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3255(a) 从事天然气生产的个人可以购买、持有并享有为天然气输送的实施和运营所必需或便利的,或附带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的一切特权。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前提下,从事天然气生产的个人可以从公用事业公司获得不动产地役权,以容纳该个人的燃气厂,且该地役权应被视为由该个人为公共目的而持有,但前提是委员会认定该个人的使用符合公共利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255(b) 在向委员会提交授权公用事业公司向个人转让不动产地役权的命令申请后10天内,公用事业公司应向受地役权影响的每位不动产所有者提供关于该申请以及委员会正在审查该申请的书面通知。本款所要求的通知费用应由公用事业公司拟转让不动产地役权的个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