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用事业收取或要求的任何费用都必须公平合理。如果费用不公平合理,则属于非法。公用事业必须以安全、健康、舒适和便利的方式为顾客、员工和公众提供服务并维护设备。

此外,公用事业制定的任何关于其收费或服务的规定也必须公平合理。

任何公用事业,或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公用事业,就其提供或将提供的任何产品或商品或提供或将提供的任何服务所要求或收取的全部费用,均应公正合理。就此类产品、商品或服务所要求或收取的任何不公正或不合理的费用均属非法。
每个公用事业均应提供并维护充分、高效、公正和合理的服务、工具、设备和设施,包括《民法典》第54.1条所定义的电话设施,以促进其顾客、员工和公众的安全、健康、舒适和便利。
公用事业制定的所有影响或涉及其向公众收费或服务的规则,均应公正合理。

Section § 4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电力公司在其输电线路引发野火时如何追回成本。公司若要追回成本,必须证明其行为合理且真诚,就像一个负责任的公用事业公司在相同条件下会做的那样。在决定是否可以追回成本时,会考虑天气等因素。如果公司持有安全认证,其行为将被推定为合理,除非有人提出质疑。如果公司已动用野火基金支付与野火相关的索赔,则必须在支付了大部分责任索赔后申请成本追偿。本条款专门针对与野火相关的成本追偿,不影响其他法律行动或程序。如果另一条款(第3292条)失效,本规定也将失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1(a)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1(a)(1) “受保野火”具有第1701.8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1(a)(2) “野火基金”指根据第3284条设立的野火基金。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1(b)  在裁定电力公司就受保野火产生的成本和费用提出的追偿申请时,如果该成本和费用是公正合理的,委员会应允许其追偿。如果电力公司与起火相关的行为符合一个合理公用事业公司在相关时间点、在类似情况下,并基于当时电力公司可获得的信息,本着诚信原则所采取的行动,则该受保野火产生的成本和费用是公正合理的。合理行为不限于排除其他做法、方法或行动的最佳做法、方法或行动,而是涵盖了一系列可能符合公用事业系统需求、用户利益以及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要求的做法、方法或行动。申请中的成本和费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分配用于成本追偿,同时考虑到公用事业公司控制之内和之外可能加剧成本和费用的因素,包括湿度、温度和风力。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1(c)  除非电力公司在申请所涉受保野火发生期间持有根据第8389条获得的有效安全认证,否则电力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证据优势证明其行为符合(b)款的合理性要求。如果电力公司在受保野火发生期间已获得有效安全认证,则电力公司的行为应被视为符合(b)款的合理性要求,除非诉讼当事人对电力公司行为的合理性提出严重质疑。一旦提出严重质疑,电力公司有责任消除该质疑并证明其行为是合理的。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1(d)  如果电力公司已从野火基金中提取款项用于受保野火的合格索赔,则电力公司应在支付了因该受保野火产生的所有第三方责任索赔的绝大部分后,根据第1701.8条提交成本和费用追偿申请。
(e)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1(e) 尽管有第451条的规定,本条应指导委员会评估因受保野火产生的成本和费用追偿申请。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其他成本追偿申请。
(f)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1(f) 本条不影响任何民事诉讼、上诉或其他诉讼或程序。
(g)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1(g) 如果第3292条根据该条(k)款规定失效,则本条亦将失效,并在本条失效后三个多月的第一个1月1日废止。委员会应通知州务卿本条是否失效和废止。

Section § 45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电力公司如何收回与2017年发生的灾难性野火相关的成本。公用事业委员会必须决定这些成本是否公平合理。他们还需要考虑电力公司的财务状况,以确保转嫁给客户的成本不会损害客户或影响公用事业公司提供安全服务的能力。如果成本未获批准但超出了公司可以无问题支付的金额,他们可以申请融资令。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2(a) 电力公司申请收回因2017日历年起火的灾难性野火而产生或导致的成本和费用时,委员会应根据第451条确定这些成本和费用是否公正合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2(b) 尽管有第451条的规定,在分配成本时,委员会应考虑电力公司的财务状况,并确定该公司在不损害费率支付者或不实质性影响其提供充足和安全服务的能力的情况下,能够支付的最高金额。委员会应确保(a)款所述的、不允许通过针对野火评估的费率收回的成本或费用,总计不超过该金额。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2(c) 电力公司可以根据第4章第5.8条(第850条起)申请融资令,以收回作为公正合理分配给费率支付者或不允许收回但超过根据(b)款确定的金额的成本和费用。

Section § 4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电力公司请求委员会允许其收回之前已经获得批准的成本,委员会可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每次公司违反规定,罚款金额最高可达正常罚款金额的三倍。

Section § 4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用事业公司停止正常偿还债务,支付给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奖金都不能计入向客户收取的费率中。相反,这些奖金必须由股东承担。这项规定在公司恢复偿还债务后至少适用两年,并且适用于委员会决定的任何额外期限。但是,作为标准员工合同一部分的奖金不受此规定限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财务主管或主要部门负责人等高层员工,他们负责制定政策并经董事会批准。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5(a) 公用事业公司向已停止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偿还债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奖金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费率收回,且应完全由该公用事业公司的股东承担。此项禁令应在公用事业公司恢复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偿还债务后,至少两年内有效,并应在委员会确定的任何额外期限内有效。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5(b)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5(b)(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在标准员工薪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奖金。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5(c) 就本节而言,“高级管理人员”指履行决策职能且经董事会批准受雇于该公用事业公司的任何人,包括总裁、秘书、财务主管以及负责公用事业公司主要业务部门、部门或职能的任何副总裁。

Section § 45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企业使用工业过程余热回收技术来减少其从电网消耗的电力时,某些电力附加费将不适用。要符合条件,该技术必须满足特定标准,例如作为工业过程的一部分且不使用额外燃料。它还应具有零温室气体排放,仅在现场使用,不超过公司峰值负荷的25%,并具有最小规模。此外,它必须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该法律旨在尽量减少这些豁免对其他客户造成的任何成本影响。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7(a) 委员会界定的不可规避或离网负荷附加费,不适用于电力公司客户在一个计量周期内因工业过程余热回收技术而从电网消耗的电力千瓦时减少量,最高不超过委员会设定的上限。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7(b) 为了获得根据 (a) 款规定的豁免,工业过程余热回收技术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7(b)(1) 用于发电的工业过程回收余热是工业过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7(b)(2) 用于发电的工业过程回收余热由工业过程产生。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7(b)(3) 不发生任何补充燃烧或燃料使用以提高或稳定蒸汽温度。
(4)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7(b)(4) 工业过程余热回收技术产生的电力相关的边际温室气体排放为零。
(5)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7(b)(5) 工业过程余热回收技术产生的电力在制造过程中于现场完全自用。
(6)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7(b)(6) 工业过程余热回收技术产生的电力不向电网输出用于批发市场销售。
(7)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7(b)(7) 工业过程余热回收技术产生的电力在安装时不超过安装客户峰值电力负荷的 25%。
(8)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7(b)(8) 工业过程余热回收技术的额定功率至少为 500 千瓦。
(9)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7(b)(9) 工业过程余热回收技术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安装。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7(c) 在执行 (a) 款规定的豁免时,委员会应尽量减少因根据 (b) 款使用工业过程余热回收技术的客户的不可规避或离网负荷费用而直接归因于所有非参与客户的成本影响。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7(d)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7(d)(1) “工业过程余热回收”指捕获并再利用否则不会被利用的热量的过程,无需任何额外燃料输入或补充燃烧,从而减少工业过程的电力消耗。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7(d)(2) “减少量”指在安装工业过程余热回收技术之前,工业过程基线电力负荷的减少量。

Section § 451.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PUC)的规定要求,在每次电力和燃气公司的普遍费率案结束后,都要审查成本,以核实其是否与预测相符。如果存在差异,将在下一次费率案中进行调整,使其与实际成本保持一致。

此外,这些公司必须每年计算并报告其实际回报率。委员会建立了流程来追踪和比较实际与预测的回报率,并识别出成本不一致的领域。

这项规定不改变委员会的职责,即根据其义务,确保费率允许公司获得公平的收入和利润。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8(a) 在每次普遍费率案获批后,委员会应审查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的哪些成本(如有)与普遍费率案的预测存在差异。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记录的实际过往成本,酌情在随后的普遍费率案中调整授权收入要求。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8(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8(b)(1) 委员会应为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制定指南,以计算并向委员会报告其实际回报率。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8(b)(2) 委员会应要求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每年向委员会报告其实际回报率。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8(b)(3) 委员会应采纳流程,以充分追踪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的实际回报率相对于其预测回报率的情况,并应要求公司识别预计成本与实际成本存在差异的成本类别。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8(c) 本节不限制、约束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委员会根据第451条确保费率足以使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收回公正合理的收入金额(包括合理回报)的义务。

Section § 45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燃气公司在特定区域停止提供服务,前提是已在某些条件下实施了试点项目,并且客户可以获得合适的替代能源。替代能源必须定价合理,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将为此制定必要的指导方针。燃气公司可能被允许收回未使用的工厂或资产的成本。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仍保留确保能源服务充足和公平的权力。这项法律的有效期截至2031年1月1日,但某些义务和授权将在此日期之后继续有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9(a) 尽管有第451条的规定,如果委员会确定有充足的替代能源服务可合理提供,以支持受影响的燃气公司客户的能源终端用途,则燃气公司可以停止在其服务区域内已根据第663条实施试点项目的区域提供服务。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9(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9(b)(1) 在确定何为充足的替代能源服务以及替代能源服务何时可合理提供时,委员会应采纳必要的指导方针,以确保替代能源服务的费率是公正合理的,并由作为根据第387条规定的最后供电方的负荷服务实体提供。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9(b)(2) 委员会可以授权燃气公司收回任何燃气厂或资产的未折旧成本,包括报废不再使用和有用的燃气厂或资产的成本。委员会应确定未折旧成本的公正合理回收方式,包括回收未折旧成本的期限,以尽量减少对剩余燃气分配系统客户的影响。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9(c) 本条不修改委员会确定充足、高效、公正和合理服务的权力。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9(d)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9(d)(1) 除第 (2) 或 (3) 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仅在2031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9(d)(2) 第 (1) 款不影响燃气公司根据本条在2031年1月1日或之前获授权提供服务的义务的终止。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1.9(d)(3) 第 (1) 款不影响委员会根据本条解除燃气公司在根据第663条批准的试点项目(截至2031年1月1日仍在审理中)的批准边界内提供服务义务的权力。

Section § 4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公共承运人在商业需要或符合公共利益时,收取低于最高合理费率的财产运输费用。但是,承运人不能仅仅为了与竞争对手竞争而降低费率,除非他们能向委员会证明,降低费率是出于运输需求,且是合理的。在考虑竞争时,委员会必须考虑某承运人提供的、而竞争对手可能没有提供的任何额外服务。

