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a) 每家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在其地方配电服务上设立一项不可规避的、基于使用量的收费,其金额不得低于加州三家最大电力公司按收入百分比计算的最低支出水平,该水平根据每家公司截至199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总收入要求以及第381条(c)款第(1)、(2)和(3)项以及第382条规定的年度总支出计算,以资助公用事业公司和其他各方在以下任何或所有方面的投资: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a)(1) 具有成本效益的需求侧管理服务,以促进能源效率和能源节约。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a)(2) 符合现有法规和规章的新投资,以促进可再生能源资源和技术。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a)(3) 为公共利益进行的研究、开发和示范项目,以推进竞争性市场和受监管市场未能充分提供的科学或技术。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a)(4) 为低收入电力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能源效率服务、教育、防风雨改造和费率折扣。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b) 每家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如果在2000年12月31日或之前尚未实施针对低收入电力客户的项目(包括基于客户收入水平的针对性能源效率服务和费率折扣),或尚未完成对这些项目的需求评估,则应针对(a)款第(4)项所述的项目进行需求评估,并在通知后举行一次或多次公开会议,以审查需求评估的结果。公开会议结束后,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管理机构应确定根据本条收取的总资金中分配给低收入项目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性能源效率服务、教育、防风雨改造和费率折扣。在就这些项目的需求作出决定时,管理机构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b)(1) 居住在该公用事业公司服务区域内的低收入客户的数量和收入水平。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b)(2) 根据第2790条,低收入客户可获得的家庭防风雨改造服务的可用性。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b)(3) 在该公用事业公司服务区域内提供上门能源效率教育的可用性。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b)(4) 可能表明需要低收入服务的其他因素。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c) 根据(b)款确定需要低收入服务后,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立即实施或扩大这些项目。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与现有防风雨改造服务提供商合作,实施能源效率、教育和防风雨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