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重组公用事业委员会的要求
Section § 360
Section § 360.5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计算每家电力公司截至2001年1月5日的电费中的一部分。这部分被称为“加州采购调整”,是电费中用于支付发电成本的部分与公司自有发电、特定合同和相关服务的总成本之间的差额。委员会还需要确定这笔调整款中有多少与该部门出售的电力有关。电力公司必须将这部分款项(称为“水资源部固定预留款”)从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中支付给水资源部。这笔钱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电力事务的基金。
Section § 361
Section § 362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加州重要的电力设施保持运行,以维持可靠的电力供应。委员会采用严格的标准来判断这些设施是否应继续运行,这些标准与高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此外,法律规定拥有这些设施的公司必须运营它们以确保可靠性。这一点尤其适用于已出售的设施,确保新所有者像以前一样维持运营。
涉及 (1998) 年某项特定决定的电力公司必须与独立系统运营商合作管理这些设施。最后,未经委员会许可,公司不得将设施从该系统中撤出。
Section § 363
本节涉及加州公用事业发电设施的出售和运营。它规定,对于在2001年底前启动并在2002年底前获批的交易,出售方公用事业公司必须签订合同,在出售后至少两年内运营和维护该设施。类似的要求也可能适用于后续交易,以确保双方合同的公平性。
如果设施在这两年内因改进而暂时关闭,该要求仍然有效。此外,如果地方政府实体提议关闭此类设施以实现环境、健康和安全效益并达成谈判协议,委员会必须批准此项关闭或转让,确保交易符合公共利益。
该法律还规定,这些过渡的财务计算不应依赖于持续运营或场地替代用途的假设,而应侧重于实际折旧和环境清理成本。最终出售的任何额外利润应应用于减少消费者账单上的特定费用。
Section § 364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指导方针,用于检查、维护、修理和更换电力系统部件,以确保其安全可靠。到2015年7月1日,他们还必须考虑制定规则来应对这些系统的安全威胁。
在制定这些标准时,他们需要考虑成本、当地情况、法规、安全风险和行业最佳实践。他们还必须制定紧急情况和灾难应对指南。
重大停电后,委员会将审查规则是否得到遵守,并在必要时施加处罚,将任何罚款用于资助加州能源替代费率计划。
最后,任何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敏感信息都可以保密。
Section § 365
本法律条款主要说明加州委员会在促进本州电力市场变革中的作用。首先,它支持创建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电力交易中心的努力,明确哪些输电设施属于州管辖范围,并确保成本回收规则获得批准。目标是加强加州电网的可靠性,并鼓励所有公用事业公司参与。
其次,它旨在允许电力客户与供应商进行直接交易。这项措施可以在独立系统运营商和电力交易中心投入运营后启动,目标是1998年1月1日前开始,并在2002年1月1日前实现所有客户的全面接入。特殊规定允许某些客户更早地接入可再生能源供应商。
Section § 365.1
法律暂停了零售客户从替代提供商获取电力服务的权利,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否则需待立法机关另行决定。“其他提供商”包括聚合商和经纪人,但不包括社区选择聚合商。
委员会可以允许非住宅客户在设定限额内从其他提供商购买电力,该限额基于 1998 年至 2009 年的历史供应数据。此许可将在三到五年内逐步增加。委员会必须确保这些其他提供商遵守与大型电力公司相同的规则,包括可再生能源和资源规划标准。
当委员会允许公用事业公司为确保可靠性而获取新资源时,相关成本将公平分配给所有客户,无论其服务提供商是谁。如果实施了集中式资源充足性机制,一些当前要求可能会暂停,但如果该机制停止,这些要求将恢复。
到 2019 年,直接交易应增加 4,000 吉瓦时,并且截至 2019 年 1 月所有参与直接接入的现有客户可以继续这样做。
Section § 365.2
Section § 365.3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一个集中式网站上公布供电实体的居民用电费率表和计划,以帮助客户和地方政府比较各种选择,包括费率和环境效益。这些文件必须包括社区选择聚合商和电力公司的比较费率,以及必要的披露信息。供电实体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确保公众可以访问这些信息。与客户分享这些信息是允许的,并且不违反现有法规。