本部分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何公共承运人在商业需求或公共利益要求时,制定并收取低于最高合理费率的财产运输费率。但是,受委员会管辖的公共承运人不得为了应对其他承运人的竞争性收费,或为了应对低于竞争承运人收费或可能通过其他运输方式产生的运输成本的其他运输方式的成本,而制定低于最高合理费率的财产运输费率,除非经委员会要求提供此类证明,且委员会认定该费率因运输条件而合理。在确定此类竞争的程度时,委员会应适当合理地考虑某承运人或运输机构提供的、而竞争性运输机构未同时提供的附加或辅助服务。

Section § 453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公用事业公司在费率、收费或服务方面偏袒或歧视任何个人或公司。他们不得基于血统、医疗状况、婚姻状况、职业或特定政府法典涵盖的任何其他特征来区别对待任何人。如果有人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对待,他们可以提起诉讼以制止该行为,如果胜诉,还可以追回律师费。此外,公用事业公司不得在不同地区或服务类型之间设立不合理的收费差异。他们也被禁止在客户账单中包含任何政治或立法宣传材料。委员会有权解决与这些禁令相关的任何争议。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3(a) 任何公用事业公司不得在费率、收费、服务、设施或任何其他方面,给予任何公司或个人任何优惠或优势,或使任何公司或个人遭受任何偏见或不利。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3(b) 任何公用事业公司不得因血统、医疗状况、婚姻状况或婚姻状况变更、职业,或《政府法典》第11135条中列出或定义的任何特征,而对任何人造成偏见、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或要求其支付不同的费率或押金金额。已用尽委员会所有行政补救措施的人,可在涉嫌违反本款规定的情况下,提起禁令救济诉讼并要求合理的律师费。如在诉讼中胜诉,胜诉方应获得律师费。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3(c) 任何公用事业公司不得在费率、收费、服务、设施或任何其他方面,在不同地区之间或不同服务类别之间,设立或维持任何不合理的差异。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53(d) 任何公用事业公司不得在向任何客户或订户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账单中,附带任何旨在或意图 (1) 促进或阻止在任何地方、全州或全国选举中出现在选票上的议案通过或失败,(2) 促进或阻止任何候选人获得公职提名或当选,(3) 促进或阻止任何人被任命为联邦、州或地方政府的任何行政或执行职位,或 (4) 促进或阻止联邦、州或地方立法或法规的任何变更的广告或宣传材料。
(e)CA 公用事业 Code § 453(e) 委员会可裁定根据本条规定产生的任何事实问题。

Section § 4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命令退还费率,公用事业公司必须向现有客户以及在可行时向以前的客户发放退款。退款必须根据最初支付的金额或实际接收的服务量公平分配,无论客户类型如何(例如,住宅、商业或政府)。此外,委员会可以决定将住宅和小型客户的退款基于他们当前的用量。

Section § 454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电力、燃气和供水公司等公用事业公司未经州委员会批准,不得更改其费率,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除外。它们必须证明新费率是合理的,并通知受影响的客户这些拟议的变更,某些简化程序除外。拥有2,000个以上连接的供水公司还必须告知客户对不同客户类别的预期影响。

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规定公用事业公司应如何提交其费率变更申请,并且可以决定是否需要举行听证会。任何拟议的费率变更在生效前都需要获得委员会的批准。此外,个人客户和组织都可以在费率变更听证会上作证,但程序应高效,并优先考虑相关证词。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a) 除第455条另有规定外,公用事业不得更改任何费率,或以致产生任何新费率的方式修改任何分类、合同、惯例或规则,除非向委员会提出证明并经委员会认定新费率是合理的。凡任何电力、燃气、供热、电话、供水或污水处理系统公司提交申请更改任何费率(不包括仅反映并转嫁给客户的、不导致收入分配变化的、公司新增成本的变更)以提供其服务或商品时,该公司应向受拟议费率变更影响的客户提供其向委员会申请批准新费率的通知。此通知要求不适用于公司根据委员会为此提交方式制定的程序,通过建议函提交给委员会的任何拟议费率变更。建议函程序可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包括逐案向客户或用户提供通知的规定。如果公司采用30天计费周期,可在45天内将通知随同发送给客户的常规费用账单一起发送;如果公司采用60天计费周期,则可在75天内发送。如果在单个计费周期内提交了多份更改任何费率的申请,如果这些申请被单独识别,公司可以将这些通知合并为一份通知。通知应说明拟议费率变更的总金额(以美元和百分比表示),以及每个客户类别的金额,简要说明要求或寻求变更的原因,以及委员会的邮寄地址(如果可用,还包括电子邮件地址),客户可向其咨询如何参与或接收有关申请听证会的日期、时间或地点的进一步通知,以及公司可接收有关拟议费率变更的客户咨询的邮寄地址。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b) 对于拥有2,000个以上服务连接的供水公司,(a)款规定的通知应包括对公司各类客户的预计费率影响。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在委员会最终决定后,如果公司采用30天计费周期,在60天内;如果公司采用60天计费周期,在90天内,通过单独信函或账单插页(由公司自行决定)告知客户一般费率案件的结果,包括批准的费率和随后将通过建议函执行的批准的资本项目。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c) 委员会可为各类公用事业制定其认为合理和适当的规则,规定支持拟议费率变更所需提交的证明性质、证明的提交形式和方式(无论是否举行听证会),以及审议该等证明应遵循的程序。适用于普通承运人的规则可规定公布和提交任何拟议费率变更以及支持该变更的书面证明,向公众发出提交和支持证明的通知,给予提出异议的机会,以及委员会审议并就该证明和任何提交的异议采取行动(无论是否举行听证会)。但是,拟议的费率变更在获得委员会批准之前不会生效。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d) 委员会应允许受拟议费率变更影响的个体公用事业客户和用户,以及为代表其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在任何关于拟议费率变更的听证会上作证,但主审官员无需允许重复或不相关的证词,并可以高效的方式进行听证会。

Section § 454.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需要超过20千瓦电力的企业正在考虑灌溉区提供的更低价格的电力服务,当地电力公司可以降低其服务费率以留住该客户,但不能低于某个成本限制。电力的商品部分不包含在这些费率计算中。

电力公司可以通过向其他客户收取更多费用来弥补其折扣,但对费率上涨的幅度有限制。具体来说,家庭或使用电力少于20千瓦的小型企业的费率不能受到这些变化的影响。

对于默塞德灌溉区在1995年时的旧边界内(包括卡斯尔空军基地)使用的最高75兆瓦电力,有一个例外。如果2000年后该区域的新客户用电,他们的用电量不计入75兆瓦的限制。

在某些附近区域,如果电力公司提供折扣,其费率必须至少是其提供服务成本的120%。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1(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最大峰值电力需求超过20千瓦的客户位于或计划位于电力公司服务区域内,并收到灌溉区以低于电力公司规定费率提供的真实电力服务报价,则电力公司可以对其非商品费率进行折扣,但不得将其非商品费率折扣至低于其服务该客户的边际分配成本。就本款而言,电力商品的成本应从灌溉区和电力公司的费率中排除。电力公司可以从其剩余客户那里收回其规定服务与折扣服务之间的任何差额,并按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分配。但是,重新分配所导致的对其剩余客户的费率增加额,不得超过如果该客户已从灌溉区获得电力分配服务且灌溉区已支付第9607条 (e) 款规定的费用时费率将增加的金额。此外,应设立一道防火墙,防止将因折扣而产生的此类差额重新分配给居民客户或最大峰值需求不超过20千瓦的商业客户。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1(b)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1(b)(a) 款不适用于默塞德灌溉区服务的累计75兆瓦负荷,具体确定如下: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1(b)(1) 该负荷位于默塞德灌溉区的边界内,即1995年12月20日存在的边界,以及当时位于该区之外的卡斯尔空军基地领土。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1(b)(2) 就本条而言,兆瓦负荷应根据能源委员会在其第96-IRR-1890号案卷中确立的方法计算。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1(c)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1(c)(a) 款适用于2000年12月31日之后迁入 (b) 款 (1) 项所述区域的客户负荷,且该负荷应从 (b) 款中的75兆瓦计算中排除。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1(d) 如果电力公司寻求在第9610条 (b) 款所述地理区域内适用 (a) 款允许的折扣,则电力公司由此产生的分配服务费率不得低于电力公司服务该客户的边际分配成本的120%。

Section § 45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为客运服务设定一个灵活的定价范围,称为“费率自由区”,前提是存在来自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这意味着运输公司可以在此范围内调整其费率,并且这些费率变动自动被视为公平合理。然而,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根据收到的异议或自行决定,审查并暂停任何费率变动。

尽管有第454条规定,委员会可以为任何与来自任何运输方式的其他客运服务竞争的客运班车运输服务设立“费率自由区”,如果该竞争以及授权的费率自由区将使该客运班车运输服务产生合理的费率和收费。委员会设立的费率自由区内的费率或收费调整特此被视为公正合理。委员会可以,在接到抗议或自行决定时,暂停本条规定的任何费率或收费调整,并根据其执业和程序规则启动程序。

Section § 454.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电力公司在投资特定类型的设施时,有可能获得其允许利润率的轻微提高。这些设施必须是利用可再生资源发电、符合环境标准,或是旨在改进清洁能源发电技术的。此外,该投资与现有核能或化石燃料设施相比必须具有经济可行性,并且必须被认为是有效和有用的。

委员会在听证后,可以批准将电力公司对其发电厂投资的回报率提高0.5%至1%,但该投资须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3(a) 该设施旨在利用可再生资源发电,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地热蒸汽、风能以及新建或现有水坝的水力发电;该设施须经资源局审查其环境影响并确定其环境可接受;其资本成本加上运营和维护成本后,在设施的有效使用寿命期内产生的电力成本低于利用核能或化石燃料的现有设施所产生的电力成本;且该设施已投入使用并发挥作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3(b) 该设施能够符合当时适用的环境污染标准;其资本成本加上运营和维护成本后,在设施的有效使用寿命期内产生的电力成本低于利用核能或化石燃料的现有设施所产生的电力成本;且该设施已投入使用并发挥作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3(c) 该设施具有实验性质,且经委员会认定,其合理设计旨在改进或完善利用可再生资源发电的技术,或更高效地利用其他资源,以减少环境污染并降低所发电力的成本。

Section § 45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为热电联产项目设定的燃气费率,不得高于电厂发电所用燃气的费率。此规定仅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中较低的燃气量:一是电力公司根据平均用量和损耗,生产相同电力所需的燃气量;二是热电联产项目实际使用的燃气量。

委员会应为热电联产技术项目所使用的燃气制定费率,该费率不得高于电厂发电用燃气所设定的费率,但此费率仅适用于以下两者中较低的燃气量:一是服务于热电联产技术项目所在区域或等效区域的电力公司,根据其平均年度增量热耗率和合理的输电损耗,在发电等量电力时所需的燃气量;二是热电联产技术项目在顺序生产电力、蒸汽、热能或有用功时实际消耗的燃气量。

