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法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202
Section § 206
本节解释说,当本章中使用“个人”和“公司”这两个术语时,它们也包括为这些个人或公司服务的承租人,或由任何法院指定为受托人或接管人的人。
Section § 207
本节定义了“公众或其任何部分”一词,指任何接收服务或商品的群体,包括广义上的公众或较小的部分,例如个人、公司、城市或州的一部分。
Section § 208
这项法律解释说,“人的运输”不仅包括将人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还包括与他们的安全、舒适和便利相关的服务。它还涉及在旅途中处理他们的行李。
Section § 209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财产运输”涵盖了与将财产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相关的广泛服务。这包括接收、交付、转运、储存,甚至为财产提供冷藏或通风等活动。它还包括由快递公司进行的信用传输。
Section § 210
本节解释说,“费率”一词涵盖了各种类型的费用,例如票价、通行费、租金和收费,除非具体情况明确要求不同的含义。
Section § 211
这项法律将“共同承运人”定义为任何向公众提供有偿运输服务的人或公司。它涵盖了铁路公司、卧铺和餐车服务以及货运公司等实体。它还包括那些在州内陆水域或本州各点之间公海上运营船舶进行运输的实体,但有一些例外情况。此外,在本州内运营的客运班车公司也被视为共同承运人。
Section § 212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哪些实体不被视为“公共承运人”。具体来说,它豁免了为特定水路运输服务管理船舶的公司、根据联邦合同往返美国军事保留区运送人员的船舶运营商,以及滑雪缆车等娱乐设备运营商。它还提到了为娱乐目的提供马科动物运输的服务商、某些财产机动承运人以及家庭搬运服务商。这些定义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14.5
Section § 215
本节定义了“在固定终点之间或沿固定路线”对客运班车公司的含义。它指的是公司运营客运车辆的通常或正常路线和终点。法律承认这些路线或终点可能会发生变化,无论这些变化是定期发生还是偶尔发生。
Section § 215.6
本法律将“供人食用的食品”定义为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品,以及用于制作这些物品的配料。
Section § 215.7
本节将“非食品产品”定义为任何不被视为食品的物品。这是一个广泛的类别,包括所有不属于食品范畴的物品、材料、物质或产品。
Section § 216
在加州,“公用事业”被广泛定义,包括许多向公众提供服务或商品并收取费用的服务提供商,如燃气、水和电力公司。最终服务提供者也属于此定义,并受监管。然而,拥有或运营用于特定能源生产方式(如热电联产)的设施,或销售压缩气体作为汽车燃料,并不会自动使你成为公用事业。为电动汽车销售电力或参与特定的电力市场也不属于公用事业。这些排除条款确保使用替代能源或参与特定批发市场的公司不会被不当地作为公用事业进行监管。
Section § 216.4
本法律定义了“有线电视公司”是什么。它指的是任何使用有线电缆向客户发送电视节目并为此服务收取费用的企业。
Section § 216.6
Section § 216.8
本节主要通过引用联邦法规来定义“商业移动无线电服务”。它涵盖了多种移动服务类型,例如移动数据、寻呼、卫星电话和电话服务。其定义和具体规定均依据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的规定。
Section § 217
Section § 218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电力公司”。通常,它包括任何为获取报酬而管理发电设施的实体,但如果电力仅供个人或租户使用且不向他人出售,则不在此列。例外情况还包括那些使用热电联产、垃圾填埋气或消化池沼气技术,用于自身使用或有限地向附近分销的实体。独立的太阳能生产商也被排除在外。如果您在1989年之前使用替代方法发电,则适用特殊规定。
Section § 218.3
“电力服务提供商”是指在大型电力公司服务区域内向客户提供电力的公司。这个术语包括这些公司的非受监管关联公司和子公司。但是,它不包括仅为满足其他地方所述的特定客户需求而提供电力的公司,也不包括在其自身或地方公用事业服务区域内为住宅和小型商业用户提供服务的电力公司或公共机构。它也排除了独立的太阳能生产商。
Section § 218.5
