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即《可靠电力服务投资法案》,强调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维持安全可靠电力服务的重要性。它指出,在配电网、员工培训、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和公共利益研究等领域持续投资是必要的。

该法旨在确保电力公司能够收回成本并吸引投资,支持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作为降低成本和环境影响的方式,并促进公共利益研究与开发。

它还指出,基于用电量的收费有助于资助这些系统效益,并警告说,不延续这些做法可能导致电力用户面临更高的成本和可靠性下降。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a) 本条文应被称为,并可援引为《可靠电力服务投资法案》。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b)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安全、可靠的电力服务对本州公民及其经济至关重要。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c)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为确保本州公民继续获得安全、可靠、可负担且环境可持续的电力服务,必须在以下所有领域持续进行审慎投资: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c)(1) 保护配电网的完整性。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c)(2) 确保公用事业拥有规模适当且训练有素的员工队伍。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c)(3) 确保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效率改进。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c)(4) 实现可持续的可再生能源供应。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c)(5) 推进竞争和受监管市场未能充分提供的公共利益研究、开发和示范项目。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重申加利福尼亚州的原则,而无需修订,正如监管和司法裁决所反映的,关于电力公司收回与其配电网相关的成本和投资的合理机会,以及以合理条件吸引投资资本的合理机会。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e)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e)(1) 根据适用的宪法和法定权力行事,公共事业委员会和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董事会已将对维持系统可靠性、降低加州电力用户账单以及减轻加州用户电力消耗的环境成本至关重要的投资纳入受监管的电价中。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e)(2) 在这些“系统效益”投资类别中,最重要的是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以及公共利益研究、开发和示范 (RD&D)。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e)(3) 由加利福尼亚州基于用电量的配电收费资助的能源效率投资,通过在系统拥堵时段和区域减少需求来帮助提高全系统可靠性,同时降低所有加州电力用户的成本。这些投资还显著降低了与加州电力消耗相关的环境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本州空气、水和土地资源的退化。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e)(4) 加利福尼亚州的州内可再生能源有助于缓解可能威胁电力系统可靠性的供应短缺,降低与加州电力消耗相关的环境成本,并增加电力系统燃料组合的多样性,从而降低电力用户面临化石燃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e)(5) 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利益RD&D投资促进私营和受监管部门对电力系统技术的投资,并且专门旨在帮助确保为加州电力用户服务的配电、输电、发电和终端用电系统的经济和环境性能持续改进。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e)(6) 加利福尼亚州已建立通过基于用电量的电费回收系统效益投资的悠久传统,这体现在委员会、地方公有电力公司董事会至少二十年的电价监管中,以及立法机关在1996年法规第854章 (Assembly Bill 1890 of the 1995–96 Regular Session of the Legislature) 和1997年法规第905章 (Senate Bill 90 of the 1997–98 Regular Session of the Legislature) 中的授权。
(7)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e)(7) 除非立法机关采取行动延长本条文关于基于用电量的系统效益收费最低水平的授权,否则加州电力用户将面临更高的经济和环境成本以及可靠性下降的巨大风险。