Section § 365.5
Section § 36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电力客户如何选择其电力供应商。它允许客户通过签署书面协议,选择将其用电量进行聚合。如果客户不做出此选择,他们将继续从现有供应商处获取电力。该法律还规定,公共事业委员会应允许所有类型的客户,如小型企业或家庭,以团体形式共同购买电力,但通过社区选择聚合商进行的聚合除外,后者受另一法律(第366.2条)管辖。
Section § 366.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伯班克木兰电力项目(一个天然气发电厂)的相关规定。它允许参与该项目的特定城市作为社区聚合商,向当地客户供电。然而,此许可的生效前提是委员会必须建立一个成本回收机制。自2001年2月以来,所有从该电厂或替代供应商处用电的客户都必须公平分摊成本。从社区聚合商处购电的客户需要支付其应承担的水资源部和此前电力供应商的过往购电成本份额。客户支付的费用专门用于偿还相关债务,并且必须妥善收取并转交给适当的实体。所有征收的成本都是不可避免的,这意味着即使更换电力供应商也无法规避这些费用。
Section § 366.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社区如何通过社区选择聚合商(CCA)来管理其电力需求,允许居民集体购买电力。客户可以选择退出并返回传统的电力供应商。CCA负责管理发电,并且不得在不同客户群体之间不公平地转移成本。
作为CCA的公共机构必须向所有居民提供服务,并制定一份详细说明社区参与、费率设定和消费者权利的计划。该法律还强制要求CCA与现有电力供应商合作,确保数据共享和公平的计费实践。使用CCA的任何成本或费用都必须公平分配,不得不公平地加重个别客户的负担。
此外,CCA需要制定计划,在其采购过程中纳入多元化、小型和本地企业。它们还必须遵守公开会议要求以及关于其多元化和本地参与工作的各种报告义务。
Section § 366.3
Section § 366.5
本法律规定了小型商业客户和住宅客户变更电力供应商的程序和保护措施。对于商业客户,供应商变更需要独立的核实、书面同意、签署的文件或电子确认。如果住宅客户通过电话变更供应商,第三方必须确认变更,并确保该第三方与供应商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互联网交易要求客户明确确认他们选择变更的意愿。书面确认必须包含明确的同意声明,且不得作为抽奖等其他招揽活动的一部分。
如果供应商未经同意变更了客户的服务,他们必须赔偿原供应商并退还多收的款项。确认记录必须保留两年。某些实体,如公共机构,可获豁免,并且可能需要进一步核实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变更。
Section § 36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委员会负责确定哪些来自旧发电设施和合同的成本可能无法被新的竞争市场价格覆盖。委员会需要确保这些“不经济成本”在不将费率提高到1996年水平以上的前提下,从客户那里收回,但收回期限不得超过2001年底,某些例外情况除外,例如员工过渡成本和具有更长期限的特定合同。
它包含了关于核电站和化石燃料电站相关不同成本以及如何处理这些成本的规定。有些成本可以分摊到一段时间内,但必须在客户之间公平分摊,避免意外的费率上涨。该法律确保了成本的公平收回,同时为电力客户维持了价格稳定。
Section § 367.7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个体公用事业客户不会因过渡成本而面临费率上涨。它为不同类型电表的客户如何计算能源积分设定了指导方针。对于在2000年6月30日或之后安装电表的客户,积分是根据他们实际的小时能源使用量计算的。对于那些使用旧电表的客户,可以选择根据实际使用量或平均负荷曲线来计算积分,但他们需要在2000年6月30日之前做出决定。如果没有做出选择,积分将默认按平均负荷曲线计算。由此过程产生的额外计费成本可能会计入费率中,但前提是这些成本被认为是合理的。所使用的方法不得在不同客户群体之间转移成本。
Section § 368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每家电力公司提出一项计划,以回收无法从发电相关资产和义务中完全回收的成本。这些计划必须设定稳定的费率,直到某些成本被回收,并要求降低居民和小型商业客户的费率。这些计划还需要将不同的费率组成部分分开,以确保可能从其他供应商购买电力的客户的公平性,并且不应导致不同类型客户之间不公平的成本转移。
该法律允许某些大型电力公司使用风险管理工具,以应对天然气价格的意外变化。此外,取消了核成本回收的限制,以最大限度地回收成本。对于同时供应天然气的大型公司,法律规定了与通货膨胀挂钩的年度收入增长,以提高安全性和可靠性,其中超额资金将用于这些目的,但不能用于罚款。该法律还允许在管理购电协议方面具有灵活性,前提是这有利于客户。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提供了一个符合要求的计划示例。
