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的权利和义务费率
Section § 451
这项法律规定,公用事业收取或要求的任何费用都必须公平合理。如果费用不公平合理,则属于非法。公用事业必须以安全、健康、舒适和便利的方式为顾客、员工和公众提供服务并维护设备。
此外,公用事业制定的任何关于其收费或服务的规定也必须公平合理。
Section § 451.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电力公司在其输电线路引发野火时如何追回成本。公司若要追回成本,必须证明其行为合理且真诚,就像一个负责任的公用事业公司在相同条件下会做的那样。在决定是否可以追回成本时,会考虑天气等因素。如果公司持有安全认证,其行为将被推定为合理,除非有人提出质疑。如果公司已动用野火基金支付与野火相关的索赔,则必须在支付了大部分责任索赔后申请成本追偿。本条款专门针对与野火相关的成本追偿,不影响其他法律行动或程序。如果另一条款(第3292条)失效,本规定也将失效。
Section § 451.2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电力公司如何收回与2017年发生的灾难性野火相关的成本。公用事业委员会必须决定这些成本是否公平合理。他们还需要考虑电力公司的财务状况,以确保转嫁给客户的成本不会损害客户或影响公用事业公司提供安全服务的能力。如果成本未获批准但超出了公司可以无问题支付的金额,他们可以申请融资令。
Section § 451.3
Section § 45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用事业公司停止正常偿还债务,支付给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奖金都不能计入向客户收取的费率中。相反,这些奖金必须由股东承担。这项规定在公司恢复偿还债务后至少适用两年,并且适用于委员会决定的任何额外期限。但是,作为标准员工合同一部分的奖金不受此规定限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财务主管或主要部门负责人等高层员工,他们负责制定政策并经董事会批准。
Section § 451.7
这项法律规定,当企业使用工业过程余热回收技术来减少其从电网消耗的电力时,某些电力附加费将不适用。要符合条件,该技术必须满足特定标准,例如作为工业过程的一部分且不使用额外燃料。它还应具有零温室气体排放,仅在现场使用,不超过公司峰值负荷的25%,并具有最小规模。此外,它必须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该法律旨在尽量减少这些豁免对其他客户造成的任何成本影响。
Section § 451.8
这项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PUC)的规定要求,在每次电力和燃气公司的普遍费率案结束后,都要审查成本,以核实其是否与预测相符。如果存在差异,将在下一次费率案中进行调整,使其与实际成本保持一致。
此外,这些公司必须每年计算并报告其实际回报率。委员会建立了流程来追踪和比较实际与预测的回报率,并识别出成本不一致的领域。
这项规定不改变委员会的职责,即根据其义务,确保费率允许公司获得公平的收入和利润。
Section § 451.9
这项法律允许燃气公司在特定区域停止提供服务,前提是已在某些条件下实施了试点项目,并且客户可以获得合适的替代能源。替代能源必须定价合理,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将为此制定必要的指导方针。燃气公司可能被允许收回未使用的工厂或资产的成本。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仍保留确保能源服务充足和公平的权力。这项法律的有效期截至2031年1月1日,但某些义务和授权将在此日期之后继续有效。
Section § 452
本法律条款允许公共承运人在商业需要或符合公共利益时,收取低于最高合理费率的财产运输费用。但是,承运人不能仅仅为了与竞争对手竞争而降低费率,除非他们能向委员会证明,降低费率是出于运输需求,且是合理的。在考虑竞争时,委员会必须考虑某承运人提供的、而竞争对手可能没有提供的任何额外服务。
Section § 453
本法律禁止公用事业公司在费率、收费或服务方面偏袒或歧视任何个人或公司。他们不得基于血统、医疗状况、婚姻状况、职业或特定政府法典涵盖的任何其他特征来区别对待任何人。如果有人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对待,他们可以提起诉讼以制止该行为,如果胜诉,还可以追回律师费。此外,公用事业公司不得在不同地区或服务类型之间设立不合理的收费差异。他们也被禁止在客户账单中包含任何政治或立法宣传材料。委员会有权解决与这些禁令相关的任何争议。
Section § 453.5
Section § 454