Section § 39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每个电力公司必须继续在其服务区域内安全、可靠、高效且成本合理地运营其配电网。这些公司负责运营、维护和投资其电网,并可以向客户收回成本。“配电网”的定义是用于输送电力的设施,不包括由独立系统运营商管理的设施。委员会保留对客户自有设施连接、费率制定和服务延伸设定标准和规则的权力。该法律还规定,电力公司必须告知客户有关CARE计划的信息,协助其申请,并允许收回相关的运营成本。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a)(1) 本州的政策和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重申,各电力公司应继续在其服务区域内以安全、可靠、高效且经济有效的方式运营其配电网。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a)(2) 为推行此政策,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各电力公司应继续负责运营其自身的配电网,包括但不限于拥有、控制、运营、管理、维护、规划、工程设计、建造其自身的配电网,应急响应和恢复,服务连接,服务的开启和关闭,以及与配电网运营相关的服务查询,所有这些均受委员会管辖权约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b) 为确保配电网的持续高效利用以及经济有效、安全、可靠的运营,各电力公司应继续在其服务区域内运营其配电网,并应符合第330条规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c) 为实现本条目的,各电力公司应继续对其配电网进行合理投资。各电力公司应继续拥有合理机会,以委员会根据本法典确定的方式,从电力公司的所有客户处充分收回以下所有费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c)(1) 对其配电网的合理投资。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c)(2) 对其配电网投资的合理回报。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c)(3) 运营其配电网的合理成本。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d) 就本条而言,“配电网”一词指由电力公司拥有或运营的、不受独立系统运营商控制的、用于输送、交付或提供电力以供照明、供热或动力的设施。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或影响以下任何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e)(1) 第216、218或2827条。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e)(2) 委员会制定和执行客户自有设施与配电网互连标准及资费条件的权力。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e)(3) 委员会根据本法典享有的定价权。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e)(4) 委员会制定向新客户提供服务延伸规则的权力。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f)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或影响委员会关于新发电设施所有权和运营的任何权力或缺乏权力,这些设施全部或部分用于维护或增强配电网的可靠性。
(g)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g)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削弱或扩大地方政府实体的任何现有权力。
(h)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h) 委员会应要求每个运营配电网的电力公司,通过电话告知所有申请住宅服务连接的客户加州能源替代费率 (CARE) 计划的可用性,以及他们如何符合资格并获得这些服务,并应根据委员会规定的程序接受CARE计划的申请。电力公司应收回实施本款的合理成本。

Section § 39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处理新建输电设施的审批和成本回收,特别是当这些设施对于可再生能源项目至关重要时。如果这些设施对于实现可再生能源目标是必要的,公共事业委员会(PUC)可以批准其建设。PUC还会确保这些设施的成本(经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批准)被纳入零售电价中。在设施建设之前,电力公司可以提交申请以回收与项目相关的成本,但这些成本必须被认定为必要且合理。如果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不允许通过输电费率回收成本,PUC可以批准通过零售电价回收。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a) 尽管有第1001条至第1013条(含)的规定,如果委员会认定新的输电设施对于促进实现第16条(自第399.11条起)所确立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是必要的,则电力公司申请授权建设新输电设施的证书对于提供电力服务而言是必要的。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b) 对于(a)款所述的输电设施,委员会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输电费率充分反映在委员会确定的任何零售电价中。这些措施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b)(1) 在有证据记录支持的情况下,作出认定,即这些输电设施为输电网络带来益处,并且对于促进实现第16条(自第399.11条起)所确立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是必要的。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b)(2) 在该指令不受联邦法律优先管辖的情况下,指示发电机将接入的公用事业公司通过一般输电费率寻求收回与输电设施相关的成本。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b)(3) 在适当的程序中,向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主张(1)款和(2)款所述的立场。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b)(4) 在委员会认定成本是审慎发生的情况下,允许电力公司因建设输电设施而产生的、未获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输电费率收回的任何输电成本增加,在零售电价中予以收回。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c)(1) 委员会在根据(a)款作出认定之前,可以批准电力公司提交的建议函,该建议函针对特定输电项目,寻求根据(b)款(4)项认定其成本回收资格,前提是电力公司在建议函中以委员会规定的形式证明,其预计该设施对于促进实现根据第16条(自第399.11条起)确立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是必要的。电力公司最终收回建设成本应以委员会根据(a)款认定该设施对于促进实现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是必要的且成本是审慎发生为条件。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c)(2) 在根据(a)款作出认定之前,委员会可以批准电力公司提交的建议函,请求对潜在输电设施在许可或认证之前发生的成本进行零售电价成本回收,前提是电力公司在建议函中以委员会规定的形式证明,其预计该设施对于促进实现根据第16条(自第399.11条起)确立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是必要的。电力公司最终收回在许可或认证之前发生的成本应以委员会认定电力公司合理且审慎地管理了已批准的成本为条件。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c)(3) 委员会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在根据第5章(自第1001条起)或第16条(自第399.11条起)确定输电设施的必要性时,对委员会不具有约束力。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2(d) 根据(b)款或(c)款进行的任何成本回收,应仅限于未获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输电费率收回的成本。

