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便利与必要性证书指定公用事业
Section § 1001
本节概述了某些公用事业公司(如铁路、燃气、电力和电信公司)在建设新线路、厂房或系统前需要获得批准的规定。它们必须获得一份证书,以证明该建设对于公共便利或必要性是必需的。然而,电力输电设施的升级改造不需要这份证书。
在现有服务区域内或扩展到未由类似公用事业公司服务的区域的一些扩建,不需要此类证书。如果建设干扰了其他公用事业公司的运营,州委员会可以介入并设定公平的条款来解决冲突。
Section § 1001.1
Section § 1001.5
这项法律解释了公用事业公司在加州以外建设线路或厂房等基础设施时,何时可以免除某些要求。如果该公用事业公司75%或以上的收入来自州外,它可以申请豁免第1001条的规定。委员会必须在90天内决定公共利益是否另有要求。如果他们未及时作出决定,豁免将自动生效。如果双方同意,他们可以将决定期限延长60天。
Section § 100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加州批准公用事业项目证书前需要考虑的事项。委员会主要审查四个因素:社区价值、娱乐区域、历史和美学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但是,如果项目位于其他州,并且已经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或类似法律进行了审查,那么除非其对加州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否则委员会可能无需再考虑环境影响。对于火力发电厂和输电线路,必须首先获得另一份证书,该证书将涵盖本条款通常要求的考虑事项。
Section § 1002.4
本节允许加州委员会制定新的指南,用于评估与电力传输设施相关的能源项目申请,以取代2019年11月的旧指南。这些新指南旨在降低纳税人成本,明确申请流程,并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要求。如果这些指南与现有规则发生冲突,则以新指南为准。
除非另有规定,新指南将取代旧指南,并且它们不受某些政府程序要求的约束。在此背景下,“电力传输设施”一词包括所有与发电和配电相关的设施。
Section § 1002.5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加州批准新建天然气管道项目的流程。在决定是否允许建设更多管道时,委员会必须考虑本州目前和未来是否需要更多价格合理且易于获取的天然气,以满足家庭、企业和公用事业的需求。如果发现增加管道符合本州的最佳利益,委员会应迅速批准这些项目。
Section § 1003
如果燃气或电力公司想要建设不受特定环境法规约束的新基础设施,他们需要在申请中向州委员会提供详细的计划。这些计划必须包括工程设计、建设方式、时间表、成本估算、与其他电源的比较以及施工管理计划。
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初步技术细节、建设和燃料等成本、显示施工时间表的计划,以及项目成本与其他电源的比较。此外,他们还需要一份施工管理计划,说明谁负责什么、何时完成以及如何控制成本。
Section § 1003.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任何电力或燃气公司,如果想新建工厂或扩建现有设施,在申请批准时必须提交特定信息。他们需要包含前几节中列出的某些详细信息,并且如果相关,他们还可以添加额外信息。
Section § 1004
在公司获得经营证书之前,如果该公司是公司,则必须提交其公司注册文件的认证副本。此外,公司还必须向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获得地方政府机构(如市或县)的所有必要许可。
Section § 1005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批准建设或扩建有轨电车或燃气/电力设施的证书。委员会可以批准整个项目、部分项目,或附加条件。如果有人要求举行听证会,委员会在做出决定前必须举行听证会。
在为新的燃气或电力基础设施颁发证书时,委员会必须详细说明规模、容量和成本等信息,这些信息基于燃气和电力公司根据其他法律要求提交的资料。
Section § 1005.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在18个月内对建设或升级输电线路的申请作出决定,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首先,输电线路必须有助于输送来自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或达到可再生能源目标。其次,PUC必须考虑使用现有输电路线、扩建现有路线或在必要时创建新路线,并评估能源效率等替代方案。第三,他们不应认定该投资在电网可靠性和效率方面不合理或不足。但是,如果需要更多时间审查环境影响,可以批准延期。
Section § 1005.5
这项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如何管理燃气或电力公司设施新增或扩建工程的建设成本。如果项目成本超过5000万美元,委员会将在施工开始前设定一个最高合理成本。如果施工成本增加,公司可以申请提高最高成本,但委员会只有在为了公共便利有必要时才会批准。如果施工开始后项目不再需要,公司可以申请停止施工并收回已发生的成本。最后,在设定费率时,委员会将核查实际施工成本是否在预先设定的最高金额之内。
Section § 1006
Section § 1006.5
Section § 1007
如果您想在加州不同地点之间运营船只,有偿运送人员或货物,您需要先从委员会获得一份证书,证明这项服务是公众所需要的。但是,如果您自1923年8月17日之前就已合法运营这些航线,则无需为这些特定航线申请证书。要获得证书,您需要提交委员会要求的文件和证据。委员会将决定是批准、部分批准还是拒绝您的申请,并可能根据公共需求附加运营条件。
Section § 1007.5
Section § 1008
如果加州的某个城市或港口区希望在本州内运营的船只停靠其港口,它们可以向委员会申请一项名为“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的特殊许可。这项证书可以强制这些船只将该港口纳入其航线。委员会将审查申请,并在举行听证后,决定是否颁发此证书。他们可能会同意、拒绝,或者仅部分同意,这取决于他们认为什么最符合公共便利和必要性。
Section § 1009
在加州,如果你拥有在本州内各地点之间运营船只的权利或许可证,你可以将其出售或转让给他人,但前提是必须获得委员会的许可。委员会也有权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暂停、更改或取消你的许可证,并且他们必须提前通知你,给你一个解释的机会。
Section § 1011
Section § 1013
本节允许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改变某些电话服务的授权方式。一些服务可以仅通过注册获得授权,而无需获得完整的证书,除非该公司对其市场拥有显著控制权(垄断力),在这种情况下,它们需要完整的证书。公司必须保持其注册有效并遵守委员会的规定。在注册之前,它们还必须证明财务稳定且没有欺诈记录。
委员会可以要求提供财务担保,作为客户税费和押金的安全保障。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违规行为或他人的异议来批准或拒绝注册和认证。如果电信公司违反规定、未提供所需信息或实施欺诈,其注册可能会被撤销,或者它们可能面临每次违规最高20,000美元的罚款。
本节不适用于商业移动无线电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