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的权利和义务资费表
Section § 486
Section § 487
这项法律要求运输公司明确列出他们运送人员和货物的地点,如何对旅客和货物进行分类,以及所有费用,例如终点站费、仓储费和冷藏费。他们还必须列出任何可能影响价格或服务的特殊服务和规则。这些规程表应该易于阅读,并且必须按照委员会的指示,在承运人的营业地点提供副本。
Section § 488
法律要求承运人必须按照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在有人要求时提供其时刻表供查阅。委员会将决定这些时刻表的格式,并且对于公共承运人,应尽可能符合联邦标准。
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铁路网络运输。
Section § 489
这项法律要求公用事业公司(公共承运人除外)向委员会提交其费率表以及任何相关的规则、合同或服务。这些费率表必须向公众开放查阅,并且委员会可以批准对这些费率的更改。
此外,电话公司必须在首次联系和后续联系中,告知潜在的住宅客户可用的基本服务,包括通用生命线服务。如果电话公司未能提供这些信息,委员会可以调整其费率或施加处罚。
Section § 490
Section § 491
在加州,如果公用事业公司想要更改任何影响费率或服务的费率、规则或合同,它们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公众和委员会。它们需要向委员会提交这些变更,并供公众查阅,清楚说明正在进行的变更以及何时生效。但是,如果有充分理由,委员会可以允许在较短通知期内进行变更。变更必须按照委员会的指示在提交的时间表中突出显示。
Section § 491.1
Section § 492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参与联合费率、价格、合同或分类的公用事业公司的名称必须列在一份附表中。除非另有指示,否则只需由其中一方当事人向委员会提交这份附表。但是,其他当事人必须以委员会要求的特定格式提交他们的协议,即“同意书”。
Section § 493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公共承运人,例如在加州境内运送人员或货物的公司,在开始运营前必须提交并公布其费率和收费。如果他们在未提交这些费率的情况下运输货物,委员会可以代为设定一个公平的收费。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铁路网络运输。
Section § 494
这项法律确保共同承运人(例如公交或火车服务)必须按照其官方时刻表上列出的价格,向所有人收取相同的运输或相关服务费用。他们不能秘密提供折扣、退款或特殊优惠,除非委员会允许。此外,如果某些额外服务并非对所有人开放,他们也不能将其提供给特定个人或公司。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铁路网络运输。
Section § 495
这项法律要求电报和电话公司印制并向州委员会提交价目表,其中需列明其消息或通话传输的费率和分类。这些费率必须涵盖加州境内所有地点与州外地点之间的通信,无论是通过公司自己的线路、其控制的线路,还是与其他公司建立联运费率的联合线路。
Section § 495.6
如果加州的市或县对电话服务使用征税,它们必须告知委员会税率、征税方式以及征税频率。委员会将设定提交这些税收详情的时间表。任何人都可以向委员会索取这些信息,委员会可能会收取少量费用以弥补其成本。但是,委员会不负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Section § 495.7
本节允许委员会制定规则,以便电话或电报公司可以申请使其某些服务免除特定的资费规定。如果公司缺乏市场支配力或存在竞争性替代方案,这些服务可以获得豁免。但是,基本交换服务不能获得豁免。
在豁免任何服务之前,委员会必须制定消费者保护规则,包括公平的费率通知、隐私保护以及禁止不道德的营销行为。任何已授予的豁免并非最终决定;如果未遵守相关规则,委员会可以撤销这些豁免。这些服务将不受通常的损害赔偿限制,并且本节没有任何规定强制委员会必须授予豁免。本节不适用于联邦法律定义的移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