本法律概述了有关某些能源生产商的定义和管辖权。首先,它使用联邦立法定义了“豁免批发发电商”和“合格小型电力生产商”。其次,它规定这些类型的能源生产商不被视为公用事业。因此,它们不会仅仅因为拥有或运营这些设施而受到通常的州公用事业法规的约束。
这意味着仅仅拥有或运营这些设施,并不会自动使它们受到适用于公用事业的委员会的常规监督。
Section § 220
这项法律将“货运代理人”定义为任何受雇为他人收集和运输货物,并使用公共承运人的人。它不适用于农业或园艺合作社及其代理人在履行职责时的情况。它还排除了托运人或托运人群体,当他们以非营利方式整合或分拨自己的货物以获得更优惠的费率时。此外,它还豁免了专注于码头区域内拼装车的托运人代理人。
Section § 221
Section § 222
这项法律界定了在加州何为“燃气公司”。通常,它包括任何为营利而拥有或管理燃气设施的实体。然而,它排除了那些仅为个人或租户使用而非转售而生产燃气的实体。此外,使用垃圾填埋气技术供内部使用或出售给燃气公司的实体不被视为燃气公司,除非燃气质量过低,无法被大型系统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将燃气出售给最多四个其他方,而不会被归类为燃气公司。
Section § 222.5
本法律条款定义“金州能源”为一家非营利性公益公司,其运营须符合始于第1.7部第3400条的具体法律规定。
Section § 223
Section § 224
Section § 224.2
本节将“垃圾填埋气技术”定义为从垃圾填埋场提取气体的方法,其中气体是由分解材料产生的。它规定,此过程中涉及的设备和设施,包括气井、发动机和传输设施,不被归类为传统的电力、燃气或供热厂或管道。
Section § 224.3
本节定义了“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含义。基本上,它指的是作为提供电力的公用事业运营的城市或市法人团体。它也可以指提供电力的市政公用事业区、公用事业区或灌溉区。此外,如果这些实体联合成立一个拥有发电或输电设施的联合权力机构,它们也属于此定义范畴。关键在于谁在运营电力服务以及它们是否为公有。
Section § 224.4
《公共事业法典》的本节定义了几种移动服务。“移动数据服务”是指向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等设备发送非语音信息,但不包括Wi-Fi网络。“移动寻呼服务”是指传输信号以激活个人寻呼机。“移动卫星电话服务”涉及使用卫星技术进行语音通信。最后,“移动电话服务”是指使用无线电波连接通话的互联移动电话服务,但不包括卫星服务或仅限数据传输的服务。
Section § 224.6
本法律通过引用《车辆法典》第34601条,定义了“货物机动运输商”这一术语。简而言之,如果您想了解什么是货物机动运输商,您需要查阅第34601条以获取详细定义。
Section § 224.8
本法律将“网络铁路运输”定义为根据《美国法典》的某些条款,属于联邦水陆运输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任何铁路运输。
Section § 225
本法律将“旅客班车”定义为任何类型的车辆,例如驿站马车或机动车辆,用于运载人员,以及(如果适用)他们的行李或包裹。它强调行李或包裹的运输必须是运载人员这一主要服务的附带部分。
Section § 226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旅客班车公司”的含义,主要指那些在公共公路上沿固定路线有偿运送乘客的公司或个人。但是,它排除了主要在一个城市内进行的运营、与学校相关的运输以及其他某些情况。
排除项包括运送学生、拼车服务、医疗运输、漂流活动结束后将乘客送回起点的接驳服务,以及某些社会服务运输。拼车服务除非以超出成本的利润为目的,否则可获豁免;如果使用大型车辆,则必须有保险并接受安全检查。对于某些州际运输服务,联邦法律可能会优先于州法规。
Section § 227
本法律将“管道”定义为不仅包括管道本身,还包括所有用于通过管道移动、储存和交付原油或其他流体(水除外)的土地、建筑物、设备以及任何其他财产。
Section § 228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管道公司”。通常,它指的是在本州内拥有或运营管道以获取报酬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然而,法律对使用垃圾填埋气技术的实体做出了例外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或个人运营管道仅仅是为了输送或分配垃圾填埋气或由此产生的能源,他们就不被视为“管道公司”。
Section § 229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铁路”具体指什么。它不仅包括传统的铁路,还包括城际铁路和其他类型的轨道交通系统,但有轨电车除外。这个定义范围很广,涵盖了运营铁路所需的一切,比如轨道、车站、桥梁、隧道,甚至相关的土地和建筑物。简而言之,任何为公共目的拥有、管理或运营,用于运送人员或货物的相关设施都属于“铁路”的范畴。