Section § 4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电力供应商提交详细的采购计划以供批准。该计划必须概述他们将如何为其客户采购电力、管理价格风险并实现可再生能源目标。他们必须包括服务的竞争性招标流程、风险管理策略以及更新计划的程序。计划还应确保公平合理的费率,并优先考虑污染严重社区的非燃气资源。委员会负责监督计划的批准,确保其不会损害供应商的财务稳定性。小型供应商可以申请豁免,委员会会保护这些计划中的敏感市场信息。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a) 委员会应规定水资源部根据其购电协议向每个电力公司的客户提供的电力分配,包括电力交付的数量、特性和持续时间,这应反映在电力公司拟议的采购计划中。每个电力公司应在委员会规定电力分配后不迟于60天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拟议的采购计划。拟议的采购计划应明确电力公司打算何时恢复为其零售客户采购电力,这应符合其服务义务。委员会通过采购计划后,应允许不少于60天的时间,然后电力公司方可根据本节恢复采购。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b) 电力公司拟议的采购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b)(1) 对与电力公司投资组合相关的价格风险进行评估,包括任何公用事业自留发电、现有购电和交换合同,以及电力公司将采购电力、电力需求削减和电力相关产品的拟议合同或采购,以及通过现货市场交易满足的剩余未平仓头寸。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b)(2) 每种电力产品、电力相关产品和采购相关金融产品的定义,包括对计划下采购的产品类型和数量的支持和理由。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b)(3) 计划的持续时间。
(4)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b)(4) 每种待采购产品的持续时间、时机和数量范围。
(5)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b)(5) 一个竞争性采购流程,电力公司可在此流程下征求采购相关服务的投标,包括该采购流程的格式和标准。
(6)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b)(6) 如果提议了任何激励机制,则应包括该机制涵盖的交易类型、各自的采购基准,以及确定风险和收益分担所需的其他参数。
(7)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b)(7) 在交易执行之前,电力公司应知晓拟议采购交易的可接受性和费率回收资格的预先标准和准则。这应包括一个快速审批流程,供委员会审查拟议合同以及随后批准或拒绝合同。如果合同被拒绝,电力公司应提出替代采购方案。
(8)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b)(8) 更新采购计划的程序。
(9)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b)(9) 证明采购计划将实现以下目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b)(9)(A) 电力公司为满足其未满足的资源需求,应从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资源采购足够数量的资源,以满足其根据加州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计划(第2.3章第16条(第399.11节起))的采购要求。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b)(9)(B) 电力公司应建立或维持一个多元化的采购组合,包括短期和长期电力以及电力相关和需求削减产品。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b)(9)(C)
(i)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b)(9)(C)(i) 电力公司应首先通过所有具有成本效益、可靠且可行的可用能源效率和需求削减资源来满足其未满足的资源需求。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b)(9)(C)(i)(ii) 在确定具有成本效益、可靠且可行的需求削减资源的可用性时,委员会应考虑根据委员会D.14-12-024号命令要求进行的《需求响应潜力研究》中关于技术上和经济上可实现的需求削减的调查结果,只要这些调查结果未被学术机构或政府机构进行的其他需求削减研究取代,并且任何需求削减都符合委员会政策。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b)(9)(D)
(i)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b)(9)(D)(i) 电力公司在征求新建燃气发电机组的投标时,应积极寻求非燃气发电机组资源的投标,这些资源应位于遭受累积污染负担的社区,包括但不限于有毒空气污染物、标准空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高排放水平。
(k)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k) 委员会应当指示电力公司在其拟议的采购计划中纳入根据第399.13条(a)分节(5)段(A)项(v)款所述和确定的整合成本。
(l)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l) 在批准电力公司关于任何新的燃气发电机组的合同之前,委员会应当要求该电力公司证明其符合已批准的采购计划。

Section § 45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电力公司通过向消费者收费,收回与新建或升级发电项目合同相关的成本。为了使这些项目有资格获得此类财务处理,它们必须符合几个标准:它们应替代或升级现有发电机组,符合法律要求,不需要新的主要输电线路,显著提高发电效率,经运营商认证为当地可靠性所必需,并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价格提供电力。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6(a) 电力公司根据第454.5条签订的、用于替代或更新改造项目所发电力的合同,若符合分项 (b) 中规定的标准,则应可在费率中收回,同时考虑到与合同相关的任何抵押要求和债务等值,其方式由委员会确定,以期为费率支付者提供最佳价值。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6(b) 为符合分项 (a) 规定的费率处理资格,合同应针对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项目: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6(b)(1) 该项目是对热力发电厂现有发电机组的替代或更新改造。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6(b)(2) 该项目符合联邦、州和地方法律的所有适用要求。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6(b)(3) 该项目不需要大量额外的路权用于电力或燃料相关输送设施。
(4)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6(b)(4) 该项目将导致发电效率显著和实质性的提高。
(5)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6(b)(5) 独立系统运营商或地方系统运营商证明该项目对于当地区域可靠性是必需的。
(6)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6(b)(6) 该项目以发电成本(包括合理的投资回报和项目融资成本)向本州消费者提供电力。

Section § 45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只要符合联邦法律和另一项具体的州法规(第2771条),热电联产技术项目在购买天然气时应获得最高优先权。

委员会应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符合第2771条的规定,向热电联产技术项目提供购买天然气的最高优先权。

Section § 45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为电力或燃气公司设定与其基础设施新建部分相关的费率时,委员会必须确保这些成本在新设施的整个使用寿命期内公平分摊。这意味着某一年的客户不应为其他年份客户获得的利益买单。

Section § 45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允许公用事业机构设立灾难事件备忘录账户。这些账户用于记录在州或联邦当局认可的灾难期间,恢复公用事业服务、修复受损设施以及遵守政府命令所产生的费用。公用事业机构在证明这些费用合理并获得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通过费率收回这些费用。当公用事业机构申请收回与灾难事件相关的费用时,委员会将加快审理程序。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9(a) 委员会应授权公用事业机构设立灾难事件备忘录账户,并在这些账户中记录以下费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9(a)(1) 恢复向客户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9(a)(2) 维修、更换或恢复受损的公用事业设施。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9(a)(3) 遵守政府机构就经主管州或联邦当局宣布为灾难的事件发出的命令。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9(b) 根据受影响公用事业机构的请求、委员会对其合理性的认定以及委员会的批准,在 (a) 款中规定的账户中记录的费用,包括资本成本,应可通过费率收回。委员会应就公用事业机构为收回与灾难事件相关的费用而提出的申请举行快速审理程序。

Section § 454.5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确保可靠且经济高效的电力供应方面的职责,同时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委员会必须确定多样化的能源资源,并指导电力公司制定采购计划,以最低成本实现最佳效果。他们还必须确保与新增可再生资源相关的成本在所有用户之间公平分摊。

社区选择聚合商(地方能源供应商)可以提交提案来满足可再生能源需求,前提是其计划符合州能源目标,并且不会损害普通公用事业客户的利益。如果这些聚合商未能履行其义务,则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成本。

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1(a) 确定所需的多样化且均衡的资源组合,以确保可靠的电力供应,并以经济高效的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和资源多样性的最佳整合。委员会应利用该组合来制定基于综合资源规划的采购要求,这些要求应在最大合理范围内依赖零碳排放资源,并旨在实现第454.53条中规定的州政策以及根据《2006年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部(第38500条起))或任何后续立法制定的全州温室气体排放限制。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1(b) 指导各电力公司在其拟议的采购计划中,纳入一项采购最适合且成本最低的资源的策略,以满足委员会根据(a)款确定的组合需求。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1(c) 确保电力公司为满足(a)款中确定的需求而采购的任何新增可再生能源整合资源或多样化资源的净成本,应以完全不可规避的方式分摊,与第365.1条(c)款(2)项中确定的成本处理方式保持一致。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1(d) 允许社区选择聚合商提交提案,以满足其在(a)款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整合和多样化资源需求中的份额。如果委员会认为通过资源的长期采购承诺能最好地满足此需求,则社区选择聚合商也应被要求做出资源的长期承诺。如果委员会认定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则应根据本款批准提案: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1(d)(1) 社区选择聚合商提议的资源将提供同等的可再生能源整合。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1(d)(2) 社区选择聚合商提议的资源将促进有效实现州能源政策目标,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1(d)(3) 电力公司的捆绑客户不会因批准社区选择聚合商的提案而受到影响。
(e)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1(e) 确保因未能满足(a)款或(d)款(如适用)中确定的需求而产生的所有成本,应由未能履约的负荷服务实体(定义见第380条)承担。

Section § 45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能源委员会制定一个流程,让提供能源服务的公司提交并更新他们的综合资源计划。这些计划需要达到特定目标,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到2030年至少使用60%的可再生能源,确保公平的费率,并维持可靠的能源供应。它强调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成本,提高系统可靠性,并侧重于可再生和多样化的能源资源。能源供应商还必须考虑对弱势社区的影响,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当地空气污染物。

