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40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一个获得适当资金和人员配备、能够彻底审查其面临的问题并能够及时并经过深思熟虑地采取行动的委员会,能最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通过向每个普通承运人及其相关业务、委员会监管的每个公用事业公司以及根据第2.5分部(从第5800条开始)申请或持有州特许经营权的每个申请人或持有人征收合理费用来资助委员会,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因此符合公共利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01(b) 立法机关在颁布本章时旨在,根据本章征收和收取的费用应产生足够且仅足够的收入,以资助委员会 (1) 其每个财政年度用于监管普通承运人及其相关业务、公用事业公司以及视频服务提供商州特许经营权申请人和持有人的授权支出,减去应从特别账户(本条设立的除外)、报销款、联邦资金以及上一年度未支配余额中支付的金额;(2) 适当的储备金;以及 (3) 立法机关拨款的任何调整。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01(c) 就本章而言,“适当的储备金”是指在委员会监管普通承运人及相关业务、公用事业公司以及视频服务提供商州特许经营权申请人和持有人的年度授权总预算之外的储备金,由委员会根据其过去和预计的运营经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