在加利福尼亚州,电力、燃气和供水公司等公用事业公司未经州委员会批准,不得更改其费率,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除外。它们必须证明新费率是合理的,并通知受影响的客户这些拟议的变更,某些简化程序除外。拥有2,000个以上连接的供水公司还必须告知客户对不同客户类别的预期影响。
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规定公用事业公司应如何提交其费率变更申请,并且可以决定是否需要举行听证会。任何拟议的费率变更在生效前都需要获得委员会的批准。此外,个人客户和组织都可以在费率变更听证会上作证,但程序应高效,并优先考虑相关证词。
Section § 454.1
如果一个需要超过20千瓦电力的企业正在考虑灌溉区提供的更低价格的电力服务,当地电力公司可以降低其服务费率以留住该客户,但不能低于某个成本限制。电力的商品部分不包含在这些费率计算中。
电力公司可以通过向其他客户收取更多费用来弥补其折扣,但对费率上涨的幅度有限制。具体来说,家庭或使用电力少于20千瓦的小型企业的费率不能受到这些变化的影响。
对于默塞德灌溉区在1995年时的旧边界内(包括卡斯尔空军基地)使用的最高75兆瓦电力,有一个例外。如果2000年后该区域的新客户用电,他们的用电量不计入75兆瓦的限制。
在某些附近区域,如果电力公司提供折扣,其费率必须至少是其提供服务成本的120%。
Section § 454.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为客运服务设定一个灵活的定价范围,称为“费率自由区”,前提是存在来自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这意味着运输公司可以在此范围内调整其费率,并且这些费率变动自动被视为公平合理。然而,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根据收到的异议或自行决定,审查并暂停任何费率变动。
Section § 454.3
本条规定允许电力公司在投资特定类型的设施时,有可能获得其允许利润率的轻微提高。这些设施必须是利用可再生资源发电、符合环境标准,或是旨在改进清洁能源发电技术的。此外,该投资与现有核能或化石燃料设施相比必须具有经济可行性,并且必须被认为是有效和有用的。
Section § 454.4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为热电联产项目设定的燃气费率,不得高于电厂发电所用燃气的费率。此规定仅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中较低的燃气量:一是电力公司根据平均用量和损耗,生产相同电力所需的燃气量;二是热电联产项目实际使用的燃气量。
Section § 454.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电力供应商提交详细的采购计划以供批准。该计划必须概述他们将如何为其客户采购电力、管理价格风险并实现可再生能源目标。他们必须包括服务的竞争性招标流程、风险管理策略以及更新计划的程序。计划还应确保公平合理的费率,并优先考虑污染严重社区的非燃气资源。委员会负责监督计划的批准,确保其不会损害供应商的财务稳定性。小型供应商可以申请豁免,委员会会保护这些计划中的敏感市场信息。
Section § 454.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电力公司通过向消费者收费,收回与新建或升级发电项目合同相关的成本。为了使这些项目有资格获得此类财务处理,它们必须符合几个标准:它们应替代或升级现有发电机组,符合法律要求,不需要新的主要输电线路,显著提高发电效率,经运营商认证为当地可靠性所必需,并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价格提供电力。
Section § 454.7
这项法律要求,只要符合联邦法律和另一项具体的州法规(第2771条),热电联产技术项目在购买天然气时应获得最高优先权。
Section § 454.8
Section § 454.9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允许公用事业机构设立灾难事件备忘录账户。这些账户用于记录在州或联邦当局认可的灾难期间,恢复公用事业服务、修复受损设施以及遵守政府命令所产生的费用。公用事业机构在证明这些费用合理并获得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通过费率收回这些费用。当公用事业机构申请收回与灾难事件相关的费用时,委员会将加快审理程序。
Section § 454.51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确保可靠且经济高效的电力供应方面的职责,同时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委员会必须确定多样化的能源资源,并指导电力公司制定采购计划,以最低成本实现最佳效果。他们还必须确保与新增可再生资源相关的成本在所有用户之间公平分摊。
