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航空承运人事故责任保障
Section § 5500
本节将“商业航空运营人”定义为任何为商业目的拥有或管理航空器并获得报酬的人。它明确排除了为娱乐或休闲目的提供热气球乘坐服务的人。
Section § 5502
本法律定义了本条中“人”一词的含义。它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和实体,例如商号、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受托人以及类似代表。
Section § 5503
所有商业航空运营商必须拥有至少100万美元的责任保险,用于赔偿其飞机造成的人身伤害、非正常死亡和财产损失。此外,他们还需要为每位乘客提供额外10万美元的保险。这项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5504
Section § 5506
Section § 5508
本节规定,商业航空运营商只要积极提供有偿服务,就必须保持其责任保护,例如保险或担保债券。除非该企业停止作为商业航空服务运营,否则这些保单不能在少于30天通知地方政府当局的情况下被取消。这项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551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接受来自未获得州官方许可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只要这些保单符合地方管辖区制定的适用保险规则和条例。这项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5512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对未能提供所需责任保险证明的商业航空运营商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该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551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提供热气球有偿乘坐服务的人,在载客不超过10人时,必须拥有至少100万美元的责任保险,以应对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如果载客超过10人,则每名乘客还需要额外10万美元的保险。乘客必须被告知保险公司和保险金额。
这些服务提供者还必须从其主要营业地点所在的市或县获得并展示营业执照,并提供保险证明。这些文件应每年更新,或在保险发生变化时更新。不遵守保险或执照规定可能导致轻罪指控。