织类似的标准运营,通过举行公开会议和提供记录查阅,遵循《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和《加州公共记录法案》的指导方针,确保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Section § 346
Section § 347
Section § 348
Section § 349
当发生影响10%或更多客户的重大停电时,独立系统运营商(ISO)必须进行调查。他们将调查停电原因、处理效率,以及设施的维护实践是改善还是恶化了情况。如果他们发现这些实践导致了延误,ISO可以建议处罚,但这需要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如果停电主要是由于电力不足,ISO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调查结果和建议,并与相关的州机构和立法者分享。这确保可以采取行动以防止未来出现类似问题。
Section § 349.5
本节要求独立系统运营商(ISO)通知空气污染和空气质量管理区,关于与ISO签订合同以在高峰需求时段限制用电的非住宅实体。这些被称为可中断服务合同的协议,为同意减少能源消耗的实体提供好处。
地方管理区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保密,但仍需遵守可能适用的任何公开记录法律。
Section § 350
这项法律要求独立系统运营商(ISO)报告其输电计划中使用的任何新的电网增强技术。每当ISO批准一项输电计划时,他们需要向委员会和相关的立法委员会报告任何此类技术,以及其成本和节约。
该报告必须按照《政府法典》中的特定指南完成。
Section § 352
Section § 352.5
这项法律要求独立系统运营商维护一份公开可查的清单,列出州内所有因计划内或计划外停运而无法运行的发电厂。这份清单必须在线提供,并且每天更新。
Section § 352.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故意泄露在与独立系统运营商签订咨询或信息技术相关合同时获得的秘密信息,并且明知或应知这可能造成损害,那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如果有人违反此法,可能会被总检察长或当地地方检察官以轻罪起诉。“专有信息”包括双方同意保密的任何信息,或独立系统运营商指定为保密的信息,特别是如果泄露这些信息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安全或福祉,或者存在出售这些信息的意图。
合同签订后,如果新信息被列为秘密,独立系统运营商必须书面通知并修改合同。在收到通知前披露信息不构成违规。但是,如果法律要求披露信息,则此类披露不被视为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