Section § 368.5
这项法律规定,当住宅和小型商业客户的10%费率降低结束时,他们的费率不能仅仅因为这项折扣不再存在而上涨。然而,费率仍可能因与此折扣结束无关的其他原因而上涨。此外,本节禁止扩大或延长征收某些固定费用或发行费率降低债券的权力,超出已允许的范围。
Section § 369
这项法规要求公用事业公司建立一个系统,用于向其在1995年12月20日之前的服务区域内的现有和未来客户收回过渡成本。但是,如果新的或额外的电力需求是通过不使用公用事业输配电系统的直接交易来满足的,则不能收取相关费用。
此外,在1995年12月20日之后成立新的公有电力公司或兼并电力服务区域,并不能规避这些费用。这些规定不适用于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费率或合同下的服务,除非该委员会另有规定。
Section § 369.5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能源委员会的协助下,在2026年12月31日前建立一个系统,用于分析和追踪加州家庭每年支付的所有能源成本。该框架将涵盖多个方面,例如识别主要能源来源、计算不同能源类型的总成本,并观察随时间的变化。它还将预测未来成本,并探讨到2035年可能将能源成本削减高达15%的行动。此外,该框架将评估这些行动对公共安全、系统可靠性以及加州2045年清洁能源目标的影响。
委员会可以使用此框架审查电力和天然气公司提出的回收新成本的请求。他们将评估这些公司是否应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成本。一份详细说明该框架和调查结果的报告必须在2026年底前提交给立法机构,相关条款将于2030年失效。
Section § 370
Section § 371
这项法律规定,与发电相关的某些被视为非经济的成本,将根据客户从电力公司或替代供应商购买的电量向其收取。如果企业在正常运营过程中改变了用电量,这些变化必须是由于经济周期、业务地点搬迁、天气变化或节能措施等合理因素造成的。
此外,提高设备效率,包括使用某些工业技术,也被视为用电量变化的有效原因。尽管如此,客户仍必须遵守现有的健康和安全法规,并且居民客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其用电模式。
Section § 372
这项加州法律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即同时生产电力和热能),将其作为一种高效、环保的能源。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使用热电联产的设施可以免除某些费用,特别是那些在特定日期前投入运营的设施。1995年12月前已有的热电联产设施或计划建设的设施,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可以避免一些成本。新的热电联产项目则需要在2000年6月30日前符合类似的豁免条件。此外,法律还规定公用事业公司必须与在1995年12月前承诺发展热电联产的设施签订最终协议。法律还强调推广新的热电联产项目以提高电网可靠性,并要求委员会解决电网运营商设置的障碍。对于应急发电机和与新热电联产应用相关的过渡成本融资方案,也有特殊规定。
Section § 373
Section § 374
本法律规定了哪些实体因历史豁免和协议而免于支付法律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某些非经济成本。这些豁免适用于灌溉区及其他相关机构的特定电力负荷分配。豁免针对灌溉区服务范围内特定地点的特定电量使用,并有从1997年开始的分阶段实施计划,以及关于负荷使用方式的条件,例如用于农业目的。豁免也影响默塞德灌溉区以及约洛县加州大学等一些校区,条件类似。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豁免如何分配,包括特定区域边界内的负荷使用,以及联邦机构提供的优先电力。重要的是,这些豁免不会超过特定日期,并且输电服务必须遵守适用的费率。
Section § 374.5
Section § 375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那些可能受到电力行业变革负面影响的公用事业员工。它规定,公用事业公司可以收回为受影响员工支付的合理费用,例如遣散费、再培训费、提前退休费和就业安置服务费。这些费用是整体过渡成本的一部分,可以在2001年12月31日之后收回,但不得晚于2006年12月31日。
但是,与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从事监管工作的专业人员相关的费用将不予收回。
Section § 376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一家电力公司投资于支持直接接入及相关运营的计划,并且这些成本被批准可从客户处收回,那么即使在2001年之后,他们也可以向客户收回这些成本。但是,如果他们从独立系统运营商或电力交易所获得了这些计划成本的任何补偿,那么他们可以向客户收取的金额将相应减少。