社区选择聚合商(地方能源供应商)可以提交提案来满足可再生能源需求,前提是其计划符合州能源目标,并且不会损害普通公用事业客户的利益。如果这些聚合商未能履行其义务,则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成本。
Section § 454.5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能源委员会制定一个流程,让提供能源服务的公司提交并更新他们的综合资源计划。这些计划需要达到特定目标,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到2030年至少使用60%的可再生能源,确保公平的费率,并维持可靠的能源供应。它强调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成本,提高系统可靠性,并侧重于可再生和多样化的能源资源。能源供应商还必须考虑对弱势社区的影响,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当地空气污染物。
委员会将审查并批准各种采购策略,确保这些计划符合州的能源政策。为电力合作社提供了额外指导,并且规定排除了某些日期之后来自特定来源(如迪亚布洛峡谷)的能源。对于可能采购的新能源资源也有严格的标准,重点是非化石燃料资源,并且不增加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Section § 454.53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使本州的电力供应几乎完全来自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能源。到2035年底,90%的电力零售应来自这些能源,到2045年增至100%。此外,州机构必须在2035年前完成转型。这一转型不应增加其他地区的排放,也不应允许“资源混洗”(即仅仅更换资源而未真正减少排放)。各机构必须确保这些改变在考虑成本的同时,维持电力供应的安全和可靠。迪亚布洛峡谷发电厂的电力在2025年后将不计入这些目标。现有的热电联产设施不受影响,地方实体可以不受限制地追求更快的实现目标。
Section § 454.54
Section § 454.55
这项法律指示委员会与能源委员会合作,确定可以经济有效地实现的电力效率节约,并为电力公司设定达到这些节约的目标。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每四年,电力公司必须报告其在这些目标上的进展。到2023年底,委员会必须审查到2030年将能源效率节约和需求减少目标翻倍的可行性。如果最初的目标不可行或无效,委员会可以修订它们。重要的是,委员会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资金供公司实现这些目标,但不能为此征收或增加税费。
Section § 454.56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能源委员会的协助下,为燃气公司设定天然气节约目标。这些目标必须具有成本效益且切实可行。燃气公司必须优先使用高效和减少需求的资源来满足天然气需求。截至2018年7月1日,以及此后每四年,燃气公司必须报告其在实现这些节约目标方面的进展。
如果设定的目标不具有成本效益或不安全,委员会应修订这些目标,以最大化效率和安全性。委员会还有责任确保燃气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来达到这些目标,但不能为此征收新税。
Section § 454.57
这项法律被称为《加速可再生能源输送法案》,它概述了加州如何大力扩展其利用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能源的发电能力。它强调需要建设更多输电线路,将新的能源与需要电力的地区连接起来,并通过消除输电瓶颈来解决现有的能源输送问题。
该法律要求积极主动地规划和建设新的输电设施,以实现未来的可再生能源目标。它要求委员会、能源委员会和独立系统运营商之间进行合作,为能源需求和输电需求提供指导和预测。
该法规侧重于减少弱势社区对非可再生能源的依赖,加快输电项目审批,并确保在此过程中将野火风险降至最低。它还强调了容纳未来可再生能源(如海上风电)以及增加从其他地区进口清洁能源的重要性。
Section § 454.58
本法强调了提高加利福尼亚州输配电容量的重要性,以实现环境目标并减少碳排放。它建议州内的公用事业公司和独立系统运营商合作探索先进技术,如电网增强技术和换线,这些技术可以作为传统方法的更快、更经济的替代方案。这些技术有望带来更低的电价、更高的可靠性、更少的拥堵以及更低的野火风险等好处。