委员会将审查并批准各种采购策略,确保这些计划符合州的能源政策。为电力合作社提供了额外指导,并且规定排除了某些日期之后来自特定来源(如迪亚布洛峡谷)的能源。对于可能采购的新能源资源也有严格的标准,重点是非化石燃料资源,并且不增加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1) 自2017年起,并在此后定期更新,委员会应制定一个流程,供每个负荷服务实体提交综合资源计划,以及计划定期更新的时间表,并应确保负荷服务实体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1)(A) 达到由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与委员会和能源委员会协调制定,针对电力部门和每个负荷服务实体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这些目标应反映电力部门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8566条实现全经济范围温室气体减排中的百分比。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1)(B) 截至2030年12月31日,采购至少60%的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符合第454.53条以及第2.3章第16条(自第399.11条起)中规定的州政策。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1)(C) 使每个电力公司能够以公正合理的费率履行其服务客户的义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1)(D) 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纳税人账单的影响。
(E)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1)(E)
(i)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1)(E)(i) 确保系统和地方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基础上的可靠性,包括满足第380条规定的短期和预测长期资源充足性要求,并要求充足、可预测的资源采购和开发,通过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建筑和交通电气化的预测水平以及可能导致这些短缺的其他因素,以避免计划外能源供应短缺。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1)(E)(i)(ii) 为进一步避免计划外能源供应短缺或昂贵的紧急采购,并确保更准确地了解电网运行需求,委员会应汇总根据第380条或本节规定进行的所有负荷服务实体报告的短期和中期资源采购情况,并评估中期资源充足性,并每年向独立系统运营商提供匿名报告。委员会应使用提供数据给独立系统运营商用于其电网规划的计数惯例报告远期资源采购情况。
(iii)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1)(E)(i)(iii) 为实现第 (i) 款,委员会应作为综合规划过程的一部分,通过进行概率可靠性建模,评估短期、中期和长期可靠性,包括所有负荷服务实体在短期和中期是否有足够的可用容量来满足其采购要求。委员会应以与根据本节进行的预测相同的频率,在公开程序中审查该可靠性建模的结果。在对短期和中期可靠性进行建模时,委员会应根据第 (ii) 款对所有采购进行建模,并可依赖或将能源委员会进行的概率可靠性建模纳入委员会的公开程序。委员会还应在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5233条进行的联合可靠性规划评估中报告建模结果。
(F)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1)(F) 遵守第399.13条 (b) 款第 (1) 项。
(G)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1)(G) 加强散装输电和配电系统以及地方社区的多样性、可持续性和韧性。
(H)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1)(H) 加强配电系统和需求侧能源管理。
(I)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1)(I) 最大限度地减少局部空气污染物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优先关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11条确定的弱势社区。
(J)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1)(J) 保持多样化的能源资源组合,其中可包括水资源部采购的符合条件的能源资源。
(2)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2)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2)(A) 委员会可授权负荷服务实体进行全源采购,包括各种资源类型,如需求侧资源、供应侧资源以及既可以是需求侧资源也可以是供应侧资源的资源,同时考虑到不同负荷服务实体的地理服务区域,以确保每个负荷服务实体达到第 (1) 项中规定的目标。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2)(A)(B) 委员会可批准采购某些资源类型,这些资源类型将减少电力部门的温室气体总体排放并达到第 (1) 项中规定的其他目标,但由于技术或燃料来源的性质,在综合资源计划的整个期间内,其价格可能无法与其他资源有效竞争。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3) 为履行第 (1) 款的要求,委员会应考虑现有可再生能源发电、电网运行效率、储能以及包括能源效率在内的分布式能源的作用,以协助确保每个供电实体在涵盖电力高峰需求时段的小时内满足能源需求和可靠性需求,不包括由直接连接到加州平衡机构(定义见第 399.12 条)的可变可再生能源发电所满足的需求,同时以最低的成本为电力用户实现州的能源目标,并减少对新建电力发电资源和新建输电资源的需求。
(4)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4)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4)(A) 在 2024 年 9 月 1 日或之前,并与根据第 (1) 款通过的程序和时间表保持一致,委员会应与能源委员会和独立系统运营商协商,根据对供电实体为遵守本节和第 454.53 条要求而提交的综合资源计划的审查,以及实现根据第 454.51 条 (a) 款确定的资源组合的进展,确定是否需要采购合格能源资源。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4)(A)(B) 如果委员会确定需要采购合格能源资源,委员会应明确为满足该需求应采购的合格能源资源。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4)(A)(C) 在确定需要采购合格能源资源后的六个月内,委员会可以要求水资源部行使其中央采购职能,采购根据分段 (B) 规定的、符合第 454.51 条 (a) 款中确定的资源组合的合格能源资源。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4)(A)(D)
(i)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4)(A)(D)(i) 在收到根据分段 (C) 提出的请求后,水资源部在 2035 年 1 月 1 日之前,可以行使其中央采购职能,进行一次或多次竞争性招标并签订合同,以采购合格能源资源,从而实现第 454.53 条中规定的州政策。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4)(A)(D)(i)(ii) 水资源部根据分项 (i) 签订的、并在 2035 年 1 月 1 日之前经委员会根据《水法典》第 80821 条批准的任何合同,应在合同期内保持有效。
(E)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a)(4)(A)(E) 水资源部根据本款行使其中央采购职能以采购合格能源资源,应根据《水法典》第 29.5 编(自第 80800 条起)进行。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b)(1) 每个供电实体应按照委员会指示的时间表,并接受委员会审查,准备并提交一份与第 (a) 款第 (2) 项保持一致的综合资源计划。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b)(2) 每个电力公司的计划应遵循第 454.5 条。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b)(3) 社区选择聚合商的计划应提交给其理事会批准,并提交给委员会认证,与第 366.2 条 (a) 款第 (5) 项保持一致,并应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b)(3)(A) 与第 (a) 款第 (1) 项中规定的目标保持一致的经济、可靠性、环境、安全及其他效益和性能特征。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b)(3)(B) 由短期、中期和长期电力、电力相关和需求削减产品组成的多样化采购组合。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b)(3)(C) 根据第 380 条设立的资源充足性要求。
(4)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b)(4) 电力服务提供商的计划应通过由短期、中期和长期电力、电力相关和需求削减产品组成的多样化组合,实现第 (a) 款第 (1) 项中规定的目标。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c) 在综合资源计划或根据第454.5条授权的采购流程中,如果授权电力公司进行额外采购,委员会应确保成本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分配给所有客户,符合第454.51条的规定,确保负荷服务实体客户之间没有成本转移,并且社区选择聚合商可以根据第454.51条自行提供可再生能源整合资源。委员会可以根据综合资源规划流程,命令负荷服务实体采购具有特定属性的资源,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执行任何资源采购要求。执行可能包括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罚款。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d) 为消除冗余并提高效率,根据(a)款通过的流程应整合而非重复委员会的任何其他规划流程。
(e)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e)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第2776条定义的电力合作社,如果该电力合作社的年电力需求超过700吉瓦时,该需求根据自2013年1月1日起的三年平均值确定。
(f)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f)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f)(1) 委员会不得将迪亚布洛峡谷1号机组在2024年11月1日之后,或2号机组在2025年8月26日之后的能源、容量或任何属性纳入已通过的综合资源计划组合、资源堆栈或优选系统计划中。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f)(2) 委员会应禁止负荷服务实体将其迪亚布洛峡谷1号机组在2024年11月1日之后,或2号机组在2025年8月26日之后的任何能源、容量或任何属性纳入其已通过的综合资源计划中。
(g)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g) 对于未在二十一世纪建造的使用核裂变技术的热力发电厂,所有资源属性应于2031年1月1日退役,并应作为单独的逐项资源报告,以符合第398.4条的规定。
(h)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h)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h)(1)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新能源资源才有资格由水资源部根据本节进行采购: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h)(1)(A) 该资源直接支持实现第454.53条中规定的目标,而不会增加州对任何化石燃料资源的依赖。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h)(1)(B) 委员会认定,根据负荷服务实体根据本节提交并经委员会审查的最新个体综合资源计划所示,该资源未以足够水平签约以实现第454.53条中规定的目标。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h)(1)(C) 该资源的建设和开发前置时间至少为五年。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h)(1)(D) 该资源不使用化石燃料或源自化石燃料的燃料发电。
(E)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h)(1)(E) 该资源不使用燃烧发电,除非该燃烧用途是辅助性的且对于促进地热发电是必要的。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h)(2) 如果抽水蓄能设施不超过500兆瓦,并且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已获得州的直接拨款,则水资源部可根据本节采购该抽水蓄能设施的资源。
(i)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i)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i)(1) “负荷服务实体”具有第380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i)(2) “长期”指未来五年或更长时间的时间段。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i)(3) “中期”指未来两年到五年之间的时间段。
(4)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2(i)(4) “短期”指从现在到未来两年之间的时间段。

Section § 454.5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使本州的电力供应几乎完全来自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能源。到2035年底,90%的电力零售应来自这些能源,到2045年增至100%。此外,州机构必须在2035年前完成转型。这一转型不应增加其他地区的排放,也不应允许“资源混洗”(即仅仅更换资源而未真正减少排放)。各机构必须确保这些改变在考虑成本的同时,维持电力供应的安全和可靠。迪亚布洛峡谷发电厂的电力在2025年后将不计入这些目标。现有的热电联产设施不受影响,地方实体可以不受限制地追求更快的实现目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3(a) 本州的政策是,到2035年12月31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应供应加州终端用户所有电力零售量的90%;到2040年12月31日,供应95%;到2045年12月31日,供应100%;并且到2035年12月31日,所有州机构采购的电力应100%来自这些资源。加州实现此政策不应增加西部电网其他地方的碳排放,也不应允许资源混洗。委员会和能源委员会应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采取措施确保加州向零碳电力系统的转型不会导致或助长西部电网其他地方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并且应以符合《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三项的方式进行。委员会、能源委员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以及所有其他州机构应将此政策纳入所有相关规划中。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3(b) 委员会、能源委员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以及所有其他州机构应确保为推进(a)款而采取的行动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3(b)(1) 维护和保护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和平衡。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3(b)(2) 防止因执行本节而对电力、燃气和水客户费率及账单造成不合理影响,并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的经济和环境成本与效益。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3(b)(3) 在法律允许和可行范围内,促使其他部门采取政策和行动,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确保其他部门与电力部门之间的公平。
(4)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3(b)(4) 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根据《加州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计划》(第2.3章第16条(自第399.11节起))以及第454.51、454.52、9621和9622节对零售商和地方公有公用事业进行监督和执法的规则和要求。
(5)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3(b)(5) 在实现(a)款所述政策时,不考虑迪亚布洛峡谷1号或2号发电厂在2025年8月26日之后的能源、容量或任何属性。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3(c) 本节不影响零售商遵守联邦《1978年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16 U.S.C. Sec. 2601 et seq.)的义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3(d) 委员会、能源委员会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利用现有法规授权的计划来实现(a)款所述的政策。
(e)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3(e) 本节不授权委员会对为现场负荷供电的非移动式自备热电联产或热电联产设施,或根据在1995年12月20日或之前存在的“越界”安排供电的设施,设定任何要求。
(f)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3(f) 本节不限制任何实体,包括地方政府,加快实现本州电力部门的脱碳目标。

Section § 454.54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各电力供应商制定资源计划,以确保可靠且经济高效的能源供应。该计划必须包含多种能源组合,大力整合可再生能源,并达到特定的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此外,它还应防止不同电力供应商之间发生成本转移。

Section § 45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示委员会与能源委员会合作,确定可以经济有效地实现的电力效率节约,并为电力公司设定达到这些节约的目标。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每四年,电力公司必须报告其在这些目标上的进展。到2023年底,委员会必须审查到2030年将能源效率节约和需求减少目标翻倍的可行性。如果最初的目标不可行或无效,委员会可以修订它们。重要的是,委员会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资金供公司实现这些目标,但不能为此征收或增加税费。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5(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5(a)(1) 委员会经与能源委员会协商,应确定所有可能实现的具有成本效益的电力效率节约,并根据第454.5节为电力公司设定效率目标,与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5310节(c)款设定的目标保持一致。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5(a)(2) 截至2018年7月1日,及其后每四年,每家电力公司应报告其旨在实现根据第(1)段设定的目标的进展。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5(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5(b)(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委员会应在一项新的或现有的程序中,对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5310节(c)款,到2030年实现能源效率节约和需求减少累计翻倍的可行性、成本、障碍和效益进行全面审查。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5(b)(2) 尽管有《公共资源法典》第25310节(c)款的规定,如果委员会认定根据第(a)款为电力公司设定的实现目标不具有成本效益、不可行,或可能对公共健康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委员会应修订这些目标,使其达到优化能源效率节约和需求减少量的水平,并应根据需要修改、修订或更新其政策,以解决阻碍实现这些目标的障碍。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5(c) 委员会应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可供电力公司使用,以实现根据第(a)款设定的效率目标。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授权委员会征收或增加任何税费。