Section § 39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加州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有权管理自己的配电网。它确保第399.2条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限制这项权力。

Section § 399.4

Explanation

本法律通过提供奖励措施,鼓励节能实践,以减少能源使用和需求。为了获得这些奖励,客户或承包商必须证明符合必要的许可要求,例如《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的规定,并持有适当的执照。对于中央空调或热泵项目,还需要提供许可证结案证明,尽管公用事业公司无需核实这些文件。

本法律澄清,公用事业公司不负责执行建筑或器具标准,但保留对奖励施加额外要求的权力。委员会确保多元化的利益相关者能够参与能源效率计划,并鼓励地方参与。

委员会审查并更新能源效率政策以实现州目标,授权市场转型和按绩效付费等计划,这些计划将奖励直接与实际节能效果挂钩。它强调采用一致的方法来计算基于测量结果的奖励。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4(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4(a)(1) 为确保继续进行审慎的能源效率投资,以产生具有成本效益的节能效果,降低客户需求,并有助于电力分配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本州的政策和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委员会应监督根据其法定权限(包括第381、381.1、381.2、381.5、382、384.5、400、454.5、454.55、454.56、589、701.1、749和769条,第4章第10条(自第890条起),以及第2部分第6章(自第2781条起))授权的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效率计划的管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4(a)(2) 在本条中,“能源效率”一词包括但不限于旨在实现峰值负荷削减、提高终端使用效率、降低客户账单和减少系统需求的具有成本效益的活动。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4(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4(b)(1) 如果客户或承包商是公用事业公司为建筑物内的能源效率改进或节能组件、设备或器具的安装所提供的回扣或奖励的接受者,则公用事业公司仅在客户或承包商证明该改进或安装已符合任何适用的许可要求(包括《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中规定的任何适用规范或要求),并且,如果由承包商执行安装或改进,该承包商持有从事所执行工作的适当执照的情况下,方可提供该回扣或奖励。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4(b)(2) 除第 (1) 款的要求外,如果客户或承包商是公用事业公司为购买或安装中央空调或热泵及其相关风扇所提供的回扣或奖励的接受者,则公用事业公司仅在客户或承包商提供许可证结案证明的情况下,方可提供该回扣或奖励。公用事业公司不负责核实客户或承包商提供的许可证结案证明文件。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4(b)(3) 本款不暗示或创建公用事业公司执行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5402条 (a) 款或 (b) 款通过的建筑能源和水效率标准,或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5402条 (c) 款通过的器具效率标准和认证要求的权力或责任,也不扩大其现有的权力或责任。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4(b)(4) 本款不限制委员会对任何回扣或奖励接受者施加任何额外要求的权力。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4(c) 委员会在根据其法定权限评估能源效率投资时,还应确保将地方和区域利益、多户住宅以及能源服务行业能力纳入计划组合设计中,并鼓励地方政府、社区组织和能源效率服务提供商在适当情况下参与计划实施。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4(d) 委员会应在新的或现有的程序中,审查并更新其管理由公用事业客户资助的能源效率计划的政策,以促进实现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5310条 (c) 款设定的目标。在更新其政策时,委员会至少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4(d)(1) 授权具有适当资金水平的市场转型计划,以实现更深层次的能源效率节约。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4(d)(2) 授权将奖励直接与测量的节能效果挂钩的按绩效付费计划。作为委员会授权的按绩效付费计划的一部分,客户应因制定和实施能源效率计划而获得合理补偿,其中一部分奖励金在项目后测量结果出来前予以保留。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4(d)(3) 授权通过运营、行为和改造调试活动实现更深层次节约的计划。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4(d)(4) 通过将燃气和电力公司提供的任何奖励金额基于已执行的客户协议中包含的价值和方法,确保客户对用于确定能源效率奖励的价值和方法具有确定性。奖励支付应基于测量结果。