输电公用事业公司必须进行研究,探索这些技术的可行性,并从2026年开始定期报告其研究结果。他们应考虑对容量、可再生能源整合和电网可靠性等方面的影响。这些研究必须与独立系统运营商共享,并在某些安全例外情况下公开。该法还确保公用事业公司可以继续执行先前批准的项目,并在必要时实施自行批准的措施。
Section § 454.59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机构确保,到2035年底,除州水利工程外,其使用的所有电力都来自零碳或可再生能源。机构可以通过在其物业上安装可再生能源系统、通过当地公用事业公司购买可再生电力,或参与绿色能源计划来达到这一目标。
2022年6月1日之后作出的任何新能源承诺,必须涉及加州境内新开发的、于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始运营的资源。这些项目必须遵守劳务协议标准,并且与这些努力相关的能源信用不得出售或转让。鼓励项目创造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长并支持新产业发展。
Section § 455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如何审查公用事业公司提出的新费率或规则。当公用事业公司提交不增加费用的新费率、合同、规则或惯例时,PUC可以决定举行听证会,以确定其是否适当。拟议的变更在听证会结束之前不能生效。通常,此审查期不能超过120天,但可以延长最多六个月。如果没有暂停,变更将在30天后自动生效,除非委员会对其进行修改。
Section § 455.1
当供水公司想要更改提供再生水的费率或规则时,它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附表。如果没有人反对,并且委员会认为其公平,新费率将在40天后生效。即使变更受到异议或委员会发出警告,新费率仍可在30天后临时适用,如果费率随后被认定不合理,则可能需要退款。
委员会可在40天内反对该附表,并建议修改以使其公平。公司可在10天内提交修订版,该版本将临时生效。该附表在正式批准后最终生效。
如果任何人,包括委员会的官方机构,提交书面异议,将安排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将根据第311节 (d) 款遵循额外程序。
Section § 455.2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如何处理拥有超过10,000个连接的水务公司的费率案件申请。PUC必须对这些申请做出最终决定,以确保新费率在测试年度的第一天开始生效。
如果决定被延迟,水务公司可以实施根据通货膨胀调整的临时费率,这些费率在最终费率确定后可能会进行调整。如果符合公共利益或延迟是公司造成的,这些费率也可以更改。法律要求水务公司每三年提交一次这些费率案件,除非PUC和公司双方同意免除。
PUC和水务公司可以共同决定免除这些时间要求。
Section § 455.3
这项法律规定,到1998年1月1日,加州的石油管道公司如何变更费率必须有新规定。这些公司需要在任何费率变更发生前至少提前30天通知委员会和所有托运人。
重要的是,这些公司可以在获得官方批准之前开始使用新费率。但是,委员会可以暂停新费率额外30天进行审查。如果委员会后来认定费率上涨的任何部分不合理,公司必须在决定最终确定后30天内连同利息退还款项。费率上涨也限制在每年10%以内,除非后续批准更高的涨幅。
即使委员会暂时暂停了某个费率,一旦暂停期结束,公司仍可继续使用新费率,只要费率中任何无效的部分已连同利息退还。
Section § 455.5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调整公用事业公司的费率,如果其任何设施,如电力、燃气、供热或供水厂,停止服务九个月或更长时间。公司必须报告停止服务的设施,如果这些设施在连续九个月后仍未恢复运行,委员会将进行调查并可能降低费率,以反映其闲置状态。
当设施恢复服务并连续运行至少100小时后,公司可以申请调整费率。这个过程可以在没有听证会的情况下进行,除非需要讨论新增的厂房价值。
计划停运或停止服务时间少于九个月的设施不适用此特定程序,但即使它们停止服务时间较短,委员会仍可审查其问题。
Section § 455.7
本节规定了加州大型电力和燃气公司在计费透明度方面的规则。从2026年1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这些公司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并向委员会提供居民电费和燃气费中包含的各种成本类别的明细。
对于电力,这些成本涵盖电网基础设施、野火缓解、输电、能源效率计划以及税费和保险等其他各种成本。对于燃气,成本类别包括配电和输电基础设施、商品价格以及与紧急情况相关的费用等。
Section § 456
本节允许公用事业公司从其采取的任何节约成本措施或改进中赚取利润,只要这些措施或改进获得委员会批准。利润可以作为股息与股东分享。委员会还有权制定或批准与公用事业公司达成的旨在促进效率和改进的安排,从而使公用事业公司能够从由此产生的利润中受益。