Section § 45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能源委员会的协助下,为燃气公司设定天然气节约目标。这些目标必须具有成本效益且切实可行。燃气公司必须优先使用高效和减少需求的资源来满足天然气需求。截至2018年7月1日,以及此后每四年,燃气公司必须报告其在实现这些节约目标方面的进展。

如果设定的目标不具有成本效益或不安全,委员会应修订这些目标,以最大化效率和安全性。委员会还有责任确保燃气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来达到这些目标,但不能为此征收新税。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6(a) 委员会在与能源委员会协商后,应确定所有可能实现的具有成本效益的天然气效率节约,并为燃气公司设定效率目标,应与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5310条 (c) 款设定的目标保持一致。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6(b) 燃气公司应首先通过所有可用的、具有成本效益、可靠且可行的天然气效率和需求削减资源来满足其未满足的资源需求。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6(c) 截至2018年7月1日,以及此后每四年,每家燃气公司应报告其在实现根据 (a) 款设定的目标方面的进展。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6(d) 尽管有《公共资源法》第25310条 (c) 款的规定,如果委员会根据第454.55条 (b) 款 (1) 项的审查得出结论,即根据 (a) 款为燃气公司设定的目标不具有成本效益、不可行,或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不利影响,委员会应将目标修订至最大化能源效率节约和需求削减的水平,并应根据需要修改、修订或更新其政策,以解决阻碍实现这些目标的障碍。
(e)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6(e) 委员会应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可供燃气公司使用,以实现根据 (a) 款设定的效率目标。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授权委员会征收或增加任何税费。

Section § 454.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加速可再生能源输送法案》,它概述了加州如何大力扩展其利用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能源的发电能力。它强调需要建设更多输电线路,将新的能源与需要电力的地区连接起来,并通过消除输电瓶颈来解决现有的能源输送问题。

该法律要求积极主动地规划和建设新的输电设施,以实现未来的可再生能源目标。它要求委员会、能源委员会和独立系统运营商之间进行合作,为能源需求和输电需求提供指导和预测。

该法规侧重于减少弱势社区对非可再生能源的依赖,加快输电项目审批,并确保在此过程中将野火风险降至最低。它还强调了容纳未来可再生能源(如海上风电)以及增加从其他地区进口清洁能源的重要性。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a)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引述为《加速可再生能源输送法案》。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b)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b)(1) 委员会、能源委员会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共同估计,本州已安装的发电量可能需要将容量增加三倍,以实现州的无碳电力政策目标。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b)(2) 需要创纪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建设速度,以实现加州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计划的目标以及参议院第100号法案(2018年法规第312章)的目标,即从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供应100%的电力零售。然而,如果没有额外的输电线路和设施将新资源连接到州内负荷中心的消费者,这些建设速度是无法实现的。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b)(3) 近年来,加州在向客户输送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方面遇到了问题,包括输电系统限制导致的问题。首先,存在发电集中区,其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总潜在输出超过了输电系统输出该能源的容量。其次,存在负荷集中区,其中输电容量不足以输入可用的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这两种类型的限制都应迅速解决,以便所有可用的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都能输送给客户。
(4)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b)(4) 减少弱势社区非优先资源的使用一直是这些社区的优先事项,他们将受益于增加的电力获取,这些电力来自输送至服务城市内部负荷的新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
(5)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b)(5) 新的输电设施在上线并输送电力之前,有许多步骤必须完成。主要的新输电线路从初步规划到投入运营可能需要十多年。
(6)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b)(6) 应积极主动地规划新的输电设施,以支持向负荷中心输送电力,这些电力来自未来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开发的预期地点,这些地点在根据第454.52节和第9621节进行的综合资源规划过程中确定,或作为根据第454.53节进行的更长期规划过程的一部分。
(7)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b)(7) 新的输电设施应设计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输电引发野火的风险。
(8)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b)(8) 新的输电设施应设计以促进加州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输送,从而更好地管理电力供应的波动性。
(9)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b)(9) 独立系统运营商发布了一份20年输电展望,其中确定了大量额外的输电项目,需要整合可再生能源和储能,以服务于独立系统运营商平衡权限范围内的零售供应商。鉴于这一挑战的规模,迫切需要优先并加速大量工作,以建设开发周期长的输电项目。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c) 认识到独立系统运营商经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电价表要求独立系统运营商规划和批准为实现州目标所需的新输电设施,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独立系统运营商应注意本节中表达的州政策。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d) 为支持州根据第16条(从第399.11节开始)和第454.53节从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供应日益增长的电力的政策,委员会应尽快且不迟于2024年3月31日,经与能源委员会协商,向独立系统运营商提供以输电为重点的指导,内容关于未来预期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的资源组合。该指导应包括按区域分配这些资源,基于每个区域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利益,以便独立系统运营商能够识别和批准连接资源并可靠地满足负荷中心需求的输电设施。
(e)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e) 在提供(d)分节所述的指导时,委员会和能源委员会应每年提供预测,包括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5302条编制的综合能源政策报告以及根据第454.52条编制的负荷服务实体的综合资源计划,以支持独立系统运营商在其年度输电规划过程中的规划和批准,包括通过以下所有方式: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e)(1) 提供至少未来15年的区域资源组合和电力需求预测,以确保独立系统运营商有足够的提前期来分析和批准输电发展,以及已批准设施的许可和建设,以满足预测。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e)(2) 提供负荷增长预测,包括建筑和交通电气化带来的预计增长,这些预测应与实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5.5部(自第38500条起)要求达到的全经济范围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保持一致。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e)(3) 提供新的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的预测,这些预测应与实现第16条(自第399.11条起)和第454.53条中确立的目标所需的建设速度保持一致。
(4)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e)(4)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e)(4)(A) 提供资源预测,这些预测结合输电容量扩张,预计最迟在2035年大幅减少在本地容量区域依赖非优先资源的需要。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e)(4)(A)(B)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e)(4)(A)(B)(A)分段中的资源预测应包括考虑输电容量扩张的成本效益高且可行的替代方案,包括使用位于本地容量区域内的储能资源、可再生能源或零碳资源。
(5)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e)(5) 提供海上风力发电的预测,如委员会、能源委员会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SB 100联合机构报告所确定,并参考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5991条制定的战略计划,以使独立系统运营商能够识别和批准从海上风力资源区域所需的输电设施,这些设施应足以使海上风力资源完全输送到负荷中心。
(6)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e)(6) 提供州内电力进口增长的预测,这些预测应反映西部互联电网其他地区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的预期发展,旨在向加州平衡机构输送清洁能源。
(f)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f) 在2023年1月15日或之前,委员会应要求独立系统运营商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f)(1) 尽可能根据独立系统运营商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完成的研究以及委员会和能源委员会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提供的预测,识别允许增加输电容量进入本地容量区域所需的最高优先级的输电设施,以便将预计在2035年前开发的可再生能源或零碳资源输送到这些区域。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f)(2) 考虑是否批准根据(1)段确定的输电项目,作为其2022-23年输电规划过程的一部分。
(g)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g) 州政策是,新的输电设施应及时建设,并预期将建设新的发电设施以满足州的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目标,同时设定输电容量增加的临时目标,以表明在满足这些长期输电需求方面取得了充分进展。委员会应要求独立系统运营商通过批准基于更长规划期所需的输电项目来执行此政策,并由根据(d)和(e)分节提供的指导支持。项目应及时获得批准,以便在需要时投入运营,同时考虑许可和建设的提前期。
(h)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h) 州政策是,新输电设施的规划应考虑以下目标: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h)(1) 最大限度地降低野火风险。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h)(2) 提高全系统可靠性和成本效率,包括通过在加州内部以及与西部互联电网其他地区共享多样化的发电资源。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h)(3) 消除阻碍发电资源输送到更广阔电网以及阻碍将能源输入负荷集中区域的输电限制。
(i)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i) 为本节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i)(1) “本地容量区域”指经独立系统运营商确定的输电受限负荷区,在该区域内,由于进入该负荷区的输电容量不足以通过负荷区外部的电力满足电力需求,因此需要本地发电容量以确保可靠性。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7(i)(2) “非优选资源”指根据第454.53节规定,非可再生能源资源或零碳资源的发电资源。

Section § 454.58

Explanation

本法强调了提高加利福尼亚州输配电容量的重要性,以实现环境目标并减少碳排放。它建议州内的公用事业公司和独立系统运营商合作探索先进技术,如电网增强技术和换线,这些技术可以作为传统方法的更快、更经济的替代方案。这些技术有望带来更低的电价、更高的可靠性、更少的拥堵以及更低的野火风险等好处。

