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电力或燃气公司想要建造或更新成本超过1亿美元的工厂,它们必须向委员会支付审查其申请所需的顾问费用。这包括处理工厂认证和任何与工厂成本相关的费率上调的费用。对于费率上调,此规定适用于1983年1月1日之后获批的工厂。

除第1条(自第1001节起)的第5章规定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外,委员会应要求所有拟建造或改造任何电力厂或燃气厂且成本超过一亿美元($100,000,000)的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向委员会偿付委员会认为以下一项或两项必要顾问或咨询服务的费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631(a) 处理该厂的认证申请。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31(b) 处理任何反映将该厂成本纳入公司费率的费率上调申请。本款适用于任何在1983年1月1日或之后批准将建造或改造费用纳入公司费率的工厂。

Section § 6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在签订顾问或咨询服务合同时,通常必须遵守其他政府和公共合同法典中规定的某些合同签订规则。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委员会可以绕过这些常规的合同签订程序,以加快流程。

为签订顾问或咨询服务合同之目的,《政府法典》第 (11042) 条和第 (14615) 条以及《公共合同法典》第 (10295) 条和第 (10318) 条的规定适用于委员会的活动,但委员会认定存在特殊情况,足以证明为顾问或咨询服务进行快速合同签订是合理的情形除外。

Section § 63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法律服务合同不受第632条所列要求的约束。但是,如果委员会聘请外部律师(即非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律师),则必须将此安排告知司法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