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法官方文件和规费
Section § 1902
本节规定,委员会根据《加州公用事业法典》某些条款发布的任何官方命令、授权或证明,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在委员会的档案中。它涵盖了所列条款中提及的命令,并且这些文件可以由委员会执行主任等官员正式复制并认证为真实副本。这些经认证的文件可以在公用事业公司主要办事处或财产所在地的市或县备案,作为公示。此外,表明命令未被更改的证明也可以类似方式备案。
Section § 1903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负责设定制作和提供其文件、记录和文献的副本(包括经认证的副本)的费用。这些费用应与提供这些材料和服务的实际成本密切匹配。
Section § 1904
委员会对某些申请和授权收取特定费用。如果您申请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或处理其抵押、租赁、转让或让与,则需支付500美元的费用。此费用可能会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如果您寻求发行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的证书,费用取决于金额:1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每1,000美元收取2美元;1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之间的部分,每1,000美元收取1美元;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每1,000美元收取0.50美元。最低费用为50美元。如果资金用于覆盖或替换已支付过费用的现有债务,则无需支付费用。如果委员会修改了您请求的发行金额,而您决定不继续,则无需支付费用,并且之前已支付的任何费用都将退还。
Section § 1904.1
本法律条款规定,公司发行股票需要支付证书费用。该费用根据预期最高募集资金额和特定费率计算。但是,如果公司将部分股票发行用于处理已支付过费用的现有财务义务,则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如果委员会调整了允许发行的股票数量,而公司决定不继续进行,则不收取费用;如果已支付,费用将予以退还。
Section § 1904.2
如果申请人的公司在金融证券方面受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或另一州的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管辖,那么某些州费将不适用于他们。这些与债券或股票相关的费用,不会对超出其本州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部分收取。简单来说,只有其在本州内的业务部分才需缴纳州费。
“营业总收入”是指公司在申请某些证书之前,上一个日历年末账目中显示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