输电公用事业公司必须进行研究,探索这些技术的可行性,并从2026年开始定期报告其研究结果。他们应考虑对容量、可再生能源整合和电网可靠性等方面的影响。这些研究必须与独立系统运营商共享,并在某些安全例外情况下公开。该法还确保公用事业公司可以继续执行先前批准的项目,并在必要时实施自行批准的措施。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a)(1) 加利福尼亚州必须大幅提高其输配电系统的容量,以实现第454.53节的目标并使其经济脱碳。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a)(2) 输配电容量的增加必须迅速且经济高效地完成。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a)(3) 加利福尼亚州的输电公用事业公司和独立系统运营商可以共同探索机会,以推进能够快速且经济高效地增加输电容量的技术。
(4)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a)(4) 使用先进导线对现有输电线路进行换线,以及安装电网增强技术,例如先进潮流控制系统、动态线路额定系统和拓扑优化软件,可以快速且经济高效地增加输电容量。
(5)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a)(5) 这些技术的好处包括降低电价、减少野火风险、提高可靠性、减少输电线路拥堵、减少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源的弃用,以及增加连接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储能和其他零碳资源的能力。
(6)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a)(6) 与传统输电技术相比,电网增强技术可以以更低的成本扩大和加速输电容量。
(7)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a)(7) 在现有路权内使用先进导线对现有输电线路进行换线,其成本仅为建设新输电线路的一小部分,因此通常非常经济高效。
(8)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a)(8) 电网增强技术可在数月内部署,而使用先进导线进行换线可在一到两年内完成。其他类型的输电容量增加可能需要多年时间。
(9)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a)(9) 当前的输电规划过程严格根据特定资源和地理位置在10年规划期内的单一假设规划情景需求来评估输电投资的价值,并未适当纳入输电容量增加在减少围绕重大技术和许可不确定性的风险、扩大负荷服务实体的选择性以及在更长时间范围内提供效益方面所能提供的价值。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b)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b)(1) “电网增强技术”是指增加电力线路容量并提高电网效率、可靠性和安全性的硬件和软件。电网增强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动态线路额定系统、先进潮流控制系统和拓扑优化软件。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b)(2) “使用先进导线进行换线”是指用直流电阻比系统上现有同直径导线至少低10%的导线替换现有电力导线,并可能包括重建支撑结构或其他相关设施。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b)(3) “输电公用事业公司”是指已将其输电系统运营权移交给独立系统运营商的参与输电所有者电力公司。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c)(1) 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两年,每个输电公用事业公司应准备一份关于使用电网增强技术项目可行性的研究报告,以实现第 (2) 款中列出的一项或多项目的。输电公用事业公司应在向独立系统运营商提交任何其他拟纳入其年度输电规划过程的项目信息的同时,向独立系统运营商提供关于可行性、成本、额定值、实施时间以及任何其他必要信息。输电公用事业公司应请求独立系统运营商在其年度输电规划过程中审查该研究结果,以实现经济、可靠性和政策目标,并应请求独立系统运营商将电网增强技术纳入所有输电规划研究和分析中。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c)(2) 该研究应旨在识别使用电网增强技术能够实现以下一项或多项目的的项目: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c)(2)(A) 增加输电容量。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c)(2)(B) 减少输电系统拥堵。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c)(2)(C) 减少可再生和零碳资源的弃用。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c)(2)(D) 提高可靠性。
(E)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c)(2)(E) 通过与输电公用事业公司批准的野火缓解计划一致的投资,降低引发野火的风险。
(F)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c)(2)(F) 增加连接新的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的能力。
(G)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c)(2)(G) 提高灵活性,以减少全州电力系统规划中围绕技术和许可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并改善负荷服务实体的选择性。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d)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d)(1) 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至少每四年,每个输电公用事业公司应准备一份研究报告,说明其哪些输电线路可以使用先进导线进行改造,以实现第 (2) 款中列出的一项或多项目的。输电公用事业公司应在提交任何其他拟作为独立系统运营商年度输电规划过程一部分的项目时,同时向独立系统运营商提供关于可行性、成本、额定值、实施时间以及任何其他必要信息。每个输电公用事业公司应请求独立系统运营商审查该研究结果,作为其年度输电规划过程的一部分,以实现经济、可靠性和政策目标,并应请求独立系统运营商将使用先进技术进行导线改造纳入所有输电规划研究和分析中。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d)(2) 该研究应确定哪些输电线路通过使用先进导线进行改造可以实现以下一项或多项目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d)(2)(A) 显著增加输电容量。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d)(2)(B) 减少输电系统拥堵。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d)(2)(C) 减少可再生和零碳资源的削减。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d)(2)(D) 提高可靠性。
(E)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d)(2)(E) 降低引发野火的风险,前提是该投资符合输电公用事业公司批准的野火缓解计划。
(F)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d)(2)(F) 增加连接新的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资源的容量。
(G)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d)(2)(G) 减少线路损耗。
(H)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d)(2)(H) 提高快速为新客户供电或服务增加的客户负荷的能力。
(I)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d)(2)(I) 提高灵活性,以减少围绕技术和许可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并改善选择性。
(e)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e)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e)(1) 根据 (c) 或 (d) 款向独立系统运营商提交研究报告后,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每个输电公用事业公司应将该研究报告公开发布。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e)(2) 经独立系统运营商与输电公用事业公司协商后,认定为保护电力输电系统安全所必需的研究信息,应不予公开披露。
(f)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f) 每个运营配电系统的电力公司应在其年度配电规划过程中,考虑电网增强技术和使用先进导线进行改造。
(g)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g) 本节不影响输电公用事业公司实施其自行批准项目的权利。
(h)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8(h) 本节不影响独立系统运营商先前批准的任何项目。

Section § 454.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机构确保,到2035年底,除州水利工程外,其使用的所有电力都来自零碳或可再生能源。机构可以通过在其物业上安装可再生能源系统、通过当地公用事业公司购买可再生电力,或参与绿色能源计划来达到这一目标。

2022年6月1日之后作出的任何新能源承诺,必须涉及加州境内新开发的、于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始运营的资源。这些项目必须遵守劳务协议标准,并且与这些努力相关的能源信用不得出售或转让。鼓励项目创造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长并支持新产业发展。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9(a) 本节适用于根据第454.53节 (a) 款施加于州机构的义务,但不包括通常称为州水利工程的州水资源开发系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9(b) 各州机构应确保,截至2035年12月31日,零碳资源和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供应为其采购的100%电力。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9(c) 州机构可通过以下一项或多项方式满足 (b) 款的要求: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9(c)(1) 在州属或州租赁的建筑物上,在客户电表后安装零碳资源或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以满足州机构的现场负荷。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9(c)(2) 通过第380节所定义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或负荷服务实体采购零碳资源或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该实体向州机构提供零售服务,但须遵守第380节所定义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或负荷服务实体作为代表客户采购的条件而施加的任何信用或抵押要求或其他适用要求。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9(c)(3) 参与由第380节所定义的当地公有电力公司或负荷服务实体提供的自愿共享再生能源或绿色定价计划,如果为州机构提供服务的资源满足 (d) 款的要求。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9(d) 零售商或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在2022年6月1日之后,代表州机构为根据 (c) 款为州机构提供服务的零碳资源或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作出的新采购承诺,应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9(d)(1) 零碳资源或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应因合同而新开发,并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首次商业运营。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9(d)(2) 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或储能产品应满足第399.16节 (b) 款 (1) 项中规定的任一标准。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9(d)(3) 零碳资源或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应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内。
(4)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9(d)(4) 零售商或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应要求其承包商使用多工种项目劳务协议,如《公共合同法》第2500节 (b) 款 (1) 项所定义,用于零碳资源或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的建设。该项目劳务协议应符合近期用于其他类似私人项目的行业标准协议,包括高压输电及相关工作的补充协议。
(5)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9(d)(5) 零售商或当地公有电力公司应将向州机构客户的零售销售排除在与零碳资源或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相关的任何合规义务之外,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399.25节或399.30节规定的义务。
(6)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9(d)(6) 根据本节进行的增量采购所产生的任何再生能源信用或环境属性,应代表州机构客户注销,且不得为任何目的进一步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变现。
(e)CA 公用事业 Code § 454.59(e) 代表州机构作出的零碳资源或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采购承诺,应优先考虑预期能产生最大长期就业机会、刺激新的经济活动、产生地方和州税收以及协助新产业发展的资源方案。

Section § 4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如何审查公用事业公司提出的新费率或规则。当公用事业公司提交不增加费用的新费率、合同、规则或惯例时,PUC可以决定举行听证会,以确定其是否适当。拟议的变更在听证会结束之前不能生效。通常,此审查期不能超过120天,但可以延长最多六个月。如果没有暂停,变更将在30天后自动生效,除非委员会对其进行修改。

凡是向委员会提交的任何说明单独或联合费率、分类、合同、惯例或规则的费率表,且不增加或导致任何费率增加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投诉或自行决定,立即(如果其如此命令,则无需相关公用事业公司答复或其他正式申辩,但须给予合理通知)就该费率、分类、合同、惯例或规则的适当性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和相关决定作出之前,该费率、分类、合同、惯例或规则不得生效。除第455.1条另有规定外,该费率、分类、合同、惯例或规则的暂停期不得超过其原应生效时间后的120天,除非委员会将暂停期再延长不超过六个月。在听证会上,委员会应全部或部分确定所提议的费率、分类、合同、惯例或规则,或确定其认为公正合理的替代方案。
所有未被如此暂停的费率、分类、合同、惯例或规则,应自向委员会提交之日起30天期满时生效,或在委员会可能批准的更短时间内生效,但委员会在根据其自行决定或投诉举行听证会后,有权修改或变更它们。

Section § 455.1

Explanation

当供水公司想要更改提供再生水的费率或规则时,它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附表。如果没有人反对,并且委员会认为其公平,新费率将在40天后生效。即使变更受到异议或委员会发出警告,新费率仍可在30天后临时适用,如果费率随后被认定不合理,则可能需要退款。

委员会可在40天内反对该附表,并建议修改以使其公平。公司可在10天内提交修订版,该版本将临时生效。该附表在正式批准后最终生效。

如果任何人,包括委员会的官方机构,提交书面异议,将安排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将根据第311节 (d) 款遵循额外程序。

供水公司根据按照委员会提交方式程序提交的建议函,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说明再生水服务费率、分类、合同、惯例或规则的附表时,其政策和标准在《水法》第7部第7章第7条(从第13550节开始)中规定,委员会应遵守以下程序: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1(a) 除非委员会根据 (b) 款确定供水公司提交的再生水服务附表不合理,或者根据 (d) 款,任何其他方书面反对该附表的提交,否则该附表应在提交之日起40天期满后生效。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1(b) 尽管根据 (c) 款提交了变更或修订通知或根据 (d) 款提出了异议,所提交的附表应在提交之日起30天期满后临时生效,但如果委员会随后发现费率的任何金额超出公正合理的费率,则须予以退款。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1(c) 如果委员会通过负责审查建议函提交的工作人员组织,主动确定供水公司提交的再生水服务附表不合理,它应在附表提交之日起40天内书面通知供水公司该决定,并在通知中说明为使附表公正合理所需的所有变更或修订。供水公司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重新提交一份包含委员会指定的所有变更和修订的修订附表后,该修订附表应在重新提交之日起五天期满后临时生效,但须予以退款,并在委员会正式批准修订后的附表后最终生效。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1(d) 如果任何其他方,包括根据第309.5节设立的委员会组织或部门,书面反对供水公司提交的再生水服务附表,委员会应安排就该异议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在该方将书面异议提交给委员会之日起的合理时间内举行。
(e)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1(e) 第311节 (d) 款应管辖委员会在本节 (d) 款项下任何程序记录结束后采取行动的时限。

Section § 45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如何处理拥有超过10,000个连接的水务公司的费率案件申请。PUC必须对这些申请做出最终决定,以确保新费率在测试年度的第一天开始生效。

如果决定被延迟,水务公司可以实施根据通货膨胀调整的临时费率,这些费率在最终费率确定后可能会进行调整。如果符合公共利益或延迟是公司造成的,这些费率也可以更改。法律要求水务公司每三年提交一次这些费率案件,除非PUC和公司双方同意免除。

PUC和水务公司可以共同决定免除这些时间要求。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2(a) 委员会应就拥有超过10,000个服务连接的水务公司的普遍费率案件申请发布最终决定,以确保委员会的决定在普遍费率上调申请中第一个测试年度的第一天生效。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2(b) 如果委员会的决定未按照(a)款生效,申请人可以提交一份费率表,实施临时费率,该费率可按与现有费率相比的通货膨胀率等额上调。临时费率应在普遍费率案件申请中第一个测试年度的第一天生效。这些临时费率应可退款,并应追溯至临时费率生效日期,根据委员会通过的最终费率向上或向下调整。如果委员会认定费率符合公共利益,可以授权较小的临时费率上调。如果案件主审官认定委员会的决定因水务公司的行为而无法在第一个测试年度的第一天生效,主审官或委员会可以要求临时费率或最终费率采用不同的生效日期。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2(c) 委员会应制定时间表,要求所有受水务公司费率案件计划约束的水务公司每三年根据该计划提交一次申请。该计划应包含一项规定,允许经委员会和水务公司双方同意后免除提交要求。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2(d)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2(d)(a)款和(b)款的要求可随时经委员会执行主任和水务公司双方同意后免除。