Section § 399.8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规定,加州所有电力客户必须支付一项费用,用于资助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和相关研究工作。这项费用是不可规避的,并已纳入地方配电服务费中。所收取的具体资金是预先确定的,并每年在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和研究项目中进行分配。

圣地亚哥燃气电力公司、南加州爱迪生公司和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等主要公用事业公司被要求收取这些资金。这些拨款必须根据经济或电力销售的变化进行调整。此外,这些资金的监督和妥善分配由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确保所有客户类别都能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当“大型非住宅标准绩效合同项目”出现争议时,相关方必须迅速尝试解决。如果问题持续存在,申请人可以向委员会提出正式申诉,委员会将迅速处理该问题,同时在此期间保护任何相关的财政激励措施。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8(a) 为确保本州公民继续获得安全、可靠、可负担且环境可持续的电力服务,本州的政策和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应继续对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以及研究、开发和示范进行审慎投资。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8(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8(b)(1) 每家电力公司的客户均应支付根据本条授权的不可规避的系统效益费。该系统效益费应资助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以及研究、开发和示范。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8(b)(2)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根据第385条继续收取和管理系统效益费。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8(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8(c)(1) 委员会应要求每家电力公司确定一个单独的费率组成部分,以收取资金资助根据本节授权的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以及研究、开发和示范项目,期限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到2012年1月1日结束。该费率组成部分应是地方配电服务中不可规避的要素,并根据用量收取。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8(c)(2) 对于任何费率表,该费率组成部分不得超过2000年1月1日根据第381条授权用于回收资金的费率组成部分的水平。如果(d)款第(1)项中规定的金额在任何一年未能完全收回,委员会应重置费率组成部分以补足未收回的余额,但对于任何费率表,该费率组成部分不得超过2000年1月1日根据第381条授权用于回收资金的费率组成部分的水平。在补足之前,任何年度短缺应按照(d)款第(1)项中确定的比例,在三个资助类别之间按比例分配。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8(d) 委员会应命令圣地亚哥燃气电力公司、南加州爱迪生公司和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收取这些资金,具体如下: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8(d)(1) 能源效率和节约活动每年总计两亿两千八百万美元 ($228,000,000),可再生能源每年总计六千五百五十万美元 ($65,500,000),以及研究、开发和示范每年总计六千二百五十万美元 ($62,500,000)。能源效率和节约活动的资金应继续按照第381条(c)款第(1)项规定的2000年既定比例进行分配。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8(d)(2) 这些金额应每年调整,调整费率等于电力商品销售年增长率或通货膨胀率(由国内生产总值平减指数定义)两者中较低者。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8(e) 委员会应确保每家电力公司以最大化经济效益的方式,将能源委员会根据第25743条(b)款转拨的资金分配给所有为“新可再生资源账户”提供资金的客户类别。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8(f) 委员会和能源委员会应保留并继续履行其监督职责,如第381条和第383条,以及《公共资源法》第15编第7.1章(始于第25620条)和第8.6章(始于第25740条)所规定。
(g)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8(g) 根据(b)款第(1)项资助的“大型非住宅标准绩效合同项目”的申请人与电力公司应在签订项目协议之前,及时尝试解决与项目指南和参数相关的争议。申请人应向电力公司提供任何争议的书面通知。在收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会面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在会面日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仍未解决,电力公司应告知申请人其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权利,该申诉应说明申诉的理由、所受损害和寻求的救济。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已提交的申诉发布调查结果。在发布调查结果之前,委员会应向电力公司提供一份申诉副本,电力公司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交答复。在争议期间,预计的财政激励金额应予保留,直至争议解决。

Section § 399.9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本条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改变低收入电力计划的资助方式。能源效率服务和加州能源替代费率(CARE)计划等项目将继续按其他规定获得资金。此外,本节确认本条不改变公共事业委员会对电力分配服务的管理权。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9(a) 本条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解释为改变或影响第382条规定的低收入资助规定。向低收入电力客户提供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能源效率服务和加州能源替代费率计划,应继续按照第382条的规定获得资助。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99.9(b)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委员会对电力分配服务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