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440(a) 为本条目的目的,“州特许经营权”、“视频服务”和“视频服务提供商”应具有第5830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40(b) 公用事业委员会视频特许经营账户特此在公用事业委员会公用事业报销账户中设立。
本法律定义了“州特许经营权”、“视频服务”和“视频服务提供商”这些术语,其含义与第5830条中解释的相同。它还在一个现有账户内设立了一个专门账户,名为“公用事业委员会视频特许经营账户”,用于处理与视频服务特许经营相关的财务事宜。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委员会如何负责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设定一项特定费用,并必须在其预算申请中列出此项费用。该费用需要符合某些联邦规定。条款还指出,所收取的费用每年至少应四次送交财政部长,存入一个专门账户。委员会必须保存这些费用的详细记录,并负责在费用收取错误时办理退款。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向视频服务提供商索取信息和报告,以便它能确定应收取的费用。视频服务提供商可以提交已经提供给其他政府机构的报告作为替代,但前提是这些报告包含所有必要信息,明确标明适用的要求,并经提供商证明真实准确。
如果视频服务提供商拖欠所需费用超过30天,委员会可以暂停或撤销其特许经营权,或命令其停止运营。委员会可以估算所欠费用,并加收最高25%的罚款。一旦委员会估算出金额,提供商就不能对此提出异议。
一旦支付了费用和任何罚款,特许经营权可以恢复。如果理由充分,30天期限可以延长。如果特许经营权被撤销或发出停止令,所有未支付的费用将立即到期。
委员会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庭上追讨未支付的费用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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