Section § 4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到1998年1月1日,加州的石油管道公司如何变更费率必须有新规定。这些公司需要在任何费率变更发生前至少提前30天通知委员会和所有托运人。

重要的是,这些公司可以在获得官方批准之前开始使用新费率。但是,委员会可以暂停新费率额外30天进行审查。如果委员会后来认定费率上涨的任何部分不合理,公司必须在决定最终确定后30天内连同利息退还款项。费率上涨也限制在每年10%以内,除非后续批准更高的涨幅。

即使委员会暂时暂停了某个费率,一旦暂停期结束,公司仍可继续使用新费率,只要费率中任何无效的部分已连同利息退还。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454条,委员会应不迟于1998年1月1日制定规则和条例,大幅修订石油管道公司变更和使用费率的方式。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3(b) 经修订的规则和条例应遵循以下标准: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3(b)(1) 管道公司应被要求向委员会和所有托运人提供不少于30天的费率变更通知。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3(b)(2) 在30天费率变更通知期后,管道公司应被允许在委员会批准之前变更费率并使用这些费率。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3(b)(3) 委员会有权暂停费率变更和已变更费率的使用,期限不超过自第(1)款规定的30天通知期届满之日起的30天。
(4)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3(b)(4) 管道公司应在委员会决定最终确定后30天内,连同利息向所有托运人退还委员会随后不予批准的任何费率变更部分。利息应自新费率首次收取之日起计算。
(5)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3(b)(5) 石油管道公司在委员会批准之前收取的任何运输费率上涨,每12个月期间不得超过10%。委员会应确定允许追溯收取和征收随后批准的超过10%的费率上涨的适当性。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3(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委员会根据(b)款第(3)项暂停费率变更(如有)的期限结束后,允许石油管道公司在委员会批准之前使用新费率,前提是新费率中任何不被批准的部分已连同利息全额退还。

Section § 4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调整公用事业公司的费率,如果其任何设施,如电力、燃气、供热或供水厂,停止服务九个月或更长时间。公司必须报告停止服务的设施,如果这些设施在连续九个月后仍未恢复运行,委员会将进行调查并可能降低费率,以反映其闲置状态。

当设施恢复服务并连续运行至少100小时后,公司可以申请调整费率。这个过程可以在没有听证会的情况下进行,除非需要讨论新增的厂房价值。

计划停运或停止服务时间少于九个月的设施不适用此特定程序,但即使它们停止服务时间较短,委员会仍可审查其问题。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5(a) 在为任何电力、燃气、供热或供水公司确定费率时,委员会可以不考虑任何电力、燃气、供热或供水发电或生产设施的任何部分的价值,该部分设施在投入使用后,连续九个月或更长时间停止服务,并可以不批准与该设施相关的任何费用。根据本节规定,在不考虑设施的任何部分或不批准与之相关的任何费用后,委员会应相应降低公司的费率,并应出于会计目的,将该部分设施的价值记录在递延借方账户中,并应将此金额视为与在建工程资金津贴类似的处理方式。当该部分设施恢复正常使用时,如 (c) 款所规定,公司可以向委员会申请将其价值和与运营相关的费用纳入公司费率的确定中。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5(b) 每个电力、燃气、供热和供水公司应根据委员会的要求,定期向委员会报告任何停止服务的电力、燃气、供热或供水发电或生产设施的任何部分的状况,并应在设施的任何部分连续停止服务九个月时立即通知委员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5(c) 在收到 (b) 款规定的通知后45天内,委员会应启动调查,以确定是否降低公司费率,以反映停止服务的电力、燃气、供热或供水发电或生产设施的部分。就本款而言,停止服务期不应包括预先安排的、持续时间已确定的计划停运。
委员会的命令应要求与该设施相关的费率自启动调查的命令发布之日起可予退还。委员会应将调查听证会与为该公司启动的下一次一般费率程序合并进行。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5(d) 在公司告知委员会,其电力、燃气、供热或供水发电或生产设施的任何部分,根据 (a) 或 (b) 款规定,因连续九个月或更长时间停止服务而在确定费率时被委员会排除考虑后,已恢复服务并已连续运行至少100小时,委员会可以再次考虑该部分设施以确定费率,并可以相应调整公司费率,无需听证会,但对于是否将任何新增的厂房价值纳入费率确定中,则需要举行听证会。
(e)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5(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委员会审查任何连续停止服务不足九个月的电力、燃气、供热或供水发电或生产设施,或预先安排的、持续时间已确定的计划停运的影响。
(f)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5(f) 就本节而言,电力、燃气、供热或供水发电或生产设施仅包括委员会认定为公司主要设施的此类设施,不包括委员会认定为留待未来使用的厂房的任何设施。

Section § 455.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大型电力和燃气公司在计费透明度方面的规则。从2026年1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这些公司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并向委员会提供居民电费和燃气费中包含的各种成本类别的明细。

对于电力,这些成本涵盖电网基础设施、野火缓解、输电、能源效率计划以及税费和保险等其他各种成本。对于燃气,成本类别包括配电和输电基础设施、商品价格以及与紧急情况相关的费用等。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a)(1) “大型电力公司”具有第3280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a)(2) “大型燃气公司”指在该州拥有250,000个或以上客户账户的燃气公司。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b) 截至2026年1月1日,以及此后每年,每个大型电力公司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并向委员会提供一份视觉呈现,说明下一日历年居民电费中包含的成本类别,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成本类别: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b)(1) 与电力配电网基础设施相关的成本,不包括专门与野火缓解相关的成本。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b)(2) 根据第4.1部第6章(自第8385节起)进行的野火缓解活动相关的成本。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b)(3) 与电力输电基础设施相关的成本,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输电成本与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输电成本分开。
(4)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b)(4) 因通电产生的成本,包括根据第4章第14.5条(自第931节起)产生的成本。
(5)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b)(5) 因灾难性事件和紧急情况产生的成本。
(6)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b)(6) 因净计量和净计费费率产生的成本,包括根据第2827节至第2827.10节(含)产生的成本。
(7)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b)(7) 因商品价格产生的成本,包括天然气。
(8)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b)(8) 因能源效率计划产生的成本,包括根据第379.5、381、382、399.4和399.8节设立的计划。
(9)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b)(9) 因保险产生的成本,包括自保。
(10)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b)(10) 因计量和计费产生的成本。
(1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b)(11) 因税费产生的成本。
(1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b)(12) 因未收回的欠款产生的成本。
(1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b)(13) 委员会确定的任何其他成本类别。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c) 截至2026年1月1日,以及此后每年,每个大型燃气公司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并向委员会提供一份视觉呈现,说明下一日历年居民燃气费中包含的成本类别,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成本类别: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c)(1) 与燃气配电网基础设施相关的成本。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c)(2) 与燃气输电基础设施相关的成本,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输电成本与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输电成本分开。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c)(3) 因灾难性事件和紧急情况产生的成本。
(4)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c)(4) 因商品价格产生的成本,包括天然气。
(5)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c)(5) 因能源效率计划产生的成本,包括根据第379.5、382和399.4节设立的计划。
(6)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c)(6) 因保险产生的成本。
(7)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c)(7) 因计量和计费产生的成本。
(8)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c)(8) 因税费产生的成本。
(9)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c)(9) 因未收回的欠款产生的成本。
(10)CA 公用事业 Code § 455.7(c)(10) 委员会确定的任何其他成本类别。

Section § 45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公用事业公司从其采取的任何节约成本措施或改进中赚取利润,只要这些措施或改进获得委员会批准。利润可以作为股息与股东分享。委员会还有权制定或批准与公用事业公司达成的旨在促进效率和改进的安排,从而使公用事业公司能够从由此产生的利润中受益。

本部分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何公用事业公司在委员会允许的范围内,从其可能实现的任何节约、效率提升或改进中获利,并通过股息或其他方式分配或处置此类利润。委员会可与任何公用事业公司达成或允许其达成其认为明智的安排,旨在鼓励节约、效率提升或改进,并确保实施这些节约、效率提升或改进的公用事业公司获得委员会确定的相应部分利润。

Section § 4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参与运输服务的人,通过不诚实的方法,如伪造账单详情、虚报重量和不准确的分类,帮助他人以降低的费率获得人员或货物的运输。它特别适用于除铁路网络运输之外的所有运输。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8(a) 公共承运人、其任何高级职员或代理人,或代表其行事或受雇于其的任何人,不得通过明知虚假开票、分类、重量、称重或重量报告,或通过任何其他手段或方式,协助、容忍或允许任何公司或个人在本州内各点之间为任何人或财产获得运输,而其费率和票价低于当时已确立并生效的、并由当时已备案并生效的时刻表所示的费率和票价。
任何人、公司,或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不得通过虚假开票、虚假或不正确的分类、虚假重量或称重、关于包裹内容物或实质的虚假陈述,或虚假重量报告或声明,或通过任何其他手段或方式,无论是否经公共承运人或其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同意或默许,试图获得或获得此类财产的运输,而其费率低于当时已确立并生效的费率。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8(b)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8(b)(a)款不适用于铁路网络运输。

Section § 4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个人或公司,包括其雇员,不得使用虚假信息或文件,以非法获取与人员或货物运输相关的款项或回扣。此外,公共承运人(运输企业)被禁止明知故犯地支付或提供此类虚假的损害赔偿要求。然而,本规定不适用于铁路网络运输。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59(a) 任何个人或公司,或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均不得明知故犯地、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关于成本或价值、或损害的性质或程度的任何虚假陈述或虚假声明,或通过使用任何虚假账单、提货单、收据、凭证、账册、账户、索赔、证明、宣誓书或证词,或基于任何虚假、捏造或欺诈性陈述或记录,获取或试图获取任何津贴、回扣或损害赔偿金,而该津贴、回扣或损害赔偿金与人员或财产的运输,或运输此类人员或财产的协议有关或由此产生,无论是否经由公共承运人或其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同意或默许。任何公共承运人,或其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均不得明知故犯地支付或提议支付任何此类津贴、回扣或损害赔偿金。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9(b)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59(b)(a)款不适用于铁路网络运输。

Section § 460.3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客运公司不得向残疾或障碍乘客收取高于非残疾乘客的票价。它还规定,为残疾乘客提供的任何额外帮助应被视为常规服务的一部分,不应收取额外费用。但是,公司无需提供超出其他法律规定范围的额外设备或帮助。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60.3(a) 委员会应禁止任何客运班车公司向任何身体残疾或障碍的乘客收取高于向非身体残疾或障碍乘客收取的相同运输或服务票价或费用,且不得批准根据本条具有歧视性的票价或费用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60.3(b) 任何客运班车公司为协助身体残疾或障碍人士使用其运输服务而作出的特殊规定,就 (a) 款而言,是向非身体残疾或障碍乘客提供的相同运输或服务的一部分,且并非可收取额外费用的单独服务。但是,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客运班车公司为身体残疾或障碍人士提供任何不同于或超出任何其他法律可能要求的设备或协助。