Section § 377
Section § 377.1
本节规定,某些规则不适用于特拉基河和瓦帕托克斯运河上的径流式水电项目。具体而言,它将特拉基河上的四个项目以及华盛顿州瓦帕托克斯运河上的两个项目(称为纳奇斯落差电站和纳奇斯电站)排除在第377条规定的法规之外。
Section § 377.2
Section § 378
Section § 379
Section § 379.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与独立系统运营商合作,改进加州的输配电系统。目标是通过升级输电线路和变压器组等基础设施,特别是在高拥堵区域,减少可能阻碍电力流动和供应的瓶颈。
此外,PUC还必须与能源委员会合作,通过各种举措推广节能和需求管理。这些举措包括加强防风雨改造计划、提高暖通空调(HVAC)效率以及促进节能建筑。他们还建议提供激励措施,以调整高峰时段的用电量,并鼓励更清洁的能源解决方案。
委员会必须给予电力公司合理的机会,收回与这些改进相关的合理成本。此外,他们还负责制定计划,激励客户在高峰时段减少用电。
Section § 379.6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旨在促进能源效率并将分布式发电和储能系统整合到电网中的自发电激励计划。
该计划预计运行至2026年,重点在于提高电网可靠性、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降低成本。激励资格与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符合特定效率标准的技术挂钩,特别是对于使用化石燃料的系统。
使用废气运行的项目在特定条件下可能符合资格。该计划支持将能源使用转移到非高峰时段、改善空气质量并确保安全电网整合的技术。管理细节包括基于加州本地制造的激励、对低收入计划资金回收的限制,以及数据报告和性能验证要求。
总的来说,该法律强调成本和效益的公平分配、针对加州制造技术的定制激励以及严格的环境绩效措施。
Section § 379.8
先进电力分布式发电技术是指在低排放和高效率等方面具有特定要求的发电技术。它必须产生极少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符合温室气体标准,并且发电效率至少达到45%。该技术还应设计用于满足用户自身的电力需求,并能够使用可再生或不可再生燃料与主电网并行运行。
这项技术符合特定的费率优惠条件,并受到附加费征收和替代燃料要求的某些限制。然而,如果该技术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在一个地点投入运行,这些优惠将不适用。州政府可以将这项技术视为热电联产,以帮助实现环境和能源效率目标。
Section § 379.9
这项法律规定,2020年加州自发电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中,至少有10%将分配给高火灾风险区域的关键设施的储能和分布式能源项目,以提高停电期间的韧性。这些关键设施包括应急中心和供水商等。法律要求调整规则,允许在与野火相关的停电期间使用备用电源,并优先资助有财务需求且与地方政府和灾害服务部门协调的客户。此外,它还确保受资助者了解这些系统的局限性,评估项目绩效,并且只资助可再生能源项目。法律还允许未来将资助重点扩展到高火灾风险区域的其他关键设施。
Section § 379.10
这项法律规定使用资金,为安装储能系统或与储能系统配对的太阳能系统的低收入住宅客户提供激励。目标是提高个人弹性,降低电网的净峰值需求,削减电力成本,并减少排放。
此外,它还考虑要求安装这些系统的客户参与有助于在高峰时段减少需求的计划,从而进一步减轻电网压力和环境影响。
Section § 380
本法律要求加州委员会与独立系统运营商合作,为提供电力负荷的实体制定资源充足性要求。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有足够的电力可用以满足需求,并支持加州的清洁能源目标。
该法律旨在促进能源容量的开发和保留,实施公平的成本分配,并减少监管执行需求。它还确保社区选择聚合商可以选择其能源来源,并规定了满足峰值需求的充足容量。
实体必须遵守标准规划和可靠性指标,委员会将监督合规性。委员会的任务是评估需求响应资源的价值,这些资源有助于平衡能源供需。
该法律定义了“负荷服务实体”,并包括与可靠性和资源充足性措施相关的成本回收条款。此外,它概述了对某些实体的排除,并规定了客户发电系统的标准。
Section § 380.5
本节概述了需求响应计划的建立,其中委员会必须制定使用备用发电的规则,确保计划满足资源充足性并惠及纳税人,并为住宅参与者设定客户保护措施。
它禁止对不加入的客户收取费用,并详细说明如何准确计算客户参与度。它还包括计量和监测政策。本节不涵盖分时定价,例如分时电价或高峰期回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