Section § 458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参与运输服务的人,通过不诚实的方法,如伪造账单详情、虚报重量和不准确的分类,帮助他人以降低的费率获得人员或货物的运输。它特别适用于除铁路网络运输之外的所有运输。
Section § 459
本法律规定,个人或公司,包括其雇员,不得使用虚假信息或文件,以非法获取与人员或货物运输相关的款项或回扣。此外,公共承运人(运输企业)被禁止明知故犯地支付或提供此类虚假的损害赔偿要求。然而,本规定不适用于铁路网络运输。
Section § 460.3
本法律确保客运公司不得向残疾或障碍乘客收取高于非残疾乘客的票价。它还规定,为残疾乘客提供的任何额外帮助应被视为常规服务的一部分,不应收取额外费用。但是,公司无需提供超出其他法律规定范围的额外设备或帮助。
Section § 460.7
从1990年7月1日开始,并持续有效,客运班线公司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以下三项文件之一:工伤赔偿保险证明、自保批准,或者一份宣誓声明,表明他们没有雇佣任何需要工伤赔偿保险的人员。他们提供的任何保险必须保持有效,除非提前30天通知取消。如果他们之后雇佣了受工伤赔偿法律保护的员工,他们必须立即通知委员会并满足保险要求。此外,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来执行这些要求。
Section § 461.2
这项法律规定,在为电话和电报公司设定费率时,委员会必须考虑与简单室内布线的安装和维护相关的所有收入和成本。这种布线是根据联邦通信委员会的一项特定命令进行管制的,该命令解除了对其的管制。
Section § 461.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运输公司不得在不同地点或人员之间,在收费或服务上进行歧视。他们不能在同一线路上对短途路线收取比长途路线更高的费用。经委员会批准,可以有例外情况,例如对长途旅行收取较低费用或提供特殊票价。
委员会还有权命令公司向被不公平多收费的托运人退款,只要这种退款不造成歧视。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铁路网络运输。
Section § 462
Section § 463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如何为电力和燃气公司设定费率。如果一家公司在规划、建设或运营成本超过5000万美元的工厂时犯了代价高昂的错误或遗漏,委员会可以拒绝将这些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如果这些不合理的错误或遗漏行为导致延误或额外开支,本规定适用。此外,如果公司未能保存完整的记录,导致难以评估成本,那么这些费用也可能被阻止计入费率中。法律允许委员会采用不同于仅基于资本投资计算的方法来设定费率。法律还定义了哪些行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错误或遗漏。
Section § 463.5
法律规定,如果公共事业委员会(PUC)已经设定或估算了合理成本,则无需审查超过5000万美元的电力或燃气公司项目的每一个成本细节。但是,这并不妨碍PUC在未来的审查中质疑成本的合理性。这项规定于198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464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当电力公司花费资金规划或升级其输电设施时,这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好主意,特别是如果这样做是为了支持电力市场竞争或提高可靠性。委员会和电力监督委员会将协助这些公司获得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以收回这些费用。然而,这并不改变其他电力设施成本的管理方式,现有规定仍然适用。委员会还有权调整这些公司拥有的电厂和燃气厂的折旧计划和费率。
Section § 465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共事业机构外包看管或清洁工作时,必须选择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并确保合同中包含支付现行工资的要求。“现行工资”包括健康保险、养老金、节假日等福利的支付。
公共事业机构必须通过在合同中加入条款来强制执行此规定,如果未支付这些工资,合同可以终止。但是,对于90天或更短的短期雇佣,公共事业机构可以在不遵守此规则的情况下雇用服务。
工业关系部主任负责根据既定标准设定现行工资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