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的权利和义务免费或优惠费率
Section § 521
本节定义了涉及运输公司等公共承运人时,谁被视为“雇员”和“家属”。它包括休假、退休或因年迈无法工作的雇员。还包括在工作期间伤残或生病的人员,以及为重返工作岗位而旅行的前雇员。甚至包括已故人员及其家属,例如配偶(直至再婚)和在职期间死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Section § 522
这项法律规定,运输公司(通常称为公共承运人)不得发放加州境内的免费或打折车票,除非其他法律条款中提及的特定例外情况适用。
Section § 523
本条规定,经委员会批准后,公共承运人(例如巴士或火车公司)可以为特定群体提供在加州境内的免费或折扣旅行。这些群体包括公司雇员及其家人、通过慈善机构或医院出行的贫困或无家可归者,以及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及其照料医生和护士。
Section § 524
本节允许某些交通服务以广告交换的方式提供免费或折扣票。公共承运人可以向报纸和杂志的雇员及其家人提供此项福利,前提是他们获得等值或更高价值的广告回报。对于旧金山-圣何塞通勤铁路服务,在类似条件下,可以向广播新闻媒体的雇员提供免费或折扣票。旅客班车公司也可以向其佣金代理人提供免费或折扣票价。所有这些安排都必须遵守委员会施加的合理限制。特别是对于铁路服务,交通部必须在1989年1月1日之前审查广告计划的有效性和成本。
Section § 525
加利福尼亚州的盲人居民可以免费乘坐有轨电车,并以半价乘坐其他类型的公共交通工具。
如果盲人与导盲员一同出行,两人总票价不应超过一张普通单人票的票价。
Section § 527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运输公司(即公共承运人)向其员工、家人以及律师和医生等相关专业人士提供免费或打折的乘车或货物运输。只要这些承运人受州委员会或联邦地面运输委员会的规定管辖,或者从事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海外运输,并且可以与受这些机构监管的承运人共享这些福利,这种做法就是允许的。
Section § 528
这项法律允许运输公司及其员工或家属在某些路线上互换免费或打折的交通服务。这些路线是指机动车运输与火车或飞机等其他承运人在旅程的不同部分连接的路线。然而,这项优惠仅限于个人使用,不适用于因商业或非个人原因运输的快件。
Section § 529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允许提供减价或免费运输服务的具体例外情况。普通承运人可以为在校儿童提供减价票,并为其雇员、入职或离职人员以及在职期间去世人员的家庭用品提供免费或折扣运输。电报和电话公司可以向其雇员及其家属发放通行证。基于合法协议的现有免费或减价运输合同将得到维持。承运人还可以作为联邦资助项目的一部分,为老年人和残疾乘客提供减价服务。
Section § 530
本节允许公共承运人(例如运输公司)在特定条件下提供免费或打折的运输服务。他们可以免费运送政府雇员,或为慈善目的运送人员和货物,或在应对灾害或流行病时提供运输。承运人还可以向从事与承运人运营相关的建设或维护工作的承包商提供优惠费率,前提是这已包含在他们的合同中。此外,他们还可以与电报和电话公司签订协议以交换服务。
Section § 531
Section § 532
本法律条款规定,公用事业必须按照官方公布的费率收费,不得对服务或产品收取不同的价格。它们也不能向特定客户提供任何折扣或特殊优惠,除非这些优惠是统一提供给所有人的。这些规则的任何例外情况只能由委员会决定,委员会将判断这些例外是否公平合理。
Section § 533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交通运输司运营和安全科的官员和雇员有权免费乘坐委员会监管的加州任何形式的交通工具。这包括火车、船舶或其他车辆,无论是用于载客还是运货。这些官员和雇员在履行公务时,还可以进入这些交通工具的任何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