Section § 230
本法律将“铁路公司”定义为在本州内为营利目的而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铁路的任何实体或个人。
Section § 230.3
本节定义了电话公司的“服务区”。它引用了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件来帮助确定这些区域,具体依赖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就电话服务设置的本地接入和传输区域所做出的裁决。
Section § 230.5
本节定义了为污水管理目的,“污水系统”所包含的内容。它涵盖了所有有助于污水和水排水的不动产、设备和财产,例如管道和处理厂。但是,它明确指出,污水系统不包括仅在个人财产上收集污水的设施。
Section § 230.6
这项法律将“污水系统公司”定义为在本州内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污水系统以营利的公司或个人。
Section § 231
本法律定义了“街头铁路”是什么。它包括任何铁路及其支线或延伸线,主要在城市内的街道、道路和桥梁等公共场所运营。它涵盖所有用于公共客运或货运的相关财产和设备。但是,它不包括属于商业或城际系统一部分的铁路。
Section § 232
Section § 233
Section § 234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电话公司”。它包括在本州内拥有、控制或运营电话线路以营利的所有个人或公司。然而,有些实体不被视为“电话公司”。这些例外包括医院、酒店或类似场所,它们仅使用设备向其客人转售电话服务,以及使用联邦通信委员会许可设施的单向寻呼服务。
Section § 235
Section § 237.5
Section § 238
Section § 239
本节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互联网协议语音(VoIP)和互联网协议启用服务(IP启用服务)。VoIP是一种使用互联网协议的语音通信服务,它需要宽带连接,并允许用户通过公共交换电话网络拨打和接听电话。但是,它不包括那些使用普通客户设备、不具备增强功能且仅为提供商自身使用而进行协议转换的服务。
IP启用服务是指通过宽带连接,利用互联网协议让最终用户能够以互联网协议格式发送和接收语音、数据或视频等任何通信的服务。
Section § 240
Section § 241
本法律将“水务公司”定义为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控制、经营或管理水系统以营利的任何公司或个人。
Section § 242
本节要求委员会和能源委员会合作,创建并维护一份最新的社区组织名单。这些组织将协助在服务不足的地区宣传可用的项目和激励措施。这包括向低收入、弱势、农村、部落和未建制社区进行宣传。
为了建立这份名单,他们必须与现有咨询委员会、低收入监督委员会以及已与各自机构合作的社区组织进行协作。
Section § 243
本条规定,即使有新的法律,也不会取消或放弃之前已经存在的任何权利或罚款。如果某人有权提起法律诉讼,或者有罚款需要支付,这些情况都不会改变。同样,未来可能产生的权利或罚款也不会受到影响,它们依然有效。
Section § 244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交通系统(如公交车或火车)不能为了让你获得更低的票价或交通服务折扣,而要求你放弃因任何伤害寻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人”不包括交通系统的员工。
Section § 246
Section § 247
Section § 247.1
本法解释了州和地方税、费用和附加费如何适用于移动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来源法案》确保税费仅适用于客户主要使用其电话服务的主要地点,而不是他们临时使用的地方。这意味着如果您的主要使用地点在一个州,即使您偶尔在该州使用手机,其他州也不能向您征税。法案中提供了具体的定义,例如“客户”、“家庭服务提供商”和“主要使用地点”的定义。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规则,以避免您的电话服务费用被不同州重复征税。
Section § 248
本节规定,如果加州《公用事业法》的任何条款与联邦铁路法律(特别是《美国法典》第 (49) 卷第 (4) 分编 A 部分)相冲突,那么该冲突的州法律将不适用于铁路运输。然而,《公用事业法》中与联邦法律不冲突的部分,在没有冲突的情况下,仍将对相关情况和人员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