Section § 460.7

Explanation

从1990年7月1日开始,并持续有效,客运班线公司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以下三项文件之一:工伤赔偿保险证明、自保批准,或者一份宣誓声明,表明他们没有雇佣任何需要工伤赔偿保险的人员。他们提供的任何保险必须保持有效,除非提前30天通知取消。如果他们之后雇佣了受工伤赔偿法律保护的员工,他们必须立即通知委员会并满足保险要求。此外,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来执行这些要求。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60.7(a) 自1990年7月1日起,并持续此后,每一客运班线公司应当向委员会提交以下文件之一: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60.7(a)(1) 由获准承保的保险公司为其雇员出具的工伤赔偿保险证明。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60.7(a)(2) 由劳资关系总监出具的自保同意证明,以及该承运人工伤赔偿自保计划管理人的身份信息。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60.7(a)(3) 一份承担伪证罪责任的声明,声明其作为客运班线公司运营时,未以任何方式雇佣任何人员,以致受本州工伤赔偿法律管辖。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60.7(b) 根据(a)款第(1)项证明的工伤赔偿应当持续有效直至取消。取消需要提前30天通知。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60.7(c) 如果在提交(a)款第(3)项所述声明后,该公司受本州工伤赔偿法律管辖,该公司应当立即通知委员会其正在撤回根据(a)款第(3)项提交的声明,并应当同时提交(a)款第(1)项或第(2)项所述的证明。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60.7(d) 委员会可以制定其认为必要的规章制度以执行本条规定。

Section § 4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为电话和电报公司设定费率时,委员会必须考虑与简单室内布线的安装和维护相关的所有收入和成本。这种布线是根据联邦通信委员会的一项特定命令进行管制的,该命令解除了对其的管制。

为制定电话或电报公司的费率,委员会应将该公司因安装和维护受联邦通信委员会解除该布线管制命令(CC Docket No. 79-105, FCC 86-63; 51 F.R. 8498, March 12, 1986)管辖的简单室内布线所产生的所有收入和支出计入在内。

Section § 4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运输公司不得在不同地点或人员之间,在收费或服务上进行歧视。他们不能在同一线路上对短途路线收取比长途路线更高的费用。经委员会批准,可以有例外情况,例如对长途旅行收取较低费用或提供特殊票价。

委员会还有权命令公司向被不公平多收费的托运人退款,只要这种退款不造成歧视。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铁路网络运输。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61.5(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61.5(a)(1) 任何铁路或其他运输公司不得在本州内对不同地点或个人,或对同类货物或旅客的运输设施,在费用或设施方面进行歧视。任何铁路或其他运输公司,在同一线路或路线的同一方向上,短距离包含在长距离之内的情况下,对旅客或同类财产的运输,就短距离收取高于长距离的总计报酬,或收取高于中间费率总和的直达费率,均属非法。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61.5(a)(2) 经向委员会申请,公司可由委员会授权,对人员或财产的长距离运输收取低于短距离运输的费用,且委员会可不时规定该等公司可免除对长途运输收取低于短途运输费用的禁令的程度。委员会可授权以特殊费率发行游览票和通勤票。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61.5(a)(3)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委员会命令和强制任何铁路或其他运输公司,因向托运人收取的费率过高或具有歧视性,而向该托运人作出赔偿,但该赔偿不得导致歧视。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61.5(b)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461.5(b)(a)款不适用于铁路网络运输。

Section § 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有轨电车或城际铁路公司向乘客提供换乘票。这些车票必须允许乘客在同一城市或市县内,沿同一方向,在该公司网络的另一部分继续他们的旅程,前提是旅程的第二部分不由原始车辆服务。

Section § 4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如何为电力和燃气公司设定费率。如果一家公司在规划、建设或运营成本超过5000万美元的工厂时犯了代价高昂的错误或遗漏,委员会可以拒绝将这些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如果这些不合理的错误或遗漏行为导致延误或额外开支,本规定适用。此外,如果公司未能保存完整的记录,导致难以评估成本,那么这些费用也可能被阻止计入费率中。法律允许委员会采用不同于仅基于资本投资计算的方法来设定费率。法律还定义了哪些行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错误或遗漏。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63(a) 为任何电力或燃气公司确定费率之目的,委员会应不予核准因与公司工厂任何部分的规划、建设或运营相关的任何不合理错误或遗漏而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成本所反映的费用,该工厂的成本或估计成本超过五千万美元 ($50,000,000),包括因任何不合理错误或遗漏造成的延误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本节任何规定均不禁止委员会认定其他不合理或不审慎的费用。本款是对委员会现有权限的澄清,无意限制或约束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赋予委员会的任何权力或权限,并适用于委员会待决的所有事项。本节不禁止委员会以除未折旧资本成本的允许回报率之外的其他基础为电力或燃气公司确定费率。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63(b) 凡电力或燃气公司未能准备或维护足以使委员会充分评估与公司工厂规划、建设或运营相关的任何费用的合理性和审慎性有关的任何相关或潜在相关问题的记录,委员会应为确定该公司费率之目的不予核准该费用。本款不适用于委员会认定合理之人无法预见到准备或维护记录对评估项目所产生费用的相关性或潜在相关性,或无法预见到充分评估这些费用所需的记录保存程度的情况。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63(c) 为本节之目的: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63(c)(1) “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与工厂建设项目需求进行初步和后续评估相关的活动;承包商的选择和合同条款的谈判;认证;项目组织;以及选址,包括对地震条件等环境因素以及影响工厂建设、运营和安全的其他外部因素的调查和解释。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63(c)(2) “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与工程相关的活动,例如规范、图纸和程序的开发和使用;施工计划(包括蓝图)的准备和使用;采购活动;设备和设施的维修、更换、重新设计或重新定位;启动活动;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活动。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63(c)(3) “运营”包括但不限于与影响工厂使用时机和性质的决策相关的活动;调度和控制活动及决策;以及工厂运营、燃料装载和维护。
(4)CA 公用事业 Code § 463(c)(4) “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导致可避免的 (i) 将工厂投入全面商业运营所需时间的增加,(ii) 将工厂投入全面商业运营所需人员或公司数量或类型的变化,(iii) 完成工厂建设项目任何部分所需工时数的增加,或 (iv) 设备、配置、设计、进度或程序的变更的行动或指示。
(5)CA 公用事业 Code § 463(c)(5) “遗漏”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导致可避免的 (i) 将工厂投入全面商业运营所需时间的增加,(ii) 将工厂投入全面商业运营所需人员或公司数量或类型的变化,(iii) 完成工厂建设项目任何部分所需工时数的增加,或 (iv) 设备、配置、设计、进度或程序的变更的未采取行动或未提供指示。

Section § 463.5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如果公共事业委员会(PUC)已经设定或估算了合理成本,则无需审查超过5000万美元的电力或燃气公司项目的每一个成本细节。但是,这并不妨碍PUC在未来的审查中质疑成本的合理性。这项规定于1989年1月1日生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63.5(a) 第463条不要求委员会对已记录成本进行合理性审查,以确定任何电力或燃气公司工厂中每个项目的成本合理性,如果这些项目的成本,或估计成本,超过五千万美元 ($50,000,000),并且委员会已根据第1005.5条设定最高合理成本,或在任何程序中已采纳合理成本估算。
设定最高成本或采纳估算成本,不限制或约束委员会在后续程序中审议与工厂相关成本合理性的自由裁量权。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63.5(b) 本条将于198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46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当电力公司花费资金规划或升级其输电设施时,这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好主意,特别是如果这样做是为了支持电力市场竞争或提高可靠性。委员会和电力监督委员会将协助这些公司获得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以收回这些费用。然而,这并不改变其他电力设施成本的管理方式,现有规定仍然适用。委员会还有权调整这些公司拥有的电厂和燃气厂的折旧计划和费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64(a) 电力公司作为输电设施所有者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如果用于规划、设计和工程改造、更换或扩建输电设施,且目的是促进电力生产市场的竞争、确保开放接入和可比服务,或维持或提高可靠性,则符合公共利益并被视为审慎的,无论这些支出是否用于已投入运营的输电设施。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64(b) 委员会和电力监督委员会应共同协助本州拥有输电设施的电力公司,从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获得授权,以收回根据 (a) 款所述目的所产生的合理支出。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64(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改变或影响根据本法典中委员会现有的费率制定权限或根据《联邦电力法》(41 Stat. 1063; 16 U.S.C. Secs. 791a, et seq.) 在费率中收回其他电力设施合理成本的方式。委员会可定期审查和调整由委员会管辖并由电力公司拥有的电厂的折旧计划和授权费率,并可定期审查和调整由委员会管辖并由燃气公司拥有的燃气厂的折旧计划和授权费率,与本法典保持一致。

Section § 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共事业机构外包看管或清洁工作时,必须选择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并确保合同中包含支付现行工资的要求。“现行工资”包括健康保险、养老金、节假日等福利的支付。

公共事业机构必须通过在合同中加入条款来强制执行此规定,如果未支付这些工资,合同可以终止。但是,对于90天或更短的短期雇佣,公共事业机构可以在不遵守此规则的情况下雇用服务。

工业关系部主任负责根据既定标准设定现行工资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65(a)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凡公共事业机构的员工不从事任何看管或清洁性质的劳动时,该等劳动应通过合同发包给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并规定支付现行工资是任何此类合同的条件。就本条而言,“现行工资”应被视为包括雇主支付的健康和福利、养老金、节假日、病假、带薪休假、学徒或其他培训计划的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65(b) 公共事业机构应通过以下方式执行 (a) 款的规定,即要求与其签订合同的实体向其看管或清洁员工支付现行工资。授予合同的公共事业机构应在合同中加入一项条款,规定未能支付现行工资将构成终止合同的理由。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65(c)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公共事业机构在90天或更短的期限内雇用看管或清洁服务,而无需签订符合本条 (a) 款要求的合同。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65(d) 工业关系部主任应根据《劳动法》第1773条规定的标准,确定看管或清洁员工的现行工资。

Section § 466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必须向根据合同从事清洁或看管工作的工人支付普遍工资。承包商和分包商必须保存详细的工资记录,包括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工作分类、工作时间和支付的工资。这些记录必须可供检查,并应根据请求向雇员或劳动标准执法司(DLSE)提供副本。如果有工资投诉,承包商必须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向公共事业部门和DLSE提交经认证的工资记录。

Section § 46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劳动标准执行司负责执行第466条。他们必须遵循《劳动法》第1部第4章中概述的相同程序。

Section § 4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用事业公司花钱试图影响其员工或其承包商的员工加入或支持工会,这些费用不能计入向客户收取的公用事业费率中。相反,这些费用必须由该公用事业公司的股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