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和能源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以促进实现本州的清洁能源和污染减排目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00(a) 考虑分布式发电的使用,只要其能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1条确定的弱势社区提供经济和环境效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00(b) 在与实现目标相关的程序中,考虑利用可再生和非可再生技术,在现场温室气体、标准污染物和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为零或最低可行水平的情况下,降低成本和增加效益(包括减少污染和电网整合)的机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00(c) 在可行的情况下,授权采购资源以提供电网可靠性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系统电力和化石燃料资源的依赖;并且在可行、具有成本效益并符合其他州政策目标的情况下,增加使用各种技术的大型和小型储能,包括绿色电解氢、目标能源效率、需求响应(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化需求响应)、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或其他在现场温室气体、标准污染物和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为零或最低可行水平的可再生和非可再生技术,以保护系统可靠性。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00(d)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00(d)(1) 审查由委员会和能源委员会监督的技术激励、研究、开发、部署和市场促进计划,并提出建议以推进州的清洁能源和污染减排目标,并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1条确定的弱势社区提供利益。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00(d)(2) 能源委员会应审查在加州运营并由学术界、私营部门和非营利部门监督的技术激励、研究、开发、部署和市场促进计划,并提出建议以推进州的清洁能源和污染减排目标,并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1条确定的弱势社区提供利益。
(e)CA 公用事业 Code § 400(e) 在可行且符合州和联邦宪法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在加州创造就业机会(包括高薪、高技能就业机会)并增加对本州投资的清洁能源和污染减排技术的制造和部署。
(f)CA 公用事业 Code § 400(f) 建立一个公开可用的跟踪系统,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关于实现《2015年清洁能源和污染减排法案》清洁能源和污染减排目标的最新进展信息。
(g)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00(g)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00(g)(1) 成立一个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1条确定的弱势社区代表组成的弱势社区咨询小组。该弱势社区咨询小组应审查旨在实现清洁能源和污染减排的拟议计划并提供建议,并确定这些拟议计划在弱势社区中是否有效和有用。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00(g)(2) 弱势社区咨询小组的每位成员应获得每日津贴,并报销因履行本节职责而产生的差旅费和其他必要费用。根据本款为小组费用支出的总金额每年不得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00(g)(3) 为第 (2) 款之目的,每日津贴、差旅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应由委员会和能源委员会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