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将加州的独立系统运营商(ISO)转变为一个区域性机构,以改善西部各州的电力市场。它鼓励各州之间达成区域协议,以管理和监督ISO,确保公平的代表权和治理。

该协议应规定公平的董事会成员任命、重新定义董事会结构和成员资格,并为电力系统建立监督和可靠性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的主要条款在2016年后失效,但可根据其他相关法规重新生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59(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旨在促成独立系统运营商演变为一个区域性组织,以促进西部各州区域电力输送市场的发展,并改善由独立系统运营商服务的消费者进入这些市场的机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59(b) 第 (a) 款所述的自愿演变应通过以下首选方式实现:即通过在合作缔约州之间采纳区域契约或其他类似协议,这些州的零售客户将居住在由独立系统运营商服务的地理区域内。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59(c) 第 (b) 款所述的协议应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59(c)(1) 由缔约州任命或确认独立系统运营商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公平程序。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59(c)(2) 重新规定独立系统运营商管理委员会的规模、结构、代表性、合格成员资格、提名程序和成员任期。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59(c)(3) 各缔约州(共同或单独)有效监督独立系统运营商行动的机制,这些行动涉及确保缔约州内的电力系统可靠性,以及影响向缔约州零售客户销售电力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缔约州电力消费者和公众总体福祉的事项。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59(c)(4) 位于缔约州的公有和投资者所有的公用事业公司应遵守可执行的标准和协议,以保护互联区域输配电系统的可靠性。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59(d)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59(d)(1) 除第 (2) 和 (3) 款外,本节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失效。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59(d)(2) 如果第 5.5 条(从第 359.5 节开始)在该日期失效,则本节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59(d)(3) 如果第 359.5 节中规定的治理修改生效,本条在治理修改生效日期后的次年 1 月 1 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