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对其地方配电服务征收一项强制性的、基于使用量的费用。此费用的目的是资助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技术、科学发展以及为低收入电力客户提供的服务方面的投资。公用事业公司至少必须收取相当于1994年三家最大电力公司最低支出水平的金额。如果公用事业公司在2000年底前尚未提供低收入客户项目,则必须评估此类服务的需求,并根据公众咨询决定资金分配。此决定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低收入客户的数量、防风雨改造服务的可用性以及能源效率教育的提供情况。如果需求评估显示这些服务是必要的,公用事业公司必须与现有服务提供商合作,实施或加强低收入支持项目。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a) 每家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在其地方配电服务上设立一项不可规避的、基于使用量的收费,其金额不得低于加州三家最大电力公司按收入百分比计算的最低支出水平,该水平根据每家公司截至199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总收入要求以及第381条(c)款第(1)、(2)和(3)项以及第382条规定的年度总支出计算,以资助公用事业公司和其他各方在以下任何或所有方面的投资: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a)(1) 具有成本效益的需求侧管理服务,以促进能源效率和能源节约。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a)(2) 符合现有法规和规章的新投资,以促进可再生能源资源和技术。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a)(3) 为公共利益进行的研究、开发和示范项目,以推进竞争性市场和受监管市场未能充分提供的科学或技术。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a)(4) 为低收入电力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能源效率服务、教育、防风雨改造和费率折扣。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b) 每家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如果在2000年12月31日或之前尚未实施针对低收入电力客户的项目(包括基于客户收入水平的针对性能源效率服务和费率折扣),或尚未完成对这些项目的需求评估,则应针对(a)款第(4)项所述的项目进行需求评估,并在通知后举行一次或多次公开会议,以审查需求评估的结果。公开会议结束后,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管理机构应确定根据本条收取的总资金中分配给低收入项目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性能源效率服务、教育、防风雨改造和费率折扣。在就这些项目的需求作出决定时,管理机构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b)(1) 居住在该公用事业公司服务区域内的低收入客户的数量和收入水平。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b)(2) 根据第2790条,低收入客户可获得的家庭防风雨改造服务的可用性。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b)(3) 在该公用事业公司服务区域内提供上门能源效率教育的可用性。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b)(4) 可能表明需要低收入服务的其他因素。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85(c) 根据(b)款确定需要低收入服务后,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立即实施或扩大这些项目。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与现有防风雨改造服务提供商合作,实施能源效率、教育和防风雨改造项目。

Section § 3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电力。电力公司必须根据需求调整援助,并提供免费或廉价的节能方案,以帮助这些家庭减少能源使用。电力公司还应考虑提高电费援助的折扣或资格标准。此外,电力公司需要通过与现有服务(如低收入家庭能源援助计划LIHEAP)合作,简化低收入家庭申请援助项目的流程。最后,电力公司必须为其电费援助项目的参与人数设定目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86(a) 每个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确保以下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86(a)(1) 公司服务区域内的低收入家庭能够获得可负担的电力。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86(a)(2) 当前的援助水平反映了需求水平。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86(a)(3) 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免费和低成本的能源效率措施,以减少能源消耗。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86(b)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考虑提高任何现有电费援助计划的折扣水平或资格水平,以反映客户需求。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86(c) 公有电力公司应通过与低收入家庭能源援助计划 (LIHEAP) 的现有提供商以及同一服务区域内的其他电力或燃气提供商合作,简化低收入项目的注册流程。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86(d) 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应为其电费援助计划的参与度设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